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投江谁之责:江责

发布时间:2020-02-29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2008年10月2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桩少女投江案作出判决。6年前,在广西南宁市邕江大桥发生了令人心痛的一幕:15岁少女小韦,被怀疑偷了朋友的手机。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她纵身跳入滚滚邕江殒命……
  
  未成年女孩因手机丢失闹纠纷
  
  小韦是一名贪玩好动的女孩,学习成绩一直不好。2003年年初,15岁的小韦读完初二就辍学了,到南宁市一家酒吧打工做啤酒促销员。
  一天,小韦到市内一迪吧促销啤酒,正好碰到在那儿领舞的小易。小韦对小易娴熟热辣的舞姿啧啧称赞,一再央求小易教她跳舞。性格开朗的小易,满口答应了小韦的要求。一来二去,两人成了好朋友。
  小易和小韦同龄,父亲在她未满月时被判刑入狱。父亲入狱后不久,母亲抛下她离家出走。此后,小易由爷爷奶奶抚养,小学毕业后,她考入广西艺术学院中专部学习舞蹈专业。本来学制四年,可她只学了两年便放弃学业,到南宁市某迪吧当了领舞。
  小韦认识小易不久,也认识了小易的朋友小邓、小宋、二毛、妹丁等女孩,她们年龄最大的也只有18岁。小韦在和这些朋友相处的时候,有一次她偷小易的衣服被发现。渐渐地,小易和她的朋友们,与小韦的关系变得疏远起来。
  2003年5月的一天,小韦和小邓在一起吃饭,其间小韦借用小邓的诺基亚手机打电话。后来,一大群朋友纷纷到来,大家推杯换盏之际,小邓自己也不知道她的手机什么时候不见了。几天后,有朋友对小邓说,看见小韦在用一部诺基亚手机。小邓联想到小韦曾经偷过衣服,便怀疑是小韦偷了自己的手机。她把自己的疑点告诉了身边的朋友,小易等人也一致认同小邓的想法,对小韦愈发厌恶。
  小邓等人多次找机会质问小韦,但小韦每次都不承认自己偷了小邓的手机。小邓虽十分怀疑,但因为没有证据,一时也没有什么好办法。
  2003年6月22日晚12时左右,小邓、小易等人相约来到小韦打工的酒吧,想找小韦再谈谈手机的事,把这件事了结了。当她们走进酒吧时,小韦见她们气势汹汹的,她担心自己势单力薄会吃亏,于是到总台打了一个电话后便匆匆向电梯走去。几个女孩子见状,以为小韦做贼心虚想溜走,急忙冲过去拦住了她,再次为手机的事追问她。
  可是,小韦仍旧否认自己偷了小邓的手机,双方僵持在那儿,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小韦声称她认的哥哥马上就要到了,让小邓等人不要乱来。正说着,小韦认的哥哥――阿涛果然及时赶到,阿涛见到这种场面,执意要将小韦带走,但小邓等人不同意,非要小韦“说清楚了再走”不可。这时,和小邓在一起的女孩子中有一个和阿涛认识,她极力保证不会打小韦,阿涛只好自己先离开了。
  
