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利益集团问题解读:特殊利益集团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对深化市场改革、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鼓励公平竞争、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对特殊利益集团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有一个全景式的勾勒。
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这是第一次提出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
特殊利益集团的概念应该是:凌驾于法律、社会之上,运用各种自行设计、制造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机制,以腐败分子为主体的利益群体。
特殊利益集团不仅利用了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及垄断地位,实际上他们还是不合理体制和政策的设计师、包工头和监工,是规定自己具有垄断地位的授权人。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他们将运动员、裁判员等角色兼于一身。
他们的经济能量和不当收益,源自行政、立法、司法的权力。在中国,非法腐败是小腐败;合法腐败和“高尚腐败”才是大腐败。以国家的名义坑民肥私,将小集团利益“国家化”,具有最大的“肥私效应”。特殊利益集团的谋私行为,以合法手段为主,非法手段为辅。因为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不断调整社会规则,有计划地逐步将自己的非法变为合法,同时也把民间原来的合法“改革”为非法。即牟私行为越来越“合法”,越来越“正当合理”地“依法治民”。
特殊利益集团的危害
特殊利益集团的产生和扩大对建立和谐社会危害巨大。
第一,它破坏市场经济的社会政治基础。市场经济以一系列的公平原则为基础,而特殊利益集团对特殊地位的追求,破坏了上述公平原则,使市场体制发生扭曲,这打击了民众对市场体制的支持,而没有这样的支持,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有效地运转。
第二,它阻碍改革进程。特殊利益集团总是运用其掌握的所有资源,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事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和试图平衡各种利益的改革,总是采取抵触的态度,这增加了社会的摩擦,提高了改革的成本。
第三,从长期看,它打击着国家的竞争力,危害政权安全。由于特殊利益集团大量繁衍,它们纷纷通过政治游说牟取利益,助长了社会的投机气氛,减弱个人和企业的创新动力,同时,由于其对政府的俘获,政府丧失了制定和执行长期战略的能力,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导致国家竞争力下降。
纵观世界各国的改革史,都存在着一个类似的规则:当改革从第一阶段进入到第二阶段时,将会遇到更大的困难。改革第一时期的获利者对于第二时期的改革,经常采取抵触的立场,他们担心会丧失已经取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就显得特别突出。因此,新的改革阶段有时也被称为“矛盾多发期”。很多在第一阶段取得巨大成就的改革,由于第二阶段的改革被延误甚至被取消而陷于困境,拉美的情况就是这样的。俄罗斯则在普京时代由于推行了遏制特殊利益集团的政策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所以说,在改革的新阶段,一个主要的矛盾,就是改革力量同特殊利益集团的矛盾。要继续推进改革,就需要采取措施遏制特殊利益集团,使广大的公众共享改革的成果。
特殊利益集团的治理
规范特殊利益集团已成共识。但是,一方面需要准确定位特殊利益集团,另一方面需要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理举措来规范他们。前者需要分析,后者需要确认――在法治的条件下,设计细致有效的措施治理特殊利益集团,这是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的两个方面。
在这一点上,美国人的认识或许对于我们有所启发。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一个重要的概念――利益冲突建立起来的。利益冲突的概念是假定,如果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做出决策。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利益冲突的存在还会影响到公众对政府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因此,为了防治腐败,首先要避免利益冲突。反腐败从避免利益冲突着手,反映出美国人在防治腐败方面的另外两个重要基本假定,一个是人性恶,即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因此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腐败的;另一个是,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事前预防,即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主任严文瀚说:“我们党要通过制度建设,坚决防止特殊利益集团的衍生。”他说,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公平正义,执政党必须通过科学的体制和机制统筹社会各群体、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中共将进一步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力度,防止某些政府部门及一些官员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代理人;继续坚持走市场化的道路,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的组织与个人行为,最为有效的方式当然是法治。从法律的方面讲,国家必须切断特殊利益集团试图勾联政治、经济与社会利益的通道,让特殊利益集团获取特殊利益的空间收缩到最小的程度。这就包括制定限制行政权力沟通经济权力的现代行政法、限制经济权力依附行政权力的现代民商法和有效约束垄断组织广泛伸向社会各个领域之手的社会组织法。
从具体分配制度来讲,必须考虑现代公平分配的复杂性,制定出一套既反映各个社会阶层组织集团的经济社会贡献状况,又不伤害社会公平的分配制度。仅就治理特殊利益集团而言,就要考虑委托――代理的关系、成本――效益的对比。我们知道,那些引起人们普遍不满的特殊利益集团的高收入者,常常是国有经济机构,他们本来是受人民和国家的双重委托来代理组织营运的机构,他们没有理由把自己的代理者身份换算为委托者身份,从而擅自做主,确定代理所得的比例作为自己的分配所得。同时,这些垄断集团大多数是靠国家天文数字的投资来经营的。在考虑他们的分配所得的时候,必须逐渐扣除投资,作为国家对于投资的回收,并对组织征收相对较高的垄断经营税收,对个人征收相对较高的所得税收。在发放这些组织的个人收入的时候,应当有一个单一的渠道、简单明晰的计算方法、一笔而过的发放方式、一号统管的银行兑付,从而真正有效约束特殊利益集团规则外操作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可以说是个“细节决定成败”的问题,这甚至比基本法律的制定还重要。
从监督方面讲,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以公平和正义为指导,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要严格限制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允许适当的收入差距是因为这种差距是在机会平等和竞争规则一视同仁的条件下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强势的社会地位、畸形的行业差距。
虽然一个社会中的不同阶级、阶层、行业、集团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特殊利益集团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的是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从表面现象看,特殊利益集团是个行业、部门问题,但实质上是权力垄断的问题,所以必须要把不同层次的监督落到实处。特殊利益集团最喜欢在暗中运作,最讨厌阳光和紫外线。面对阳光的威胁,特殊利益集团自然要极力反扑,尽可能避免媒体监督,逃避公众运用民主和法制的途径对自己的制约,绕开专家的独立审评。如果公众、媒体和专家能严格和独立地监督与评判,特殊利益集团就会萎缩,生存空间就会锐减。再加上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政府能真正担当起仲裁者、监管者的角色,能依靠民主程序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调控不同利益矛盾,能真正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治理商业贿赂,鼓励公平竞争,这样就能铲除滋生腐败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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