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增收与财政支农] 财政支农政策培训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农民收入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收入增长快慢既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启动国内市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历届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新千年伊始,农民收入问题进一步受到高度重视。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十六大第一次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确提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200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2004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农民增收问题发出了“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也体现了党中央对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视。
  农民收入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农民收入增长快慢既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启动国内市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始终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始终重视严格保护耕地和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始终重视维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始终重视增加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的收入。
  经济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所在。胡锦涛强调,要着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坚持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广辟农民增收渠道,形成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温家宝2003年1月7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推进农村小康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而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回良玉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是中心,增加农民收入是核心,国家粮食安全是保障。
  民以食为天,政以食为首。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强,农村稳则社会安。这届政府把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突出解决民生问题。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财政支农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试图从公共财政和共享财政的角度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农民收入总量与结构、财政对三农的投入的现状和近年来财政支农取得的成绩。
  
  一、农民收入总量与结构
  
  1、总量
  农民增收四阶段:1978年以来,农村人均纯收入经历了四次高速增长期,即1978-1984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开始启动,农村人均收入也增长较快;1985-1988年增长很快,主要劳动力转移和农产品收购价大幅度提高;1989-1992年在波动中缓慢增长,主要是农产品价格持续下降;1993-1996年反弹回升,也是由于为了抵消通货膨胀而两次提高收购价格。1997-2002年增长缓慢,生产力普遍过剩,乡镇企业竞争压力大,农村劳动力转移难度加大。农产品生产过剩,价格降低,就造成农民收入停滞,城乡差距扩大;2003年到2006年又一轮高速增长,年均增幅11%。
  从财政体制改革看,分税制后,我们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总量都上了一个大台阶。1978-1993年分税制前的15年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加到921.6元,增加了近6倍,年均增长率为13.74%;分税制改革后,增加到2006年的3587元,和1993年比,13年间增加了近4倍,年均增长率为11%;和城镇居民比,增长基本是同步,城镇两个时期增长率14.4%、12.4%,分别高于农村0.66、1.4个百分点。
  从农村居民收入分组比重看,调查资料显示:农民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断增加,800元以下的比重由1990年的69,79%下降到2005年的4,13%,取而代之的55,61%的农民在2000-5000元;高收入者(5000以上)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达到所占近19%;总体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不断增加。当然,这期间价格指数发生了巨大变化。
  
  2、结构
  收入来源上,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很大,依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部分,但其比重在逐年下降。其中虽然第二、三产业收入在总收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比重在上升,但农业经营性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在60%左右,牧业在15%左右;考虑到农产品大都是必需品,价格弹性小,故其收入受价格影响关系很大。
  工资性收入比重逐年在增加,从1990年的20.2%已经上升到2005年的36.1%,表明农民纯收入中有工资性收入,三分天下有其一;与家庭经营性收入下降趋势相反,其15年间年均增幅4%。
  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比重在80%以下,还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其比重在逐年增加,尤其是近年来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后,其比重增长较明显。
  研究结果表明:农民收入中源于农业政策的支持作用在逐渐增加。
  
  二、财政对“三农”投入的现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财政投入向“三农”倾斜。“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对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从现阶段的财政支农政策来看,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绝对规模不断扩大,2000-2007年总量达到20197多亿元,年均增幅16.3%,是改革开放以来投入增加最多、增幅最快的时期之一。
  2006年财政“三农”支出达到3397.22亿元,和2000年比,6年年均增长16.43%;其中基本建设投资812.78亿元,年均增长7.92%;支援农业生产补贴225亿元,年均增长15.92%;农业综合开发补贴105亿元,年均增长10.97%;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782亿元,年均增长102.03%;农村中小教育支出190.92亿元,年均增长43.79%等。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有利于使公共财政的阳光逐步照耀到广大农村。
  
  三、近年来取得的绩效
  
  近几年,公共财政在解决社会民生问题中取得巨大成就,公共财 政的阳光正在更多地照耀到广大农村地区。财政对“三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为我国“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奠定了坚实的财力基础。
  
