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行为:界定\心理机制与行为测量 集群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集群行为有两个特征:以群体行为的姿态出现;行为的目的在于提升群体的利益。集群行为理论、精细化社会认同理论和去个性化理论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集群行为的形成、发展及维持进行了解释。其中,社会认同、愤怒情绪以及效能感描述了集群行为发生前的心理准备状态;群际间不良的互动模式以及志同道合者的出现,是大规模集群行为得以引爆的重要条件;而在集群行为爆发后,群体内所形成的暂时性的、情境性的“规则”则是集群行为得以维持的关键。目前集群行为研究常用的方法有:特定情境下的参与行为意向测量和对历史数据的回溯。西方集群行为的理论与研究对于探讨我国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集群行为;情绪;效能感:社会认同:去个性化
  分类号:B849:C91
  
  鉴于社会冲突和族群矛盾越来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冲突的研究已经成为社会心理学研究的重要热点之一。西方在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两个鲜明特点:第一,研究领域的多样性,不仅社会心理学在关注这个问题,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以及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都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探索。不同学科的相继介入,既加深了人们对社会冲突问题的理解,也使得学科内部不同理论之间以及不同学科间的整合研究越来越流行。第二,研究对象的多样化,由于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社会冲突的心理学研究不仅涉及到相对温和的请愿、游行等行为(van Zomeren,Postmes,&Spears,2008a)也包括了相对激烈的宗教冲突(Tam,Hewstone,Kenworthy,&Cairns,2009)、恐怖主义(Oberschall,2004)行为,甚至涉及到局部战争形式(Humphreys&Weinstein,2008)。形形色色的社会冲突已经成为困扰各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目前由于处于制度转型期,同时社会改革不断深入,也出现了相应的问题,但是国内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才刚刚展开,因此有必要对西方在该领域的研究工作做一个简要的回顾与展望。
  
  1、集群行为的含义
  
  集群行为(collective action),又译为集体行动,最早是Ross(1908)提出的。他指出,对于一个群体而言,在面对冲突时,必然要表现出一定的集群性的行为或者某种特定的集群性的态度。可以看出,集群行为这一概念在最开始就与“冲突”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在随后的数十年间,尽管研究者们并未对集群行为进行精确定义,但是,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延续了Ross关于集群行为“群体性”与“冲突性”的观点(e.g.,Stagner,1941;Campbell,1975)。总体来说,研究者们将这些在长期社会冲突与转型背景下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游行、集会、示威、静坐、甚至骚乱、罢工等大规模的人群聚集行为,笼统地称为集群行为。当然,正因为形式上的多样性,学术界对该现象的术语也并未达成共识。目前仍然广泛使用的术语就包括社会运动、集群行为、政治抗议、社会和政治行为等。不过,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特别是欧洲社会心理学的体系中,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使用“集群行为”这一术语。
  在对集群行为进行描述时,社会学家更多地使用collective behavior来进行界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可以看作是社会学家与心理学家对该问题关注点的细微差异。社会学家更关注行为发生时的特征,他们更强调集群行为发生时的情境和社会因素。如Popenoe(1971)就认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也就是说,社会学家感兴趣的是行为发生时的情境因素以及行为本身特征。与之相对应,心理学家更关注行为的过程及其内部心理特征。Wright,Taylor和Moghaddam(1990)指出,集群行为主要包括两个特征:1)以群体行为的姿态出现;2)行为的目标旨在提升所属群体的利益。从这一界定中可以看出,广义上“集群行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包括高地位群体对低地位群体的帮助行为(Thomas&McGarty,2009),也可以包括低地位群体的“反抗”行为(Glasbergen,2010;Feixa,Pereira,&Juris,2009)。但事实上,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绝大多数研究者将研究范围默认为传统意义上的提升群体不利处境的群体行为研究(van Zomeren,Spears,&Leach,2008b),本文的探讨也是基于这种狭义集群行为的视角进行的。
  
