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与公安法概念辨析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 要:明晰警察法与公安法的概念是当前我国进行公安学理论研究与深化公安法治化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从中外历史传统、我国立法现状、“警察”与“公安”词义本身角度看,二者应是内容上的交叉关系和法律效力等级上的平等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语境下,有警察法也应当有公安法。
  关键词:警察;公安;警察法;公安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03-02
  作者简介:王阳(1989-),女,汉族,陕西宝鸡人,法学硕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公安学、警察法学。
  一、警察法的概念
  (一)从立法现状分析
  根据法学理论和公安学基础理论,结合当前我国警察立法的现状,警察法的概念应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
  狭义的警察法特指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其共有八章五十二条,明确了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劳教机关(已废除)、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并从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警察工作和警察队伍建设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是一部以普遍意义上的警察职业为对象,对其职业活动进行规范的警察职业法。
  中义的警察法指《武装警察法》,这是由武警地位和性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是人民警察之外的我国警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武装警察法》与《人民警察法》一样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地位和作用上看二者都可以简称为“警察法”。但武警和人民警察分别隶属于军队和公务员两个不同的人事管理序列。武警部队官兵是军人,实行将、校、尉、士官、兵的警衔制度,由武警内卫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三大类组成,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①而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的司法警察构成,那么从组织管理上看,武警名为警察,实为军人,《武装警察法》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警察法”。
  广义警察法,是指警察机关与警察人员为达成警察任务、行使警察职权,于执行职务时所依据或执行的一切法规范的总称。根据警察法规范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警察法、国安机关警察法、司法机关警察法;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警察组织法、警察行政法、警察刑事法、警务保障法、警察监督法;根据警察法作用不同可以分为警察实体法、警察程序法。
  (二)从“警察”的内涵分析
  “警察”一词内涵丰富,从词义上看,“警察”,“警”之于前,“察”之于后,“警者,做戒也;察者,审视也。做戒实为预防;而审视乃在处理之适当。是故警察者,其作用乃在事前应当机警预防一切危害事情之发生,而事后则当详明审察事情之是非,以为处理。”简言之,词面含义上的警察体现了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的警察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围绕“警察”的核心,现代各国各地区都建立了正式的警察制度、警察机关,也形成了专门从事警察工作的职业群体,从警察行为和警察主体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能够更加直观地认识理解警察的概念——警察是国家以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为目而组建的享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社会治安力量,其通过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进行执法或管理活动,是进行社会安全管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业群体。那么,能够称之为“警察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是一部对警察职业群体的职业活动和组织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警察职业法。
  二、公安法的概念
  (一)从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安法,但从新中国成立以前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设立的治安保卫机关的职能性质以及配套的治安、保安法律法规的内容和作用看,我国有公安法的法文化渊源。从1927年的中央特委下设保卫科(特科),到土地革命时期党在根据地建立了公安保卫组织,都是党的安全保卫机关。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使用“公安”,此后各根据地先后成立了公安局,并颁布了大量的公安法规。在既有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理论和公安学基本原理以及当前我国公安立法的现状,公安法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公安法特指作为公安制度基本法的具体法律文件,即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它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法律地位应当是我国公安制度、公共安全关系、公安队伍建设等方面基础性、主干性的法律。并且在“新国家安全观”中,公安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安全作为一种“内源性非传统安全”被纳入了国家安全的范畴,公安法作为调整社会公共安全关系的法律,还应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二级部门法。广义的公安法是调整公共安全关系,确立公安机关性质、职能、任务,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不同部门(公安行政法、公安法刑事法)、不同内容、不同效力层次的公安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又可以称之为公安法律体系或者公安法律部门。
  (二)从“公安”的内涵分析
  “公安”一词包括了“公”和“安”。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公”即“平分也”,表示共同的、公正的、无私的意思。“安”即定也,表示平静、稳定、安定的意思。那么,“公安”即表示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社会整体的安定与安全的状态。
  仅从字面上来解释公安是远远不够的,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主要活动是公安工作,明晰公安机关、公共安全、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理解和认识“公安”内涵的是三个重要面向。首先,“公安”作为机构的名称时,就是公安机关,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是公安机关内部权责明晰、具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工作机构,是实施公安工作的载体;其次,从字面含义看“公安”相当于“公共安全”的简称,结合我国公安的职责和任务,公安应特指作为狭义公共安全的社会公共安全,内容等同于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害的客体,即人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事件。再次,“公安”作为预防、打击和惩治犯罪为的实践活动时特指公安工作。具体来说,公安工作是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标和对象,通过政治、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职责的专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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