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明:一个中国学人眼中的萨拉蒙教授和他的新著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1994年,《全球公民社会》的作者莱斯特•M•萨拉蒙教授(以下简称萨拉蒙)指出:“事实上,真正的‘全球结社革命’已经出现,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出现大量的有组织的私人活动和自愿活动的高潮。”十三年过去了,历史已证实了萨拉蒙教授的推断是正确的。

  翻开刚刚出版的“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中文版一书,很多往事浮在我面前,1999年5月15日,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民促会)郭力副秘书长和我访问世界银行公民社会部门,接待我们的世界银行官员介绍:在1999年7月15日在北京将召开中国首次非营利组织国际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中,我认识了会议的主办者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王名教授,同时还结识了此次会议的主旨发言者,来自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萨拉蒙教授,印象中萨拉蒙教授秀发中黑色为主略带有花白,显得年轻、精神并有魅力,时隔6年,即2005年7月11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会议厅内第十七届国际公益学者会议上,萨拉蒙教授和王名教授作为会议的共同主席同台主持,我细细观察萨拉蒙教授,六年前的秀发已完全变白了,银发标志着他已为长者,不过思路依然敏捷。这一次会议期间,萨拉蒙教授以及参加会议的全体代表分两批参观了民促会并与民促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两个小时的充分交流,从而打消了萨拉蒙教授对访问民促会前的疑问,他认为具有一定政府背景的民促会一定是官气十足、不可苟同,当他和他们的同事在民促会了解到有两名外国专家作为顾问从事日常工作,还有来自海外的志愿者在民促会工作,还有民促会业务工作的展板,更令他惊讶不已的是在民促会拥有良好的非营利组织的环境,开放的思想,不同的文化和理念的讨论,还有不同观点的碰撞和交流,他欣然改变了对民促会的印象;
在这次交流会上,萨拉蒙教授也带来了他们的新作“全球公民社会”英文版,我的同事也欣然购买了一本。正因为这次交流,我有机会也很荣幸地应萨拉蒙教授的邀请作为中国民间组织的唯一代表参加了在2005年9月20日在泰国曼谷由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和霍普金斯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共同召开的《国家帐户系统非营利组织手册》培训和研讨会,参加这次研讨活动的还有来自政府界的代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李勇副局长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预算司齐舒畅助理巡视员,学术界的代表王名教授。除了两天的大会,萨拉蒙教授还特意安排了与中国代表的专门会议,萨拉蒙教授与中国代表就中国非营利部门的国家统计开展交流、探讨和对话。我作为翻译对萨拉蒙教授的一句话至今难以忘怀,他说“研究和推广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工作,从十多年前的黑发已变成了白发”。这一字之差凝聚了萨拉蒙教授为了追求对全球公民社会量化研究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和辛勤劳动。看到这一本普普通通书时,我对萨拉蒙教授的个人人格的敬佩油然而升。当在2005年底王名教授邀请我为这本书的中文版担任英文审校工作时,我已没有任何理由来拒绝。我已从英文版的阅读中感到这本书的意义深远,应该有必要让研究非营利部门的中国学者、从事非营利部门实践的中国NGO实践者和从事政府管理的公务员以及所有关心中国非营利部门发展的社会贤达们了解和知道。

  2006年初,我开始阅读《全球公民社会》中文版初稿,欣慰之余感到担忧,这本书的第一次翻译是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志愿完成的,此书内容翻译中出现的专业性、国际性和多样性,审核初稿的难度也是显而易见的,顿然又感到如何准确的完成校对工作有些力不从心,幸运的是此书审校的合作者陈一梅女士的认真和深厚的外语功底以及我们团队的合作,比较圆满地完成了这一本书的翻译和审校工作。作为本书的审校之一,我重读今天的中文版之后,有很多体会要与读者们分享。

