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出台对高校人事管理的影响浅析

发布时间:2019-08-16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 《条例》出台,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将使高校的身份更加明确,但是权力职责不清给实际操作带来冲突。由 “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化,将更有利于日常管理与效率提高,但高校工作的特殊性给岗位分析带来难度。在人事管理环节将有法可依,趋于公正公平,但相对于高校工作考核环节无法实现实际效果。聘任合同制度为目前还未进入正式编制之外的员工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聘任合同还不能完全规范和减少人事管理难度。薪酬与福利制度的规定必然从形式体系上改变高校人事管理的相应内容,但是不能从根本上取得实效。
  [关键词] 条例 高校人事管理
  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进程终于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对事业单位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作为事业单位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立高等院校,将会受到什么影响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在高等学校管理领域目前亟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事业单位和《条例》概述
  事业单位的概念是中国独有。它一般是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是国家机构的分支。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服务性、公益性、知识密集性是此类单位的典型特征。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普遍存在政事不分、人浮于事、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效率低下等问题。
  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于2008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从管理体制、招聘与上岗制度、考核和培训、奖励和处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
  我国高校在人事管理方面的现实状态
  公立高等学校是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这个特殊身份让高校人事管理现实中的运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体制上,由于受事业单位体制限制,政府与公立高校人事管理权不明晰
  在现行制度下,高校的事业编制受政府的严格控制,用人数量与规模取决于编制而不是实际的需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编制聘任、职员制度、工资等仍以行政管理为主,干预甚至以行政措施直接指令学校。这对高校的人员管理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高校自主权的不明晰和不确定性给人事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一度出现了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和学校自主人事改革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情况。与之相应的为了弥补编制问题而被很多高校采用的人事代理制度在实施中也由于受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的影响而社会认可度不高,人事代理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归属感和稳定感,同时待遇的差别也影响其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这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与政府在授权与监管上权力不明晰的结果。
  2.在聘用制度上,不利于人才流动和日常管理
  目前,高校进人,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录用手续,高校选人、进人缺少自主性。二是由于组织与管理形式的过于统一,环节较多,时间过长,难以满足学校用人的所急。三是单一的用人方式导致人才的使用权与所有权高度集中,教师不能自由择业,学校不能自主择人,人才不能合理流动,个人价值不能充分体现;个人与单位具有强烈的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依附关系,员工只要不犯重大错误,一般是进人容易辞退难,造成学校机构臃肿,负担沉重;由于用人实质上的终身制,使教职工缺乏责任感、危机感和竞争意识,办学资源难以优化,学校管理效能低下,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3.考核与激励机制无法切实地反映高校工作的特殊性和特殊要求
  高校的考核仍然主要按照事业单位考核办法,以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定考核等次。但是这种考核无法客观衡量和考核高校教师的工作情况。高校工作是知识密集性、科研性和教学性特点共存的工作。目前的考核与激励主要还是在量化层面。因此在教师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上就存在两极现象,无法杜绝不良现象,同时也不能很好地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4.薪酬与福利制度未完全起到应有作用
  高校的薪酬和福利制度也是由于其事业单位性质而有所限制。其中工资发放渠道,工资水平,工资的计算体系等内容需要与国家相关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相符合,因此高校的薪酬体系很大程度上无法根据学校自身的状况进行调整和管理,因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有效管理职工的目的。在福利制度方面,不排除沿用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如医疗保险,养老金制度等,对于职工来说是一定的福利保障,但是随着其他企业和公务员系列的发展与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已经失去优势。
  《条例》出台对高校的影响及其矛盾
  1.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将使高校的身份更加明确,但是权力职责不清给实际操作带来冲突
  事业单位改革对事业进行了分类,行政类事业单位可直接并入机关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直接转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本次的条例适用于分类改革后的事业单位。高校的公益服务性使他首当其冲地属于事业单位之列。条例的实行将使高校的事业单位地位法制化。条例同时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制化的规定对于其他事业单位管理是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对于高校则有可能成为瓶颈。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的人事权除校长的任命外,应该全部属于高校。但由于行政干预和权力划分问题,高校的人事自主权一直是个难题。在没有明确高校自主权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的法制化有可能使得高校的人事权力进一步缩水,进而高校的自主管理与政府管理的冲突更加加剧。
  2.由 “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化,将更有利于日常管理与效率提高,但高校工作的特殊性给岗位分析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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