俞可平:马克思论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俞可平在这篇新作中认为,马克思的民主思想并没有离开人类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长河,正是因为马克思充分吸取了人类创造的一切民主政治的优秀成果,才使他实现了民主思想史上的革命性飞跃。论及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一般都会想到马克思强调民主的阶级性,强调民主与专政的不可分割,强调民主的经济基础,等等。这无疑抓住了马克思民主观的特点和要害。但是,正像“民主制才是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一样,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也是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马克思民主理论的普遍性一面,却常常被人忽视。本文试图通过考察马克思对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的论述,更加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民主理论。
【关键词】马克思,民主政治,民主理论,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
引言
关于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以下五点结论是无可争辩的。
首先,马克思认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归根结底服务于经济基础。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逻辑,任何形式的国家,包括民主国家,都与一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并服务于这种生产关系。马克思将生产关系或市民社会(作为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交往形式)看作是从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到现代的民主制国家等所有形式的国家的“自然基础”。他说:“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承认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2]
其次,马克思强调民主的阶级性,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民主不过是实现阶级利益的政治形式,它实质上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马克思认为,包括民主政治在内的任何国家形式,都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政治形式。因而,“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3]揭示民主的阶级性,是马克思民主理论最鲜明的特征。
复次,马克思认为,民主与专政是不可分离的,实际上它们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对一部分人的民主,也就是对另一部分人的专政。既然民主在本质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由此而来的必然结论就是,民主首先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一旦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受到威胁,统治当局就会毫不犹豫地剥夺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直至实行无情的镇压。马克思举“博爱”为例说,所谓博爱,就是一方剥削另一方的那些互相对立的阶级之间的博爱,就是内战,就是最可怕的国内战争----劳动与资本间的战争。[4] 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一旦受到威胁,他们就会把“自由、平等、博爱”这句格言“代以毫不含糊的‘步兵,骑兵,炮兵’!”[5]
再次,马克思民主理论的主体内容,是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批判。马克思虽然承认资本主义民主对于封建专制的巨大历史进步,但他对资本主义民主的局限性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并且用很多精力对资本主义民主的虚假性进行了激烈的批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是资本的最好的政治外壳,其实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对于广大劳动群众而言,这种民主不仅是虚伪的,而且一种剥削和压迫。以资本主义的宪法为例。“宪法的每一条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6]
最后,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失。马克思国家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国家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当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私有制和阶级都将消失。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失,国家也将随之消亡。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既然国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作为国家形式之一的民主便自然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因此,马克思明确断定:有朝一日,民主政治本身也终将在人类社会中消亡。[7]
上述五个特点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历史上其他一切民主理论明显地区分开来,成为马克思民主理论的标识,并因此实现了民主思想史上的革命性变革。迄今人们对马克思民主思想的众多论述和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上述五个方面而进行的,这无疑抓住了马克思民主理论的本质性内容。
我在这里想要探讨的问题是:除了这五个主要方面之外,马克思的民主理论是否还包括其他内容,马克思的其他民主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个民主理论体系以及当今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马克思民主理论的以下三个方面内容:民主的一般概念;
民主的普遍价值;
民主的共同形式。
一、作为一般概念的民主
“民主”这一概念早在公元前15世纪的古希腊就出现了。但在人类漫长的历史时期中,民主政治并非像现在那样是人们追求的美好政治制度。不消说亚里士多德没有把它视为理想的政治状态,就是在马克思所处的19世纪中叶的英国,许多人也没有把民主看作最好的政治制度。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大约在1850年前的英格兰,民主一词多少被看作是‘街头流血事件’或‘暴民统治’的同义语”。[8]民主作为一种人们普遍向往的理想政治价值是近代以后的事。作为一个描述政治生活方式的概念,民主(democracy)一词最初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后者意指“统治”,合在一起构成“民主”,意即“人民的统治”(government by the people)。[9]当时,古希腊人就开始用民主这一概念来描述一种城邦的特定政治生活方式。然而,“人民”、“统治”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内容,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是极为不同的。因此,对于什么是“人民”、什么是“统治”、人民如何进行统治、人民与政府是一种什么关系等问题,人们之间便有着极为不同的答案。换言之,对于究竟什么是“民主”,人们之间的理解是千差万别的。不过,我想要指出的是,尽管千百年来政治家和思想家对民主有过无数的定义,但万变不离其宗,民主的最基本意义始终是“人民的统治”,或“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