  关于《全球公民社会》一书中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完全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内容,书中运用定量文字描述替代了传统学者对非营利部门的认识和理解。例如耶鲁大学社会暨政策研究中心“非营利组织计划书”创办人约翰•G•西蒙教授(silk,1999)认为:即使在没有人刻意描述、宣导、鼓吹的状况下,难以计数的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早已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开展了教育、医疗、娱乐、保护自然资源、维护人类尊严与人权……等种种疗病止伤的工作,以及开创或实验、孕育政府的主要政策方向,并刺激商业部门开发新市场的商机;
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得•F•德鲁克教授(Peter•F•Drucker)也明确的指出(余佩译,1994)非营利组织是一种点化人类的媒介,它们的共通性在于提供社会变迁,造就脱胎换骨的人类。麻省理工大学政治学教授迈龙•韦纳(Myron•E•Weiner,1990)更进一步地揭示:非营利组织提供各式服务或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动力,可以追溯到一种基本的意识形态,亦即“促成社会上每一个人生活品质的最高水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定性描述非营利组织部门常常会使所有的读者看到一种雾里看花的感受和体会。而《全球公民社会》一书中则引用了大量的实证数据来描述非营利部门经济地位与社会作用。根据萨拉蒙教授领导的团队收集了36个国家公民社会部门的规模具体数据(约1995~2000年),公民社会部门总支出达到了1.3万亿美元,占这些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相加之和的5.4%,拥有4550万相当全职从业人员的就业规模,这里包括2530万全职雇员,2020万相当全职志愿者。这意味着公民社会部门从业人员平均是经济活跃人口的4.51%,或者说平均起来每20个经济活跃人口里几乎就有一位;
多出公共设施部门(水电)就业人数近8倍,和建筑业几乎相等,相当于制造业近1半的就业人口。又对于志愿者这支庞大的支持公民社会发展的队伍,也证实了公民社会组织有能力动员大量的志愿资源,事实上,在36个国家的公民社会从事志愿工作的实际人数估计至少达1.32亿,相当与这些国家约10%的成年人口。以上数据足以回答前面三位教授所难以说明的问题。

  书中第二章对公民社会的量化,即约翰•霍普金斯全球公民社会指数的描述更令人振奋。这一个指数的构建打破了传统理论对公民社会的描述和论证。根据台湾学者官有垣教授将非营利组织相关理论的归类分析,总结为三大观点,第一,经济学观点,包括公共财政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消费者控制理论和供给面的诠释;
第二,政治学观点,包括搭便车的问题、类同限制、多样化、实践与创新以及科层化;
第三,社会学的观点、包括历史的观点、制度理论和生态学观点。(萧新煌2000)官有垣教授的综述全面而到位,但有些遗憾,未能发现这些非营利部门的指数和标准,而萨拉蒙教授创建的约翰•霍普金斯全球公民社会指数恰好弥补了这一缺憾,即从概念化至操作化又上升到集合(即由指标到指数)。具体内容体现如下:

  第一,概念化。给公民社会下一个可行的定义,具体有五方面的体现:(1)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或结构式关系(structural relationships)的一定人群;
(2)私人的(private,即非政府机关的部分);(3)没有利润分配(not Profit distributing);(4)自行管治(self-governing);(5)志愿地构成和靠资源支持的(voluntarily constituted and supported)。这样的定义使人感到看得见摸得着,即把焦点放在组织上使定义更为具体,将概念的理解更为结合实际,同时又将能把组织的定义所包括的千姿百态的各种实体容纳进来。

