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财经法规(17)】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停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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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与国家预算管理有关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1.《预算法》

  现行的《预算法》为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位: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2.《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日制定并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并于1995年11 月22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注意】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没有“行政法规”。

  1.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部长令)

  由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制定,包括:《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补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提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①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

  条件获取的;

  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站在供应商的角度

  (3)公正原则——站在采购人的角度

  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1.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2.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四)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五)政府采购方式

  【例题6·判断题】A大学曾于2009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B公司购买化学实验室的专用设备,价值为12万元。2011年1月A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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