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继学:经济嬗变:分配与经济权力
发布时间:2020-06-13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比之改革以前,经济体制改革引起分配关系的什么变化,从而对于经济权利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迄今为止,似乎尚不多见人从总体上、深层地对此作理论分析。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探幽钩玄。我以为,探索分配关系的嬗变,也许会加强深化改革理论思路的严整性。
一、理论反思:分配在经济生活中的两个基本功能
从生产到消费看来近在咫尺,但经济生活的一大半乱子由此发生
十数年经济体制改革,将分配理论的研讨带入了多姿多彩的境地。基于此,我想探讨分配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功能,这是不为人们所关注但又相当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从理论上弄清这一问题,对于解决和调整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关系至关重要。
社会经济生活说到底,无非是两极:一极是生产,另一极是消费。生产出的财富到消费,看起来近在咫尺,却是一段不寻常的路,一段充满竞争、屡出事端的路。毫不夸张地说,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半乱子恐怕都由此滋生。分配关系怎样,反向影响生产,正向影响消费。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阻滞产生于两个领域:流通和分配。细究起来,流通受制于分配。改革中流通的膨胀直接诱因不是别的,正是利益分配。分配连结生产与消费,不象流通,有一个直观的实在过程。相反,分配自生产始就形成了潜在格局,在流通中逐渐显露出来;
等到财务阶段,只是技术手段;
它最后在消费中真正地得到实现。[1]
一个人究竟如何获得财富分配的经济权力?
究竟什么因素决定人们在社会财富中占有一定量的份额呢?这是一个古老的争端。尽管方框各织,多数经济学家都赞同如下看法:只有对社会财富的创造给予了投入,才拥有社会财富的索权。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是参与分配的基础。至于什么算经济权力,每种权力从财富中获得多少报酬,那是第二位的问题。大体说来,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构成经济权力的至少有如下几类:(1)直接的、间接的生产劳动;
(2)生产条件(包括物质的、精神文化的,生产资料的、资金的)。如果我们广义地将土地理解为生产条件的话,配第的名言可以简化这里的叙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3)此外,为了使社会财富的创造活动安全、顺达,为社会生产付出必要的非生产劳动也形成对社会财富的经济权利。[2]
经济权利的认同是客观的。尽管在政治权力滥用的情况下,经济权力也会滥用,但是最终会被矫正。经济权力滥用的特征是分配不公,社会生产效率降低。经济权利的基本要求是:它对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必不可少。如果某种投入在社会生产中是不必要的,它就不应当拥有经济权利。
那末,谁在社会生产中投入了生产劳动、生产条件和必要的非生产劳动,谁就拥有了经济权利。藉此,他可以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获取一份。分配,是经济权利的认可、实现。
“个体报酬功能”是分配的第一个基本功能
进一步思索,会得出如下一个结论:分配是对社会财富创造给予了必要投入者的一种报酬。这一点是对每个贡献者而言的。这正是分配的“个体报酬功能”。
——个体报酬功能首先是每个人献力社会生产的内在动因。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每个人倘若只有投入得不到回报,谁还去干这种劳而无获的傻事呢?反过来,如果不问每个人贡献如何,也能得到一份报酬,谁又愿意继续效力呢?投入是自变量,报酬是因变量,两者的内在联系幸运地排除了懒惰、排除了吝啬,形成了促人积极投入的内在机制。为了获取报酬,有力者出力,有智者出智,有财者出财。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还得强调的钱者出钱。投入不同生产要素(包括必要的非生产劳动)者,依据一定原则获取一定报酬。那末,他的经济权力在实现中得到了再生。
——经济权力再生,是个人报酬功能的第二个作用。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如果是劳动力的投入者,有了报酬便有了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动力的再投入有了保障;
如果是资金的投入者,报酬可以用以养活投入者,多余部分还可以扩大资金的再投入量;