  第二,操作化。(1)概念走向指标。客观来讲,由概念转向指标并不是一件易事。因为公民社会的多元化、多样化足以让每一个研究者而望其止步,敬畏之余,萨拉蒙教授并没有放弃,他将这一历史重担作为研究的基本要求进而提出了三个一级指标和十四个二级指标。即(1)公民社会部门的能力(capacity)或规模(scale),包括雇员量、志愿者雇用水平、慈善捐献的金额和多元化程度四个二级指标加以量化。(2)公民社会部门的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或持久力(staying power)包括自我运营收入、政府的支持、公众参与力度和法律环境四个二级指标加以明确。(3)公民社会部门的影响力(Impact),包括经济上的贡献以“附加价值”来衡量,人类基本服务的贡献以主要人类基本服务的领域,从业人员中非营利部门从业人数所占的份数来量度,在倡导和表达的贡献以公民社会组织雇员和志愿者在这类活动投入的人力来量度。公众参与以机构会员量来体现,关键职能的表现由活动领域研究来表现共六个二级指标来衡量。以上指标的量化客观上并不可能绝对准确,但至少有个数量的概念。即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统计学、计量经济学融合在一块,给读者以一个全新的概念来分析和证明非营利部门的存在价值。

  第三,集合,由指标到指数。构建一个指数的最后步骤就是将各种指标集合成一个综合评分,再参照一个固定标准来校准它。其次,将前面陈述的三个维度即能力、可持续性和影响力,对其中的每一维度的各项标准化评分综合成维度评分,最后再将三个维度的评分结果加权平均成这个国家的综合指数评分。而这一个国家评分结果,有三方面突出结果出乎于我们的预料。首先,一向认为公民社会最发达的美国调查得分仅得61分,排名第三,除能力单项排名为第二以外,而可持续发展性只排名第四,影响力仅排名第五;
其次,日本、韩国、菲律宾和印度四国的排名。通常我们均认为菲律宾、印度的公民社会部门均强于日本和韩国,而这数据则显示了相反的结果。最后,阿根廷、坦桑尼亚、南非和乌干达的排名超越了奥地利、日本、韩国和意大利,这四个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即富国俱乐部成员国。因此,以上数据证实了我们传统的判断有误,所以对于非营利部门的国际比较并不能从感性的角度去理解,而更多地需要有充足的数据来证明。

  关于书中第二至第五部分的内容,从区域分布上,填补了非洲板块零的记录,即增加了肯尼亚、南非、坦桑尼亚、乌干达、埃及和摩洛哥六个非洲国家。而这些国家关于非营利部门的基本情况介绍,这有助于中国读者了解非洲地区的公民社会发展情况与世界各国的比较;
与此同时,又展现了亚洲地区非营利部门的基本情况,在“全球公民社会”(萨拉蒙,1999),第一卷当中仅包括一个亚洲国家即日本,而从经济力量分布角度来分析,日本作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来分类的。从地域角度来看到了中国的邻居即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和韩国的公民社会发展情况。这说明公民社会全球化离我们越来越近了,我们视野也更加宽阔了。更让人感到有趣的事,萨拉蒙教授在第五部分又增加了G7成员国意大利,即除了加拿大以外的六大发达国家情况都齐全了;
而对东欧转型国家又增加了波兰,而对北欧国家又增加了挪威。因此,从区域分布上分析,全球公民社会的第二卷外加第一卷(1999版)五大区域的各典型国家公民社会发展情况有了较为全面地了解。以上这些内容对中国读者来讲是一件幸事,即“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

  关于《全球公民社会》一书的评价,美国哈佛大学豪瑟非营利组织中心斯瑞拉塔•白利华拉(Srilatha Batliwala)研究员是这样评价的:该书为迎接今天发展中国家非营利部门面临的挑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世界银行主管可持续发展部伊恩•约翰逊(Ian Johnson)副行长认为:公民社会部门在全球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核心的作用。该书为这一现象提供了新的实证证据;
全球赈灾会凯瑟琳•沃夫德(Kathryn Wolford) 会长这样评价该书就公民社会部门的范围、影响和动态收集了越来越多的数据,实务家和决策者从中受益。深入了解该部门是加强其可视度、呼声和影响的强有力的工具。全美洲基金会大卫•瓦伦祖拉(David•Valenzuela)会长则认为:公民社会在当今发展中国家里动员了巨大的社会能量。该书可以说是了解公民社会组织的最有用的路线图。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李勇副局长则指出:全球公民社会一书中关于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法对建立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统计设计指标深受启发。(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王名教授是这样认为的:在这样的历史机遇期,萨拉蒙教授及其合作者们做展现全球公民社会的真实图景及其在比较分析框架下指数化的逻辑,所给予我们的启发和借鉴无疑将是多方面和意义深远的。

