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黄贪官≠反腐倡廉】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一段时间以来,对反腐倡廉的报道,个别地方的一些小报小刊不是从警世醒人的愿望出发,进行客观真实深刻的批评与剖析,而是单纯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制造卖点,肆意对贪官进行“抹黄”,对其所谓“桃色新闻”进行低俗炒作:有的靠道听途说大胆杜撰贪官十分隐秘的情色细节,描写之生动,刻画之细致,令人发麻;有的编造子虚乌有的罪名,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妻子写成“已遭逮捕的情妇”;有的违背事实,牵强附会,故意把女犯罪嫌疑人的每一次提升晋职都归结为“以色谋权”;有的用“狐狸精”等带有人格污辱性的字眼描述犯罪嫌疑人……
  反腐倡廉报道的低俗炒作,虽然数量不多,范围不大,但社会影响很坏,其危害有三:
  一对新闻真实性是一种亵渎行为。有的新闻界人士提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一新闻铁的定律适用于所有媒体。任何媒体要想发展壮大,都必须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有的媒体靠对贪官“抹黄”的低俗炒作来吸引读者,不但损害了整个新闻界的形象,做虚假报道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二对社会是一种伤害行为。一些社会人士认为,对贪官“桃色新闻”的肆意炒作,并没有让读者从贪官的斑斑劣迹中受到警示和启发。相反,只能让读者感到现实生活的物欲横流和道德沦丧,进而对社会丧失信心。
  三对犯罪嫌疑人是一种侵权行为。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罪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之后,他的民事权利还继续存在。即使是贪官,即使是罪犯,他们仍然是一名公民。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们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比如名誉权、婚配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并没有丧失。贪官的名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无中生有地捏造、杜撰、炒作贪官的所谓“桃色新闻”,实际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必须防止新闻从业人员有意对贪官进行“抹黄”的不实报道,以免将反腐倡廉报道变成低俗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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