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也谈“长江《读书》奖”] 实质公正的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这两个概念比较拗口,但在一个现代公民社会,又至关重要。或许能通俗地说:如果有两个人为另一个人是否获奖发生争执,第一个人说那人作品质量高,程序不合也必须获奖,否则就不公道;
第二个人说,那人作品就算天下第一,如果不合程序,也不能获奖,突破程序,会引起更大的不公。听完他们辩论,我们就大致可以判断:第一个人是要实质正义;
第二个人是要程序公正。其实中国古人对这两者的关系,已经有感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前者所说是实质正义,完全合理,后者所言则已触及程序公正,合理的要求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在远古与中古,人们发生争执,具有实质正义的一方,往往是通过血亲复仇、部落械斗、私刑报复、个人决斗来解决。只是到了近代,人们才逐渐明白,即使实质正义,为了避免社会共同体在暴力冲突中同归于尽,也必须通过程序公正来解决,这就是近代法治。一部人类社会进步史,可以说是一部法治完善史,而一部法治史,可以说是程序公正逐步赶上并走到实质正义之前的历史。由此,我们也可以说,是强调实质正义,还是维护程序公正,是观察一个社会、一个阶层乃至一个人,是处于古代、半现代、还是现代的标志之一。在已经确立法治秩序的现代社会,程序公正先于实质正义,这是公民的普通常识,或者就叫法律意识。

  

  “长江《读书》奖”公布后,社会议论纷起。辩护一方大多是在说某人学术水平如何高,获奖是天经地义,这种说法恰好停留在实质正义。而长江《读书》奖主事者的说法及最近工作室的“声明”,表明他们还是有一些程序意识,但在程序解释中,又暴露出他们明知故犯的毛病。下面以评委钱理群和学术委员会召集人汪晖获奖为例,看看毛病出在哪里。

  

  钱先生人品好,文章也好。但程序规定,评委的作品不能参奖,钱先生是评委之一,一旦获奖,争议即起。对此,主事者《读书》杂志这样说:著作奖和文章奖的评审是由两个学术委员会分别独立进行的。根据章程,凡有作品入围者,均不担任相应奖项的学术委员(长江《读书》奖工作室声明第五条);
 2000年4月21日至22日,著作奖学术委员会评审出专家著作奖。4月23日,文章奖学术委员会评审出文章奖(上述声明附工作日志第十一);
钱理群和汪丁丁4月22日还在进行评审工作,由于他们两人的文章入选了文章奖,23日两人退出文章奖评审委员会,结果是钱理群的文章当选,汪丁丁落选(见《南方周末》6月9日)。

  

  开头两句都有错。葛剑雄教授已有文章分析后一句是曲解章程,那“相应奖项”四个字是事后加的(见《中华读书报》7月5日)。我这里则分析第一句也站不住,恐怕是子虚乌有。我们可以看一下文章奖和著作奖评委组成:

  

  文章奖评委11人:陈嘉映、陈燕谷、黄平、陆建德、罗志田、孙歌、王晓明、万俊人、信春鹰、许纪霖、杨念群;

  

  著作奖评委15人:陈嘉映、陈燕谷、黄平、陆建德、罗志田、孙歌、王晓明、万俊人、信春鹰、许纪霖、杨念群、甘阳、王焱、钱理群、汪丁丁。

  

