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几大难题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去年以来,公安、法院、检察院出现的改革动向中,我认为检察院的改革是“如火如荼”、“极其危险”。检察院在1996年开始的改革中全面推广主诉检察官制度,只有主诉检察官才拥有出庭检察权,其他检察官都是助理。这种制度易于把那些被分配到反贪、反腐行动中的优秀检察官重新放到公诉的岗位上来。在这种制度下的公诉中,科长、处长等无权管理案件,主诉检察官有90%的独立策略,但其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主诉检察官成为孤独的个人,随着他们的金钱、荣誉、待遇的提高,会出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其他检察官可能会相应提出“主办检察官!”“主逮检察官”的新概念,另外主诉检察官又缺乏反贪部门、公安部门的有效配合而处处被动。“捕诉合一”是检察院改革的又一大特点,这种形式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它大大地简化了监督、控制的程序,极易造成错案率的提高。对“捕诉合一”形式,目前法学界攻击的声音很大,因为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原告逮被告,将法院的权力挤压到审判的小圈子中,而任何一个法制社会都是由法院行使逮捕权。另外,有人说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而且常常是从外引进一个机构去监督另一个机构的内部情况,这就造成了“谁来监督监督省”的难题,从而导致另一种腐败成本的产生。

  法院的改革中采取了审判长负责制,这以青岛中院和上海中院最为最著,它们都搞了主审法官制,将一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推向了一线岗位,大大提高了法官的素质,但同时违背了合议制度。上海中院引进了德国的模式,分设31个审判厅,每厅设主审判长一个,其他人则担任助理,这种模式的实质是让一部分人类独立起来,让具有一定专业经验的人充当主审法官,其拥有很大的权力的同时又是责任的最大承担者,但这种改革面临的难题是如何推广,谁来维护“合议制”。上海中院搞的另一项改革是让立案厅走向柜台化,这种改革的实质是立审分离,审执分离,执行难是中国司法的一个老大难,一般都搞执行大会战,常动用武警战士,但其根源是什么?根源是执行权属于行政权,根本不应该由法院来行使,法院行使执行权只会使法院更加不独立。

  审调分离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大问题。调节本末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和谐、重人际关系的一种体说,但到现在已基本名存实之,变成了审调合二为一,往往是先调后审,审理不清再调,成为无章法的任意组合。调节不是拉、打、追,最好应该由一些专职的调节官作为行政的官员来行使调节权、审调分离已在上海基层开始搞试点,让一部分擅长调节的老年法官担任调节官,失调后审,审判之的不可再调,这有利于审判权威的增加,但其公正性却无任何增进。

  目前中国法院的当庭审判率非常之低,不足20%。记得有一回一个记者问一个审判的副院长,某某案子怎么样了。这个副院长回答道:审判的程序已经结束,但领导意见还没有拿出来。这种当庭不审背后审的做法使人普遍感到审判缺乏透明性,人们不禁会问“法官你在等什么”,因而这个时期是最导致腐败的。

  中国的司法改革到现在已经如强弩之末,去年司法界几乎动用了最为广泛的物力、人力、财力去搞改革,但实际成效却微乎其微。日本98年也搞了司法改革,被称为是“日本的司法地窖”,改革的动作幅度之大可想而知。中国也仿照日本实行陪审员制度,但同时仍然坚持定期判制,这虽然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但审判问斯的空隙极易使得腐败成本、机率的增加,“谁来监督陪审员”。中国司法改革的最大误区是各改各的,检察、公安、法院缺乏一个专门的结构去协调改革,而最终使改革沦落为一种利益的再分配,谁来关心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利益,改革的结果只能如部门立法一样将本部门的权益加以法律化。

  谁来关心宪法的作用?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司法改革中,宪法的改革被忽略。我曾经比较过中国和德国的宪法:德国的宪法是在二战后反思纳粹暴政的基础上创立的,其最大特点是宪法以前20条是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我发现中国和德国的前18条基本相同,但德国宪法中的19条,20条包含了以下条款:当上述18条的公民和权利被政府公权力剥厅时,公民可以向专门的单位提起申诉。因此,有人说最大的人权是诉权这是有道理的。诉权是所有其他权利生存的基础。当公权力侵犯和权利时,公民个人是否有救济的机会,中国的宪法没有赋予公民申诉的权利,也没有建立任何申诉的机关。在欧盟,当一个国家侵犯公民的权利时,公民可以让欧盟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而中国则缺乏这种保障和途径。这正像一些人说的,“我不在乎你剥夺了我的权利,而在乎我被剥夺之后是否有反抗的机会。”

  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大误区是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改革缺乏协调性,没有一个专门的结构去研究统一改革,司法部在改来改去之后成为一光杆司令。美国的司法部是直接来属于国务院,部长是仅次于国务卿和外交部长的一大职位,德国的司法部则是你世界上最大的司法部,权限极大。而中国“司法部到底应该干什么”,“是否可以将其和检察院结合”。有人说“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在中国,法院无权威,无最后决定权,逮捕权是由警察行使的。警察行使逮捕权,又行使执行权,使得人们生活在恐惧之中,这虽然可以打击犯罪,但会使每个人都很压抑。

  总之,今后中国司法改革的一大难题是:如何扩大司法部门的权威,如何增进其公共性,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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