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和尊严受尊重权【尊严:自尊\受尊重与尊重】

发布时间:2020-03-03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 尊严是个体的一种权利。尊严包括自尊、受尊重,尊重三个成分。早在上个世纪初,斯金纳就对尊严与个体的自由、自主,与社会的控制和公正的关系进行过认真的思考。后来的研究发现,尊严也与人们在社会互动中的能力、力量、权势、地位有关联。
  关键词 尊严;自尊;受尊重;尊重
  分类号 B849:C91
  
  尊严如同生命一样,对于所有人都是重要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第一条就写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但在现实生活中,尊严会受到诸多的威胁和伤害。
  温家宝总理今年先后两次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如何保障人民的尊严?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先了解尊严。
  
  1 什么是尊严?
  
  “尊”的甲骨文字形为“鼠”,本义是酒器,即祭祀等礼仪中用于盛酒的器具,因与祭祀有关而意味着神圣不可侵犯,引申发展出重、贵、大、上之义;严,有紧、急、敬、威之义。从社会心理意义上来看,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具有的、应该被自己、他人所尊重、且不容侵犯的属性,尊严的属性参与人际互动,并在其中彰显出来,即表现为尊重对方的主动行为和接受对方尊重的被动结果。如果主动方和被动方为同一个体,则尊重就变为自尊。光谈自尊,而不谈受他人/社会尊重,就忽略了个体的社会性;而光谈受尊重,不谈尊重他人,则忽略了交互性。因此,尊严内涵包括三个主要方面:自尊、受尊重与尊重。尊重和受尊重两个重要的成分使得尊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人际互动的场合。
  尊严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Full & Gefloff,2008)。依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自尊和受尊重是其中第四层面的需求。这种需求驱使人们希望并致力于获得稳定的社会地位,寻求个人的能力和成就并得到社会的承认。自尊是个体内部尊重,是指一个人希望自己在不同情境中具有实力、能够胜任、充满信心、独立自主:受尊重是个体外部尊重,是指一个人希望自己在社会上有地位、有威信,受到别人的信赖和积极评价;尊重亦是外部指向的,是指一个人对他人人格、能力、地位、威信等的信赖和积极评价。马斯洛认为,自尊和受尊重需求得到满足,能使人体验到自己活着的用处和价值,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满腔热情。
  自尊是人们对自身价值的总体评价。包括信念和情感,并体现在行为中,是尊严的个体内成分。认知和情感并非总是统一的。有研究认为,自尊是一个包括多个相关、但相互独立的成分的构念。如自我喜欢和自我能力是自尊的两个维度,分别指向社会价值感和个人效能感(Tafarodi & Swann,1995)。自尊一方面常被认为是一个人格变量,但另一方面又带有很强的情景性,比如做出谅解行为后体验到的自尊(Luchies,Finkel,McNulty,& Kumashiro,2010);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自尊可能在人生轨迹中的某个转折点发生变化(Orth,Trzesniewski,& Richard,2010)。比如,生理等快速变化的青少年期和社会角色和关系等落差巨大的老年期等。Orth等人(2010)的研究发现,从成年早期到老年阶段,自尊表现出先增后减的趋势。自尊与抑郁、焦虑等消极情感体验负相关(e.g.,Cai,Wu,& Brown,2009,),还能够调节人们对于消极事件的生理心理反应,比如低自尊者面对异性的拒绝时,心理反应上表现出更多的自我责备、更消极的自我评价和更加贬低对方,生理上表现出更强的皮质醇反应(Ford,& Collins,2010)。
  尊重和受尊重也可归为一种人际态度。相对于自尊,对尊重的研究较少,其中原因就在于它更多地体现在人际互动中,具有更多的情景性、回合性和累积性。若在某次互动中,一方没有尊重另一方的需求或者说一方的需求没有得到尊重,就可能会导致在下一次互动中另一方采取一些极端的不尊重对方的报复措施。实证研究表明,尊重和受尊重对于群体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并能影响个体在群体中的幸福感(Huo & Binning,2008)。
  尊重也包含有认知和情感的成分,认知成分是对他人能力、地位、身份等的肯定和积极评价,而情感成分则有仰慕、钦佩、向往等情感反应。存在有多种对尊重的界定,比如个体在群体中的地位、被群体成员喜欢的程度、或者受到群体成员公正对待等,后被Huo等人整合到双路径――地位和包容的尊重模型之中(Huo,Binning,& Molina,2010)。地位和包容路径分别对应着尊重的认知和情感成分。
  