  前者比后者少四人,甘阳在香港不能赴会,王焱因病没有参加,最后少的两个人,恰好就是23日才退出的钱理群和汪丁丁。名义上是两个学术委员会,但人员完全重合,用老百姓的话来说,这叫“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工作室声明说“评审是两个学术委员会分别独立进行”,可能吗?除非他们分身有术,才能在“进行”时既“独立”又“分别”。看一下他们的工作日程,其实是一套班子两个议程:21日、22日评著作,这时叫“著作奖评委会”,23日评文章,这时叫“文章奖评委会”。《读书》解释说“钱理群和汪丁丁到23日退出”,以此之矛,攻彼“分别、独立”两说,两说皆破。如果不是一套班子两个议程,而是“两个学术委员会分别独立进行”,钱、汪二先生何必“退”?说穿了,只是在同一套班子中,退出与己有关的一个“议程”而已,“两个学术委员会分别独立进行”何来之有?主事者说他们的程序比诺贝尔评奖还要严格,那就应该组成两个成员完全不同的评委会;
实在凑不齐,出现“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中国特色,人们也能谅解。但在中国特色下,为爱护评委,主事者或工作室应该在评审一开始就明言,因为只有“一套班子”,无论是著作还是文章,谁作品已经入围,谁就只能在两个选择中择其一:要么当评委,放弃参奖;
要么参奖,放弃当评委。这才是“回避”,这才是比诺贝尔奖还严格,也体现君子爱人以德。

  

  汪晖对批评的回应是,6月22日发回三年前旧稿《“死火”重温———— 以此纪念鲁迅逝世六十周年》,把自己和批评者的关系比附为鲁迅和他的论敌,显然不妥当,也损害了他的实质正义。7月1日写作“两点说明”,对得奖表示辞谢,这一点则应该得到欢迎。使汪晖情绪激动的因素有很多,这里限于篇幅不能面面回应,与本题有关的是:他说自己完全没有参与这个奖项的诸多事宜,因此得奖与否,不涉程序公正。对此,《读书》杂志和工作室解释得更详尽:第一次解释见《南方周末》(6月9日),《读书》杂志接受记者采访称:汪晖作为《读书》杂志社的成员,和其他所有杂志成员一样,是不具备推荐、评选资格的。但评选活动开始时,他已经在国外进行学术交流直到现在。《汪晖自选集》得奖后,《读书》杂志原有将之撤下的打算,但这是经过程序产生的结果,《读书》杂志没有这个权力,民主的结果只能尊重。

  

  这段话有点奇怪。前一句承认汪晖不具备推荐、评选资格,已经足够,应该就此打住,以后再有种种也是不合法。“得奖后,《读书》杂志原有将之撤下的打算”,可见也知道首先要资格合法,然后才有程序合法,资格不合法者不得进入程序,即使程序被启动,运作结果也不应承认。但是,后一句绕过来了,说还是不撤,理由是“经过了程序产生了结果”。这不是明知故犯,自相矛盾吗?说是“民主的结果只能尊重”,这样推卸责任的说法倒有点像汪晖在声明中激烈抨击的样子:“将矛头指向全体评审委员”。这是什么样的“程序”,什么样的“ 民主”呢?“文革”结束已经三十二年,我们知识界最优秀的精英终于有机会来自己选一回,还不是选人,而是选书、选文章,怎么就会一下子掉入那个怪圈:明知资格不合法,却以程序运作造成既成事实,再以既成事实追认不合法为合法?这种说法究竟是爱护汪晖,还是陷汪晖于不义?

  

  第二次解释见工作室声明:汪晖在设奖的酝酿初期,就对之多有疑虑。但由于他是三联书店聘请的兼职主编,不便对三联书店的重大事物表示可否,所以一直对评奖一事保持距离。加上1999年10月出国,更明确了对本届评奖完全不参与的态度。因此,汪晖不是本届评奖工作的召集人,也完全没有参加包括章程设计、书目推荐和评审在内的任何工作。

  

  这一解释有进步,绕过了前述资格合法与程序合法的明显矛盾。但有一个要害绕不过:汪晖没有辞去《读书》执行主编,这个奖是长江《读书》奖,不是长江《三联书店》奖,说那么多关于三联书店的话没有意义;
汪晖也没有辞去该奖评选的最终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召集人职务,还是此次声明中说的,不是我加的。以善意度人,最好不计较人在国外是否还能以现代通讯手段影响国内评选,但上述两个职务却不能打马虎。尤其是后一个职务,虽然不是本届评选的召集人,却还是这个奖项的最终权力机构召集人。现在的工作室“声明”是以“ 不是本届召集人”这一浮词,来盖住底下一层更重要的基础事实:他还是本奖项 “最终权力机构”召集人。在中国,某一项活动的“最终权力机构”意味着什么,谁都能明白。

