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敛财术”大起底|最简单学会读心术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2007年7月1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法院查明,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郑筱萸提出了上诉请求,称自己在案发后有“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而一审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考虑这些情节,酌情对一审判决做出改判。
确实,相比较于丛福奎、韩桂芝、刘方仁、李嘉廷等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高官受贿案中涉及的受贿数额来说,收受600多万元贿赂的郑筱萸被判死刑似乎是重了些。不过,我们来看看郑筱萸一案的社会危害性,就不难理解了。
翻开郑案的厚厚案卷,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他一家三口是如何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其敛财手段翻新,花样迭出,但招招都离不开一个“钱”字。
丈夫批药,妻子收“顾问费”
郑筱萸于1944年12月生于福州,196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在杭州有着23年制药从业经历的郑筱萸,曾有极好的口碑。1994年,时任浙江省总工会主席的郑筱萸,被任命为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副部级);1998年改任国家药监局第一任局长(正部级)。2005年6月,年满60岁的郑筱萸被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担任中国科协旗下的中国药学会的理事长。2006年12月28日,已经卸任一年零六个月的郑筱萸,因涉嫌收受贿赂,被中纪委“两规”。在以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为主的办案人员努力下,郑筱萸批药、其老婆孩子收钱的敛财面纱,被一一揭开。
郑筱萸尽管是福州人,但他长期在浙江工作,与浙江政界和企业界关系的密切程度超过了任何一个地方。当他担任国家医药局局长和国家药监局局长后,浙江的医药企业得天时地利之便,轻易与郑局长搭上关系,使企业得以“超常”发展。在这些企业家中,浙江双鸽集团的负责人李仙玉可谓先人一步,与郑局长关系发展得非同一般。在郑的关照下,1999年10月至2003年8月,双鸽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申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得以顺利审批,其下属公司申报的“甘露醇注射液”等总共有24种药品的生产或注册获得郑的签批同意。
李仙玉与郑筱萸的关系之铁,关键在于走了“夫人路线”。通过郑的夫人刘耐雪,让她吹枕边风,以便把各种批文顺利办下来。那时,李仙玉也不想直接以金钱将人家拉下水,便邀请刘耐雪担任其公司的“顾问”,然后再给刘一定的“顾问费”。尽管现在看来有些掩耳盗铃,但当时大家都觉得非常妥贴。当郑筱萸知道夫人与李仙玉有着这样的“经济关系”后,批办许可证的积极性自然高涨。几年下来,刘耐雪从双鸽公司领取的所谓“顾问费”总计有10多万元。
借钱入股,回头吃“红利”
当然,仅靠这十几万元的“顾问费”是不能拿下堂堂的部级高官及其夫人的。李仙玉清楚,搞公关好比熬中药,得用文火,慢慢来。“顾问费”一点点地发,其他好处也要一次次地跟进。
李仙玉与刘耐雪经过多次策划,觉得应该想出一个让刘安心拿钱而又不会出事的办法。正好,那时各地兴起投资入股的高潮。1997年,双鸽集团峰峰塑料制品厂要新办一个针头车间,李仙玉于是马上抛出“绣球”,邀请刘耐雪投资入股。
李仙玉告诉刘耐雪,这个入股是名义上的,其实根本就不需要出钱。但对外界来说,或者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还是出钱的。具体的办法是,先是李仙玉借5.2万元给刘耐雪,由刘出具借条;然后再拿这笔钱入股,等到分了红之后,再从分红中拿出钱来还借款。虽然第一次分红用于还款了,但以后的分红,就是白拿了。
刘耐雪照此操作,而且在1999年9月,还真的还清了欠款。不过,这次入股手续是刘耐雪办的,入股人的名字却写的是自己的儿子郑海榕。几年来,刘耐雪从李仙玉处领取的分红,至案发前为22.8万元。
笑纳名车,“筹款”买房装修
在领了“顾问费”和“分红”之后,刘耐雪与李仙玉的关系越来越铁。郑筱萸为李仙玉公司所办的批件也越来越多,双方的信任与日俱增。
凭借这样的“小打小闹”,郑氏一家要想迅速富起来是不可能的,“小富即安”决不是他们一家三口的理想。再说,从2002年开始,儿子郑海榕已从日本留学归来,该为儿子的家业好好打理一番了。接下去,儿子的结婚、用车、住房等等,都是大问题。
李仙玉得知郑氏一家的忧虑后,马上解囊相助。2002年,李仙玉将一辆奥迪牌轿车(价值18.5万元)送给郑海榕;2002年4月,又送上17万元给郑海榕,用于交付其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一套房屋的首付款;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间,又以股份权益名义给予郑家25万元,同时还帮助郑海榕交付购买上海市浦电路一处房产的首付款199万元。
就这样,光是浙江双鸽一家公司,便通过种种名义,给郑海榕、刘耐雪送上财物共计人民币292.9万元。
双鸽公司给郑筱萸儿子奉送买房款的办法,让郑氏一家胃口大开,大大激活了他们以此门路致富的兴趣。
在双鸽公司之后,北京的两个医药研究所负责人也如法炮制,以表孝心,他们代理进口的药品进口计划的审批得到了郑筱萸的帮助,申报药品注册获得郑的签批同意。通过买房、装修、购家具等名义,他们先后送给刘耐雪人民币共计104.4万元。
不需坐班,长年领取“工资”
与浙江双鸽公司老板李仙玉一样,广东某医药公司的女老板郑军也很精通公关术,懂得如何收买人心。
1999年底至2003年10月间,这家医药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办理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事宜过程中,得到身为国家药监局局长的郑筱萸的帮助。为此,在2000年6月到2006年12月间,该公司多次给予其儿子郑海榕总计98万元。
那么,这家公司是如何说服郑筱萸,让其儿子大胆收下这笔钱的呢?
