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中国跨国公司如何“跨国”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中国公司“走出去”一直是这几年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在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之后,石油与能源公司如何调整其运作策略并进一步走出国门,这是涉及国家安全与根本利益的重大课题和挑战。那么,中国应如何开展海外石油战略?我们的跨国公司到底如何“跨”出去?中国的石油公司在战术上又有哪些选择?
从历史上看,中国企业以往都是“内向型”的,习惯于在本国统一的政府和统一的规则下运作,既使发生纠纷、出现问题,差不多总可通过一层一层地向上“找领导”,最终能找到某个管辖纠纷双方的“领导”权威把问题解决。另一方面,我们以往也习惯性地认为一国政府没收外国公司的财产是理所当然的事,那是国家主权;
按我们过去的逻辑,当外国公司在一国挣取利润或收购资源时,那种利润或者所获取的资源肯定是“掠夺”性的,怎么样也不会有什么“公平交易”。于是,我们总是笼统地得出结论:世界史是一部跨国资源掠夺的历史—— 这些传统思维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我们从海外贸易的经营角度去理解、学习如何“走出去”作生意,使我们失去了领会海外经营技巧以及海外拓展所需要的国际制度环境的机会。换句话说,有关西方跨国公司的历史,我们以往都是从跨国公司的受授方的角度来数落它们的不是,来批判它们的侵略与掠夺,而没有从跨国公司方的角度来理解它们在海外经营的艰难以及它们为什么采用这样那样的运作安排。
当地“民族主义”威胁海外产权的安全
今天好啦,因资源短缺和对外开放,先是石油公司在海外拓展,然后又有海尔、德隆等公司在外投资设厂、收购企业,把中国也逼到跨国公司经营者的位置。例如,自1997年开始,中石油进入苏丹的石油开采与炼油项目,并与苏丹合资设立了炼油公司。1997年,中石油购得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油气公司60.2%的股权,并成立了“中油-阿克纠宾”油气控股公司,随后继续购入该公司股权,持股总数现在达74.88%。2003年6月中石油又与哈萨克斯坦签订了共建输油管道的协议。除这些成功项目外,也有几次受挫的经历,一次是在2002年底中石油从俄罗斯第八大石油公司斯拉夫股权转让投标中“主动”退出竞标;
另一次是2003年3月中海油和中石化联合收购里海北部油田16.67%股份的失败。随着中国能源和其他资源危机的上升,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只会与日俱增。
走出国门后,中国企业面对的是什么呢?暂且不管他们面对的国际竞争如何,我们首先看到,在它们的海外利益受侵犯时,它们不再能一层一层地向上“找领导”了,因为在国际间不存在有真正“管辖权”的世界政府,每到一个国家就又面对一个不同的受主权保护的政府、一个不同的民族社会。这是“内向型”企业所不用面对的“无序世界”。那么,出问题时找谁呢?
上述海外拓展与石油投资项目,还有正在和可能修建的石油输送管线工程,从表面上看可能加强了中国的能源与资源安全,但是这种安全是否真实呢?答案取决于签约方国家是否真能遵守合约、是否真能保护外国企业的财产,也取决于“国际秩序”对这些国家有无约束力。比如,中石油在苏丹和哈萨克斯坦的石油股份对于所在国的公民来说,这些是让“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控制的股份,相对应的石油资产是被“外国人”占有的资产。既然如此,假如某日在这些国家发生“民族主义”运动,中国在那里的产权就会随时受到威胁。这种来自“民族主义”的威胁可能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一种极端的形式是当地政府或人民赤裸裸地“没收”外国公司或外国公民在当地的产权。比如,伊朗于1951年没收“英国-伊朗石油公司”(Anglo-Iranian Oil Company)在伊朗的全部石油资产和其他财产;
扎伊尔于1970年代没收一个比利时公司价值为5亿多美元的铜矿资产。联合国的数据表明,在1970年代,非洲的赞比亚、乌干达和苏丹三国家分别没收过三十几家外国公司的资产。世界近代史上充满了这类故事。大规模没收外国公司财产的“运动”往往发生在一场政变、革命或“民族主义”运动之后。
当地“民族主义”对中国企业海外产权和合约利益的可能威胁当然也不一定总像“没收”那么赤裸裸,更经常地是通过税收歧视、政策歧视、立法歧视的形式表现出来。当地政府有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要求外资企业多交税或者不让其进入某些项目的主权。比如,俄罗斯当初邀请中石油于2002年12月参加斯拉夫石油公司股权的拍卖。但,在拍卖前的一个月里俄罗斯民意变得越来越反对由中国控股俄罗斯石油公司的前景,一时间民族主义意识大涨,迫使俄议会通过紧急立法,禁止任何国有股份超出25%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参与俄罗斯国有股份的拍卖。这种立法当然是俄罗斯的国家主权范围,被排斥在外的中石油只好是哑巴吃黄连。但,对于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讲,这些都应当是意料之中的事,它们应该有许多知识上与战略战术上的准备。“内向型”的企业自然不用太在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与历史,但对于“走出去”的企业就另当别论。而由于这些年对人文社会科学的轻视,中国对它国政治、经济、文化与历史的研究又恰恰是目前极为不足的。