    

  此外,这个工作室“声明”始终在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汪晖在担任上述双重职务的同时,究竟“回避”了没有?回避“回避”是不行的,说一千,道一万,也是绕不过去的。如果是真诚回避,第一要回避的就是担任上述双重职务的人。有作品参选的学术委员都要回避,学术委员会的召集人却不回避,说得过去吗?这样的回避还要说在事先,语言要明确,不容歧义。既然要出国,那就应该在出国前就明确,人走了,书却不能在国内进入参选。考虑到汪晖出国的事实情况,这一回避的落实还不在于“人”,而在于“事”———作品不能在国内参选。而我们现在无论是从“工作室声明”还是汪晖的“两点声明”中,都找不到这样明确的说法。能看到的是人已经出国,完全没有参与具体事宜,不是本届评奖工作召集人等这样一些含糊其词的说法。明眼人不难看出,“声明”也好,“说明” 也罢,是把视线集中在“人”,如他在国内怎么不过问此事,出国又怎么不可能过问此事,却没有触及关键所在的“事”,绕来绕去,一直在闪避这样一个问题:不管汪晖在哪里,汪晖的作品是如何进入评选程序的?我们确实应该奉行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希望能把这件“事”说清楚,而不在于针对汪晖这个“人”。人走了,作品留下来了,进入程序了,这样的“回避”是假回避,还是真回避?

  

  至于说“完全没有参与”,能与作品回避划等号吗?退一步,善意度人,可以按照工作室“声明”和汪晖本人“说明”引导人们理解的那样,把这个说法理解为“回避”的同义语。可是这样一来,又会出现更不能回避的尴尬情况:既然当事者已经回避,为什么主事者还要让他的作品参与评选,以致发生今天这样被动的情况?可见是主事者有错,可称之为“情况一”;
如果不能作“回避”理解,退回去,那就发生“情况二”:当事者“完全不参与”,是指具体操作不参与,不反对他的作品参评,主事者按他的意愿办,于是人在国外,书在国内,评选程序启动,最终获奖,当事者有错。

  

  倘若是“情况二”,尽管汪晖今日有辞退姿态,工作室还在劝进,尘埃未定,但我们先欢迎这一姿态,不过道理还是要说清:这不是该领奖而不领的谦让,而是因为没有事先回避而造成程序违规的事后补救,给长江《读书》奖的声誉造成损害,本人是负有一定责任的。由此,在两点“说明”之余,似乎还应考虑向主事者为其名誉受损而道歉?风度好,再加一句向评委和工作室道歉,也不过分。如果是“情况一”,则是主事者的错误,那就应该利用工作室“唯一声明”的机会,赶紧向名誉受损的汪晖本人道歉。总之,形成目前这样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总有一方出错。至于是汪晖向主事者道歉,还是反过来,主事者向汪晖道歉,则应视他们之间发生的真实情况而定。相信他们会妥善处理,旁人不应着急。

  

  一场评奖风波迟早都要结束。使我们难过与反思的是,不在于“人”而在于 “事”。知识界启蒙民众二十年,为什么今天还会在自身暴露出对程序公正的如此无视与随意?这一次,问题不是出现在民工群,而是出现在知识群,说明知识群中不少人的意识还停留在古代、半现代,用汪晖“两点说明”中的话来说,确实到了“令人震撼”的程度。不在于谁对谁错,无论是谁错,其他人都没有理由幸灾乐祸。知识界的自身建设,是和普通老百姓一样,当务之急是赶紧补上“公民意识”这一课,甚至应该走在老百姓的前面。没有“公民意识”,遑论其他?只要一个实质正义,无论是单人朗诵,还是登高群呼,都会误人误己。以程序公正求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存;
以实质正义践踏程序公正,则程序公正亡,实质正义也亡。

  

  (南方周末,20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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