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和实现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一,什么是民众的知情权?
"知情权"的概念首先是1940年代美国记者肯特·库伯首先提出的(又译"知晓权"、"知悉权"等)。主要指公众有权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机构的活动情况,公共权力机构有义务对公众公开政务信息。50年代以后,知情权得到新闻界和法律界的普遍接受,涵义也扩展为社会成员有权获得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有学者认为,"知情权"不仅是一种理念性的东西,也不仅是新闻媒介用来争取和保障自身享有采访报道自由的理念根据,更不仅仅是要求国家权力一方"情报公开"的武器,还应将其视作国民社会生存需要的一种具体权利,即将其视作是国民应实际享有的信息接受权、信息收集权、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请求权和要求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介进行多样化、客观公正报道的参与权、接近权等等。
这样,随着有关"知情权"问题研究逐步深化,知情权观念被社会所普遍承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指出,通过传媒获取各种信息是人按其本质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新闻媒体也是我国公众重要的知情渠道。新闻自由包括公民通过媒体享有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这两大权利,它们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重视和保障。
这是因为:
(1)知情权是公民行使一切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知情权也是实现平等权利,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选举权、参政权都是一句空话。
(2)知情权是民主宪政的基础要素。现代社会,民众主要从大众传媒来了解政府情况。只有这样民众才能辨别是非,选出自己信赖的政府并对其进行监督。新闻界有权报道政府工作情况,民众有权要求政府和媒介公开有关政府工作报道。?
(3)知情权是信息社会运行的基础。随着社会的高度信息化和深度复杂化,整个社会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信息公开。信息不但是知识、资源、而且是财富、权力。人们主要依赖大众传媒传递各种信息,实现社会交流和影响政府行为,依赖信息发财致富。没有知晓信息的权利,就意味着封闭落后、不平等。
(4)知情权是监督政府的根本条件。根据法律,任何公民都有通过大众传媒获得关于机关、社会团体及官员活动的信息。发达国家学者认为,实现政府充分民主化的方式,除了传统的选举,罢免请愿等,更重要的一环是政府与民众之间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信息反馈和调节。
二,中国传统专制社会的民众知情权状态
却说曹兵十七万,日费粮食浩大,诸郡又荒旱,接济不及。操催军速战,李丰等闭门不出。操军相拒月余,粮食将尽,致书于孙策,借得粮米十万斛,不敷支散。管粮官任峻部下仓官王垕人禀操曰:"兵多粮少,当如之何?"操曰:"可将小解散之,权且救一时之急。" 垕曰:"兵士倘怨,如何?"操曰:"吾自有策。"垕依命,以小斛分散。操暗使人各寨探听,无不嗟怨,皆言丞相欺众。操乃密召王垕入曰:"吾欲问汝借一物,以压众心,汝必勿吝。"垕曰:"丞相欲用何物?"操曰:"欲借汝头以示众耳。"垕大惊曰:"某实无罪!"操曰:"吾亦知汝无罪,但不杀汝,军必变矣。汝死后,汝妻子吾自养之,汝勿虑也。"垕再欲言时,操早呼刀斧手推出门外,一刀斩讫,悬头高竿,出榜晓示曰:"王垕故行小斛,盗窃官粮,谨按军法。"于是众怨始解。
--《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袁公路大起七军 曹孟德会合三将
读过《三国演义》的人,对罗贯中塑造的曹操的奸诈形象可谓刻骨铭心。在粮草匮乏,又处于攻战的特殊时期,为了不致军心涣散,曹操要仓官小斛散粮,可是军士们吃不饱,军心涣散的时候,曹操斩了仓官首级替罪。不惜一切代价,一定要在原则上保证"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知情权政策,是专制社会当权者为了贯彻自己的路线政策,不得已乞命于权谋数术,以求社会稳定的手段。在这样的社会,民众没有丝毫的知情权,在官府垄断一切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的渠道可以获得信息。
但事实上,现代的大众传播理论已经明确告诉我们一条规律:在传受法律关系中,政府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一方面,政府是大众传媒的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具有审批审查功能,一定程度是"传播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大众传媒了解时事、民情,是标准的"受众"。这种传受兼有的身份使其在传受法律官司中有可能当原告,也有可能成为被告。
所以历代王朝在统治过程中,在出现天灾人祸的时候,由于信息不畅通,官员瞒报、缓报,朝廷就不能及时获知消息,就会造成饿殍遍地,民不聊生的局面,威胁社会稳定,甚至出现农民起义。三国割据局面的形成,一个很重大的原因就是宦官欺瞒汉桓帝,黄巾起义汉桓帝毫不知情,最后出现了"贼势浩大,官军望风而靡"的不可收拾的局面,才惊动朝廷,不得已让各地招兵讨贼,遂使十八路诸侯坐大。在诸侯剿灭黄巾、逐鹿中原之际,汉王朝中央政府的权威就被一点点的蚕食和掏空了。历史的教训不可谓不深。
所以知情权问题从来都是双面刃,无论古代也好,现代也罢,处理的不好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这是不能不令人关注的问题。
三,公民享有知情权是社会发展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
中国传统专制社会的知情权政策,一言以蔽之,即是所有重大事件,只要不妨碍社会发展大局,都通过统治体系内部进行解决,尽量避免公众知情造成的不稳定。这种政策有它特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土壤。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要求有发达的资讯,家天下的政府体系不需要民众监督,贤人政治的文化思维不需要草根百姓的智慧。