如果是某种生产条件、财货的投入,报酬也即可供给投入者消费,又可补偿乃至扩大生产条件、财货的再投入。假如某种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愿意坐吃山空,那末对于劳动力的拥有者来说,他最为不幸,无身外之物养活他;
对于有钱者来说,则是用一点少一点,湖水怕勺舀,总有钱尽日;
而对于有财者来说,其命运与有钱者大抵如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追求经济权利的再生是永恒之势。报酬再生经济权利有三种类型:简单型、扩大型、萎缩型。在正常的经济发展中,一般表现为扩大地再生经济权利。
——个人报酬是量的差别的,差别会引起人们的竞争,这正是个人报酬功能的第三个作用。竞争的刺激来源于报酬量的差别,报酬量又不过是不同投入类型、不同投入量的因变量。那末,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报酬,会出现两种竞争:一是争作获利优厚的生产要素拥有者,如吃力不如吃智,效力不如入股;
二是在同一种经济权利中求扩大投入量。这种竞争,使经济运行凭添活力。
“保障类生存功能”是分配的第二个基本功能
社会经济生活极为复杂,突如其来的天灾人祸会打乱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同的先天赋予、后天条件与机遇,不同的活动过往史,会造成生活水准的天差地别。幸福的生活大体一致,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遭遇。面对被抛出生活轨迹的鳏寡孤独者,面对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不幸者,社会应对其打救、资助。一部人类的文明史,从一定角度看,就是人类对包括救济贫困潦倒者在内的迈向真善美境地的历史。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经济理论反对保障生存,还没有一种社会制度声称排斥贫困。救济贫困、保障生存事实上是社会健康的一个标志。现代社会通常都在财富分配中加进这个职责。这便是分配的“保障类生存功能”。
通体来看,保障类生存有两个内容:一是由个体报酬保障拥有足够个体经济权力的那部分人的生存与发展;
二是由社会保障系统提供资助,保证失去或欠缺个体经济权力的那部分人的生存与发展。既然个体报酬已保障了拥有足够个体经济权利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那末这里讲的保障类生存功能主要是指那些失去或欠缺个体经济权利的社会成员。有一种错觉,似乎社会保障、救济是一种无偿资助,是从社会总体成员创造的财富中白拿一部分给另一些人。其实不然,从社会财富中割出一部分作社会保障、救济金决非没有经济依据。同样地要获取这部分社会财富也有其理由,也有其经济权利。这种经济权力不同于个体获取报酬那种经济权利,它是一种总体经济权利,一种类生存的权力。作为个体的人,以类生存为前提。类生存本身,为个体人的存在提供着类意识、类语言、类行为、类价值、类规范等等即类文化。每个个体都受惠于类,每个个体自然有义务为类生存而贡献一部分财富。既然类生存有从社会财富获取一个份额的经济权力,那这部分财富用于保障类存在便是天经地义的了。
分配,是效率与公正的调节器
时下,效率和公平,被经济学家描述面两难选择的典型议题。[3] 其实,问题有时并不一定有被夸大的那样严峻。联结效率和公平的是分配。分配的两种功能如果得以协调发挥,便是效率和公平的和谐实现。大体说来,个体报酬功能与效率正相关。一当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建立了投入与经济权利的联系,并依据经济权力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占取相应份额,协调发挥了分配的两个功能,从而使效率和公平和谐实现,我们就有理由说:这个社会的分配是有序的。
二、历史追溯:改革前的分配与经济权利
如何认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的分配,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弄清这一问题,对于深入研究分配制度的改革极为重要。本文拟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学术界同仁相切磋。
多数人以为,改革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这是个习非成是的误会
多数人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中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这种看法形成原因有三:其一,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其二,在经济生活中看上去是谁上班谁领工资,谁下地谁得工分,谁干活谁有报酬;
其三,有关文件的定势,报章杂志文章的宣传,理论工作者的论证,加强了上述看法的印象。
