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钟:在自己的祖国,为什么只能暂住?
发布时间:2020-05-23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人世间,长命百岁者,总是凤毛麟角。
但不论是谁,只要活着,就需要个落脚之地。
这和阿猫阿狗没有什么不同。
只是阿猫阿狗没有被人类驯养之前,倘若不想呆在出生的地方,他们就可以选择离开。在他们的世界里,没有法律,没有制度。自由与生俱来。
可人就不一样了。
管仲不就想出了一套“牧民”的制度,让奔亡者无所匿,让迁徙者无所容吗?
这和让野狗变家犬差不多。如果百姓的脖子上没有套上缰绳,牧民者就会认为没有安全,缺乏秩序。
但古往今来的中国人并不甘于这样的命运。中国户籍管制一代比一代严密本身,也是中国人向往自由、追求自由的证明。因为管制的存在就意味着有自由的倾向需要去对付。自由和专制的交锋,从来就没有中断过。中国的人民并不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的人民更不爱好自由和更不需要自由。
人挪活,树挪死。
他们向往乐园,他们憧憬乐土。
即使没有贪得无厌的硕鼠,也没有谁能够回避市场竞争的法则,如果不靠救世主,任何人都得自己寻找适合自己谋生和发展的落脚点。人的一生就是一个不断寻找的过程。任何地方都可能只是暂时居住和工作的处所。对他们来说,四海为家就是无处不家乡。自由就是生命的根。
想想看,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有的城市、乡镇在衰落,有的乡镇、城市在崛起,有的产业在兴起,有的产业在败落,有的企业在破产,有的企业正红火,……没有任何社会能够摆脱这样潮起潮落的法则。因此,为了生存或者发展,就会有身份农民离开乡村,有身份市民离开城镇,到他乡寻找机会。如果没有迁徙自由,那么,在市场压力和强制隔离的双重挤兑下,国民的经济安全和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在这种处境里的国民就完全像马克思所说的:“没有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
暂住登记制度恰恰就是在制造这样的危险。
早在毛泽东1958年自称记不得宪法规定了些什么之前的岁月里,就已经存在暂住登记制度了。比如,1956年,山东淄博市公安局就制定统一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规定凡暂住3 天以上的,要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派出所设暂住人口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只不过是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它罢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但是,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但那时还没有暂住证。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暂住证申领办法》,同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发布实施。按照该办法,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除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外,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和1958年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比,应该说在这一点上是大有区别。在以前,除了因公出差等人员外,公民在一个地方暂住超过三个月的,就应该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而不论外出或暂住,准予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通常只能暂住三个月,如果没有获准延长,要再呆下去,就会被赶走。即使批准可以延长,暂住最长的时间加起来一般也就半年。
如果要忆苦思甜的话,暂住证制度是进步;
如果要向前看的话,它就是公民自由的拦路虎。尽管不再随时粗鲁地驱逐所有不是法律意义的“常住人口”,但是暂住证依然清楚地向移民时时刻刻强制性的提醒移民:“这里不是你们的地盘”!染指涉足必须得到权力的许可。
如果遵纪守法,夫妻也只能暂住在一起
暂住证制度令行禁止起来,简直就是让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
如果遵纪守法,就会出现夫妻只能暂住在一起的咄咄怪事。
在广东省南海市的和顺镇政府网,其在线咨询对“跟外省女孩结婚,她在广州居住需要办理暂住证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只有非常干脆的四个字:“当然要办。”
不过我也要说,这当然不是和顺镇政府的旨意,而是照章办事的产物。
现行的户籍管制意味着,如果身份农民找了一个城市户口的妻子或者丈夫,或者是山东女嫁了个湖南郎,倘若他们一辈子都没有能把户口迁移到一起,那么只能白头偕老地“暂住”在一起!难道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婚姻自由么?
更耐人寻味的是,按照1986年的政策,“博士后流动期间,在博士后流动站建站单位落常住户口”,“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建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局(处)的介绍信,办理暂住户口手续”。明明称为“流动”,却可以是“常住”,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同样是住两年,却又只能是暂住。能够高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可为什么就不能尊重人呢?