  2 尊严与自由、自主、控制、公正
  
  行为主义代表人物斯金纳认为,争取尊严与争取自由有很多共通之处,但自由与回避行为的厌恶性后果有关,而尊严关注的是积极强化。对于威胁或剥夺价值和尊严的行为,我们会做出适当的反应,包括逃离和削弱威胁来源;如若不能自由逃离,那么尊严就将受到损害。因而,推广开来,自由与尊严间的联系则可分为追求尊严的自由和逃避尊严受损害的自由。而自由受到三个条件的作用:控制环境的能力,意志力,以及理性决定价值优先性的能力(Garrett,1985)。
  但是在斯金纳看来,人并非完全自由,人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是环境中的各种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类文明的一切成就是由环境制约、控制的行为创造的,而并非自由意志和人自身完全自主的创造。因而他认为,人的绝对尊严是不存在的。他把自由、自主视作尊严的一个前提条件,但不赞成无政府无控制的自由主义(Nolan,1974)。而尊严与正义的关系体现在了人们所作所为与得到公正的奖励和适当的惩罚之间的关系之中,如果惩罚失去适当性,那么人的自由和尊严就如同架在火上烤一般(Skinner,1971)。
  从斯金纳的哲学思辨和理论建构中可以看出,尊严与自由、自主、控制以及公正联系起来。一项研究专门针对斯金纳的尊严和行为是自愿还是受环境控制之间的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大多数大学生被试认为自愿选择是获得尊严的基础,少部分被试认为存在着固有的尊严,但自由和尊严两者之间的相关却很低(Hareum,Rosen,& Burijon,1989)。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们会同样尊重那些自己不能自主做出赢得表扬或招致批评的行为(因而增加或降低尊严)的新生婴儿。因此,Hareum等人认为,尊严是生而固有的,是人性的一部分(Hareum & Rosen,1990a)。另一项研究要求被试判断不同场景中具有不同自主控制程度的行动者的尊严,发现即使行动者的行为不是自主做出的,被试也会赋予他们尊严或价值(Harcum & Rosen,1990b)。虽然Harcum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并不支持斯金纳关于自由与尊严 的定量化关系的论断,但并不因此而能驳斥他对于自由是尊严的前提条件之一的论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这些实证研究中尊严可被区分有固有性和情景相依性尊严。斯金纳行为主义视角下的尊严似乎更接近后者。
  关于自尊与自由、自主的关系可以从多项研究结果中窥见端倪。一项对大学生的研究发现,高自尊的人所评定的自由程度更高,不过这种关系受到自由影响来源的调节(Madhere,1994)。对于那些尚不能很好的独立生存的青少年来说,对父亲控制和母亲给予的自主的感知,会对他们的自尊产生影响(Bean & Northrup,2009)。儿童与父母互动中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够预测他们的自我和自尊的发展(Allen,1994)。在工作场合中的自主性被视为地位的标志以及工作技能和责任要求的指标,可作为有能力和可靠的奖赏,有利于积极的自我评价,继而与自尊相关(schwalbe,1985)。这些结果支持了将人类自主性看作是真正自尊的基础的论断,自主性也是自我决定理论中的自尊的来源(Deci & Ryan,1995)。
  在自尊和自我控制、控制感、控制点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常把这些变量都视为核心自我评价性特质(e.g,Judge & Bono,2001;Judge,Erez,Bono,& Thoresen,2002)。但在人际领域内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则常将与控制有关的变量。如主导性、支配性等当作自尊的前因变量,这些研究发现,能否获得有关自身支配状况的反馈、并且感知到的支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来预测人们的自尊(Leary,Cottrell,& Phillips,2001)。
  关于尊严和公平、公正的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集体自尊与公平、歧视的关系受到群体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调节。在竞争关系下,群体间公平与群体自尊正向关联,没有竞争关系时,歧视与群体自尊正向关联(seheepers,Spears,Manstead,& Doosje,2009)。享受程序公正对于提升自尊的作用在不确定情景下以及情绪波动下更为明显(De Cremer & Van Hiel,2008);人们依赖程序公正来推断自己的声望,因此对声望的关注调节着程序公正对个人自尊的影响,即对于高声望关注的个体,程序公正与自尊的关系更强;对那些享有积极声望的个体而言,违背程序公正则会对其自尊造成更为严重的消极影响(De Cremer & Sedikides,2008)。自尊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还受到对目标事件后果的预期的影响,若后果是积极的,那么程序公正将带来更高的自尊评定,相反,如果是消极后果那么将降低自尊评定(schroth & Shah,2000)。员工的自尊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受到领导风格的调节(De Cremer & Alberts,2004;De Cromer,Van Knippenberg,VanKnippenberg,Mullenders & Stinglhamber,2005)。程序不公正会降低人们的自尊(e.g.,Koper,VanKnippenberg,Bouhuijs,Vermunt & Wilke,1993),特别是对于那些有更高的组织承诺的管理者来说,这种消极影响更为严重。以上研究结果显示,自尊与公正之间的关系受到不同因素的调节,也受到其他因素的中介,比如受尊重感和感觉到社会支持等(Tyler,1999)。此外,自尊还能中介程序不公正与行为之间的关系(Wiesenfeld,Broekner,& Thibault,2000)。当然,应该注意到,上述研究中的自尊不是前面所提到的生而固有的自尊,而是情景相依性自尊。另外,涉及到公正与尊重以及受尊重的关系的研究不多见。
  关于自尊与自由、自主、自我控制、公正等的关系的研究结果并非完全一致,但是总体趋势显示:自由和自主性与自尊正向关联;自我控制越高,外界控制越低,自尊越高;感觉受对待的越公正,程序公正越高,自尊越高。调节和中介因素也值得关注。
  