这个误会旷日持久,以至在全国多次大型的按劳分配理论讨论会上,也很少有人从误会中顿悟过来。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依据其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深刻分析,预言了未来社会的分配方式: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二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有一定经济条件约束,而不单凭政治主张:(1)生产资料为全社会公共所有;
(2)全体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劳动力由社会有计划地使用;
(3)各尽所能,人人都应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4)劳动是这个社会唯一的经济“特权”。[4]
应该说,这是一组相当严格的充足条件,除去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制度因素外,它实际上是以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的较高文化教育素质为基础的。几十年来,随着一次次政治运动的教育与宣传,当我们愈来愈感到感到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其实远远没有具备上述条件。——首先,生产资料没有达到为全社会公共所有的地步。问题并不在于强制实行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化,而在于在一定生产水准基础上实行何种所有制更富有效率。建国以来的经济史表明,一大二公三纯显得冒进了,实在勉为其难。何况,即令经过人为地拔高,也有两种公有制形式。——其次,正由于国民经济中有着全民所有制即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全体劳动者远未作为一个整体劳动力有效地计划使用。即令国家计委可以在规划的“棋盘”上将全国劳动力统一使用,但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虚似的筹谋,现实经济生活与此相去甚远。——再次,由于资金与生产资料的短缺,长期以来存在着多种形式的非劳动力市场性失业、隐蔽性失业。即令在职职工,由于管理不科学、劳动素质差、原材料短缺诸因素制约,劳动者实在远未各尽所能。至于在农村,我们称之为的“盲流”人口,更是有增无已。
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按劳分配的实行具有“不完全性”
在我看来,在基本上不具备马克思思维推论出的三个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尽管我们在政策中努力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践的冲击却使其发生了很大的形变和质变。这种变化后的分配与按劳分配有多大的差异,长期以来似乎没有多少学者予以探究。或许是出于政治风险,人们大多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只作正面阐释。倒是将这个原则作为政策的决断性人物毛泽东,在他的暮年说过,八级工资制,与旧社会差不多。在当时对现实生活不加分析地一概褒扬的气氛下,一时间这一席话令举国上下震聋发聩。可惜,这种没有分析的论断,后来为理论家们作各种富于想象力的解释留下了广阔空间。尽管如此,毛泽东居高临下地对中国的分配制度,提出了与他在以往政策观点不一致的看法。这一点,却并未引起各级领导、特别是经济理论界的关注。
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深溯到内在经济关系,表明全体劳动者对整体生产要素从而社会生产力的占有。由于每个人在客观生产条件占有上的平等,那末生产条件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经济权力对每个人也一样。这样,唯有劳动成为索取消费品的经济特权。每个人都是劳动者,都是自身劳动力的占有者,为社会生产提供劳动量的大小成为报酬函数的唯一自变量。改革前,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经济权力不是统归为劳动。抽去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当时的经济权力分三种:一是国家投入的部分生产条件,如资金、计划分配的原材料(尽管付费,但属优惠,优惠本身就有经济权利)、用地、矿藏、水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等等;
这构成国家经济权力。二是集体投入的部分生产条件,如资金、建筑设施、生产工具、耕地等等;
这构成集体经济权利。三是劳动者个人投入的生产劳动;
这构成个人经济权利。人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经济权利分为两种:一是国家投入的资金和生产资料,构成国家经济权利;