  少女跳江以示清白
  
  随后,几个女孩子把小韦领到一个夜宵摊上,双方又开始激烈争吵。
  小邓等人喋喋不休地指责小韦,小韦有口难辩,绝望中她想到一个证明自己清白的办法――“我真没拿小邓的手机,你们如果不相信,我可以用跳邕江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然而,小韦的话音一落,却引来一片嘘声。小易说:“我才不信你会真的跳邕江呢,你要真敢去跳,我包出车费打的送你去,怎么样?”小韦一听,便站起身钻进停在路边的一辆出租车里。同行的女孩们有的跟着挤了进去,剩下的人又打了一辆车,两辆出租车一同向邕江大桥驶去。
  来到邕江大桥时,已是6月23日凌晨3时许。小韦下了出租车就直奔桥面,小易按承诺付了车费,她跟在小韦后面,边走边问:“你是不是真的要跳江以示清白?”小韦当时泣不成声地点点头,表示一定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这时,小易似乎想给小韦一个台阶下,便说:“其实如果真的是你偷了手机,只要你承认了,我们也不会对你怎么样的,知道事情的真相就行了。”小韦说:“反正我说什么你们都不会相信的,是不是只有我跳下去,你们才会相信我没偷手机?”妹丁说:“你才不敢跳呢,最多也是说说而已,我不信你敢跳。”小易也表示不相信小韦会真的跳江。
  当小韦快走到桥面的中间时,小易伸手拉住她不想让她往前走了,可小韦用力将小易的手甩开了,于是小易生气地说:“你要真敢跳,有本事到桥中央去往下跳啊!”小韦哭着又往前冲了几十米,爬到了栏杆上,同去的二毛急忙上前拉住她,不让她往下跳。小易见状,说:“你们不用担心,她肯定不会跳的。以前我有一个朋友也整天说要跳河,还不是说说就算了,没见她跳过一次。小韦也跳不成的,你们别费劲了。”二毛一边将小韦扶下来,一边叫小易不要说了,然而小易仍不停口,不断用话来刺激小韦。一旁的小宋还走到栏杆边,模仿着小韦的样子,怪声怪调地说:“你们看,我要跳了,我真的要跳了。”
  刚平静一点的小韦又激动起来,一条腿跨上了桥栏。二毛见势不妙,扑上去想要拉住小韦,却被小易一把推倒在地,站在另一旁的小邓见状赶紧拉住了小韦。此时,小易仍幸灾乐祸地说:“她不会跳的,你紧张什么,她肯定是在做戏给我们看的。即使她跳下去也不会死,下面那么多船,人家会把她捞上来的。”未等小易说完,小韦用力推开小邓,翻过桥栏跳了下去。
  看见小韦真跳了下去,大家急忙飞奔到桥下,试图找到小韦把她捞上来。但由于天太黑且水流湍急,虽经过多次努力,他们都没能找到小韦的身影。
  
  谁该担责一波三折
  
  再说自从小韦出事后,小韦的父母一连几天不见她回家,十分焦急,到处打听小韦的去向。但是,他们都没有得到确切的结果。
  2003年7月4日,小韦的尸体在邕江下游横县长安村江面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小韦系溺水死亡。于是,小韦的父母要求警方立案追查。
  民警经过多方调查核实,证明小易与小韦的跳江身亡有直接关系,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3年12月13日,警方在柳州市将小易抓获。审讯中,小易如实供述了当天事情发生的前前后后。2004年1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小易予以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出现了4种完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各项证据表明小韦的死亡与小易的言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她有用语言刺激小韦跳江,并阻止他人施救等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小韦的死亡属于自杀行为;第四种观点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因其未满16岁,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04年7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得出结论,认为犯罪嫌疑人小易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追求致小韦死亡的目的,且小易的行为与小韦的死之间没有刑法上必然的因果关系。提出跳江的是小韦本人,跳或不跳的决定权也在于小韦本人,小易出言相激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小易也没有从邕江桥头将小韦带回的义务,她的行为属于教唆、帮助小韦自杀的范畴,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但她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6岁,根据刑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7月26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文书,对小易予以释放。针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小易的决定,小韦的父母表示不服,先后向南宁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尽管小易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小韦的父母认为小易等人对小韦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2007年1月17日,小韦的父母将小易、小邓、小宋3人起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她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08年10月2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易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侵犯了小韦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小韦丧失了生命,也使小韦的父母遭受了中年丧女的悲痛。所以,小易应对小韦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宋在现场没有劝阻小易停止对小韦的语言刺激,也没有劝慰小韦,反而进一步用语言、动作在旁加剧刺激小韦。因此,小宋对于小韦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韦死亡时已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识别能力,对于跳江可能发生导致其死亡的结果,她应该可以预见到。她也完全有能力采取其他适当的方式处理这一事情,但她却采用极端的跳江方式进行处理,是一种对自己及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小韦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本人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大小,确认小韦的死亡,应由小易及小韦本人各自承担40%的过错责任,由小宋承担20%的过错责任。小邓对小韦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小韦死亡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易与小宋赔偿小韦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029.7元。小易、小宋在被起诉时已满18周岁,但事发时尚未满18岁,由其原监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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