  2、集群行为爆发前的心理准备状态
  
  2.1 群体的情绪及群体效能感
  关于集群行为的传统研究主要有两种取向:情绪聚焦(emotion-focused)取向与问题聚焦(problem-focused)取向(vail Zomeren,Spears,Fische~&Leach,2004)。所谓情绪聚焦是指,由于社会比较导致人们在主观上产生了不公正感,或相对剥夺状态(e.g.,de Ia Sablonniere&Tougas,2008),为了表达由不公正感所带来的负面情绪(如,愤怒等),人们选择了参与到集群行为中(Mackie,Devos,&Smith,2000;Lodewijkx,Kersten,&Van Zomeren,2008)。正如张书维、周洁和王二平(2009)对地震灾区民众的调查结果所显示的,情感成分在被试相对剥夺的认知与集群行为的参与意愿中起到了中介作用。这与Talaska,Fiske和Chaiken(2008)元分析的结果是可以相互印证的,他们发现,相对于信念和刻板印象,负面情绪是对消极行为的一个更直接的预测变量。概言之,这一取向的研究者认为,情绪(主要是愤怒)在不公正感知与集群行为的参与意愿之间起到了中介的作用。而另一方面,问题聚焦取向的研究者们则认为,参与者在多大程度上相信参与到集群行为能够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才是决定人们参与意愿的核心因素(Mummendey,Kessler,Klink,&Mielke,1999)。也就是说,该取向的研究实际上关注的就是人们在参与集群行为时的群体效能感,他们认为,这种效能感的存在使得人们感受到了集体的力量,并相信能够通过集体的努力改变目前的不利地位(Drury&Reicher,2000)。
  
  2.2 群体认同
  从群体层面上看,集群行为涉及的是两个群体之间的冲突,在冲突领域的研究中社会认同是最具解释力的核心变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社会认同在集群行为中的作用,并将其与传统集群行为的研究结合起来。vanZomeren等(2008a)在对182篇涉及集群行为中的认同、效能感和情绪的文献进行元分析后,提出了一个整合的集群行为的社会认同模型(integrative social identity model 0f collective action,SIMCA),如图1所示。
  在这一模型中,不公正(及其所导致的愤怒情绪)、群体认同以及效能感都能够预测集群行为。而社会认同这一变量在对集群行为的预测中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不公正和效能感对集群行为的预测作用。同时,研究者们在对三者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后发现,当群体中存在着较高的认同时,由不公正感引发的愤怒可能是导致集群行为的主要原因:而当群体认同较弱时,群体成员只有在预期行为能够取得较好效果(群体效能感较高)的情况下,才会愿意参与到集群行为中(van Zomeren et al.,2008b;张书维,王二平,周洁,2010)。
  总的来说,上述研究更多的是一种对集群行为开始前心理准备状态(states of action readiness;Frijda,1986)的描述。研究者们在回答人们为什么会参与到集群行为这一问题时,所提出的假设,无论是群体情绪(主要是愤怒)、群体效能感还是社会认同,都是对于人们在参与集群行为之前的心理准备状态的描述。也就是说,当面对一个可能引发大规模集群行为的事件(如增加税收,或不公平的裁判结果等)时,如果人群中存在着高的社会认同,或积累了较多的愤怒情绪或显示出较高的效能感,该群体中爆发集群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3、集群行为爆发的导火索
  