二是职工个人投入的生产劳动,构成个人经济权利。那末,国家经济权利、集体经济权利和个人经济权利都在社会财富中各自分配到一个份额。在这三个份额中,个人经济权利得到的工资、工分属于个体报酬。集体经济权利、国家经济权利获得的份额通过再分配,还会以其他形式恩惠于劳动者,如公费医疗、各种补贴、社会救济等等。那末,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劳动作为经济权利不具有“特权”性,按劳分配无论在总体分割中还是个体受益中,都显示出它具有不完全性。[5]
而且,按劳分配的个体报酬具有“统筹统分性”
不仅如此,按劳分配的个体报酬具有统筹统分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集体经济权利实现在集体内部。而国家经济权利的实现却在中央。作为一种经济公权,这两种经济核算在公共集体范围内实现是自然的。但是,个人经济权利的实现亦与此相沾连。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个人经济权利的实现是集体内部的统筹部分;
在国家所有制经济中。个人经济权利的实现则是全国范围内的统筹统分。
毫无疑义,这种统筹统分对于按劳分配会带来如下扭曲:其一,分配是一个财政年度的总结,叫做年终算总账。这样,使报酬失去即时刺激力。其二,既然是年终算总账,又是全集体、全国的大一统,这样,不仅会抹杀一个人在一年内的贡献变化,而且必然会抹杀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贡献差别。其三,统筹统分使劳动与报酬之间的联系变得间接、模糊、不精确。
不仅如此,分配中的“随意性”色彩极其浓厚
既然按劳分配是统筹统分的,它便很容易打上随意性的烙印。在一个农业生产队,一个社员的底分是多少,每年决分时工值定多高,每种活路工分量大小,全凭几个甚至某个决策人物“一句话”。这一句话可能是经过细致拈量的,但也可能是大体估摸的,还有可能是凭一时感情脱口而出的。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工资的定级和晋升,随意性就更为明显。就其定级来讲,主要依据数十年一贯制的某些成规。就其升级来讲,既与每个人的贡献大小脱节,又与社会生产力增长而决定的国民收入增长失联。工资何时升、升多少,在职工中占多大比例,都由中央决定。看看建国以来职工升级的次数、数额、时限,其无经济规律性简直可与老天爷何时下雨、下多少雨、在什么地方下雨一类的问题相比。当然,经济发展状况最终会矫正随意性。
由于政策的制订与执行是由具体的人来实现的,而作为执事者的人,又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差异,加之每个劳动者与执事者关系不同、人际关系有好有坏,结果会给分配中的随意性火上加油。
此外,分配中的“非经济性”从来也没有中止过
随意性如果是随经济因素之意,尚在可谅解范围,因为这仅仅是经济决策的主观性导出的后果。可是,实践告诉人们,按劳分配中的随意性恰恰与非经济性相伴生。几十年来,职工工资与其说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些,不如说现政治事件、社会状况、群众情绪、国际舆论等这一类因素更密切。非经济性否定的不是别的,正是按劳分配中之“劳”。
尽管当时社会风气远未达到权力可以转化为资本的地步,但是,权与钱、权与利的交易已见端倪。至于经济生活中的“后门”受礼、多吃多占、假公济私、享受政策规定以外的特权等等,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6] 这种对财富的非经济性的占有,是对按劳分配的一种否定。
按劳分配原则被扭曲,在很大程度上只保留着其外壳
过去按劳分配中的不完全性、统筹统分性、随意性和非经济性,正是其形变和质变之所在。这种扭曲,轻视了自身劳动力的占有者的个人经济权利,模糊了劳动与报酬之间的联系,使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内在冲动、其经济权利的再生和劳动者间的竞争大受影响,从而致使分配部分地失去了个体报酬功能。正因为如此,才导致经济的发展失去活力、失去效率。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失去其个体报酬功能,是最大有缺陷。
从现象上看,改革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这也可得到反证:消灭了剥削,不存在按资分配;
在正常经济生活中,也不能有按权分配。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按劳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只保留着按劳分配的外壳。我们这样说,同时并不否认按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范围内曾得到过贯彻、实行。[7]
三、现状分析:改革造成的分配形式多样化
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了过去的分配形式变化,已为世人共晓。这种变化不是自上而下的贯彻某种方案的结果,而是自上而下的经济改革客观选择的结果。那么要问,分配关系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实质变化?
