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异地审判将成为一种趋势|高官异地审判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2006年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两个副部级高官王有杰、王昭耀,分别在湖北荆州、山东济南接受审判。 面对高官腐败,最高法、最高检已经有了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模式,这个司法模式就包括异地审判制度。
王有杰和王昭耀案是“一个审判模式”:先由中纪委查办,然后交给最高检,最高检指定省级检察院反贪局具体办理,公诉人以省检公诉处检察官为主,荆州市、济南市两个市级检察院只是配合,两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审理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异地审判。
“为了排除干扰,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案件。”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告诉记者说,“刑诉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有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
异地审判
是反腐败形势需要
据记者了解,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是从辽宁“慕马案”以后开始的。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审判(或犯罪人居住地)。譬如,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循私舞弊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等。
“中纪委在查办‘慕马案’时,发现马向东的老婆利用关系网干扰办案,就开始实行异地办案、异地审判。”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对记者说,“由于地方权力错综复杂,而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党委管干部,政府管预算,人大管选举、任命和监督。所以,异地审判主要是排除权力干扰,排除社会人际关系网干扰,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要求。”
2001年10月,“慕马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两规”,62人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最高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丹东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进行了审理。
自此以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譬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由北京二中院审理;原湖北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由天津二中院审理;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都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高官在一个地方的影响非常大,许多官员,包括法院院长都有可能是腐败高官提拔起来的。异地审判后,法院和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就会秉公办理,形成的判决也有权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陈卫东对记者说,“同时,这也是对法官的一个保护,使他们免受来自腐败高官的危胁。”
一位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分析说,高官腐败案件在北京审判的较多,有两个原因:一是腐败高官大都关押在秦城监狱,在北京审讯方便;二是便于中纪委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协调案件。另外,北京法官的总体水平比较高。
异地审判制度受好评
高官腐败案件频繁异地审判的现象,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和思考。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虽然没有制度化,但已经形成了惯例,并正在向制度化方向靠拢和发展。
“异地审判的合法性没有问题。一般来说,异地审判由法院来决定,但对省部级高官,指定管辖有个党内协调。重大案件由中央协调,各部门分头办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导陈光中对记者说,“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异地审判,但一般是省部级(或厅局级)干部犯罪才异地审判。”
“一般省部级高官腐败是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是省市内异地审判。如果有例外,也有规律可寻。”一位反腐专家说,“譬如,如果厅局级干部跨省异地审判,背后肯定涉及更高级别官员。譬如,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在北京受审,是因为马德为了立功检举了田凤山和韩桂芝;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南京受审,背后有副部级官员慕绥新;原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曾担任江西省公安厅长10年),几乎是同时与江西省公安厅的一名副厅长在浙江受审。”
“高官腐败案异地审判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指定问题。”这位法官认为,“除了异地审判,还有异地侦查、异地羁押等问题,这些问题要综合考虑。”另外,还要绝对保证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尽管还有一些实际困难,有些地方和环节还需要不断协调和完善,但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表示,异地审判是目前应对高官腐败案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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