还是以中国目前在海外的最大石油投资所在国苏丹为例。苏丹的领土居非洲之首,3000多万人口中有600多个民族,70%以上人口信伊斯兰教,其中北方阿拉伯人约占40%。黑人除少部分信仰基督教(约200万)外,多数信伊斯兰教和地方原始宗教。苏丹与中国在过去多年是友好合作国家,这当然是好事。但从中石油方面讲,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自1956年苏丹从英国殖民主义中独立以来,除了从1972至1982年这十年之外,苏丹的内战到今天还没停过,包括1989年的军事政变。2002年7月,伊斯兰教政府已与“苏南反抗组织”达成均分石油利益协议,并允许南方于2008年之前进行投票以决定是否独立。此后,既不归南又不属北的西方达尔富尔地区的黑人感到待遇不公,先后组织“苏丹解放军”和“正义与公平运动”,提出自决或独立要求,于是,又与当地阿拉伯民兵大打出手。如今,阿拉伯民兵占优势,过去一年半里各方死亡人数约为1万人,流亡人口超过100万。我们当然祝愿苏丹能早日稳定、国家繁荣。可是,从中国的石油战略安全以及在苏的投资安全角度讲,我们不得不考虑、研究并想法规避这些政治不确定因素。
通过结构性安排规避海外产权风险
如何保证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与海外经营安全?如何规避这类风险呢?答案之一在于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上:全资(项目股权由中方100%持有)、合资(参股他国资源公司)、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通过参与开采从项目产出中提成),还是采用某种“曲线”投资(中方参股第三方国家的公司,再由后者到资源国直接投资)?对于走出了国门的企业,这些不同的结构性安排会带来极为不同的海外投资风险。就这一点,或许一个简单的历史回顾能给我们一些启示。首先,从最近几年关于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的讨论中,我们了解到,越是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家里其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就越不可靠,于是投资者就越不放心把钱委托给上市公司或任何陌生人去经营管理。既然在同一个国家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都还这么困难,那么当我们把资本从中国投到另一个受到同样“主权”保护的国家时,我们的权益的保护之难度就可想而知。
19世纪中期之前,国际法还没形成,更谈不上有联合国、世界银行、WTO这样的国际组织了。从1500年至1850年间,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在海外的投资基本是以母国公司的全资分公司形式实现,由母公司派自己人去经营,极少以与当地人参股合资的形式到海外投资(因为没办法对当地合资方放心)。当时,西欧公司的海外产权与经济利益靠母国的炮舰来直接保护,或者由母国政府将那些外国变为其殖民地并推行母国的法律制度,以此强行保护其海外利益。比如,英国在南非与西非的金矿、在非洲与拉美的铁矿铜矿、在马来西亚与玻利维亚的锡矿、在印度、非洲以及拉美的茶场咖啡场、在南亚的橡胶厂、在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石油厂等都是由英国公司全资控制经营。总之,在十九世纪中叶之前,跨国公司一般都采用全资分公司的形式进行海外经营。这实际上为许多年以后的“民族主义”运动埋下了种子。
十九世纪中叶之后,国际法开始有所发展,英国的一些前殖民地和现殖民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法治与产权保护上已达到与英国相当的水平,因此,英国与其他西欧跨国公司开始以参股合资的形式在这些前殖民国家进行投资拓展,海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差不多是在此期间开始以较大规模出现。当然,除了这些已发达的殖民地或前殖民地之外,西方跨国公司在那些法治仍不可靠的发展中国家还继续沿用全资经营的海外拓展模式。
到二战之前,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项目有60%是全资所有,40%以参股合资的形式(与当地人合股);
西欧跨国公司则有60%的海外投资采用参股合资形式(剩下的40%为全资),而日本只有16%的海外投资为合资经营。
