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创生:市民社会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市民社会”本来是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的话语。伴随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运动,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正在发育、生长和崛起。市民社会关涉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现代化战略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它所表现的深度和广度,为分析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和可资的借鉴。
近代西方,契约论思想家们提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关于国家与社会起源的“社会契约论”。他们把自然状态和市民社会看作是人类发展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们为避免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彼此交出了自然权力,签订了契约,由此形成的社会状态叫“市民社会”。在契约论思想家传统中,“市民社会”实质上是同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文明状态,是国家的同义词。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
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区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理解为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及其保障机制。他还指出了市民社会的欠缺,以及市民社会在伦理阶段从个别性过渡到特殊性再到普遍性过程中所起的中介作用。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所作的辩证分析,成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抽象性和神秘性基础上,从反映现实经济关系的“经济学”出发,从“物质生活关系”出发来解释“市民社会”。在标志唯物史观诞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历史事件的历史观何等荒谬。”马克思认为 ,市民社会是一定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和物质交换关系的体现,是商品经济和私人利益的必然产物。它存在于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的时代,对私人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的分离和矛盾起调和作用。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主张: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标志着马克思在社会历史领域完成了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原有的社会政治权利关系和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和重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迁,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
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
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
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
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
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李培林:《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3年第3期。)这种多重的转型,造成了自由空间的出现和不断扩大,而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市场经济不仅造就了市民社会必需的前提,而且造就了人的社会性;
市场经济以商品交换否定了超经济的等级特权制度,确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从而塑造出有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和平等意识的个人与团体,逐步形成市民社会的自主性。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使得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成为自觉。虽然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还尚未完全形成,但它的某些结构性要素、价值观和原则已经初步显现。经济市场化、社会多元化、生活方式非政治化、文化世俗化,社会自主领域扩大,个体主体自由度增大,这些现象表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和崛起中,并且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市民社会有其自身的一般性特征,然而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角度看,市民社会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同的制度背景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其含义、构成、性质和作用也会有所不同,体现出其特殊性。市民社会不是一种抽象的和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现象;
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不同特质的样式。市民社会在其“移植”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本土化”或“民族化”的问题。必须从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连接上解读我国当代的市民社会,惟此,才能真切理解其功能和作用。
就一般意义而言,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一定会催生出市民社会来。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市民社会具有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其产生的特殊历史文化背景、制度背景和发育的特殊过程所共同决定的。
就历史文化背景而言,我国社会传统政治文化的最突出特点是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它漠视政治国家和社会的分工,家国同质同构,不承认独立的私人活动领域和社会经济生活,在这种全能主义政治文化影响下,国家政治权力可以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经济、社会、文化无不被压缩为政治系统的一个部分,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来驱动,整个社会政治化。
就制度背景而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的混合经济,在强调公有制控制力的同时,大力发展股份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它不同于西方私有经济模式。
就市民社会发育的特殊过程而言,中国市民社会的产生过程从实质上讲,就是国家分散与转移对社会资源的控制、改革高度集权的经济、政治体制,把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逐步还给社会的过程,因此中国市民社会是自上而下的,带有明显的政府作为的色彩。中国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育呈现出以政府培育为主、以市场经济拉动和民间力量的自然生长为辅的总体特点。它不是以现存政治秩序与权威的颠覆力量的身份出场,而是作为一种建设性因素登台。中国市民社会的这种特殊进程,决定了国家在这一进程中的控导作用,这使得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性较大,其存在与发挥作用往往要借助于政府的权威与权力。
上述三方面特殊性的共同作用,使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天然地保持着一种与国家的亲密关系,具有某种逻辑的“通约性”,它们共同遵守着理性法则的逻辑,两者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格局表现为相互协调与合作,由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在推动经济进步与政治发展这一根本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这决定了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天然兼容。这就从发生学上部分化解了西方社会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峙和冲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可以被看作是现实性维度上并非必然和国家相对立意义上的“有节制的或者是温和的市民社会”,它不可能是完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可以走出西方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国家高于社会”的“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模式,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尽管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但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可调和性为市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我国市民社会发育的一般特点和其特殊性,共同决定了其在现代化进程中,在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的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一)形成弹性的社会结构,化解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的矛盾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同时存在,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化,这种矛盾和冲突有时还表现得特别突出,如何缓解二者的矛盾和冲突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市民社会的出现及由此带来的公民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中介力量,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增加了一个弹性因素,它具有社会吸收的功能,能在广泛的社会动员的情况下,迅速吸收社会所释放的能量,吸纳各种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市民社会内部生活的非政治化,能使大量的社会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社会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缓解权威基础转变带来的社会结构压力,避免“权威真空”的出现,实现社会转型的平稳过渡,提高抵御社会动荡的能力。另外,转型时期出现的诸多利益分化,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日益要求利益的表达,但利益表达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方面,市民社会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另一方面也能以桥梁纽带身份把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还能进行横向的不同群体的对话协商。市民社会可以发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结构来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社会系统,满足各种社会利益群体进行广泛社会参与的要求。而当个人拥有多种利益并通过参加各种不同的组织来表达和追求时,他们就更有可能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府建立联系,进行合作,进而使个人特殊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之间达成相互宽容、让步和妥协,减少矛盾和冲突,甚至使个人利益上升为国家的普遍利益。
(二)实行自治机制,促进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利益和价值的整合
市民社会主体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发展了自主自治、自我对话协调的机制,致力于通过和平的、理性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市民社会的理性自律精神使得它本身具有调节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稳态化的功能和作用。
(三)弘扬理性和契约精神,构造和谐社会的法理基础
理性意味着不以情感、冲动和权威等特殊性原则去从事社会行为,而是建立在计算和权衡之上,它强调通过公开的、正当的、合理的途径去进行社会交往。理性精神是市民社会所坚守的,市民社会的发育为普遍理性提供了现实基础,它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同时,市场主体的分化导致利益主体异质化,为求得自身利益的满足,这些彼此排他的利益主体有时不得不通过契约结成新的利益群体或合法性组织,从而使这些异质性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包含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而这种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的形成正是法治的基础,是政府实现从统治理念向治理理念转变的前提,市民社会本身就蕴含着社会自立、法治的逻辑。中国社会要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换,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换,就必须借助市民社会所张扬的理性精神和契约性规则。
(四)塑造健康人格,营造和谐宁静的心理精神秩序
现代中国社会呈现出公共生活空间的扩张和私人生活价值取向多样性的增长,公共性的扩张产生了相应的对社会公共生活规则与秩序的普遍需求,私人生活及其多样性的增长却与这一规则――秩序要求构成了某种内在的紧张,如何化解这一紧张并在人们的生活多样性中构建一种和谐的心理精神秩序,成为现代社会和现代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课题。市民社会所特有的公共精神对缓解这种紧张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共精神的培养,其最终落脚点就是加强社会成员的自我建设,使民众真正树立一种“自我”和“主体”意识,一种“开放”和“宽容”的胸怀,培育出健康的人格。
“市民”是生活中充分拥有自由、独立、平等身份的平民百姓,是家庭、社区或非政府组织中普通的一员。人们自主地思考、自由地表达、平等地辩论、理性地宣泄,使错位的角色得到矫正、分裂的人格重趋统一,躁动的心态得以宁静,漂泊的灵魂重返家园,使人格不断趋于健康和完满。概言之,当今我国“和谐社会”的概念不仅仅涉及现代社会公共秩序,更涉及现代人的心灵与精神秩序,人的行为与社会公共秩序的和谐只是健康人格的外化而已。惟有人们和谐宁静的心理精神秩序,方有真正持久的、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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