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中的李庄案】 李庄案中的数字

发布时间:2020-02-14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李庄案,一个司法事件引发了一场公共争论。控辩双方的权利平衡,司法程序的政治干扰,媒体报道的舆论导向……李庄案还在持续发酵中。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30分,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阵容强大,庭审辩论,异常激烈。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员,曾经代理过包括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等大量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男一名辩护律师是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有西律师。重庆方面则派出了全国“十佳”公诉人、重庆检察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幺宁。
  李庄于2009年12月12日晚,在北京被重庆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次日,重庆检察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对李庄颁发批捕令。 检举李庄的正是他的委托人,涉黑案主犯龚刚模。龚刚模表示,在先后三次的会见中,李庄教唆其以“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之前的口供,并要求伤情检查,拖延开庭时间,还为其编造有利于自己的“假口供”。龚刚模之所以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除了怕作假证一事败露会加重刑责以外,更由于李庄先后让他签署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他害怕李庄以此向其家人及朋友勒索钱财。
  
  高调的争论
  
  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题为《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一文。文中引用了一些龚刚模的证词,指责李庄“一手‘捞人’一手‘捞钱’”的种种不法行为。该报道还称,李庄曾向自己的同行们发出“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字样的短信(后证实此说不实);并称“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矛头直指整个律师界的职业操守。
  当天,浙江律师陈有西即在其学术网上发表《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对该文进行了猛烈批评。2009年12月17日,《新京报》发文影射某媒体2009年12月14日发表的报道基本与重庆警方提供的通稿一致,而据《新京报》调查,重庆方面的通稿与龚刚模口供有所出入,更对行文之中对未经审判确立罪行的嫌疑人使用大量定性词语表示质疑。
  但另一方面,很多网友对李庄被捕拍手称快。天涯论坛上就有不少网友贴出大量叙述律师种种恶行的帖子,并表示支持重庆警方打击律师的非法行为。陈有西网页上也有网友发帖称“律师黑吃黑,勾结法官,金钱司法,已是行内规矩,犯罪是必然的,被捕是偶然的”。
  热闹了几个月的重庆打黑行动,又一次成为了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一时之间,舆论哗然;各方观点,针锋相对。李庄案的每一步进展都引起公众的热烈讨论。
  
  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李庄被批捕,首先引发的讨论是“程序正义”问题。从李庄被捕到30日开庭,只有半个月时间,给辩护律师取证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时间之短,行动之快,不禁给舆论造成“公正与否”的担忧。
  重庆公安、检察机构系龚刚模案的控方,是李庄辩护中的对手,与李庄伪证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也是李庄伪证的“受害人”。由重庆方面对李庄进行审理,也引发人们对于司法机构是否能够保持中立的忧虑。
  李庄被捕三天后,11个地区的20余名律师就联名提出《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并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建议公安部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调查李庄案。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21日也以“受害人不能审理加害者”的理由申请异地审理。次日,该申请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驳回。
  2009年12月25日宣布加入李庄案辩护律师行列的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在接受《世界博览》采访的时候表示,要求重庆法院回避本案审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的回避制度仅要求如果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予以回避。除非在法院院长与案件有关时,才能申请法院回避。要求重庆江北法院回避虽在情理之中,却并不十分符合现有法律,驳回异地审理请求也无可厚非。现在实行的一些腐败案异地审理,都是官方安排的,几乎没有因申请而成功的。
  2009年12月30日的庭审,李庄辩护律师申请出庭的8名证人,包括龚刚模等7名在押嫌疑人及龚刚模之妻,无一出现在法庭上。据称,他们在接到法院通知后,都“不愿出庭作证”。这不禁又引起人们对“程序公正”的种种猜测。
  对于重庆雷厉风行的打黑行动,各方舆论一直是一边拍手叫好,一边担忧程序公正。李庄案无疑又成了一块激起千层浪的石头。一时之间,关于涉黑案辩护律师取证难,会见当事人被监视等等报道,再度见诸各大媒体。李庄案的程序公正问题,俨然被视为重庆打黑行动,乃至司法体系公正与否的试金石。
  陈有西认为,没有程序正义就无法确保实体正义,无论是李庄,或是其他嫌疑人,在定罪之前还都只是嫌疑人,媒体不能先把他定性为一个罪犯。也唯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重庆打黑行动的成果。
  