按劳分配在劳动者范围得到改善
首先,过去那种名实不符的按劳分配得到改善。尽管不尽人意,但名实之间的距离拉近了。从宏观角度看,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国民收入增长,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亦水涨船高、泥多佛大。工资制度改革的多种探索,为建立劳与酬之间的联系作了有益的尝试。特别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工作中,人们对于分配依据的“劳”给予了极大关注,拓宽和加深了对劳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的推进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这个劳不仅包括直接生产劳动的劳,还包括间接生产劳动的劳(管理、服务、辅助等劳动),不仅包括物质生产劳动,还包括精神文化生产劳动,一句话,为社会财富创造的多种形式的献力;
二是这个劳是有效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是指实现为价值的劳动;
三是这个劳有个人劳动和公共集体劳动之分。[8] 在对劳有了新的理论认识的基础上,在微观领域,不同性质的经济实体对于按劳付酬进行着大胆的实践。
——国营企业逐渐恢复了企业的固有属性:自主经济实体。[9] 尽管劳动报酬仍未彻底摆脱旧的工资制的框架,但工资在职工的总收入中其比例已大为降低。相当大多数的企业职工工资不足总收入的收入的一半。工资部分劳酬联系上已述及,而其余部分,如奖金、补贴、加班费以及业余劳动收入等,劳与酬之间的联系是更为直接的。有的企业还干脆将职工收入与本厂效益(即劳动的社会实现)挂钩,推行效益工资制。这比之结构工资制,更接近按劳分配。
——民营企业(包括集体、合作、联办等性质的企业),由于工资受国家制约小(有的根本不受制约),工资收入与劳动的关系更直接。诸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包干收入等分配制度,将劳动者的收入仅仅限制在劳动所得的范围。
——私人企业天生的排斥非经济收入。在私人企业中,并行着多种分配原则。但对劳动者来说,只能是凭劳动吃饭,地道的多劳多得,不劳不获。当然,在这里尽管劳与酬是直接联系的,但劳动者所得的并不是劳动者的全部投入。在公共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者所得的也会少于他的投入,但多余部分是充公的,在名义上还有他一份。在私人企业,多余部分则归企业主。
——农村家庭经济中,从生产资料的实际拥有、经营到劳动产品的占有都是一个人。在劳动与报酬之间是自己和自己的关系,大不了是当家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农村,至今还没有穿上儿子可能是老子的雇员的“西装”。所以可以说,按劳分配的完全实现首先发生在农村,在农村的家庭经济中。
按劳分配只所以在很大范围、很大程度得以实现,深层次的关系在于劳动者的个人经济权利得到承认。改革对于劳动者来说,(1)使他获得更多的自主性,更接近于自主劳动者;
(2)这样他便可以成为自身劳动力的真正占有者、支配者;
(3)他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中去,依据自己付出的生产劳动量而获取报酬。
由于国家对精神产品的非市场的廉价购买,出现体脑倒挂
除了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和农村家庭经济之外,精神文化产业(如科研、教育、文化、医疗以及其他社会生产服务部门)的变化也是显著的。劳绩与报酬之间联系加强是大势所致;
工作人员用自己的劳作获得额外报酬(稿酬、讲课费、服务费等)合理合法;
单位的奖金与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相联系。就按劳分配的实现来讲,这里也今非昔比。问题在于:首先,在宏观上,精神文化产品的价值、社会效益被大大低估了,以至于出现嚷嚷多年的“研制原子弹的不如卖鸡旦的,研制飞机的不如卖烧鸡的”讽刺现实。由于精神文化生产单位基本采取财政拨款,便从整体上限制了精神文化劳动者与其贡献相联系的收入增加。其次,时至今日,在政策上还未承认精神文化劳动属于生产劳动,财政拨款仅仅是从总体上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非市场购买,决不是“白拿钱”。由于精神文化产品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精神文化产业大多不适宜于商品经济原则,不能实行企业化经营。如果在这个领域滥用商品经济原则,将使一个社会的精神文化事业走偏。再次,由于企业获得自主权,其产品实现在市场,收益在企业手头,所以为按劳分配的贯彻提供了经济基础;
相反,正因为精神文化产业是靠政府“拨款”,受致于人,赤字财政给劳动在这里的实现打了一个大折扣。
按资分配,悄然跨入各行各业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按资金分配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得以推行。资金的拥有者将其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藉此他在利润中割取一个份额。他的个人经济权利不是源于劳动而来自资金。如果他不仅投入资金、自己又兼从事生产劳动(直接劳动或管理劳动),他便有双重经济权利:资金与劳动。他的财富果实看起来是一叠无差别的钞票,但是二流归一。资金取得经济权利,带来利润的前提是,它必须被投入生产过程。一种情况是作为直接投资,在一个个生产周期结束时获得利润;