  3 尊严与能力、力量、权势、地位
  
  与人际环形模型纵轴相关的人际特质或人际行为与能力、力量、权势、地位有关。而尊重与被尊重恰好在人际环形模型中靠近人际互动的纵轴(黄飞,李育辉,张建新,朱浩亮,2010)。这显示出尊严与人们在社会互动中的自身力量、以及地位等相关。
  研究表明,人际态度的两个维度――喜欢和尊重对应着两种人际特质,即亲和性与能动性。而能动性特征对尊重的影响。会受到推断地位的中介作用(e.g.,Wojciszke & Abele,& Baryla,2009)。受尊重一方在能动性特征上表现突出,若此时他被推断为更有地位,那么他就会赢得更多的尊重。通过自传体事件回忆法或者扮演上下级角色的研究法,研究者测量了情景性情绪状态和自尊的关系。结果发现权力的增加或降低会带来情绪反应的变化和自尊的提升或降低。情绪反应的变化完全中介自尊的变化(Wojeiszke & Struzynska-Kujalowiez,2007)。从横断研究结果来看,自我效能感有利于青少年的自尊,从而体验到更多的积极情感和更少的消极情感(e.g.,黄飞,张建新,2010)。而纵向研究发现,能动性对于青少年自尊的发展表现出性别差异,男青少年的能动性对于将来的自尊的预测存在,而女青少年则不显著(Stein,Neweomb,& Bentler,1992)。
  在Foa和Foa的社会交换理论中,地位是一种资源(参见Cropanzano & Mitchell,2005),在这个政治阶层化和经济交换的社会,尊严的维持和争取与地位的维持和攀升关联紧密。尊严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但是当这种资源用于交换时,常常会伴随消极情感体验。对于地位的操作常用社会经济地位(SES),由受教育水平、经济收入水平、职业、财产等指标度量(Socioeconomic status,2010)。一方面,地位影响自尊,并受到其他因素的调节。比如相对平等主义这一政治经济价值观调节社会经济地位对于自尊的影响(Malka & Miller,2007)。个人经济地位或家庭经济地位对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影响在不同的研究中可能不尽相同,不过一项元分析结果显示,SES对自尊有着显著的效应(d=0.15,r=0.08),尽管这种效应受到年龄、性别、出生年代组、种族等因素的调节(Twenge & Campbell,2002)。另一方面,地位作为调节因素,调节其他变量与自尊的关系。比如,在群际关系中,对内群体的不公正的、歧视性的对待会降低地位相对较低的群体内成员的自尊,而对于地位相对较高的群体的影响不大(Platow,Byme,& Ryan,2005);社会比较方式对于自尊的影响受到所属群体的相对地位的高低的影响(Martinot,Redersdorff,Guimond,& Dif,2002)。上述研究的对象大多为自尊,但也有少量有关尊重和受尊重的研究,比如社会地位是受尊重的积极预测因子(e.g.Triandis,Vassiliou,& Thomanek,1966)。另外,父母的SES会影响子女的自尊(e.g.,Mandara & Murray,2000),而后代的SES也可能同样会到影响父辈人的自尊,正所谓“母以子贵”,但尚缺乏子代对父辈自尊影响的实证研究。或许此类研究在集体主义价值观占优势的社会文化中更具有价值。
  
  4 我们能做什么?
  
  从强调和谐到追求尊严的社会背景中,我们应该意识到,尊严不会仅因客观缜密的研究结果而变化。因此,研究的目标首先应该包括促进“尊严平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普及和实践。也就是说,对尊严开展的理性客观的研究,是为了促进尊严的争取和保护。
  人人都要获得、维护、提升自己的尊严,也要尊重他人获得、维护、提升自己尊严的权利。在追求个人力量和尊严的同时,要尊重自然的规律以及国家的尊严、法律的尊严。只有在人人有尊严的环境中,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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