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息公开角度论网络媒体的公共性_网络媒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本文从信息公开角度,从网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作用、信息公开过程中网络拥有的优势、网络媒体的公共性所面临的挑战等三个方面,论述了信息时代网络媒体的公共性。   【关键词】信息时代 信息公开 网络媒体 公共性
  
  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者,新闻媒体既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又属于信息产业。从媒体――社会层面来看,潘忠党教授在《传播与社会学刊》第六期序言里表述传媒的公共性为“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形成与表达的实践逻辑”。其公共性体现为,传媒服务的对象是公众;传媒服务的平台和话语公开;传媒的使用和运作公正。①Web2.0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具有了更加完备和强大的功能,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最新CNNIC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达到1.55亿),网络在很多公共事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信息公开角度入手,通过分析网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作用、信息公开过程中网络拥有的优势、网络媒体的公共性所面临的挑战等三方面,初步阐述了网络媒体作为为公众服务和话语公开的平台所具有的公共性。
  
  一、网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作用
  
  在网络诞生之前,传统媒介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起着很大作用。“民主选举和公共舆论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支力量,并非得力于电视的产生,而是最初的媒介新闻纸和报纸产生之初便有了,即三个多世纪以前”②。但是相对于传统媒介,网络在公共事务中起着更大的作用。近两年出现的“厦门PX事件”、“汶川大地震”、“奥运圣火传递”、“‘躲猫猫’事件”、“新疆7?5事件”等都与网络紧密相关。网络媒介为受众提供了大量信息,有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并形成网络舆论,成为公共事件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之一。当今网络等新型传播手段兴起,是新媒体、传统媒体与民间舆论形成合力的立体式新舆论监督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之一是一开始网络等新媒体介入事件,然后传统媒体跟进报道。
  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为例,在这一巨大灾难面前,网络在国家与社会动员和整合过程中展现出巨大力量。无论是灾情信息的快速传播,还是网民言论的高度责任感,抑或5月19日-21日哀悼日期间网页集体呈现黑白色,都反映了中国社会的语境变化和国民现代意识的提高,对传统媒介的舆论场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新浪网在对该事件的报道中,将“媒介融合”理念具体应用,就内容的深度和形式的多样性来说,在报道过程中均发挥了重要的信息整合作用。
  在网络时代,“公民新闻”(或称“民间新闻”)成为信息公开中的一个亮点。公民新闻是指公民关心身边的公共事务,采集、编辑及传播新闻信息的活动,新闻的发布主要通过网络实现,公民新闻“在网络时代中会成为新闻内容的最大生产者和提供者,也往往成为组织化新闻的‘导火线’或者‘放大器’、‘扬声器’,将来的新闻图景将由民间新闻和职业新闻共同构建”③。
  
  二、信息公开过程中网络拥有的优势
  
  首先,网络具备其他媒介所没有的技术优势。Web2.0带来的技术优势是有目共睹的,目前受到广泛认同的代表形式包括:博客(Blog)、播客(Podcast/Webcast)、即时通讯工具(IM)、社交网络(SNS)、简易聚合(RSS)、维基(Wiki)等。网络使用者通过这些形式可以自由发布信息、表达观点、形成舆论,同时也可以从中获取大量的及时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以及传播速度之快,让传统媒体难以企及。
  其次,网络的独立性所带来的优势。“在网络环境下,公共空间更能独立于政权及市场之外,摆脱了政治和经济力量的控制,提供了一个自由辩论的场地”④。网络具备了平等、公开的特点,这些特点使信息自由流通、及时更新,为受众提供了更广阔的表达空间。如BBS给网民营造了一个群体交往的新空间,其信息传播扩大了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网络传播中的对话精神是其另一特点,对话使信息自由流通,使网络更加活跃与透明。个人与他人“共在”网络空间中,构成主体间(际)的“网际共在”结构。“‘网际共在’的最突出表现就是对话,个人不再淹没在大众传播下,作为受众的普遍性中,个人的‘个人性’得到了充分的张扬,从而体现出后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真正的个人化’”⑤。
  第三,网络使用者具有较高的媒介素养。媒介的使用与受众的年龄及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越有可能看关于公共事务的新闻和社论、严肃的专栏和读者来信。受过高等教育的受众更倾向于公共电视,一种提供较少娱乐、更关注公共事务,强调节目教育功能的媒介”⑥。据CNNIC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受教育程度为高中(中专)的比例最高,占到29.3%,其次是大专和本科。我国的网络使用者年龄主要是分布在20至40岁的中青年,大部分网民具有中等以上教育水平,他们对公共事件的关注度较高,他们的沟通及辩论也确实多是理性和具有建设性的。
  
  三、网络媒体的公共性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网络能否真正独立。哈贝马斯在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中,担心资本主义制度会吞没公共领域的存在,公共媒介是公共领域的一种媒介表现形式。“被社会组织强占的,而且在集体性私人利益的压力下被权力化的公共领域,只有在它本身完全满足公共性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超出纯粹参与政治妥协之外的政治批判功能和监督功能”⑦。“镣铐戴得太多,注定跳不出美妙的舞姿”,网络媒介如果太依赖于政府或者财团,便会丧失拥有的独立性特征,无法实现信息公开和为民服务。要解决这一问题,仍然要从“公共性”着手,重建公共领域,一方面是重建批判的公共性,另一方面是重新理解公共舆论的概念。
  其次,网络传播的尺度不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传播提供了保障,但是网络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规范了秘密与公开信息的界限,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还应当有更加明确的限定。
  最后,公开信息过犹不及。2009年发生的“艾滋女”事件属于滥用网络功能实现个人低级趣味的典型,对整个网络环境和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这说明信息公开并非只有优点。“近年来,公共议论的杀伤力不断加码,无良炒作开始朝专业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如果没有文化基因上的‘刮骨疗伤’,言论超限战会再次发生,那就不可能净化公共议论”⑧。“艾滋女”事件同样说明,网民媒介素养虽有整体提高,但是仍然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文明,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恶性炒作等行为仍然存在。在发布信息过程中,网络的虚拟性给信息公开造成了阻碍。网络对话具有双重性,出于“网际共在”的虚拟性及其导致的弱主体性,网际主体采取匿名的方式“出场”,也可能使网络对话部分地丧失掉意义寄托和价值诉求的公共有效性。
  从网络传播的现状来看,网络在信息公开和形成舆论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这是由它自身的优越条件和相关的外部条件共同形成的。网络媒体的公共性的发挥,仍然要注意处理好自身与政府、利益集团、公众以及网络传播规律的多种关系。■
  (本文由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教师徐文策指导,属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8SJB8600002)
  
  参考文献
  ①潘忠党:《传媒的公共性与中国传媒改革的再起步》,《传播与社会学刊》第六期序言,2007年第4期
  ②⑥Wilbur Schramm&William E. Porter:《Men,Women,Message,and Media》,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1页,146页
  ③杨保军:《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最新报告2009》,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④宋正伟、陈少华,《网络媒介的公共领域――由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谈起》,《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30页
  ⑤李智,《论网络传播中的对话精神》,《人文杂志》,2007年第2期,第188页
  ⑦哈贝马斯、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
  ⑧笑蜀,《民间话语暴力跟滥用公权一样恐怖》,《南方周末》,2009.3.26
  (作者: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2007级学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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