  可以说,当一个群体中具备了认同、愤怒以及效能感时,大规模的集群行为也许是一触即发。但是,是什么因素最终促使人们将这种集群行为的意愿最终变成了实际的行动?研究者们通过对集群行为的现场研究回答了这个问题。
  3.1 群际间不良的互动模式
  随着社会认同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认同理解也不再是单一和静止的,而是更多地从群际互动的过程来理解社会认同。在此基础上,有研究者提出了精细化的社会认同模型(elaboratedsocial identity model,ESIM;e.g.,Stott,Hutchison,&Drury,2001;Lickel,Miller,Stenstrom,Denson,&Schmader,2006)。该模型指出,由于社会类别是基于情境产生的,因此以类别化为基础的群体认同也会随着情境的不同而在形式和内容上发生变化(Schmitt,Branscombe,&Kappen,2003)。这一理论强调群际互动的重要作用,认为理解群体行为(包特别是群体间的冲突)的核心是要将社会认同看作一种动态的过程性因素,在这一过程中,认同的形式和内容将随着群体间交互作用的变化而变化(Tam et al,2009;Thomas,McGarty,&Mavor,2009)。
  Stott,Adang,Livingstone和Schreiber(2007,2008)通过对相邻两次欧洲杯比赛中球迷行为的分析,有力地证明了警方与球迷之间的互动方式是影响骚乱是否发生的关键因素。当警方倾向于将所有英格兰球迷都视为“暴徒”并采用一种相对高压的方式来对待他们时,球迷回应警方的正是大规模的骚乱行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警方将英格兰球迷与其他国家球迷一视同仁时,英格兰球迷也会回报以更加克制和理性行为。甚至当真正的暴徒分子试图挑起事端时,也会很快被群体中其他英格兰球迷的“自律”行为所压制。Prati和Pietrantoni(2009)对353名意大利警官的调查结果显示,当警方将所有的参与者都视为“暴徒”时,他们更倾向于采用相对激烈和强制性的手段;而当他们将参与人群分为“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与“小部分的不合作者”时,警方就会采用更加克制与温和的手段。无论是从集群行为参与者的角度所进行的研究,还是从警方角度进行的考察结果都一致地发现,在集群行为中,冲突双方的互动方式决定了集群行为的爆发与否。当警方倾向于将所有参与者都视为“暴徒”时。他们就容易采取极端和严厉的手段,而正是这种高压措施,又反过来促使了参与者们“回报”给警方一些真正的“暴徒行为”,进而成为引发大规模集群行为的导火索。
  3.2 群体中“志同道合者”们的出现
  Granovetter(1978)指出,在集群行为中存在着所谓的阈值模型(threshold models),具体来说,个体对于是否参与集群行为的收益,支出的权衡并不仅仅取决于自身,关键在于有多少“志同道合”的他人(1ike-minded people)的存在。即个体存在着一个参与到集群行为中的阈值,“在我之前已经有多少人参与到活动中”就是这种所谓的“阈值”,也正是这种志同道合者的存在,诱使个体参与到集群行为中(Hornsey et al.,2006)。当然,每个人的阈值都是不同的,极端分子的阈值可能非常的低,而保守者的阈值则会非常的高;但是,随着阈值较低的人的不断加入,从而使阈值得以累积,并促使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形成所谓的连锁反应(chain reactions;Macy,1991)。这与实际生活中所观察到的集群行为也是一致的,Stott等(2008)在其对足球暴力的研究中也指出,在所观察到的骚乱中,人群中确实存在一些“真正的暴徒”(realhooligans)。
  
  4、集群行为的维持:规则的出现
  
  去个体化(deindividuation)是社会心理学领域一个古老的命题(e.g.,Johnson&Downing,1979;Brunsting&Postmes,2002)。它描述的是在群体活动中,由于匿名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个体降低了对自身行为的觉察和控制,从而以各种非典型的、反规则的方式行动(cannavale,Scarf,&Pepitone,1970)。在以群体行为的姿态出现的集群行为中,自然也存在着大量的去个体化现象。Postmes和Spears(1998)在对去个体化行为的一项元分析中指出,在去个体化的现象中,最令人惊讶的是,尽管有匿名性、自我意识下降等因素的存在,群体中的成员却依然遵守着所谓的情境规范(situational norms)。这一结果与集群行为的研究结果相一致,即使是在集群行为中,参与人群对于秩序、节制和组织的强调仍然超过了无序和非理性(e.g.,Stott,Livingstone,&Hoggett,2008;Cronin&Reicher,2009;Stott et al.,2001)。
  当然,集群行为中的这种“规则”,与一般意义的社会规则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是相悖的(Lee,2006;Smith,Terry,&Hogg,2007)。社会认同的有关研究结果显示,在集群行为的参与者中,产生这种独特“规则”的原因部分是由于人们对所参与 群体的认同(Badea,Jetten,Czukor&Askevis,Leherpeux,2010;Renkema,Stapel,&Van Vperen,2008;Klein,Spears,&Reicher,2007)。也就是说,在集群行为中,去个体化并没有导致自我认同的消失,而是促进产生了一种临时性的、对参与群体的认同(Postmes&Spears,1998;Ostrom,2000)。而在这种认同基础上产生的情境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维持集群行为的作用。不过,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境性,使得集群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群体成员间的相互信任(mutual trust)。因此,当群体成员发生较大变动时――无论是大规模增加或大规模减少――都会对集群行为的继续维持造成威胁(Ostrom,2000)。另一方面,集群行为本身也可能成为一种规范和常态,Opp(2004)在1993和1996年两次对德国莱比锡民众进行的访谈和问卷调查的结果发现,分别都有超过70%的参与者将参与集群行为视为一种规则和常态反应:也就是说,大多数受调查者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在某种情况下(如,对当局强烈的不满),人们有责任参与到集群行为中。Aarts和Dijksterhuis(2003)指出,当建立了一种情境性的规则后,环境就能够自动激活人们头脑中有关规则的表征,并使人们表现出规则所要求的行为。强烈的不满、效能感、个人及群体的社会关系以及外群体的压制,都可能促进集群行为成为一种规则。
  
