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 要:依法治国有效开展以来,我国针对国家内部法律建设与法律调整日趋完善。在实现法律合理化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学建设对其发挥正确引导作用,保证不适于监禁处罚犯罪者社区引导效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此,本文借由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分析其于社会落实的优势所在,再深入剖析我国当前应用社区矫正尚存不足,从法律、认知、素养、方法四个角度出发,科学引导社区矫正的刑法支撑建设,以便其适用于中国法律惩罚及改造现况,支撑司法的公正性与民主化。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法理学;分析研究
社区矫正制度,其是针对不适于监禁处罚(其包括不适合及不再适合)的犯人,对其采取社区矫正手段实施处罚的刑法体系。由于其归类于刑法范畴,因此需专业政府机构联合有资质的社会部门进行共同运作,确保于矫正期限内,受罚者可借由社区矫正导正自身思想偏差及认知错误,并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悔罪,从而保证法律处罚与法律纠正发挥积极功效,实现监外教育引导职能。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目的本在于免除监内处罚致使恶性认知滋生所引起的法律矫正效果下降,借由民本理论思想,保证以人为本的有效落实,就不适于监禁处罚犯罪者实施社区矫正,令其接触并认知社会正向思考,了然自身错误严重性,从而于社会协助下,导正错误认知,了解法律权威,从而改造自身缺点,悔过犯罪行为,最终确保司法改造效果逐步凸显。综合以上内容可知,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社会与司法机构巧妙合作所打造的惩罚手段,其意在借由社会感化辅助教育改造,从而提升犯罪者悔过改造效果,令其刑满释放后积极投入于社会活动中,并为社会正向发展付出自身力量。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特征
社区矫正制度是引导不适于监禁处罚的犯罪者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认真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特征可知,其本身囊括特性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惩罚性。作为刑法惩罚手段中重要的一环,社区矫正其本身便是刑法惩罚的手段之一,其借由社区矫正这一途径,通过管理与监督被矫正者的社区服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与相应法律权利来实现监外惩罚效果。其二、非监禁刑。虽然社区矫正是刑法惩罚手段的重要内容,然而其有别于监狱惩罚的重点在于其本身具有非监禁性,因此不用受监狱禁锢自由,拥有相对的自由权利。由此可见,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并未受过多服刑不良影响影响,令其积极接触社会正确思想,可有助于其更好的回归社会,作用社会,回报社会。其三、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制度的根本性质便是社区的处罚参与。虽然犯罪者其犯罪行为应由个人承担,然而其犯罪行为的滋生却与环境脱不开关系。对此,社区参与到犯罪行为的处罚之上,不但可矫正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能令相关社区引以为戒,作为社会法制宣传工作,积极走访关怀问题单位,从而协助有关部门防微杜渐,推动和谐社会的稳定建设。其四、针对性。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基础在于对不适于监狱监管犯人的社区矫正,该基础注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其本身具有極强的针对性。故此,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者普遍应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高、社会危害性低微等条件。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制度所规定的社区矫正行为,其基本特征的概括分析主要围绕于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之上,具备非主观故意且犯罪结果影响不恶劣,犯罪情结轻微的非适于监禁处罚犯罪者,对其进行社区参与的社区矫正,确保惩罚同时的非监禁性引导行为,并确保其于服刑期满后可更高效的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将可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制定价值。
二、社区矫正制度执行优势
熟悉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特征后不难发现,其矫正制度的协力组织包括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社会结构等多方面,是全社会参与犯罪处罚及犯罪疏导的典型体现。然而,不遗余力的推动多部门通力合作,其所起到的犯罪处罚及犯罪疏导成效是否尽如人意,便是衡量其推行作用的重要考量。就此,细致分析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优势不难看出,社区矫正对敦促犯罪者犯罪认知及行为改造具有较为良好的引导效果,其便是多方合作的价值体现之一。参与社会矫正的犯罪人员,在其与社区内部服刑的过程中,将会受到来自社会及社区的充分帮助与支持,并敦促其有效参与到社会服务之中,从未逐步接受社会中正确的认知引导,便于其更好了解社会,更好感受社会支持。相对的,不与服刑人员同处一室,也避免了其接受负面的错误思想,免于其教养改造成果不佳现象产生。由此可见,接触正确思想,规避错误思想,是社区矫正制度所要营造的社会氛围,从而更便于引导犯罪人员认知并认可社会,进而心甘情愿的改正错误,回归社会。与此同时,社会矫正制度的有效开展,可更便于不适于监禁惩罚的犯罪群体融入到社会服务之中,借由限制其相应权利,赋予其相对自由,从而令其即能有效接受处罚,又可不脱离社会基本活动,并且可令其无需背井离乡,既保证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又体现出法律的民主与自由。借由社区矫正制度,犯罪者在改造自身思想认知的同时,也将左右周遭人们的思想认知,令其更积极,更配合社会制度引导,从而尽量稳定社会建设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环境构筑。当然,将不适于进行监禁处罚的轻微犯交由社区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有效节约国家司法成本,协助司法机构规划司法资源,进而投入到更需要司法资源的场所。众所周知,监狱监管所需投入的司法资源来自于安全监管与合理处置,同时也包括了监狱生活的正常开支,将不适于监狱监管的轻微犯罪者返回社区进行矫正监管,可大大减轻司法开支压力。相对的,社区除日常监管以外,不用负担犯罪者其他经济开支,可大大减少经济投入,从而便于更好的利用相应资源,投入其他需要场合。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制度落实应用可有效引导犯罪者改造、促进社会稳定、节约司法资源浪费,对我国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三、社区矫正制度尚存不足
(一)立法科学性有待完善
社区矫正虽然拥有诸多优良之处,然而于我国立法制度中,社区矫正制度立法阶段的水平还有着加大的进步空间,其立法的技术支持还有待完善。这主要包括现有法律条文中的语言、措辞的恰当使用与准确性,以及其界定标准与衡量尺度的正确掌握。目前,于我国应用社区矫正,其立法的科学性仍需进一步完善,即使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然而其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应用范围及应用内容却并未进行进一步规定,纵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相关执法依据,却仍显刑法支持力度不足,界定科学欠佳等现实情况。如此司法漏洞,将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从而降低社区矫正制度应用价值,造成社会危害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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