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监督误区] 走出人生误区观后感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一、无视分权而谈监督。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权。没有合理分权,就无所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分权制衡”原则本身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我们应该也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国情加以汲取和借鉴。
在我国的人大制度下,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来都是分设或分立的,最终统一于人大权力机关。在我们党内,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分设的,“分立”的,只不过是在实际运行上发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体”(实际上是“三权集于党委一身”)的问题,而深陷误区难以自拔罢了。
二、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谈监督。监督,归根结底,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制约关系,是权力授受关系的重要体现,也就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和督促。这是监督的实质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往往离开这个实质问题来谈监督,来抓监督。结果,虽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然而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实际存在的“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代表大会→党员”这种颠倒着的授权链,其中包括取消于党章无据的“书记办公会”。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深层基础。在这里,首要的、也是最为基础性的,是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其次是党代会对全委会、全委会对常委会实施授权。
三、过分强调支持和配合,忽视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监督,实际上是某种监督主体对被监督对象实施的一种督促性或限制性的活动,因而监督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总是一种来自“异体”的行为,也就是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督与被监督必然是“异体”的,而绝不是“同体”的。任何部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那都是“自我克制”或“自省”、“自律”,而根本不是什么“监督”。否定监督的“异体性”,无异于以“自律”偷换“他律”,从而取消监督。
四、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监督本身具有强制性或被迫性。这是监督不同于其他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必须强制性地实施。通常号召被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那只不过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而并不是监督本身必然具有的规定性。
五、把加强监督过多地寄希望于所谓一把手。监督的关键在一把手,这似乎已成为共识。就监督的重点来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现行体制下,不同层次的一把手都在不同范围内拥有最大的、不受监督的权力,对他们的监督之重要和监督之难也正在于此。关键在于紧紧抓住监督问题的实质,从体制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集中于一把手的问题。这是治本之道。
此外,还需要澄清和纠正一个长期流行的观念和提法,即把党委书记称为(当作)一把手。这不仅在理论上不科学、不合理,而且在实践上对于加强党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书记的监督,是极为有害的。
六、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责备而忽视从行动上纠正。监督,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对违规行为给予口头上的责备,二是对违规行为从行动上加以纠正。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强调监督时,往往过多地寄希望于批评、提醒、警示,而忽视从行动上加以纠正(包括对违纪者及时实施撤职、罢免等处罚),以致当其滥用权力或权力不作为时不能及时得到中止或改变。
七、模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而忽视“权利监督”以及“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配合和互动。“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区别主要在于:1.行为主体的性质不同。在党内,“权利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员、党代表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而“权力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的领导机关的“组织行为”。2.所依靠和凭借的手段和力量不同。“权利监督”所依靠和凭借的是分散的个人享有的“权利”,而“权力监督”所依靠和凭借的则是有组织的“权力”。3.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作为个人行为的“权利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仅仅具有“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并没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种“软监督”;而作为组织行为的“权力监督”,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不仅具有“在口头上责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种“硬监督”。
概括起来说,“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从其最终来源上或权力授受关系上说,“权利监督”是民主监督之“源”,具有基础性、根本性。而“权力监督”则是民主监督之“流”,具有非基础性和派生性。后者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前者。但是,就其监督功能和作用来说,对任何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最终只有依靠“权力监督”,才能不仅给予强有力的口头责备,而且可以从行动上加以纠正,使违规行为及时中止或改变,以至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通过免职、撤职等手段收回授权。因此,“权利监督”最终必须也只能通过“权力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就表明,要从根本上强化监督特别是党内监督,只有“权利监督”和“权力监督”各自都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才有可能实现。在这方面的空间和潜力很大,大有文章可做。
八、模糊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性”的性质和功能。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异常重要而又特殊的监督。严格说来,新闻舆论监督并不属于“权力监督”的范畴,而应该归属于“权利监督”的范畴。因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和作用再大,再强有力,它本身始终只能发挥“在口头上加以责备”的功能和作用,而不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它的“口头责备”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最终要取决于有关权力机关的态度和作为,取决于“权力监督”能否及时跟进。
(据《理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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