荒唐的制度并不都是无知的产物,有时完全是聪明才智的结晶。当然,炮制者往往无须承担荒唐的后果。
如果谁能够使那些设想出暂住证制度的人浮出水面,公开亮相,我敢用一块钱打赌,里面绝不会有一个人是文盲。
“暂”是什么意思?《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暂时、短时间。
顾名思义,“暂住证”也就是暂时、短时间居住在某个地方的证明。
前面已经说过,按照规定,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如果仅仅从时间上来讲,一年叫暂住尚说的过去,可是两年、三年,甚至十年、八年还叫暂住?
按照《暂住证申领办法》,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至于最多能够延长多少年,并没有说明。当然,至于可否暂住,暂住多长时间,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牢牢地攥在行政机关手里。因此,从理论上讲,公民就可能能够在同一个地方暂住80年、100年,只要你寿命有多长,你就可以暂住多长时间。毋庸讳言,这是行政专制。这意味着,一个湖南籍的公民如果得到户口登记机关的恩准,他可以在北京或者上海“暂住”二十年或者一辈子,但是,“暂住证”本身告诉他——也告诉所有的非北京籍和上海籍的中国公民——,自己没有权利选择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和居住二十年或者一辈子。
当然啦,别说那么长时间,如果没有恩准,就是一年零一天都不行。
这还算长的。由于暂住证实行的不是备案登记制,而是许可制,因此,哪怕一天也不让你呆,也是在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
所谓的常住暂住,其实并不是依据事实本身来判断,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对公民人身的强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须是“常住”,比如说,张三大学毕业后分到了南京工作,尽管此后在南京只生活了哪怕只有一个月,法律就认定他是南京的“常住人口”,而他随后在北京的一家私营企业连续工作了八年,法律却认定他是北京的“暂住人口”,他再不想“暂住”也只能是“暂住”。所谓暂住常住,跟一个公民实际居住的时间和公民个人的意愿没有关系。即使你在北京连续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辈子,如果没有北京户口,你只能叫“暂住”而不是“常住”!这使我们领教了什么叫法律的权威:法律能够让事实迁就自己,而不是实事求是。
随着市场的开放,如今没有北京户口的人也能够在北京购买商品房。外地人购房后是否要办暂住证?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凡是外地来京人员即不是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办理暂住、务工、经商等有关手续。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批准外地人可以购买商品房与外地人申报北京市常住户口二者之间没有联系。因此,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购买商品房后,仍然不是北京市的常住户口,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还应办理。如果张三在北京买了套房子,没有人会怀疑那是他的家,强制办理暂住证,无异于法律一口咬定张三只能在自己的家里暂住!
这与南非当年的黑人家园制度可谓是不谋而合,不约而同:无论黑人已经在“白人地区”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园”才是他们“永久的家”!
细细一想,这“暂住”两字时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异乡为异客,一个从小就会念“我爱祖国”的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也只能“暂住”,你只是这个国家的过客!人成了户口——实际上是权力的附属物。除了户口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任何地方,他都是外人。除了你户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爱的祖国其他地方都只能“暂住”。这和一个中国人到了异国他乡又有什么不同呢?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居然要办“暂住证”甚至“寄住证”,博学的人们,请告诉我,在二十一世纪的世界上,是不是独一无二的法律奇闻?
95年前(1918年10月),农民的儿子毛泽东从湖南到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任助理员时,没有听说他办过什么“暂住证”之类的东西。
因为遵照民国三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想在一个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的私事,政府无权过问。
可是今天,一个湖南韶山的身份农民,如果到北京谋生,他的当务之急就是把暂住证办下来。因为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修正)》的要求,“《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被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比如说,一个湖南韶山的女孩子想在北京给人家当保姆,那么它首先就得把暂住证办下来。因为申请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外地来京人员,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从业登记时,应当持本人的暂住证。如果没有暂住证,就会因为证件不齐全,而得不到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服务员)》,而《就业证》是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就不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而雇佣没有《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用户,责令其解除雇佣关系,并且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如果你通过老乡介绍,直接就到张三李四家当保姆的话,随时都会面临失业的危险。哪怕你家里再穷,出门带的钱都花光了,政令的尊严哪能不要呢?如果心存侥幸,居然涂改、转让、冒用《就业证》,就会被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暂住证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严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没有暂住证,他在自己的祖国就成了野鬼游魂。因为按照户口条例的规定,如果农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
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那么,什么是延长时间的理由呢?是由谁来决定某个理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理由”呢?由户口登记机关来决定!