但是现代社会则不同。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价值规律,而市场不仅要求资源配置的自由流动,还需要信息的充分流动,不如此,供求关系就会加重盲目性,出现生产过剩或生产短缺。作为民选政府,它的权力的取得、运转都必须经过民众或代议机构的选举、监督。作为自由主义源远流长的西方国家,崇尚自由的文化也要求公民有知情权。
在现代自由经济的推动下,人类已然进入信息时代。每天的资讯扑面而来,报刊、广播、电台、互联网,构成了一个信息自由流动的媒体网络。在这样资讯高度发达的科技时代,任何言论、消息的封锁都是无能为力的,特别是网络的直接性、互动性、超文本性,使民众的知情权提高到了过去无法企及的高度。只要上了国际互联网,在世界的任何角落,只要点击某个网站,它的内容就会展示在浏览者面前。网站上新发一篇文章,立刻能被世界各地访问到,不仅如此,网络的互动功能使得浏览网站的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注册,就能在网站发表言论,所有海量的信息,只需鼠标轻轻一点就能访问。封锁政策在高科技的信息时代已经捉襟见肘了。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主动的让民众知情,否则就很被动。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赛在他的著述《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中说:"审查制度只有在人口和执法官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接受病同意贯彻它时,才能成功的付诸实施。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里--除了极权主义社会--公共舆论实际上比审查制度更厉害。如果舆论拒绝认可审查者的行为,这种行为将是无效的。"
SARS疫情在中国出现以后,一些官员瞒报、缓报疫情,在缺乏官方的权威解释的情况下,人们从各种渠道得到了不那么正确的疫情的消息,结果造成了人群的恐慌,出现了许多不理智、不冷静的行为。隐瞒疫情不仅没有收到稳定人心的作用,还造成社会人心浮动,特别是疫情开始蔓延之后,个别官员还在宣称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新闻管制的政府行为,这些不仅遭到了国内外公众舆论的谴责和反对,还出现了不信任政府的公众心理。如果不是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采取有力措施罢免官员、采取措施制止疫情蔓延,这种对政府不信任的情绪继续加深,后果将不堪设想。
信息时代,"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所以,政府公权力机关尤其要顺应民众要求享有知情权的愿望,主动适应信息时代对政府公权力的新要求,才能真正稳定人心,获得民意支持。
四,如何保障和实现民众的知情权
目前在中国,知情权的落实和保障至少需要做以下工作:
(1)明确界定知情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来说,受众是通过大众传媒知晓政府事务,这包括三方面关系:一是受众知晓政府;
二是传媒知晓政府;
三是受众知晓传媒。政府和传媒有义务发布信息,民众主要是通过媒介知晓政府事务,因此有学者认为新闻媒体对知情权负有特殊责任。另有学者认为,不能把知情权扩大到滥用的程度,否则会侵犯国家秘密和公民隐私。
(2)协调捋顺媒介权利与司法权力的关系。这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媒介干预司法活动;
二是司法机关干预媒介信息来源保护权。二战以来,许多记者因为拒绝提供消息来源而被判处藐视法庭罪。这几年出现较多的问题是,新闻媒介过多暴露法庭审判过程,甚至未年成人法庭审判过程,或是在判决未作出前,误导民众对案件的定性。
(3)不断推进政治文明。知情权与传统政治运作上存在冲突。民主政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传统的政治是秘密运作。知情权规定了受众获取政府情况的权利和政府报告工作的义务,问题在于法律对知情权涉及的信息种类、范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政府特权腐败留下托词。
(4)中国的媒体还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的自我完善。
SARS危机中,媒体的作用是双面刃,媒体的功能值得重新思考,对公民如何进行媒体教育很重要。媒体对公众的影响力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正面的,负面的消息,产生心理振荡的后果不堪设想。一方面媒体鼓舞人心,信息公开方面作用很大,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就是媒体的限度问题。有新闻记者深入到Sars第一线,冒着生命危险,当然可敬,但是否会妨碍医生护士的工作效率?镜头直接对准患者,是否忽视了采访对象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媒体在舆论宣传上是否也存在误导的一面?比如有资料表明Sars和果子狸有很大关系,不少媒体就发表评论反对吃一切野生动物,这个观点是否就正确,不用商榷?欧洲国家曾发生疯牛病、禽流感,难道大家都不要吃牛肉、鸡肉?怎样得到价值观的平衡非常重要。媒体需要冷静、平衡,同时需要对公民进行媒体教育,对媒体不可全信,不可不信,要有反思性、批判性、分析性,适应大众传播时代的媒体生活,(人民政协报《"Sars危机的教育反思"座谈纪要》)
(5)急需进行新闻立法工作。
新闻不立法,势必使新闻舆论监督成为空话。例如2003年6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云南高院院长赵仕杰透露,该省各级法院将为新闻单位提供6条司法保护。其中包括记者的采访权、新闻单位的名誉权等。据悉,云南各级法院将建立一条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允许记者多种形式向法院反映问题,并获得法院的调查处理结果。新闻采访正当的权利还需要司法部门的恩赐,这确实是令新闻工作者十分尴尬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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