  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
  
  在陈有西看来,李庄案的抗辩关键却不单是“程序正义”,而是本案根本上就不应当立案。他坚持认为,伪证罪应该在律师向法院提交虚假伪造的证据之后才能成立。而龚刚模案尚在取证阶段,一个控方证人都没有见过,任何笔录都没有形成,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根本没有出现证据,何来伪证罪?
  但重庆方面认为,他们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链。目前向媒体披露的证据包括龚刚模和其他四五位相关人士的证词。其中大量证词指证李庄“教唆”龚刚模以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之前供词。
  而陈有西认为,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法定职责就是尽一切可能合法地为委托人洗脱罪责。即便其委托人确实有罪,律师在辩护的时候也必须站在委托人立场。 “教委托人在法庭上以对自己有利的方法应对,比如让龚刚模推翻对自己不利的供词,大声说出被刑讯逼供真相,演示出逼供过程,恰恰是律师应该做的,”陈有西说。
  李庄的其他值得商榷的行为还包括,叫龚刚模对除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行贿罪以外的指控说“不知道”,隐瞒其他犯人供词中没有提及的罪行。陈有西认为,指示委托人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也许不合职业道德,但不构成犯罪,因为检举犯罪和搜集证据,是公安、检察机关的事。律师没有指控犯罪的责任。
  有媒体报道,李庄先后三次向龚刚模亲属索要钱财,总额达150万元之巨,让人感叹李律师的“捞钱”之道。陈有西则认为,费用问题是否存在异议都不是犯罪问题,而是职业道德问题,律师乱收费可以 由律师协会进行规范。而据他了解,本案刑事辩护费并不高,150万包括了民事代理、民事反诉案、法律顾问等民事合同。
  
  刑法第306条与辩护权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规定正是李庄被批捕的依据。而这条规定是否合宜也成为了李庄案的另一个讨论热点。
  对于第306条规定的讨论在法律界由来已久。根据相关方面的统计,自1997年实施该条规定以来,全国约有数百名律师冈伪证罪身陷囹圄,约占律师犯罪中的80%。该条法律因此被律师界喻为“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 虽然很多律师后来被确定无罪,却从此退出刑事案件辩护的行列,造成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出庭率下降。
  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向“两会”提出“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议案。陈有西律师也对此条法律危及律师的辩护权颇多微词: “当事人在羁押中,我们做律师的就必须为他搜集有利的证据,但现在律师找了和控方相反的证据,控方就有可能说律师是伪证或妨害证据罪。”
  “如果李庄的案子被判有罪,就成了舆论上的一种定调,刑诉法修改至少又要推迟五至十年。这将严重伤害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以后就更没人愿意为刑事案辩护了。长此以往,会引起人权的倒退。”陈有西表示这也是他决定加入李庄案辩护律师行列的重要原因。
  但也有专家认为,被起诉伪证罪的律师们自己行为上也多少有不合规矩的地方,如果取消第306条规定,会减少对律师的规范效应。但第306条也确实有待完善。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曾经建议,在依据第306条时,原来案件的侦查员不应该再参加对律师的侦查,原来的公诉人更不应该参加对案件的起诉,甚至检察院本身都应该变更管辖。其次,能不能把律师送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恐怕不应该取决于公检机关,而应该由法院决定,这才能缓解滥用追诉权的情况。
  李庄是合法执业,违反了律师职业规范,还是触犯了法律?审判过程是否合乎程序的公正性?程序公正对司法建设有何意义?《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本身是否合理?应该予以撤销还是修改完善?刑事案件中,控方、辩方是否存在着先天的权利不平衡?媒体反映的是大众意志,还是大为操控下的舆论制造?李庄案持续发酵中,俨然已经成为公众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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