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仍待加强]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发布时间:2020-03-23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提案分析:近日,三聚氰胺奶粉重现江湖,毒豇豆又流入市场,食品安全仍然是最令人担忧的话题。如何从法律、技术等角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提案提供了一些可操作的建议。   
  解决办法:将故意违法制假贩假和其他类型的食品安全事件区别对待,应作为刑事案件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增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岗位,解决监管人员缺乏的现状,增加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国家加大对基础数据研究的支持力度,为指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加工操作规范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现场快速检验装备和配套试剂的研发;建立“先发制人”的监测机制等。
  
  2010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将一年。此刻,回顾一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我国食品安全质量、贯彻《食品安全法》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监管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5个部门组成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开展了治理工作。特别是“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遏制了食品掺假掺杂、伪造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初步摸清了我国食品生产中常见非法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公布了三批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录。
  
  质监部门严厉打击了食品生产企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加强了对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加大了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监管力度,确保消费者在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商务部门加强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了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并整合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工业用盐等违法行为。
  
  针对乳制品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职责范围内的彻查行动,质检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企业日常生产乳制品连续跟踪监测。在执法检查中,凡发现企业存在故意添加违禁物质以及使用含有违禁物质原料的,一律责成其停止生产,依法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并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业部门依法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治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2009年,共抽检生鲜乳收购站8828站次,生鲜乳运输车辆4301台次,检测生鲜乳样品1.3万个批次。检测结果表明,生鲜乳三聚氰胺含量全部符合规定。目前全国生鲜乳收购秩序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良好。
  
  但据媒体报道,2009年12月,陕西金桥乳业公司乳制品被发现三聚氰胺超标,当地质监部门封存了问题奶粉,却并未销毁。企业以倒换包装、套用批次方法予以销售。在全国人民对问题食品人人喊打的时候,仍有问题食品“逃”过监管部门的法眼、逍遥法外,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埋下隐患。
  
  2010年初,全国各级工商机关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行动,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日常规范监管,依法开展市场清查,监督经营者对不合格乳制品及时下架退市,对企业没有召回的不合格乳制品,依法组织销毁;近期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是否还存在该销毁而没有销毁问题乳粉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对2008年问题乳粉处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查,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春节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强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
  
  如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一,为制假贩假的打击力度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得经营的十一类食品,禁止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但是,《食品安全法》没有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故意造成食品不安全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故意违法行为和应为管理不善造成的食品不安全如“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过失违法区别对待,在处罚上也没有区别,而众所周知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存在明显的不同,因此建议应将故意违法制假贩假和其他类型的食品安全事件区别对待,应作为刑事案件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我国食品产业发展迅猛,2009年产值已达4万亿元,食品企业多达企业200多万家,加上流通企业、餐饮企业,多达几千万家,如果再加上农产品生产单位,对如此众多的生产经营单元的监管,需要大量的监管人员,我国现有的监管人员数量远不能满足监管的需求。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中具备哪怕是食品专业知识的人员只有几千人,具备食品安全知识的则更少。一方面,监管队伍急需加强;另一方面大量食品安全专业毕业生工作难找,很多学生被迫改行。因此,建议增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岗位,解决监管人员缺乏的现状。
  
  同时,监管部门在职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由于监管任务繁重,很少有机会深造,无法掌握食品安全的进展和动态,国外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先进的设备不能很好的利用。因此,建议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增加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对业务骨干提供深造的机会。
  
  第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生产企业规范及检验方法标准,建国初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整,法规和标准多写在一起,形成单项卫生管理文件。50年代,共颁发了法规20个,其中以标准为主的10个,主要对清凉饮料、酱油、醋等调味品。80年代后,我国相关部门制订了大量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保障。由于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新食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出现,现行标准远不能适应食品的发展。特别是生产企业规范,我国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我国食品生产的生产规范基础数据严重缺乏,如美国对肉类食品加热温度的规定非常细,家禽74℃ 15秒、肉馅68℃、15秒、一般鱼类63℃、15秒等等,而我国仅笼统的规定肉类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5℃,由于不同国家肉类的初始微生物数量不同、微生物的种类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只能参考国外数据但不能照搬,况且我国食品原材料种类远比国外多,在制定这些食品的加工工艺参数时没有数据可以参考,造成了我国食品企业规范只能是粗线条的。因此,建议国家在设置高新技术研究项目的同时,加大对基础数据研究的支持力度,为指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加工操作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装备水平。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中,有相当比例是非法添加、伪造和产假掺杂,同时许多企业规模小,在监管人员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在现场做出判断,以便控制违法经营人员。但是,我国执法队伍中,现场检测装备几乎没有,只能靠感官评价判断食品的安全质量,或者采集样本后回实验室进行检测,为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建议国家一方面加强现场快速检验装备和配套试剂的研发;一方面通过采购国外装备,武装执法人员,改变长期以来执法人员依靠眼看、手摸、鼻闻等感官判断进行执法的局面。使县城等基层食品安全执法更科学、更准确。
  
  第五,开展主动监测。《食品安全法》规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利于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我国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也积极响应,开展了“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拉开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序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如部分奶制品中三聚氰胺的发现、含有违禁农药以及农药残留超标豇豆的发现,都对食品安全的控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由于长期被动检测的惯性,以及人员、设备等原因,这样的主动检测还很少。因此建议建立能够“先发制人”的监测机制,在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对食品原料、配料、添加剂等开展主动监测。
  
  第六,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食品安全不实信息的发布,不仅造成了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监管计划。如广泛报道的陈化粮存在黄曲霉毒素的消息,不仅造成了消费者恐慌,而且使国家相关部门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查处陈化粮中黄曲霉毒素的问题上,其结果是国家经过一年的检测,所有陈化粮中均未检出黄曲霉毒素。这一事件不仅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而且干扰了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使之不能对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检验、处理。因此,建议增加对传播不实信息的媒体、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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