这就是国内护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赶紧续签,如果审查通不过,你不自动离开,那就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没有办理就十天半个月地呆在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你就是一个偷渡者。警察就会因此将你拘押,然后驱逐出境。比如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那么什么叫“情节严重”呢?没有具体解释。怎么办呢?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既然暂住证看成是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没有暂住证自然也就“临时居住”一下也应视为不合法了。比如说,没有合法有效证件,就不给办理暂住证。如果你一不小心丢了身份证,那你就一天也呆不下去,是从西藏来北京的,那就赶紧回去补办身份证去;
没有固定住所也不给办暂住证,至于你是不是下火车后身上仅有的几百块钱都被偷了,才不得不晚上作贼似的睡在桥洞下,那不是户籍管制要关心的问题;
乞讨、卖艺人员也不给办暂住证。如果瞎子阿炳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千里迢迢从无锡摸到北京街头拉《二泉映月》,他是办不了暂住证的,也就是说他不能在北京合法地临时居住,而且还会被罚50块钱;
此外,还有“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也不给办暂住证,至于如何界定,那就得看行政机关如何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了。如今,曾经被称为“收容遣送”的那个称呼是不会再用了,但是“责令限期离京”之类的驱逐出境却不是不可以呀!
在出入境管理方面,(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北京市2003年下半年取消在京境外人员暂住证。但自针对港、澳人员及华侨,不包括台湾同胞。官方通讯社的新闻称,是“为了加强管理”,北京在一九九三年实行暂住证。十年来港、澳人员及华侨来京投资置业、换领驾证等等均需出示暂住证。办理暂住证需出示有效入境证件以及北京市卫生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等等众多证件,手续相当烦琐。除了暂住证外,港、澳人员及华侨来京需办理回乡证,在京就业需办理就业证、驻京企业首席代表还需要办理代表证、登记证,华侨还要提供在境外的定居证明。往往每个人都要办好几张证件,且手续烦琐,给港、澳人员及华侨造成极大麻烦。如今又说北京决定取消暂住证,将把所有的证件合并,实行一证通用,是为了方便境外同胞。这岂不是“放松”了管理?包括台湾同胞,当然也不包括北京市的大陆台湾同胞,他们一样是需要提防的对象。为什么对“境内”人员却要横眉冷对呢?而且我也不明白,港、澳人员怎么成了境外人员?
要是没有暂住证,移民就成了城市里的野狗!他将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在工厂工作是非法的、在街头叫卖是非法的……如果雇主克扣谈好了的工资,或者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也哭天不应叫地无门,因为他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谁想挑战暂住证制度,那么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让他住!因为谁也没法担保说,他这样的言行,有关部门就不能认定是属于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之列呢?!
如果我们考虑到绝大部分移民的收入状况,那么,在2002年之前,办理下来暂住证所需费用,可不是一笔小钱。比如当时北京市就是一年188块钱。你本来就是去找份工作做点买卖谋生,能不赶紧办?2001年流动人口大约为8000万至1个亿,申领暂住证的大约有4000万人左右,以每个暂住证100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个亿!那么多年一共收取了多少费用,并没有公之于众。既然后来认为这笔收费不合理,那么收去的钱哪里去了,难道就不应该有个交代吗?难道政府机关在这样的问题上可以享受豁免权吗?
如今是不是还有地方变相收费,且不管它,但过去行政机关能够这样做本身,依然值得我们今天深思:为什么公权老是与民生和民权过不去?当公安部门在数着花花绿绿的钞票时,可曾想过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后的辛酸和痛苦?那些进城身份农民原来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块钱,甚至更少,当他们满怀着希望来到北京来到上海来到中国的任何一个的城市,一分钱没有挣,却必须先缴纳各种证件的费用。比如在北京市当年仅仅办一个暂住证就得188块钱,这可能就是那个农民半年的生活费啊!如果他要遵纪守法,就意味着将遭到一次彻底的合法的洗劫。他们来到陌生的城市,没有谁会让他们养尊处优,他们必须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们会依法纳税,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可是如果他们身无分文,为什么还要在工作都没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几百块?不对他们锦上添花到也罢了,为什么还要雪上加霜啊?!
