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如何避免侵犯隐私权|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近年来,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事件日益增多,引发了很多讨论。本文从新闻采访报道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现象入手,探讨新闻媒体如何避免在新闻报道中侵犯他人隐私权。 【关键词】新闻报道 隐私权
2005年在贺岁片《天下无贼》北京新闻发布会上,著名导演冯小刚表示:家庭住址被《明星BIGSTAR》曝光,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还称有个神经病天天在门口守着。
2005年7月英国著名作家、《哈里?波特》的作者J?K?罗琳向新闻投诉委员会投诉《每日镜报》披露她的住所信息,侵犯了她的隐私,从而影响到她的人身安全。此前,《每日镜报》曾公布一张罗琳在伦敦一处住所的照片,上面有该住处的路名。以上类似事件说明了新闻报道活动中“最大限度的满足受众信息需要”与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两者之间的冲突。
一、新闻报道侵权现状
隐私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①在西方国家,隐私也被称为“不被知晓的权利”,隐私“不为人知”的特性与新闻“广为传播”的特性决定了二者之间有着原始的冲突。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公开他人的隐私而使他人隐私受到侵害的行为,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首先表现为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不加掩饰的披露上。②
综观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是在新闻报道中揭露了他人的隐私。比如在犯罪新闻报道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布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法制节目中为查明“缘由”而进行跟踪、调查等,造成了当事人隐私的泄露;新闻采访当中的暗访、偷拍、踏足他人私人空间等。
第二是报道了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恩格斯说过,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利益甚至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从属于政治生活,也就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了。③例如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绯闻案中,面对桃色新闻公布于众,克林顿总统从来未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同传媒相对抗。因为美国总统是美国权力的最高拥有者,他的一举一动都同公众关系密切,美国人民有权了解总统的品行。所以,出于公众利益考虑,美国人民的知情权优先于克林顿总统对其私生活保护的隐私权。克林顿总统的隐私不再受到保护。
第三是新闻媒体有主观过错。亦即新闻报道中的记者、编辑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错。在某些报道弱势群体求助的新闻作品中,有时候作者会用不忍目睹的镜头或者图片来体现弱势群体的“弱”,忽视了是否已经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
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缘由
新闻报道侵权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是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利益的驱使。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化使得新闻媒体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一切地去追求所谓的“真实”。尤其是对于公众人物,一般受众都有着强烈的好奇心,想知道他们私下的生活状况。而新闻媒体为了迎合受众的需要,获取高的发行量、点击率和收视率,有可能会去探究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但是公众人物并不想要全部都暴露在公众面前,他们也有自己“不被知晓的秘密”,其隐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当新闻报道逾越“公共”与“私人”界限去报道相关事件的时候就触犯了法律,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是我国长期以来对于集体利益的重视和对个人利益的忽视。在我国,集体利益高于一切,“舍小家顾大家”的传统由来已久,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都是要牺牲个人利益以成全集体利益,这样的后果是造成了人们长期以来对于个人利益的忽视,在新闻报道侵犯个人隐私的纠纷中,新闻媒体往往会以“公共利益”作为抗辩事由,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有可能就会牺牲个人的隐私权。
第三是我国新闻立法方面的不足。在《民法通则》中采用的是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来间接地保护隐私权,而法院在审理涉及侵犯隐私权案件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规定,《宪法》第38条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第51条关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④这些规定应用于新闻报道侵权案件的审理的时候往往过于抽象和空泛,缺少可操作性。
由于新闻媒体对社会公众的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新闻报道中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更加迫切。在新闻报道中如何来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成了摆在新闻媒体面前的难题,新闻报道如何能在受众的知情权与报道主体的隐私权之间取得平衡,即新闻报道如何避免侵犯隐私权也成了探讨的焦点。
三、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解决之道
正如美国大法官布罗德里克所言:“电视新闻记者所使用的成熟的录音录像技术越来越增加了人们的隐私权所受到的威胁,而电视市场中对丑闻与骇人听闻的节目的偏好也越发鼓励电视记者们在新闻采集过程中使用那些可能导致隐私权与自由相冲突的方式方法。”⑤因此,如何在新闻报道中避免侵犯隐私权成了焦点问题。
(1)新闻媒体:不踏雷区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要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应该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新闻记者要注意区分“公共”与“私人”的界限。对于公众人物而言,掌握好“公”“私”的界限,对于与公共事业无关的个人私生活不可进行报道,同时要注意保护公共人物的家庭成员,尽量不要曝光其家庭成员;对一般民众而言,则要注意合法、自愿的原则,未经他人允许,不可随意刊登他人可辨认的信息,以免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
其次,在新闻报道中要体现人文关怀。在新闻报道中,注意保护报道对象不受伤害。例如,一则报道一个农民工女儿被工头强暴的消息,不仅将当事人的名字、住址都公布了,而且还对事件进行了细节的描写,这无疑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也给受害者的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新闻报道在报道相关事件的时候应引以为戒!在国外,媒体在报道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时,都要取得当事人的书面授权或同意书,这样自然就不会侵犯隐私权。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三,新闻记者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要“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在采访报道中避开他人隐私这个雷区。
第四,要处理好公众“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新闻报道是为公众提供信息,同时还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时候,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但新闻报道过程中也要特别注意不去侵害他人隐私。尤其是对于公众人物和明星而言,在报道中除了要考虑公众的知情权外,也要格外注意保护他们的隐私权,避免给他们带来伤害。
(2)司法完善:刻不容缓
首先,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以直接保护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当中都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在民法中对隐私权采用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适用了以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而隐私权与名誉权一样,都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直接进行保护不仅有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可以避免在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判例中出现界定不清的情况。
其次,对新闻报道中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客体和侵权内容进行科学的界定。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对隐私权的侵害。同时,这样的规定在对被侵害行为人采取救济措施也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可以充分地保护其权利。新闻报道当中隐私权的侵犯主体就是侵害隐私权的对象,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客体为新闻媒体;而内容简而言之即是揭露了公民不愿为人知晓或被人打扰的“个人私生活”的信息。
第三,以列举的方式说明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即以法律的形式,将各种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列举出来,比如将新闻报道中,未经书面允许公布公众人物的住宅、电话;在对弱势群体的报道中擅自提供可供辨认的相关信息;在电视节目中,为了探明所谓的“真相”而进行的偷拍等等。因为对于隐私权的界定有很多模糊的地方,在实际的判例中很容易出现偏差,而采用列举的方式可以更具体地界定侵权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隐私权不受侵害。
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急迫要求。人权观念的深入和普及,让人们对于自身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有了更新的认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因此,重新审视公民的隐私权,并尽快进行立法保护,已是刻不容缓!而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其对公众具有巨大的影响,新闻媒体应该避免踏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雷区,而司法方面的完善则是避免新闻媒体踏入这种雷区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①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3页
②顾理平,《防止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载《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6)
③兰建芹,《新闻记者对隐私权的理解把握》载《业务研究―新闻采编》2007(1)
④郁志晨,《从媒体侵权看我国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8(7)
⑤Brewer and Mills……supra note 18 at 35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8级新闻学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谢清果,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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