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控:任重道远的源头防腐:源头防控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思想的深化和具体化,是对预防腐败的更高要求和期待。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历程和国外实践
  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北京市崇文区探索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2008年开始,北京市、吉林省、河北省、江西省、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地方和部门陆续开展此项工作。
  2010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机制”和“建设”的高度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1年1月,贺国强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此项工作。继之,国家预防腐败局在2011年度工作要点中,将其列为重点工作之一进行安排和部署,意味着这项工作将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长期性、常态化的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下去。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并非我国的独创性工作。
  早在2004年,德国已经通过立法,要求全面开展廉政风险分析评估和相关的制度预防工作。相关规定中还列举了可能发生腐败的10种中性迹象和28种报警性迹象。如腐败的“中性迹象”有: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在未获得批准或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从事其他兼职工作,特别夸奖和照顾一些企业以及获得企业方面的慷慨赞助等等。腐败的 “报警性迹象”有:不断发生“小过错”,做出不同寻常且令人费解的决定,滥用裁量空间,有意回避检查,隐瞒某些事件和情况,对可疑的现象或事件没有反应等等。
  德国联邦议会内部共有105个部门,其中,评出7个部门的200多个岗位具有较高的腐败风险。如信息部门,由于经常发放对外采购合同,被评定为腐败风险系数较高的部门。而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高风险领域工作人员,须经特别挑选,并规定任职不得超过5年。柏林州审计局对州教育部进行了廉政风险评估,对不同风险程度的部门使用贴有不同颜色标签的信封,根据评估结果,教育部人事处、法律咨询处贴上了代表低风险的绿色标签,采购部贴的是代表高风险的红色标签,有决定权的人(如部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资格审核部门贴的也是红色标签。
  
  一次全景式CT扫描
  四川省从2008年开始,就有部分地区和部门探索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2010年初,四川省纪委开展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2011年2月,省纪委全会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大多数试点单位阶段性推进了此项工作。第一阶段,动员,全员发动;第二阶段,风险排查。通过自查、他查等多种方式,“无缝隙”地查实找准风险;第三阶段,讨论及定级。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第四阶段,防控措施的制定。针对排查出的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化防控措施;第五阶段,防控措施实施及修正。落实各项防控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各项具体办法、措施;第六阶段,总结提炼、长效机制建设。即将风险防控的长效性作法进行归纳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不断增强工作的可持续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从点、线、面三个层次确定了工作重点。在面上,确定城乡基层以及权钱物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和部门作为重点;在线上,确定国土、建设、交通、卫生、教育等行业和系统作为重点;在点上,确定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工作岗位、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作为重点。各自针对集体风险、岗位风险、个人风险三方面的风险进行梳理、排查、评估、定制,确保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从排查出的风险种类看,一般可分为制度风险、工作流程风险、岗位风险、监督风险、作风风险等;从风险状态看,有动静之别,静态风险多为制度风险,动态风险多为执行风险;从风险程度的层次看,多数按星的多少分级(也有按颜色、英文字母顺序分的),从一星到五星;从防控措施看,基本都有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再造流程、加强监管、作风建设、加强自律等措施。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一年多来,成效比较明显。不少人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象地比喻为单位和个人“健康状况”的“体检”,是一次全景式“CT扫描”,更是一种“理顺”。
  
  真正做到“关口前移”
  对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笔者有几点体会。
  体会之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针对腐败现象的特点而设计,将不廉洁的问题作为一种“风险”实施防控,符合政治学、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合理性。
  廉政风险从来都为显规则所不容忍,所以绝大多数时候,它表现为一种非显性、寄生性风险,隐藏和依附于道德状况、制度设计、履职过程、监督机制、作风状态等等之中。从思想道德角度看,廉不廉往往只是一念之差;从制度设计角度看,腐败的制度和好制度的漏洞都将导致不廉;从履职情况看,履职的越位、缺位、错位都将导致不廉;从监督的角度看,任何松懈都是对腐败的纵容甚至是培育;从作风建设角度看,个体的廉洁往往会被集体堕落所淹没、浸染、同化。所以,梳理、分析、排查这些方面的风险,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将腐败问题变成了一个可防、可控的管理问题,从政治学角度看,真正做到了“关口前移”,可以有效预防腐败。从管理学角度看,这样的做法也同样可以防止其他问题的产生和蔓延,是一项有效的管理措施。
  体会之二,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发现和解决业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实现反腐倡廉建设与中心和业务工作的良性互动,有效解决“两张皮”的问题。
  毫无疑问,在各种廉政风险中,作用力最强、影响力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风险就是制度缺陷和漏洞所致的风险。这里所说的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监督制度和业务制度。大量的案例和事实证明,不廉洁的问题往往因业务制度的漏洞滋生蔓延,而并非单纯因为监督制度缺失和监督不到位所致。
  任何一项业务方面的制度有漏洞,廉政风险就难免会出现。所以,排查廉政风险实际上就是排查业务风险,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本质上就是加强业务制度建设。从这个角度上说,每一个业务工作者都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一个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必将有力推动机关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一个地区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必将深化该地区的各项中心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体会之三,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与纪检监察其他各项工作相互促进,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化与创新。
  廉政风险就是腐败风险,因此,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质上就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实践证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统揽”预防腐败工作,实现与纪检监察机关各项“传统”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为反腐倡廉建设的创新开辟新的空间和路径。即使是查办案件工作,也可结合从案件中反映出的制度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防控建议,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风险防控切忌“作秀”
  尽管这项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了,但纵观全国的情况,问题仍然多有存在。如,大多数人对这项工作其实是陌生的;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理解、不配合者有之,心有余而力不足者有之,嫌麻烦、走过场、敷衍了事者有之,热衷于 “作秀”者有之,当成一场运动匆匆而过者有之;而且,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对成熟的理论指导,连提法都随时间、场合而变;没有全国统一性、制度化的规范;除了在今年的中央纪委文件中有文字性的要求外,没有全国性的具体工作部署和分工;缺少统一的工作信息平台、经验和理论交流平台等等。
  为此,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而深入地开展起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明确操作办法、分解工作任务,制定统一的规范和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和探索,构建相对科学、合理、成熟的理论体系;不断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搭建统一而权威的信息平台、工作交流平台、理论研究平台;选择先试先行、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成熟经验;建立开展此项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并探索与官员履职考核制度相结合;积极探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而不是一阵风。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生命力已经在各地各部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得到了印证,相信只要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这项工作必将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更全面、更深刻、更持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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