也许你觉得我说的话是危言耸听。那么就让我们来看一组来自政府的权威数据:我国1993年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确定了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标准为,新列入的县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七五”期间已列入国家级贫困县的只要人均年纯收入不超过700元就仍旧保留资格。
我不知道,如果一个新疆或者西藏贫困山区的身份农民来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几百块钱的路费,初来乍到却不能不先把暂住证办了,否则就不能租房,如果没有房子住露宿街头又是违法,仅仅凭这一条就可以被收容并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没有打成,连手里可怜巴巴的那点血汗钱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认为进到收容遣送站里是一种幸福的生活和体验,否则他们只能满怀屈辱和痛苦地被驱逐回家乡,而且还要交一笔对他们来说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费……他们又有多少钱可以来回折腾?!他们又有多少自由和尊严可以来回被践踏?
人心都是肉长的。法律规章的制定者们,为什么你们就不能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是你们怀里揣着省吃俭用,甚至是东借西凑的几百块血汗钱,来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养家活口的工作时,你们希望什么样的法律在等待自己?!
我知道,南非当年的通行证法就规定,黑人必须持有通行证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检查时拿不出通行证,那就意味着罚款或者坐牢。面对这种情形,我们的学者、我们的官员都会毫不犹豫地说,这是白人对黑人的歧视!
那么过去的收容遣送,以及还没有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没有暂住证就不能合法居留,因而面临限期离境的强制等等,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呢?
印度尼西亚直到1998年才废除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称呼,我们都会毫不犹豫地说,那意味着对中国移民的隔离和歧视。
可是,我们想过没有,当中国的城市把中国公民分为本地人和“外来人口”时,又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身份农民作为中国公民,他们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的自由遭到了否定。既然只能“暂住”,那么他们就没有选择常住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城市在统计国民生产总值不拒绝他们血汗的结晶,但是在计算人均GDP时,他们连阿拉伯数字都不是!
既然只能暂住,他们就随时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驱逐出城。在全国许多城市都设置这类的歧视性政策时,身份农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国就像垃圾一样被清理来清理去!这意味着没有流放之名的流放,因为他们只能蛰居于自己不愿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担,而不能去寻求希望之光。有学问的人们,常常说中国的农民安土重迁,可是你们想过没有,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他们能不安土重迁?!
当然,暂住证除了社会隔离的功能之外,也能够用来寻租索贡。比如在常住户口和暂住之间设立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可以享受到不同的待遇,这样,公司为了吸引人才,个人为了孩子上学等等,都可能去争取这样的有限名额,当然相对于需求来说,供给是非常稀缺的,因此户口的“多轨制”就人为的制造了一个户口市场。这样,在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下玩权能生财的把戏,使把持户口管理的部门能够肥水长流;
再比如,直接或者变相地卖户口,如果卖一亿人次的户口,哪怕以一个户口四千元计,也是四千个亿啊!
这一切本来早该结束了! 但是包括暂住证制度在内的户籍管制要寿终正寝,却还任重道远。
户籍制度惩罚穷人,剥夺富人
在莎士比亚的剧本《雅典的泰门》里,金子的法力能够使“卑贱变成尊贵”。
如果教育部门给中国所有的小学生考试时出这样一道题:有人说,金子能够使人卑贱变成尊贵。这句话对吗?
标准答案一定是“错误”两个字。
显而易见,周扒皮、黄世仁怎么能算真正的尊贵呢?