但是,二战结束之后,随着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建立,在1945至1960年这15年里几乎所有还没独立的殖民地国家都相继独立(比如,印度、埃及、苏丹、巴基斯坦等),都在联合国享有同样发言权。在新的国际秩序下,不管是新独立的还是此前早已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各国的左倾“民族主义”运动潮流势不可挡,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开始大举没收外国公司在本地的投资与资产,其中尤以油田、矿物资源、铁路、银行、房产、电厂、工厂资产为主。这一潮流于1940年代从东欧开启,于1950年代扩展到伊朗、波利维亚、埃及、阿根廷、巴西和古巴。到1960至1970年代,非洲、拉美和亚洲国家(包括沙特和委内瑞拉)差不多都相继加入没收外资企业财产的运动。以美国跨国公司为例,它们的海外投资在1946至1960年间被没收过12回,在1961至1971年间被没收过101回,1972至1973年间被没收过57回。其它国家的跨国公司经历基本类似。
经过那些年对外资企业的“清洗”之后,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推出了限制外资的法律和法规,要么设制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要么全面禁止外资进入某些战略性行业。各国“民族主义”热潮加上对外资的歧视性立法,迫使跨国公司全面改变海外投资形式。结果,它们要么接受参股合资(成为非控股股东),要么选择不持股但签署长期服务合同(从项目产出中分成)。在“民族主义”高涨的社会里,外国人全资拥有企业或控股本地企业只会给外资方带来太高的产权风险。外国人的持股比越高,其财产被没收的风险也越高,可能随时被侵占。与本地企业合资以及无股权的服务合同显然风险更低,是上策。到了1970年代,日本80%以上的海外投资项目采用非控股股东的合资形式,只有不到6%的海外投资项目是日本公司全资拥有。其他发达国家在海外的情况也类似。这种新趋势是二战之后的国际秩序下从政治上更安全、当地社会更能接受的外资介入形式。
有意思的是,1980年代后期冷战结束之后,各发展中国家则都竞相逆转当年排斥外资的政策举措、解除对外资的限制,代之以“吸引外资”竞赛,看谁能推出最受外资欢迎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各国一方面通过新的立法消除对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全面或部分开放原来对外资不开放的行业,另一方面竞相推出保护外资产权的法律。这种外资竞赛不只是在亚洲和拉美国家之间进行,而是在世界各国间举行。全资、合资与服务合同的介入形式都能接受。
珍惜并改善现今世界秩序
世界真是丰富多彩,但也变化莫测。中国企业今天“走出去”时所面对的世界,无论是与16至19世纪的西欧跨国公司所面对的“炮舰”维系的世界相比,还是与二战后美国和日本跨国公司所面对的由“民族主义”左右的世界相比,我们不得不说今天的“中国企业真幸运”,在中国企业起步“走出去”时,世界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全球化状态。
遗憾的是,历史也告诉我们,世界的发展不可能是直线的。当世界正处于19世纪末的第一轮全球化高峰期时,有谁会想到全球化最黑暗的时代会近在1914至1945年间到来?后来又有谁能想到“民族主义”会在1950年之后在那么多国家达到高潮?让今天的中国企业幸运的是世界已有这么多国家建立了良好的法治秩序,主流世界秩序也是在国际法律规范之下,使中国企业能相对“轻松”地走出去。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能源企业今天能找到的海外资源所在地往往是“高风险”的国家,那些法治秩序可靠的国家的资源已经早就有主。因此,通过结构性安排来规避产权风险与海外资源风险乃是中国跨国公司最大的挑战,也是中国外交的热点题目之一。比如,中石油现在持有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油气公司74.88%的股权,这是否多到不太安全的水平了?
了解历史会让我们懂得今天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秩序来之不易,让我们更能以建设性的姿态参与维护并改善有利于中国发展的现今世界秩序,保证中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安全。解决中国资源危机的最安全方式恰恰不是去挑战现今世界秩序(那样只能使中国的资源供给更不安全),而是去维护并改善它。围绕资源安全最近有不少正在谈论的热点项目,除了“中哈”管线、“安大”管线,还有建议参与修建泰国克拉地峡地区的石油管线或者开凿横贯泰南的克拉运河。这些工程或许能增加中国的资源安全。但换个角度讲,如果把资源安全集中在几个容易攻击、容易占领的工程上,那是不是反而降低了安全度?所以说,最高的安全还是来自“各国都合作、都遵守规范”的世界秩序。只要每个国家都只想到对抗,那只能是让谁都没有安全感的秩序。
在微观管理层面上,我们也要研究了解国际跨国公司方方面面的发展战略与经验,让中国企业能更稳健地“走出去”。中国公司跨出去是近代中国的新鲜事,由此带来的挑战也是新鲜的。当然,从另一方面这也给我们一个反思世界历史的机会。
(原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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