对于民主的这个一般意义,马克思是否有例外呢?马克思反对抽象地谈论民主,强调民主的阶级性及其现实基础,但他同样不否认一般的民主概念。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个类概念”。作为一个类概念,民主有其一般的规定。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对民主的一般概念做过系统的阐述。[10]按照马克思的解释,民主的一般意义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他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然而民主制独有的特点是: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11]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等。其中,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着国家的执政主体、政治结构、权力分配、统治方式和行政过程,是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规范。国家制度由谁制定,体现谁的意志,对谁有利,直接决定着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国体和政体。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最终由君主决定,体现君主的意志,最高国家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之手,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君主制。如果国家制度由少数政治精英集团决定,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这个精英集团所有,这样的制度就是贵族制。与此不同,如果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最终由人民决定,体现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最终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这种制度就是民主制。因此,民主政治就是人民自己决定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最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是国家全部政治生活的决定性环节。这也正是“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意义所在。
如果把民主的一般规定理解为“主权在民”、“人民主权”或“人民当家作主”,那么,民主的这个一般概念同时还必须包括以下三个不可或缺的规定:其一,至少在法律形式或制度规定上,民主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普遍的人,即全体人民;
其二,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上,人是制度的目的,制度不是人的目的;
即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人民而设立,而不是反过来,人民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其三,在政治过程或程序中,人民是决定性的环节。马克思对一般民主概念的这三个规定,都做出了明确的论述。
马克思指出,在非民主的政治体制中,国家的基础不是现实的人;
而在民主制中,国家的基础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民大众。在传统的君主制中,国家制度的基础是神或上帝,即所谓“君权神授”;
在近代的非民主体制中,国家制度的基础如果不是神或上帝,便是少数特殊的“人”或全体抽象的“人”。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民主制的基础不再是神而是人;
而且不是抽象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人;
不是少数人,而是人民大众。他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
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12]。
从本体的角度看,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制度的基础是现实的人,这是民主制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有民主政治。但仅有这个前提条件还远远不够,民主政治的意义还体现在其功能上。从功能的角度看,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的意志是上升为普遍意志的人民意志,国家的规则由人民制定,并服务于人民。换句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本身并不是目的,组成国家的活生生的人才是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目的。马克思甚至更加看重民主制的这一规定,把它提升到“民主制基本特点”的高度。他这样说:“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
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13]
从过程或程序的角度看,民主政治必须有一整套确保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机制。没有这样一套机制,纵使有最完备的宪法和法律,纵使宪法和法律中对公民的人权有最充分的规定,人民民主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政治学家经常讲,民主的本体与民主的程序对于民主的结果而言,是同样重要的。民主的程序常常可以决定民主的结果。要确保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关键在于政治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的控制。换言之,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不是被动地等待着享受政府给予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是应当主动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自己就应当是政治过程的决定性环节。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了这一点:“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14]按照马克思的这一逻辑,人民如果控制不了政治过程的具体环节,那就控制不了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
30多年后,在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再次明确地以“人民主权”来界定民主的一般概念。针对德国工人党在《哥达纲领》中提出“普选权、直接立法、人民权利、国民军”等政治要求,马克思除了讥讽这些东西是“民主主义的陈词滥调”以外,还指出以拉萨尔为代表的德国工人党选错了这些政治要求的对象。在马克思看来,这些政治要求的对象不应是公开反对“人民主权”的普鲁士德意志帝国,而应当是至少在形式上承认“人民主权”的“民主共和国”。他这样说:“既然德国工人党明确地声明,它是在‘现代民族国家’内,就是说,是在自己的国家即普鲁士德意志帝国内进行活动,----否则,它的大部分要求就没有意义了,因为人们只要求他们还没有的东西,----那末,它就不应该忘记主要的一点,就是说,这一切美妙的玩意儿都建立在承认所谓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所以它们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15]显而易见,马克思把“人民主权”视为“民主共和国”的本质性规定。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早明确地用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来界定民主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在他看来,在民主政治下,全体人民的意志组成一个普遍的“公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国家的最高权力,即国家主权,只是这个“公意”的代表,因此,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意义。可以说,马克思关于民主的一般概念继承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并且通过对民主实质的阶级分析而最终超越了卢梭的思想。当代西方一些研究马克思政治思想的学者也清楚地看到了马克思民主观的这一思想渊源,并据此称马克思为“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例如,美国学者菲利普.凯恩(Phipip J. Kain)指出:“像卢梭一样,马克思也是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宪政制度是人民自己的作品----人民自己的决定。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制类型中,社会中的个人不再与政治国家、公共领域和共同体相互分离、疏远和孤立。社会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自己的作品、自己的表达和自已的决定”。[16]