  5、集群行为的测量
  
  在集群行为的研究中,集群行为的测量作为最主要的因变量指标一直受到关注。集群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测量的复杂性。目前广泛使用的方法是,在控制一定条件的基础上,询问被试对集群行为的态度(如,在多大程度上支持某项请愿活动;Mackie et al.,2000),或对集群行为的参与意愿(如,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参与到示威活动中;van Zomeren et al.,2004);也有一些研究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测量实际的集群行为(如,是否参与到了某项请愿活动中;Klandermans,Sabucedo,Rodriguez,&de Weerd,2002;vanZomeren et al.,2008b)。这类方法的一般步骤是,设置一定的情境(如,州财政紧张拟大幅提高学费;van Zomeren et al.,2004),利用被试间的因素设计,通过操纵不同的自变量――主要是上述集群行为的社会认同模型中的认同、不公正与效能感中的一个或两个――并测量被试在情绪(主要是愤怒)和行为意愿上的不同反应。同时,将所得的结果进行结构方程建模或是其他的一些模型建立的方法(如路径分析)以期对集群行为进行~个整体和完整的描述。
  另有一些研究者则主要是通过对社会转型期内长期集群行为进行纵向比较和分析,或对一次或数次的集群行为进行现场观察和深入挖掘分析,以此来描述集群行为的发生过程及其影响因素。Opp和Kittel(2010)通过对两德统一前后的1989、1993、1996和1998年的四次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证明了集群行为中反馈效应(feedbackeffects)的普遍存在。他们认为当个体参与一定的集群行为后,知觉到的自身政治影响力、感知到的效能感增强等因素,促使个体在以后更容易就参与到大规模的集群行为中。Sanchez-Cuenca和Aguilar(2009)在对西班牙上世纪80年代向民主制度转型的十数年间的集群行为进行分析后发现,在西班牙的社会转型期,当温和的集群行为数量开始下降时,更为激进的恐怖暴力活动的数量反而开始增多。
  
  6、集群行为理论对我国群体性事件研
  究的启示
  
  总体而言,有关集群行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探讨人们为什么要参与到集群行为中这一问题。尽管对于集群行为的过程及相关心理机制的理解还相对有限,但是,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研究视角的整合,还是能够加深人们对于集群行为的理解。同时,由于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为集群行为的研究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可能性。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中,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动导致了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使得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新华社,2006)。其中,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最为突出的问题(于滨,2004;王安顺,2009)。《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明确指出,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这标志着群体性事件开始进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建设辞典》(叶笃初,卢先福,2009)20年后再次出版时,也将群体性事件收录其中。可以说,群体性事件已经引起包括从中央高层到地方普通民众在内的普遍关注。因此,作为社会心理学家,更有责任对群体性事件的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为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西方有关集群行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探索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借鉴意义,一方面,西方的集群行为从背景或是形态上都与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有学者以是否主要针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标准来区分“集群行为”和“群体性事件”,认为群体性事件主要是针对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目的是要争取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而集群行为则不具有这种特定的指向性(邱泽奇,2004)。也有研究者认为,集群行为可以囊括群体性事件的范畴(王国勤,2007),集群行为的范畴要大于群体性事件。王二平(2009)明确的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部分群众与行政当局或强势社会集团的对抗性冲突,是一种典型的集群行为。在我国的目前的研究实践中,绝大多数研究者也是遵照这一思路,将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集群行为来进行研究。同时,另一方面,也必须注意到,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独特之处。如,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是所谓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王二平,2009),也就是说,参与者自身利益并未受损,也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罗干,2007),这与传统的集群行为的参与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在研究群体性事件时,又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有关研究模式,而需要研究者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出一条符合当前社会现实的研究模式。
  在当今信息通讯十分发达的社会中。如何谨慎而恰当地处理群体性事件显得特别重要。面对群体性事件,一味的压制可能会适得其反――当民众发现温和的手段无法实现其诉求时,可能会转向更激进的手段,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面对群体性事件,忽视或放任也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不仅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国家发展与社会稳定,更是对政府公信力与驾驭复杂局势的一种考验。面对群体性事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这方面,国内学者已经开始积极行动起来,并试图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的社会预警系统(王二平,张本波,陈毅文,史伟,2003;周洁,王二平,2009;王欣,冯江平,2009),这无疑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是,面对群体性事件,也仍然需要多学科的对话与合作,而相关研究者们也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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