但是孔方兄的魔力不会因为这样的标准答案而消失。
不妨假设一个移民的可能经历,或许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清户籍管制的面目:
有一个三十岁的湖南籍身份农民李四,1991年只身来到北京,家里东拼西凑的几百块钱已经花光,无法办理暂住证,因此就无法合法地临时居住。身上已经是身无分文,还举目无亲,如果打道回去,怎么向家里人交代呢?况且家里的几亩地再怎么精心伺候,穷乡僻壤里也种不出个金娃娃来,可孩子要上学,父母要赡养,为了生活,还得出去闯世界。可什么时候才能凑足出门的路费呢?于是,一不做,二不休,干脆东躲西藏,乞讨、睡桥洞、干苦力……万幸的是,居然没有被警察逮住。慢慢地,总算是小有积蓄了,和人合租了一间平房,还办了暂住证。家里的孩子一天天长大,可是要把孩子接过来,还是没有足够的钱交赞助费、借读费,况且自己还想积累点钱独立干点小经营,于是苦熬了二三年后,终于把老婆孩子都接过来了,一家子不但团圆了,而且也有钱租住楼房,求爹爹告奶奶总算给孩子找了公立学校读书,费用咬咬牙也就交上了。十年后,终于成了千万富翁,可人也四十了。孩子转眼间已经在高中上学,再过两年就得考大学了。孩子成绩在班上还算不错,可是要回湖南参加高考,能不能考上个一般的本科院校,可就难说了。
正好2001年10月1日北京出台实施《北京市外地来京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外地投资者连续3年每年纳税达到80万元,或者近3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可办理进京户口。除了税收指标外,还有务工数量等引导性条件,如城区私企安排本地工达到100人,或者本地工占总职工人数的90%以上,符合条件者可给予办理私营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子女共计3人进京户口指标。但是城区从严郊区从宽。外地私企投资京郊,只需满足如下条件即可:连续3年每年纳税达到40万元,或者近3年纳税总额达到150万元;
务工人数也只要安排本地工50人,或者本地工占总职工人数的60%以上。
李四掐指一算,早就远远超过这个规定。
于是,孔方兄再一次展现了它无穷的魅力。当然还是费了些周折,因为达到了条件也只是可办而不是只要申请就必须办。从此,李四一家三口再也不用在北京办理暂住证了。
听起来这像传奇故事。
可是按照户籍管制的自身逻辑,就可能出现这样的事情。当然,高学历、被政府认为是“人才”、拥有权势等等,也能够取得同样的效果。
在目前户籍管制之下,身份农民真正能够体验到的是,自由只是有产者的自由。几十年批判的现象倒成了中国的现实。公民要想得到自由和平等,那才真的是比骆驼穿过针孔还难!
公权露出了势利眼,平等被弃置到了一边。金钱、学历、权势成为区分尊卑贵贱的主要标准。你腰包里鼓起来了,无论你昨天是什么人,他都会脱帽致敬,而一个满身臭汗的建筑工人刚刚从脚手架上下来,在权力高贵的火眼金睛里,就能够发现危险、低劣、无价值来。他也赞美自由,但是他认为只有他这样的人才配享有自由。他们也希望人们和他们一起歌颂盛世,但是坚决拒绝和他们一起分享盛世,如果真有什么盛世,那只能是城市的盛世。如果这个国家还存在什么苦难和不幸,那就让身份农民去垫底!