一种情况是作为存款投放在金融机构,吃定息(利息也是利润的一种形式);
一种情况是贷款给经营者,拿利息,这与上一种情况相似;
一种情况是购买债券、股票,定期分红得息,或在股票交易得利。凡此种种,都得靠自己的钱生出钱来。
就其本质来讲,这种资金已经具有资本的性质,或者说它已执行着资本职能。但这是一个极敏感的理论问题,我们姑且仍沿用“资金”这一中性概念。
就按资分配,我想作如下理论引申:(1)资金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生产过程,最后得到一笔利润,与劳动者得到的报酬是不同的。劳动创造财富,但劳动必须借助资金才能最终创造出财富来。因而资金也效力于财富的创造活动,比之劳动者来说不过是坐享其成罢了。(2)尽管都是钱生钱,但在一个主体公有制经济的背景下,情况会大不相同。钱不管通过何渠道最终都会作为投资进入财富创造过程。在客观上,它必然会为一个社会的生产目的服务,必然会对一定性质社会的发展服务。而且不同性质的经济背景会对钱打上不同的烙印。(3)资金作为一种经济权利,是对劳动的一种有偿占有。资金越多,占有的越多。资金作为经济权利,超越了劳动的经济权利;
它不受生理限制,具有无限扩张力。不仅如此,它还具有包容、集合劳动经济权利的神威。(4)资金的经济权利,可以出卖、让渡、与人共享,就是说可以与权利的所有者相分离;
与此相联系,资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经营,这样权力所有者可以不出面,可以隐蔽起来。(5)按资分配,在商品市场经济中,是在平均利润规律作用下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的。等资等利,是按资分配的实现规律。
按资产分配,亦取得自己的存在权
与按资分配出现的同时,按财货、按生产条件即按资产分配也获得了自己的存在权。某些财货、生产条件,如房屋、生产工具、场地、土地、水资源、矿藏等,也可以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这样,投入者便获得了最终索取收益的经济权利。这些生产要素,他不是卖给生产者,他可能不愿意卖,如多余的住房、一辆三轮车、院内一片空地,只是租出去;
他可能不能出卖,如自己仅仅拥有使用权的水资源、土地、拖拉机、汽车,只是包出去。他只能以租赁、承包一类方式,将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社会财富的创造活动中。最终,他获取的不是工资,也不是利润、利息,而是租金。租金是对投入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回报。这些财货、生产条件在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成过程中起了作用,所以在财富分配中获得一个份额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
作为实物的财货、生产条件即资产取得经济权利,从而按其分配,具有按劳动、按资金分配不同的一些特点。(1)作为实物,其使用价值是无法计量的。它要取得经济权利,必须在市场关系中被折算成可以计量的货币单位。这样,它便进入资金系列。(2)由此决定,实物更具有讨价还价性。不仅在化作资金后具有与资金同样的对利率的讨价还价,而且在一开始时就有一番拉钜战。相比之下,劳动作为经济权利情形要简单一些。国家职工不具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劳动即令进入劳务市场,也是“一锤子买卖”。因为劳动力的拥有者天生有一个不利因素:他的劳动力卖不出去就一无所获,劳动不能当吃当喝。加之在劳动力后备军压力下,劳动力总是处于买方市场的关系中。(3)作为实物,在转化为某种经济权利时,会受到局限。资金是无所不能,可以在一切领域充当生产要素。劳动力尽管处于买方市场,但仍有一些可供选择的机会。财货、生产条件特别以不动产形式存在时,转化为经济权利中可供选择的机会远远小于前两者。(4)以实物取得经济权利参加分配,是一种不稳定的过渡形式。就其分配规律来讲,它最终应进入等资等利行列。对于经济权利的拥有者来说,资金一旦积累到一定数额,他会转化为资金的拥有者;
如果他收不敷出,最终会变为仅仅是劳动力的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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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形式的多元化,是改革造成的历史进步
总括来看,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同时存在着按劳分配、按资金分配、按资产分配等形式。可能还会有别的形式,但这三种形式是主要的,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分配形式。如按权分配,即将公共权力转化为商品、再转化为资本,以权力资本在社会财富中“吃一份”。这种情况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10] 在这三种分配形式中,应该说按劳分配是基本形式。理由有二:一是从质上讲,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劳动的社会,劳动是这个社会的基本权力;