二、作为普遍价值的民主
坚持逻辑与历史、普遍与特殊的辨正统一,是马克思对事物进行分析的常用方法。这一分析方法的前提,就是承认事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抽象性和具体性的有机统一,而不是将两者割裂开来,更不是只承认事物的特殊性而否认其普遍性;
或者只承认其普遍性而否认其特殊性。马克思对“资本”是这样去分析的,对“民主”也同样是这样来分析的。马克思甚至明确说过:“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17]因此,无论是按照事物本来的性质,还是按照马克思分析事物的一贯逻辑和马克思自己对民主普遍性的明确论断,马克思的民主观承认民主的普遍性,这应当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总是经常发生。时至今日,只要你说民主既有特殊性的一面,又有普遍性的一面;
既是一种普遍价值,又要从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去实现民主的价值;
国家的政治发展既有共同的规律和公理,又有特殊的道路和模式,马上就会有人说:这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抽象的民主观,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观。当年马克思所批判的那些资产阶级理论家,是以民主的“普遍性”去抹杀民主的阶级性和特殊性;
今天我们的有些“马克思主义者”,则是以民主的“特殊性”去抹杀民主的普遍性和一般性。看起来是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其思维逻辑的极端性、片面性以及对“普遍—特殊”、“抽象—具体”链的割裂,如出一辙。实际上,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和揭露其阶级统治实质的同时,并未因此而否定真正的民主是人类的普遍价值。
马克思认为,民主政治是一切国家形式的最终归宿。人类社会自从产生国家后,就有过不同的国家制度,如贵族共和制、君主专制和代议民主制等等,在所有这些国家形式中,只有民主制才是国家的最完整形式,从而也是国家的最终形式。民主制具有一切国家形式的最典型的意义,对其他所有国家形式来说它有着最大的普遍性。民主制与其他国家形式的关系,就像类与种的关系一样。马克思说:“民主制对其他一切国家形式的关系,同基督教对其他一切宗教的关系是一样的。基督教是卓越超绝的宗教,宗教的本质,作为特殊宗教的神化的人。民主制也是一样,它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作为特殊国家制度的社会化的人。它对其他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关系,同类对自己的各个种的关系是一样的”。[18]进而言之,民主制也是国家制度的最高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顶点。按照马克思关于国家消亡的逻辑,民主制是国家的最后形式。在民主制中,全部政治权力回归社会,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就开始消亡了。换句话说,要实现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民主制是必经的最后环节,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国家才会消亡:“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19]
马克思指出,只有实现真正的民主,人类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马克思毕生奋斗的最终目标,就是消灭人类社会在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消灭产生剥削和压迫的社会制度,解放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工人阶级,最终解放全人类,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人性的完全复归和个性的彻底解放。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把他所要实现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界定为这样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0]在《资本论》中他再次重申: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21]马克思以 “每个人自由发展”来界定“人的解放”,而人的“自由发展”则是最为重要的民主价值。通过人的自由发展,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这一人类的最终的、普遍的价值,唯有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才能实现。因为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只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条件下,自由的价值才可能实现:“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22]
正因为在马克思眼中,真正的民主,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价值所在,因此,争取民主权利,便成为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在马克思眼中,民主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从根本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最终服务于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实现人类解放的手段。恩格斯曾这样说:“如果不立即利用民主作为手段实行进一步的、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障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么,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毫无用处”。[23]另一方面,由于民主是一种价值,因而,它又是人们所要争取达到的目标。即使对于劳动人民而言,它也是奋斗的目标。马克思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将民主看作是无产阶级追求的目标。
其一,在无产阶级还没有取得政权,仍然处于资产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劳动人民也要努力争取各种在法律形式上规定的民主权利。马克思十分清楚地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中,民主只是一种虚假的形式,其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马克思说:“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如此,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24]即使如此,马克思也极其肯定地指出,工人阶级应当利用资本主义的民主形式,来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5]恩格斯晚年在为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所作的“导言”中再次重申:“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战斗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之一”,并认为有效地利用普选权等议会民主形式,是无产阶级的一种新的斗争方式。[26]