虾有虾路,鳖有鳖路。广东这家公司自有他的行贿新门路。这个新门路,便是给郑海榕找工作、发工资。
2002年,郑海榕从日本留学回来后,曾在北京某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后便赋闲在家。这时,郑军找到了他,并说服他帮助她的公司干活。而所谓的干活,便是帮助郑军到郑筱萸那里说好话,帮助办理公司的审批业务,然后,由公司支付郑海榕一定的报酬。
于是,在父母亲面前,郑海榕一口一个“阿姨”,把郑军这个女老板叫得挺热乎的,让郑筱萸觉得郑军是个值得帮忙的人。而在郑筱萸夫妇面前,郑军这位“阿姨”则表现得非常喜欢郑海榕这个“海归”青年。就这样,郑筱萸同意了儿子郑海榕帮助郑军及其企业“工作”。而事实上,郑海榕从来就没有到这家公司上过一天班。
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海榕收受郑军每月以工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73万元;2005年上半年,郑海榕又另外收受了郑军人民币25万元。两项合计98万元。
“少吃多餐”,频繁收受“礼金”
并不是每个药企老板都如李仙玉、郑军一样懂得借用其他名义给领导干部的家属送钱,也有一些比较老套的送钱办法,就是逢年过节送礼。这礼里面有贵重礼物,也有一定数量的礼金。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曾经申报过“注射用盐酸曲马多”、“注射用乙酰谷酰胺”等药品的注册审批,获得过郑筱萸的帮助,该公司申报的“注射用尼莫地平”等6种药品的注册也获得郑的签批同意。为了感谢郑的帮助,该公司负责人决定送给郑筱萸人民币11.5万元。
如果把这笔钱一次送出,数目比较大,郑筱萸未必会收。但是,如果以礼金的名义,5000、1万地送上,效果就不同了。尽管这样做比较麻烦,但送礼的和收礼的会达成心照不宣的默契。
为了送出这11.5万元,该公司负责人每年要跑到北京,最初送是5000,后来发展到送1万,最后两次发展到送两万。
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一样主张分次送钱,“少吃多餐”的,还有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申报药品注册获得郑签批同意。为此,在2003年7月至2005年3月,该公司负责人先后3次送给郑12万元。
由于郑筱萸收受的礼金数额较大,而且与利用手中职权为人谋利密切相关,因此,这批礼金最终被法院确认为受贿,可能这是郑当初不曾料到的。
接受请托,帮打官司拿“好处”
郑筱萸不仅自己大量收受礼金,通过老婆孩子收受巨额贿赂,另外还凭借手中职权,接受他人请托,借打官司收受“好处费”。
2004年3月至11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山东长清制药厂起诉国家药监局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接受北京光明中医研究所负责人的请托,为被列为诉讼第三人的该研究所和汕头市美宝制药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最终获得“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批准文号提供帮助,并为此收受该研究所的2万元美金。
山东长清制药厂诉国家药监局诉讼案的背景复杂:1988年2月,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与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山东省长清县城关镇后三村村民委员会三家签订联营协议,成立了长清制药厂,生产湿润烧伤膏。1990年联营的三方因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终审,长清制药厂被注销。
但是,一年以后,山东长清县城关镇后三村村民委员会在三方联营解体之后重新注册成立了名称完全相同的山东长清制药厂,继续生产湿润烧伤膏。2000年2月,国家药监局批准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把生产湿润烧伤膏的技术转让给汕头美宝制药厂。
山东长清制药厂得知后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家药监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国家药监局撤销涉及到山东省长清制药厂非法生产的相关处理和批复。此诉讼行为以山东长清制药厂败诉而结束。
2001年和2002年,山东省的一些人大代表两次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应该依法保护山东省长清制药厂生产湿润烧伤膏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山东长清制药厂的行政诉讼的裁定,后北京市高院将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和汕头美宝制药厂列为诉讼第三人。
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负责人非常着急。他事后回忆说:“该案改判的可能性很大,如果郑筱萸不支持,国家药监局在诉讼中不积极举证,行政诉讼就会败诉,我们公司就会因此而失去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权。”
为了打赢官司,徐给郑筱萸送去2万美元。
在郑筱萸的帮助下,此案在2004年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做出了“原告山东长清制药厂与卫生部88卫药Z-01号批件上的同名长清制药厂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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