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对西方经济的影响 处置自然资源的西方经验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在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不发达和对矿产资源稀缺性的认识局限,为了鼓励采矿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无偿取得制度。如今,这一做法已经被有偿使用所取代。
  西方国家的自然资源以私人所有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所有为次。所有权归属不同,实现资源收益为全体人享有的路径也不同。
  
  以税为主
  
  有学者分类,资本主义体制下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规定大体分为两个类别。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该土地表面及地下储藏的矿产资源。开采者只需和土地所有人达成协议,就可以开采矿藏。
  英国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又有不同。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人同时拥有附着在土地之上的矿产资源,但是在法律上又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制。英国在近现代的发展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的趋势,最早是通过法律规定,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后来煤矿和石油资源也被国有化。
  另外一种模式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区分土地所有权和矿产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并不当然是矿藏的所有人,这种体制也没有直接规定矿藏属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国有化是近年来的趋势。
  自然资源以私人所有为主。私有资源的租金收益在法理上就属于私人。国家对自然资源使用收益的提取主要通过税收的方式,以税为主,以租为附(国有部分)。
  以德国为例。德国虽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已经向社会化方向转变,土地所有者不能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法律保障土地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但规定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为公共福利服务,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应为社会化的目的而使用。德国有一套复杂的体系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进行征税,包括不动产取得税、法人税、所得税、财产税、营业税、继承或赠与税等,涵盖了不动产拥有、取得、收益等各个方面。
  在对矿产资源开采方面,英国学者朱迪?丽丝在《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一书中总结了资本主义国家征收税赋的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产出税。这种税通常也称为土地使用费或买断税,既可以针对每单位产出征收,也可以是生产总值的一个百分比。以西方对石油的管理为例,早期的大多数特许经营协定都直接要求生产公司对每一桶产出支付专门税。该征税方式一般已经被利润税或利润分成所取代。
  第二种即利润税,按纯收入或纯利润征税。1970年代后,很多国家还引入了超额意外利润税和超利润税,在非正常的高利润时期或对证明是特别有利可图的项目进一步增加税收。这种税收形式后来发展到了实质上的主权国家利润分成的形式。只有在实际上获得利润的情况下,利润分成才有意义。随着资源价格的波动,这种税制也在发生变化。
  第三种是资产价值税。该税制是对公司所拥有财产的价值而不是对生产或利润征税。这种价值税又分两种,一种是年度税,即按公司所持有的探明储最价值征收;一种是资本所得税,公司为售出的资产纳税。
  
  从过度利用到保护的回归
  
  早期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导致了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后果。
  从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了治理环境、生态补偿的努力。1956年的《美国农业法》规定了“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银行付给其_定的补助,并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1961年,为减少饲料谷物的产量,美国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要求至少停耕20%的耕地。1985年,美国政府实施了“耕地保护性储备计划”,有计划地退耕还草、退耕还林以及休耕。相关的研究表明,从1985年到2002年,美国政府每年要花费约15亿美元用于支付土地租金和分担农民转换生产方式的成本。退耕的土地,60%转为草地,16%转为林地,5%转为湿地。
  1980年德国制定了《联邦矿山法》,对矿区生态补偿与恢复作出了规定,针对新老矿区的不同情况,联邦政府采取相应解决方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联邦政府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从事矿区的生态补偿与恢复,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对于新开发矿区,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与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必须预留生态补偿与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
  德国还对矿区开发和复垦都制定了若干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如矿水抽出后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或湖泊,必须经过人工芦苇湿地生物处理后才允许排放;矿区要对周围的地下水位负责,矿坑恢复为人工湖的要负责管理100年;复垦为耕地的要种植作物7年并变为熟地后才予验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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