其二,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真正实现民主,更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价值所在。马克思激烈批判资本主义民主,不是否定民主本身的价值,而是认为资产阶级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局限,决定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是少数剥削阶级的民主,广大劳动人民只有推翻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极其清楚而且不容怀疑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不要民主,相反正是要真正实现民主。民主对于夺取政权后的无产阶级来说甚至比它在夺取政权前更加重要,因为工人阶级自己的政权和社会主义的制度,为民主的真正实现奠定了现实的政治经济基础。因此而不难理解,恩格斯甚至说过:“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这样的话。[27]恩格斯后来还说过:“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28]在著名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结束语中,恩格斯满怀热情地预言:“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29]后来,列宁则进一步断定:“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可能实现这个革命;
(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30]应当说,在这一点上,恩格斯、列宁的思想与马克思的民主观完全是一脉相承的。
三、作为共同形式的民主
众所周知,马克思反对抽象地谈论民主。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从最终意义上说,民主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它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并服务于特定的经济利益。因此,民主具有特定的阶级意义。民主建立在现实的政治经济条件之上,而这些现实条件在不同历史时期是极为不同的,民主的具体内容也必然随之而发生变化。因此,民主具有特定的时代意义。那么,马克思肯定民主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是否意味着马克思因此而否认民主有着共同的实现形式呢?从马克思对不同性质的民主政治的比较性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肯定人类在实现民主价值时有着许多共同的形式。
马克思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一生并没有经历过他所努力奋斗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此相一致,其民主理论主要也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分析和批判,没有专门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过系统的论述。然而,马克思却亲眼目睹了一个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区别的特殊政权形式,即巴黎公社。巴黎公社并不是由他发动和领导的,甚至也不是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建立的,但他对巴黎公社这一新生政权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充分的肯定。马克思视巴黎公社为 “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断定“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31]。所以,正如绝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可的那样,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系统论述,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他关于未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设想。按照这样的思路,我们便会看到,马克思并未完全拒拆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许多共同的民主形式。
民主政治需要代表制。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然而,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为了维护必要的公共政治秩序,“人民的统治”总是间接的,即由“人民的代理人”代表人民的“公意”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创始人卢梭说,当人民委托其“代表”管理国家事务时,他并没有“转让”或“让渡”自己的“主权”,国家的公共权力机关只能是人民的“代表机构”或“代议机构”。人民通过自己的“代理人”和“代表机构”来管理国家的这种制度,便是“代表制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在民主政治下,这样的“代理人”通常是政府官员,而“代议机构”或“代表机构”则是议会。因为议会是由民选代表组成的,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代表,相对政府行政权力而言,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通过这样一种“代表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形式,实现人民的民主统治,马克思是肯定的。例如,19世纪50年代,英国工人在曼彻斯特成立了自己的工人议会,作为人民自己参与管理的政治机构。马克思是工人议会的荣誉代表,他没有能够参加会议,但亲自写信表示热烈祝贺,并在“给工人议会的信”中指出:“这样一个议会的召开本身就标志着世界历史上的一个新时代”[32]。后来,马克思看到,巴黎公社不再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民主模式,其“市政委员会”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马克思对这种“议行合一”的政权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33]。由此可以看到,马克思反对资本主义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设的议会制度,但并没有因此而否定“公社”是一个由民选产生的代表性权力机构。
民主政治需要普选制。在间接民主条件下,直接管理国家的“代议机构”、“政府机构”及政府官员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便成为判断民主真假的关键所在。如何才能使政府及政府官员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呢?人类至今发明的最有效方法,便是自由的、公平的选举,即由人民自由选择管理自己国家的官员。如果管理人民的政府官员,不是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的,那么,国家权力就缺乏民意基础,“人民的统治”就无从说起。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没有民主的选举,就没有真正的民主。这是一个民主政治的常识,马克思自然清楚,也同样把普选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形式。他在《共产党宣言》和《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中都正式提出了争取普选权的目标,在《法兰西内战》中更是用了很多篇幅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会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34]。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普选制的评述中可以看出,他所想像的社会主义选举有以下这些要点。第一,除了因犯罪而被法律剥夺权利的人之外,每个成年公民都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选举产生的管理国家的公务员和管理人员,大多数是劳动群众的代表;
