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司法”不能再姓“铁”|2019年司法部警校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要让司法权回归姓“公”、姓“民”和姓“廉”,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司法对于企业、地方和行政的依赖甚至依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两会”期间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再提铁路检察院将转制脱离铁路企业而划归地方,铁路司法姓“铁”的问题,再度引来各方热议和舆论聚焦。
  长期以来,我国在推进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方面,屡屡受阻,步履艰难。司法的企业化、部门化现象也是饱受社会诟病的弊端之一。
  在铁路系统内单设公安、检察和法院,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上的一个怪异现象。由于历史原因,早在计划经济年代,铁路公安即已独立存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席卷全国的“严打”战役,整个铁路系统迅速建立起隶属于自己的三级检察院和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各类涉“铁”案件,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司法机构。
  法律专家认为,在我国,铁路系统政企合一,但除了铁道部属于正部级国家机关外,省市一级的铁路局及其所属分局,早已成为企业性质。因此,铁路系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事实上成了国有企业管辖之下的行使国家治安、司法权力的机构,它们的人事、财政和物资装备等全然受着铁路企业的管控、配置和调度,似乎成了国家司法统一体系之外的“独立王国”。在此之前,民航、交通、石油、林业、矿山等企业和机构,也都实行过类似“独立”的体制,但它们早已纷纷改革、脱钩,使公安司法权力回归姓“公”,只有“铁老大”长期维持不变。直到现在,最应具有独立性的检察院、法院,体制依然如故,几近成了司法机构体制改革的“最后一个堡垒”。
  铁路系统内的检察官和法官,在组织人事身份上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他们的工作职责虽然就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审判权,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刑事、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却无需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也不经人大的正式任命。他们的实际身份,其实依然是企业的工作人员。这样的体制安排和司法者的身份职责,虽有“历史的原因”,但显然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及当代法治的理念、司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人们不仅由此会对铁路司法的独立性、客观性产生合理怀疑,会对其诉讼过程及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公信力形成信任危机,甚至会直接对其“司法权”的正当性、合法性提出质疑,对其“司法活动”的权威性、有效性构成强烈怀疑。我想,这也正是中央此番批准对“铁路司法体制”进行彻底改革的重要原因。
  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地向世界宣布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们也确实亲身体验到中国法律从无到有,从粗疏到细密并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法治的构建并不仅仅表现在作为“字面法律”的各类规则的建立和完备方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及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安、检察、法院体制,使司法真正依照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行,让法治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治国理念和人们自觉的行动,这才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只是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理想目标的重要步骤,也可以讲仅仅还是第一步,在紧接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将着力点放在改革尚不适应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要求的现行司法体制上,让司法权回归姓“公”、姓“民”和姓“廉”,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司法对于企业、地方和行政的依赖甚至依附关系,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它们的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
  人们期待看到的此次铁路司法机构的“落地”改革,能够更干脆利落一些,应当吸取之前铁路公安机构“脱钩”改革不甚彻底的教训,总结铁路、公安“共管”过渡关系不顺的经验,使“落地”后的检察、法院无论是在体制还是感情上,都不再姓“铁”,能与其他地方司法机关融为一体,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履行职责,“铁面”无私、刚正不阿、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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