  (一)在提高农民收入方面,财政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1、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减免农业税。
  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2000年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根据各地区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区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因素计算确定,体现了对农业主产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照顾。
  2004年党中央决定全面取消除烟草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社会发展、规范农村分配关系、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2004年,吉林、黑龙江两省全面取消农业税(含牧业税,下同),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区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非粮食主产区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补助。2006年,农业税全面取消。
  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和减免农业税造成的净减收,中央财政考虑各地区困难程度实施一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和减免农业税转移支付由2001年的8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751.3亿元,年均增幅56.5%。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负担得到有效的削减,农林特产税、筵席税等税种不再重复征收,或被彻底废止,大量的乱收费现象得到遏止,同时将村提留以农业税附加的形式进行征收,既保证了基层农村政权的财政资源,也使农村收费走入了有序化的道路。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减轻农民负担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
  2、实行“三项补贴”政策。
  从2004年起,国家财政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结构,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不断加大对部分地区种粮农民的良种和农机补贴力度,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补贴资金总额达116亿元,近6亿种粮农民直接得到实惠。对13个粮食主产省安排良种补贴资金28,5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7000万元。加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两项减免,2004年农民直接受益451亿元。2006年,因部分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增加对种粮农民实行综合补贴,扩大为“四项补贴”。
  3年来,“三项补贴”(2006年为“四项补贴”)总量逐年在增加,累计补贴618.42亿元,其中粮食直补占三项补贴63.1%左右。除了“三项补贴”外,国家财政安排的农业补贴项目还有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补贴等(2006年各项补贴情况如左图)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的顺利实施,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2004年国内粮食产量达到9389亿斤,比上年增产776亿斤;2005年在2004年的基础上又增产292亿斤,达到9681亿斤;2006年粮食产量达到9800亿斤以上。粮食连续三年实现增产,扭转了连年减产的局面,促进了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
  3、围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制定实施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取消针对农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及歧视性政策,减轻农民其他社会负担;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民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技能,拓展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方面,总体目标:2000-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户农村劳动力进行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上述三个数据分别为5000万、3000万和2亿。
  
  (二)在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财政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自2006年开始实施,已经初见成效。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计划用五年时间,分区域、分步骤实施,前两年重点在推行,后三年重点在巩固。西部12个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西部享受西部待遇的湘西、鄂西、延边3个自治州、海南的8个县(市)以及安徽、湖南的5个试点县已于2006年春季先行实施;河北遵化市、山西怀仁县、吉林东丰县、黑龙江依安县、江西吉安县、河南扶沟县、湖北沙洋县等中东部7县从2006年秋季开始试点。
  2006年,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增加安排102亿元支持这一改革。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中、东部地区将全面铺开。到2010年,新机制将在全国农村中小学全面建立,为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将分别累计新增投入1258亿元和924亿元左右,合计新增约2182亿元。2007年,改革开局良好,总体进展顺利,取得明显成效。农民的教育负担大幅减轻,全国平均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
  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4800多万学生免除了学杂费,中央财政还安排了资金为中西部农村地区3530万名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地方财政对其中的680万名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新机制实施以来,直接减轻农民经济负担100多亿元,农村贫困家庭小学生每人每年平均可免除书本费和学杂费210元,初中生320元,其中寄宿生还可以享受200元到300元的生活补助。寄宿制学校工程已落实中央专项资金90亿元,新增校舍面积1076万平方米,预计可满足新增学生195万人、新增寄宿生207万人的需求。现代远程教育有了突破性进展,截至目前,中央和地方已经投入80亿元资金,共配备教学光盘设备35万余套、卫星教学收视系统19万余套、计算机教室和多媒体设备3.5万余套,覆盖中西部80%以上的农村中小学。
  截至2006年8月底,中央财政已落实西部地区(含中部民族自治州和部分试点县)改革资金133亿元,其中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75亿元、校舍维修改造29亿元、免费教科书27亿元;西部地区(含中部民族自治州和部分试点县)共落实地方分担资金48亿元,共惠及中西部地区40多万所农村中小学、近5000万学生。继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免除学杂费后,2007年这一惠民政策又扩大到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 段1.48亿中小学生。2007年1月底,中央财政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预拨了2007年春季学期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92亿元,其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75亿元,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17亿元。预拔了2007年春季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14.25亿元,将为2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益突出,自2003年起,中央财政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大了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一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方筹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重点解决日益突出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中央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中,60%以上的资金用于县及县以下的农村地区。2003-2005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辖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也按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06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并扩大试点范围。为此,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42,3亿元,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经过3年多的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对农民的健康保障作用日益体现。截至2005年底,我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已有678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3.7%,覆盖农业人口2.36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6.7%,参保率达到了75.6%,累计筹资115.48亿元,补偿资金支出88.12亿元。其中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分别占投资总额的10.24%和47.44%。
  3、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纷纷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来,各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2068万人,把贫困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今年年末有望实现。
  我国农村贫困居民贫困标准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不断减少,充分体现了我国扶贫工作取得的成效。农村居民贫困标准由1978年的100元/人/年,提高到2006年的693元/人/年,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000万人,下降到2006年的2148万人。
  今年国家财政部已经安排了30亿元补助资金下达地方,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增强对农村低保制度资金的安排。去年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24个省区市,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55.5亿元的资金。今年上半年,地方各级财政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35.6亿元。与去年的投入量对比,再加上下半年的预测,地方财政投入会超过70亿元,高于去年的投入数量。
  各省区纷纷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不断提高低保标准。2004年1月,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对全省范围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2007年1月,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1200元,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将近80万人。目前,山东农村低保人口每人每年可以领到700元生活保障金,年内这一保障标准将提高至800元或800元以上,享受农村低保的人口也将逐步增多。辽宁省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广州则将把农村年收入2000元以下者纳入低保范围。
  此外,财政还支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改善林业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加大财政扶贫开发力度,建立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实施贫困地区“少生快富工程”,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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