第三,普选制的主要作用不再是决定每隔几年由统治阶级中的哪些人来管理国家,而是直接服务于人民大众;
第四,普选的范围应当更加广泛,不仅政府公务员由普选产生,而且警察、法官等也应当像公务员一样由人民选举产生。
民主政治需要社会自治。民主是人民自己的统治,人民的自我管理是民主的应有之义。而且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自治的程度应当日益提高。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当人民完全地、彻底地自治时,民主也就开始消亡了。社会自治有两种基本方式,即职业自治和地方自治。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相关论述中我们看到,他对社会自治是采取鼓励态度的。巴黎公社实质上也可以看作一种工人的自治,因为组成公社管理阶层的基本上都是工人群众。从马克思的论述中还可以看到,如果巴黎公社这种新型的民主政权进一步向前发展,它也会日益要求地方自治。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通常都实行不同形式的地方自治,作为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一种方式。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废弃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35]。换言之,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形式中,地方自治不再是地方与中央相抗衡的制度安排,而是人民自我管理的实现形式。
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大众的政治参与。民主是“人民的统治”,其基本前提当然是人民的政治参与,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这一点即使是资产阶级的民主理论家也丝毫不否认,以至直到现在,强调公民直接参与以及公民与政府直接对话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成为是西方民主的时髦理论和实践。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恰恰就在于,它在法律形式上肯定公民参与的权利,而在实际条件下却限制公民的参与。例如,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可能被选为法庭的陪审员;
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只有符合一定财产要求的公民才有资格取得这些权利,从而剥夺了多数公民的民主权利。马克思十分清楚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的实质性意义,一直鼓励劳动群众的政治参与。后来,他欣喜地看到,在巴黎公社中,普通的劳动大众不仅参与政治选举,而且可以担任公务员,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管理和对公社权力的监督。马克思赞赏道:这才是真正的“国民政府”,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且终于实现了“还政于民”这一民主政治的真实目标:“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
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36]。
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在间接民主的条件下,从理论上说,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议机构和政府,然后,代议机构和民选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人行使对国家的管理。在这一民主的过程中,有两个缺一不可的环节决定着民主政治的实际后果。一是选举,即人民能否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议员和官员组成国家政权;
二是监督,即在民选政权产生后,人民能否通过有效的方式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确保它沿着选民的意愿运行。这后一个环节与前一个环节同等重要,没有后一个环节,权力就会没有节制,最后极可能走向人民的对立面。这也就是西方政治家经常说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权力的监督至多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事务,人民群众根本就没有现实的条件去监督国家政权。因此,所谓人民对权力监督是空洞的,从而民主对人民而言也就没有实质意义。但在巴黎公社中,马克思看到政治权力真正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依*两种途径。一是人民随时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撤换和罢免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和管理成员,二是权力机关的运行始终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马克思说:在巴黎公社,一切社会公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并且随时可以由选民撤换。它“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下进行工作的”[37]。事实上,马克思是将人民的选举权与监督权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人民民主权利的整体看待的,在先后三稿对巴黎公社的论述中,只要谈及由全体人民选举公社的代表及其管理者时,他紧接着就总是强调,这些民选的代表和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人民群众的意愿,人民有权罢免和撤换他们。公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政府官员,这是公民民主监督权的真谛所在。
民主政治要求一个廉洁政府。真正的民主,意味着国家官员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们不能成为一个社会的特权阶层,更不能贪污腐败。马克思特别痛恨官僚特权阶层的存在,认为这是完全与民主政治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他极其痛心地看到,即使在最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成员,都由社会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享受着各种各样的政治和经济特权,成为社会的累赘和吸血鬼,是“以其无处不在的复杂的军事、官僚、宗教和司法机构像蟒蛇似地把活生生的市民社会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网罗起来)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器”[38]。只有彻底打碎这样的官僚特权机器,消除政府官员的各种特权,才能实现还政于民。他十分向往一个廉洁政府,对巴黎公社建立廉洁政府的根本举措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39]。
