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党代表任期制:从头衔到实权?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从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施行党代表任期制,到2008年7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发布,在短短九个月内,党代表任期制“高效”地完成了从决策到公布的全过程。
党代表任期制是落实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它不仅拓展了党代表会议以外的履职空间,而且让党内民主在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有了具体的实现形式。
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不到两个月的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我们的认识还难免比较有限。为此,本刊记者就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教授。
2008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请问,这对于我党新时期的党建工作有何意义?
党代会常任制在上世纪50年代已经提出了,但实际上没实行。后来一直有呼声,改革开放后在一步步地探索。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这两个实际上都是围绕发挥党代表作用问题展开的,就是要使党代会成为经常有活动的党内决策机构。但现在党代会往往没有那么多活动,实际上的职责都交给了全委会和常委会,甚至书记办公会,很少发挥代表们的作用,现在看来必须要发挥代表的作用,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的。
在此之前,关于党代表任期制没有规定,开会就那么几天,然后就没什么事了。但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我觉得有一个总体评价问题。这次条例的出台,是这个过程当中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它为代表经常性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它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一个非常明显的进展。党代会常任制是我们推进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怎么推进党代会常任制?自然应该落实到可操作的层面。这次专门为代表任期制制定一个条例,为党代会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拓展了很多空间,我觉得,从这一点来说非常有意义,值得充分肯定。当然,要进一步推进还要进一步探索,不能停留于此。
条例目前未对该机构的设置标准和是否具有编制作出进一步规定。请问您,《暂行条例》未对此问题进一步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后续的政策解释是否会很快出台?
这里牵涉到的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依我看,之所以没有定位,是因为它很难定位。党代表要活动,就需要有人来组织。谁来组织?党代表联络机构就是根据这一要求建立的,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从这个角度看,代表联络机构地位明确。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它又不明确了: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应当是代表大会的职责,现在成了党委――也就是被选出的机构――的职责。由党委的一个部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很多活动还需要通过党委同意才可以开展,逻辑就存在问题:党委本身是代表选举产生的,现在回过头来成了代表的领导者。形象地说,这就把“辈分”颠倒了。
所以,按照我的理解,党代会今后应该有自己的常设机构,有自己的各种委员会,比如提案委员会、干部政策委员会,乃至于常设的办公机构、执行机构。像这样的机构,个别代表要活动就向它申请,由它们来安排。它们和党委会实际上是平级的。所谓党代会常任制,最重要的要有常任机构,有常任机构才有常任制。一年开一次会也不算常任制。一年开一次会,即便开一个月、两个月,还有十个月、十一个月不活动,怎么叫“常任”?常任就是要有经常性的活动。现在还做不到这些。
《暂行条例》确定了党代表8项权利与职责,比如提案权、调研权等,但并没有罢免权的规定,为什么?
我个人理解,这个条例是把考虑比较成熟的或者已经经过长期的试点觉得可行的,拿出来明确加以规定,并不等于这些规定就是党代表的全部权利,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探索。
你提到的罢免权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还有质询权:党组织的相关负责人作为选出的执行机构,权力行使得如何,代表们有权了解情况,有权要求被授权者作出答复,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条例也没有明确,也在探索过程中。
还有更关键的一条:既然代表是党员选出来的,他们的首要职责就是有决定执行机构组成的权利。比如党的委员会应该选举产生,党章虽然对此早有规定,这次条例也提了选举权的问题,但是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而通常的做法是,党的书记既可以由党员大会选出,又可由上级任命。这两者之间怎么协调?这些问题需要一步一步解决,逐步向前推进。
在《暂行条例》中,党代表很多方面的权利都是首次要求落实的,这在客观上对党代表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您认为,党代表需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来提升自己履行权利的水平?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党代表理顺自己与普通党员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党代表是由上级指定的话,履行代表权利的动力就不会很高。因此,党代表如何产生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要在党代表与普通党员之间建立一种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从现实来看,党代表的基本素质都是具备的,关键就是看代表如何主动地去履行自己的权利。
据了解,党代表任期制是经过20年的地方长期试点而后在全国层面破题的。请问,关于推出党代会常任制方面目前有具体的时间表吗?
没有。从试点开始到现在20年了,也没有定论,为什么?问题在于有很多和既成的体制相矛盾的地方需要协调、调整,如果不调整,很多权利是没法实现的。这需要一个长过程。像我刚才说的,党的干部明明应该由选举产生,却同时又可以任命,落实的结果就是任命制。按照我的看法,这等于代表的权利被切掉了一半,因为民主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授权。授权这块都没有落实,其他的便无从谈起。
再比如,党的干部要交流、调动,这是我们既成的制度,但是,它和代表的选举权也有矛盾。如果党的干部可以随意调动,五年任期,干到三年的时候调走了,后两年怎么办?如果干三年可以调走,干三天能不能调走?如果干三天能调走,代表们的选举又有什么意义?
根据《暂行条例》,党代表根据同级党委的安排,可以对同级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评议。这对于接受评议的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过去主要是对上负责的方式,现在加入了党代表的因素,这能促使党的领导干部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结合起来。领导干部要确立对下负责观念,就必须在政绩观、自身工作的评价等方面有一个变化。从具体的层面来说,领导干部需要关注普通党员的意见和愿望,老百姓有什么要求和想法。
请问,将来会不会在人大体制之外,构筑类似人大代表体制的党代表体系?
这是很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而且是进一步推进党代会常任制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没理顺,就很难推进。为什么?因为我们实行的是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执政党确定了的东西,肯定能在全国得到响应。这就有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党代会做出的决策反映的是全党的意愿,就会得到全党的拥护。而在人民代表中,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通常占有60%、70%的比例。这就意味着,党代会通过的东西,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肯定能通过。这样一来,反倒出现了党内民主代替人民民主的可能。这显然不是我们的初衷。必须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不能让老百姓觉得,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仅仅是又多了一个庞大的、职能重复的机构。这就等于陡然增加了我们的执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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