  再读萨拉蒙教授《全球公民社会》一书,也感到此书的历史任务并没有完成,此书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国家选择上均留下不少遗憾供后人评价和讨论。就书中部分内容也有值得与作者商榷的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对私立性的解释,即它们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即使它们可以从政府方面取得支持,这一解释本身有不清楚之处,根据公益与私人相对应的原则,这里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从政府方面的支持可理解为非政府组织为政府组织提供服务、咨询和建议而获得的资金支持,是契约关系;
若不是这样,会给读者造成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官、会和民)相对立的意思;
而定义中对非营利分配的解释基本上是客观的。但对于非政府组织停止活动、解散以及破产时,而产生的剩余资产应转移至相对应的宗旨相同或性质相类似的非营利组织,并不能在成员中分配并无说明和解释;
第二,关于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法中第十一类的内容,商业和专业联合会与工会,从字面的理解,这是组织类型,并不是分类原则中领域的概念。因为,商业联合会和专业联合会中也会涉及文化、教育、研究、健康等领域。这就造成了统计的组织与领域相混淆不清的现象;
第三,关于志愿者或志愿组织的认定,这一点有两方面的基本定义,首先是志愿者的认定和评估。其次是志愿者工作时间和转化相当全职人员的标准不清楚。最后是志愿者的工作质量的认定和评估标准,例如志愿者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志愿者在政府部门或企业主办的活动作为志愿者,对其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理解是有较大差别的。第四,本书的遗憾是未能将中国和俄罗斯两个大国的非营利部门的发展情况,与其他各国的比较列入。众所周知,无论是中国还是俄罗斯,非营利部门也处于一个蓬勃发展阶段,其基本特征也与萨拉蒙教授的预测和研究也大同小异,不过作为两个巨大的社会转型国家的非营利性部门研究内容的缺席,无疑来讲也是一个美中不足;
当然,客观上中俄两国对非营利部门的理解与萨拉蒙教授所设计的项目标准依然有相当大差别,还有统计数据不一致,统计标准存在差别。不过我也希望《全球公民社会》第三卷出版时,能够出现中国和俄罗斯,以及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介绍,这便于人们更为全面地了解全球公民社会具有更为深远的战略意义。

  关于本书的翻译,从整体上看,这本书的翻译是严谨和认真的。不过由于参加翻译人员较多,加之不少内容专业性极强,书中内容翻译方面也存在不周之处,出现部分错误也是难免的,其中本书第50页中第三自然段第三行中:在德国,这种法律按“附属部门”(subsidiary)原则被基本社会福利法正式化。这里的“附属部门”若翻译成“辅助性”原则会更为完美。当然作为审校者之一的我,由于知识有限,不少错误之处未能及时纠正,还望读者海涵,并能提出更多的建议为佳。

  总之“全球公民社会”一书中文版在中国的发行,对中国非营利部门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他的作用和成果今天评价过高为时尚早,但我相信,若你通篇读完此书,你一定对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有新的发现!

  

  参考目录:

  [1] Lester•M•Salamon.“The ris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Foreign Affairs Vol.74,NO.3.July/Angust, 1994

  [2] 司徒达贤. 1999.《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 台北.天下远见出版有限公司.

  [3] 萧新煌. 2000.《非营利部门组织与运作》. 台北.巨流图书有限公司.

  [4] (美)莱斯特•M•萨拉蒙,贾西津等译.2002.《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吴玉章.2004.《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6] (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陈一梅等译.黄浩明,陈一梅审校.

  2007.《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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