民主政治要求建设“廉价政府”。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小政府,大社会”,其实就是西方民主政治史上所说的“廉价政府”。它意味着政府以较低的行政成本取得较高的行政效率,它要求尽量减少政府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同时尽可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马克思十分重视“廉价政府”对于人民民主的意义,把它视为“真正民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他认为,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王朝时就提出了“廉价政府”的口号,但资产阶级从来没有实现过这一目标,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只有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下,将政府机关由社会的主人变成人民的公仆,彻底改变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的性质,才能真正实现“廉价政府”。巴黎公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权,有两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革命性举措,即取消国家的常备军和职业官僚阶层。在所有国家中,维护这两个机构的运行是国家财政最大的支出。巴黎公社用人民武装替代了国家的常备军,用拿普通工人一样薪水的公务员替代了原来的职业官僚。马克思对这两项措施给予极大的肯定,认为它们使得人们梦寐以求的“廉价政府”成为现实。他说:“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即常备军和官吏”[40]。
由于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主要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虚伪性的揭露和批判,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与以往的所有民主理论有实质性区别的民主观。因而,在论及马克思的民主理论时,我们就自然会想到他反对超阶级的民主观,而强调民主的阶级性;
反对将民主与专政分裂开来,而强调阶级的民主同时也是阶级的专政。从而往往忽视马克思的民主理论还有另外的一面,即他对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的接受与改造。从另一个角度去观察马克思的民主观,对于客观地、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民主思想是不可缺少的。当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马克思的民主观时,我们就可以发现,马克思并没有离开人类政治文明的大道,他是对人类优秀政治文明成果的继承与超越。他继承了人类历史上关于民主政治与民主思想的优秀成分,又将民主放在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实基础上,以此重新审视历史上所有民主实践,提出了自己全新的民主理论,实现了人类民主思想史上划时代的变革。马克思毕生奋斗的目标,就是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首先是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高命题,它不仅应当是我们从本质上真正理解马克思本人的民主思想的关键,也同样应当是我们今天研究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根本目标所在。
*本文观点欢迎任何严肃认真的批评,因批评需要引用作者观点时,敬请完整地引用,尤其是作者在开篇中对马克思民主理论的整体性判断,作者以下对马克思民主理论的多维度考察,均没有离开这一整体判断。鉴于仍有少数人喜作断章取义式的批评,谨在此预先声明。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第145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第1卷第84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0卷第15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62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598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41页等。
[8] 柯林.梅赛(Colin Mercer):“革命、改良或再造?马克思主义论民主”(Revolutions, Reforms or Reformulations? Marxist Discourse on Democracy),见阿兰.亨特(Alan Hunt)编《马克思主义与民主》(Marxism and Democracy),新泽西人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07页。
[9] 参见戴維.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8页。
[10] 马克思集中论述民主的著作主要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法兰西内战》,前者重在论述一般的民主理论,后者重在批判资本主义民主和通过评析巴黎公社的实践来描绘未来理想的民主政治。仍有少量学者认为,写于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不成熟的著作”。至少在关于马克思的民主思想上,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理由有三。其一,每个思想家都会有一个前后思想的发展过程,关键在于前后思想的逻辑一致性。在民主观上,马克思先后的思想是内在一致的。其二,马克思关于民主的一些代表性观点,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已有明确阐述,如民主是国家上层建筑,取决于经济基础;
民主彻底实现时,民主就开始消亡。其三,马克思在写于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其唯物史观做出著名的概括时,他说这一思想源于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可见,他自己并不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是“不成熟的著作”。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39-40页。
[12] 同上书,第39-41页。
[13] 同上书,第40页。
[14] 同上书,第3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9页。
[16] 菲利普.凯恩(Phipip J. Kain):《马克思与现代政治理论》(Marx and Modern Political Theory),罗曼和小菲尓德出版公司(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1993,第16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40页。
[18] 同上
[19] 同上书,第41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46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68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27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39-240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0卷第692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45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2卷第602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第664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2卷第274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4卷第179页。
[30]《列宁选集》第3版第2卷第782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58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3卷第133页。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55页。
[34] 同上
[35] 同上书,第58页。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95页。
[37] 同上书,第96页。
[38] 同上书,第91页。
[39] 同上书,第55页。
[40] 同上书,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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