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辞职的有补偿金吗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个案急呈
  申请人贺某系某单位职工,到单位工作3个月后向单位提出辞职,理由是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贺某据此向单位提出支付经济补偿,被单位拒绝后,贺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至今也没弄清楚单位为什么不跟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我能力不足还是我得罪了哪位領导?现在我认了,不跟我签合同,我辞职还不行吗?但我不能白辞职,我要单位给我经济补偿。
  被诉人
  申诉人主动提出辞职,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我们没有听说哪个员工主动辞职,单位还要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的!我相信仲裁庭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仲裁庭
  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没有支持贺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本案中的贺某是因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其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但这对单位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劳动者请求裁决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或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某一项提出辞职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有可能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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