本来贫穷已经是对贫穷者最严厉的惩罚了,我们哪怕在他们身上再加根稻草,都是对他们沉重而不可饶恕的压迫。户籍管制不是一根稻草,而是一条绳索。当看到有人说身份农民的贡献时,我不知道到底是恭维还是哄骗,是敬重还是为了心安理得地实行隔离。身份农民不是机器人。如果你处在他们的位置,当你想种棉花的时候,国家说只能种粮食;
当你出门凭体力挣血汗钱养家活口的时候,国家说你只能离土不离乡;
当你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的时候,突然政府颁布职业保留政策,你刚到手的工作只能乖乖地留给别人做;
当你正在四处寻找工作却看到国家掌控的报纸在说他们是于社会治安等等不利的盲流……面对城市的灯红酒绿,心中是否只有认命或者以为这样是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所必需,而不会留下一丝怨恨、不满甚至仇恨呢?我们不愿意看到当年法国的悲剧:“当使旧法国分裂的不同阶级在被重重障碍长期隔绝之后彼此重新接触时,他们首先触到的是他们的伤痛处,他们重逢只不过是为着互相厮杀。”鼓吹和实行隔离制度,就是播种动荡、报复、仇恨、隔膜的种子。想想看,如果平时是各奔前程,除了压迫、强制、歧视、剥夺、蔑视之外就不存在联系的两个阶层,那个被当成沉重包袱扔在一边的阶层,怎么会认为它和另一个阶层之间有什么共同利益呢?枷锁脆弱的时候,人们不会视为仁政,而是想望彻底抛弃,这不是人民忘恩负义,而是向往自由的天性。
为什么要为移民改善自己的处境而人为地设置障碍呢?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卡内基自己就是移民,他就说过:“人类中最伟大者和最优秀者,皆孕育于贫困这所学校。这是催人奋发的学校;
是唯一能产生伟人和天才的学校。”这句话当然不能绝对地理解,但是他却告诉人们,不要只看到卡内基,不要只承认卡内基,我们还要看到和尊重和卡内基一道上路的失败者,以及还没有成功时的卡内基。他们的名字不为公众所知,他们的事迹也为社会所遗忘了,但是他们创业的冒险精神应该得到敬重。使困顿者有信心,让富裕者能同情。这样,社会才可能和谐,才能进步。
暂住证制度为什么是非法的?
1995年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一条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如前所述,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居住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际上是剥夺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既是对基本人权的践踏,也是对宪法的公然违背。
这就意味着,《暂住证申领办法》所依靠的根据,是一个当年在违宪基础上制定的条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用当年的一句流行话来说,根不正,苗不红。
退一步说,1995年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只不过是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充其量只能算是个行政规章。
但它的内容却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基本权利。比如说,要求暂住人在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暂住证,就等于是限制公民的择业自由、营业自由,至于一个“等”字,要等到什么范围,只有天知道界限在哪里。再比如说,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可以吊销、收缴暂住证等规定,就直接是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了。
姑且先假设部委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暂住证申领办法》,就是说它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解释,而且《户口登记条例》也不存在违宪问题,是不是《暂住证申领办法》就没有问题了呢?
为了清楚起见,我们不妨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原文:“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这里有二点是很清楚的,一是没有要求办理暂住证;
二是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而按照《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的暂住证明”,这意味着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的其他乡镇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都必须办理暂住证。而这是直接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唱反调。当然,还应该指出的是,《暂住证申领办法》要求办理暂住证本身就是行政部门擅作主张。
因而,仅此就可以断言,暂住证制度本身没有合法性。
这还只是现象,其实质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拥有自己授权自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这是一种行政专制。
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按照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这就是说,除了公安部自己以外,就只有国务院可以改变或者撤消《暂住证申领办法》。如果又那位公民认为《暂住证申领办法》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之嫌,那么他通过提起诉讼的办法能不能导致它的取消呢?一点可能性都没有。因为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等于在制度上承认了行政机关既可是规定的制定者,又是规定的执行者,还是自己制定的规定适当与否的裁判员。可谓三位一体。
为什么事情会变成这样呢?是谁给了某个行政部门权力来决定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只能居住多长时间或者不能居住多长时间呢?行政部门可以拥有这样的权力吗?如果是授权,这样的授权本身合法吗?现行立法法规定,有关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且不能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这也就是说,公安行政机关制定《暂住证申领办法》是不折不扣的僭越,自然就谈不是有合法性了。不能不提的是,《暂住证申领办法》是1995年6月2日发布实施的,《立法法》是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为什么两者居然能够相安无事呢?猫养是养了,可就是不捉老鼠。
也许有人会说,这还不好办,有的是规避办法,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来规定暂住证制度,不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吗?
我想,即使这样做了,也不能为暂住证制度增加半点合法性。无论什么程序和手法,都无法改变暂住证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相冲突这一事实。相反,使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变得更加严重。
虽然现行的宪法没有再写进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并不等于说公民就没有这项基本人权。而且中国政府签署并批准了《世界人权宣言》,而那里面是写有迁徙自由的。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怀好意的人才会认为,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为了做给国际社会看的,而不是真诚地希望中国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幸福和有尊严地生活。
我想,我们也没有理由忘记1954年宪法的承诺与命运。
暂住证制度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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