二是从量上讲,社会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人经常的主要的以劳动获取报酬。这三种分配形式是由相应的三种个人经济权利所决定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决定按劳分配,资金所有权决定按资分配,财货、生产条件所有权即产权决定按实物折算为资金分配。三种不同的经济权利获得三种不同形式的收益:劳动(力)获工资、资金获利润、利息,财货、生产条件获租金。
劳动力、资金、资产之所以具有经济权利的资格,在于这三者可以作为生产要素进入社会生产过程。这三者以各自不同的作用、不同功能效力于社会财富的创造。三者之间的替代性是相对的,不可替代性是绝对的。正因为如此,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劳动力、资金、财货与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可以互惠相处、和谐同处。在利润的分割中,三种经济权利的拥有者之间又有差异、有矛盾。究竟怎样处理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矛盾,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经验是:既依赖市场调节,又借助劳资之间的谈判。在我国,这类矛盾已碰到社会的鼻子尖上了,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了。
形成目前这种分配多样性格局,从根本上讲,在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变化。一方面,过去的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经过社会生产力的冲击与选择,造成了各种形式的实现形式,如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企业兼并等。另一方面,劳动者获得劳动力所有权,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勃兴并得到适当发展。这种主体公有制混合经济的格局,是产生分配多样化格局的经济基础。[11]
当今中国,寻求实现分配的“类生存功能”乃至关重要
目前这种以个人经济权利为依据的多样化分配格局,有其历史进步性。由于个人所有权得以实现,必然调动起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于是,会出现勤劳和积累资金两种势头。这正是经济发展之两轮,经济起飞之两翼。但是这种多元分配格局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尽管作为分配的“个体报酬功能”得以实现,带来了经济发展效率,由于存在着按资分配,会妨碍分配的“类生存功能”的实现,带来收入差距的两极性,造成社会公正的偏离。在我看来,当前分配中的最大问题,莫过于寻求类生存功能实现的途径。基此,效率与公正才会得到和谐。
面对社会的不健全,绝不能听其自然。人们纵然无法消除地震,但可以事前预测、事后抢救。
注:
[1] 参见巫继学《自主劳动论要》第1章“劳动与生产”,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参见拙著:《自主劳动论要》第3篇“自主劳动量的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 参见〔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
[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3版。
[5]参见拙文《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基础》,《江淮论坛》1981年第2期。
[6]对这一问题的专门论述,详见拙文《权力资本四分析——关于权力转化为资本的现象、过程、深层关系的命运的透视》,《当代经济科学》1993年第5期。
[7]关于按劳分配曾在哪个意义上得以实现,详见拙著《自主劳动论要》第章“个人必要劳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8]参见拙文《谈按劳分配的“劳”》,《赣江经济》1982年第2期。
[9]关于企业的本质属性是“自主经济实体”的论证,详见拙文:《自主企业:市场经济中的新形象》(《市场经济导刊》1993年第3期)。
[10]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证,参见拙文:《权力资本四分析——关于权力转化为资本的现象、过程、深层关系和命运的透视》(《当代经济科学》1993年第5期)。
[11]参见拙文《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建立主体公有制二重结构》,《哲学研究》。198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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