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如何更好地为“走出去”战略服务 企业如何更好地走出去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毫无疑问,外交资源作为国家非常珍贵的资源,其所具备的国际视野,深邃智慧及广泛影响力,是任何其他资源所无法比拟的。凭借其丰富的海外经验,对东道国的深入了解,在“外交应为经济服务”的今天,外交资源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国家政治和国家安全的职责,而且蕴含着为本国企业安全、顺畅、成功、快速、平稳地“走出去”提供条件保障的意义。本文针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以外交为“走出去”服务为视角,就外交如何更好地为“走出去”战略服务提出若干对策性建议。
  关键字:外交 “走出去”战略 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0)01-0074-79
  
  一、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实施“走出去”战略必要性之新认识
  
  “走出去”发展战略,是我国政府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末提出的一项重要国家发展战略。2001年,被写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从而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其主要内容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内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密切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萎缩已逐步显现,阻碍全球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和平与发展依旧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际金融危机虽然对我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但我们也应更清醒地意识到当前我国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在此背景下,重新认识“走出去”战略的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
  其一,国际金融危机虽然给全球和中国经济增长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但依旧无法逆转经济全球化的总趋势,因此,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依然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当今,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已经形成国际化的生产投资体系,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迅速发展,国际经济组织对世界经济的协调作用日益突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运行规则已逐步建立。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入世后,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向世贸组织成员国开放国内市场,中国企业即使不走出去也无法避免与外国企业展开激烈竞争。与此同时,中国企业也获得了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对外投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在此双重影响下,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成为必然选择。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进入严重衰退阶段,即使美国经济现有一些回暖迹象,但其恢复增长依然需要较长时间,这为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跨国经营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期。
  其二,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通过“引进来”,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成为名副其实的制造业大国,但同时产能过剩问题也日益突出,多数工业品供大于求。因此,必须“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也就是说寻找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为我国过剩产能“走出去”,实现外向型经济的转型升级创造了难得的契机。譬如,这些过剩的产能可以“走入”非洲大陆和拉美等发展中经济体,以开拓“新”市场的方式实现产业转移和产业结构升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资源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已成为能源资源严重短缺国家。因此,必须“走出去”,加快境外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多元、稳定、安全、高效的能源共赢渠道,保障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其三,在“金融危机”和“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范围内新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今天,大力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新兴市场和新兴经济体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助于规避各种非关税壁垒,从而使我企业“另辟蹊径”将其产品打入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更有助于帮助新兴市场国家摆脱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发达国家对其投资净流出而陷入的经济发展困境,从而深化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为构建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坚实基础。
  
  二、商务外交中政府、企业、行业协会联动关系剖析
  
  商务外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外交与商务行为的交融,而是国家间协调双边或多边经贸关系的外交行为或外交过程。它是国家运用外交手段,影响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行为,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政府间的商务政策和争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商务外交的内涵日益丰富。它更多地涉及各种非关税保护手段对贸易的限制,包括政府立法和管理行为对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影响。因此,现代商务外交就是一国商务问题和所采取的外交策略的有机结合,并更注重于通过分析和谈判最终达成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国际协议。[1]
  商务外交中,国家是商务外交的基本主体,企业是商务外交的重要参与者,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其一,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可充分利用外交资源,为我国“走出去”的企业提供较完善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并积极参与制定防范和应对经贸摩擦的政策和策略;通过谈判等手段与外国政府打交道,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其二,商务外交是企业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其中包括游说政府调整相应的贸易政策,直接和外国政府打交道,也包括通过行业协会参与建立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其三,一个国际化的企业,必须要掌握运作和政府的关系,保持和政府沟通的渠道畅通,其中包括通过政府获取国外商业投资信息等投资指导服务;在遭遇贸易壁垒时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诉求,争取政府的介入,保障自身利益;利用政府的外交资源宣传自己的产品、品牌和企业实力;争取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和工程尽可能采购当地本国企业的产品等等。其四,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重要桥梁。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或半官方机构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已经成为WTO框架下游说与影响政府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及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主要力量。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运用WTO机制参与国际经贸活动,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产业利益。此外,行业协会能够规范企业的对外贸易与投资行为,依据政府的有关法令、政策,建立良性的对外协调机制和内部惩罚机制,解决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建立起平等的竞争环境,避免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的恶性竞争行为。还有,行业协会能够通过与政府、企业之间搭建桥梁,为企业对外贸易与投资提供良好服务。行业协会在参与商务外交过程中,可以发挥其专业性强、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升行业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三、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若干矛盾与问题
  
  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为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期,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诸多问题与矛盾。
  第一,“走出去”的企业主体需要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总体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与国际上的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缺乏品牌、核心技术和销售网络;内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不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对国外经营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差,以及应对、预警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待加强;熟悉国际规则和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仍然有限;运用东道国法律和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足;许多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不熟悉,难以适应国际竞争。一些企业境外投资决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成功率低。
  第二,“走出去”的经营秩序还有待于规范。许多企业经营中还存在短期行为,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不善于处理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境外无序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从早期的电视机,到前几年的摩托车、纺织和轻工产品,再到这两年的通讯、资源和工程承包等领域,很多行业和企业都在“打乱仗”,不仅使企业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也破坏了国家的整体形象。
  第三,“走出去”的管理和服务体系需要加强和完善。这主要表现为,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法制建设滞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协作意识不强,存在着决策越位、监管缺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已成为影响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因素。中介机构服务意识淡薄、行业组织自律和协调功能薄弱,也制约着企业“走出去”的有序发展。
  第四,“走出去”所面临的外部风险愈加难以防范与控制,“走出去”依然面临安全问题和歧视性问题。当前,国际形势总体上和平、稳定,但恐怖主义、局部动荡、宗教和民族冲突等各类突发事件依然不断,部分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得不到改善,各类突发事件波及范围扩大,对我国企业在外活动及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威胁论”、“黄祸论”等言论有所抬头,对企业“走出去”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在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收购海外企业时,还会遭遇种种歧视。
  上述可见,我国企业“走出去”进程困难重重、纠纷不断,而和平时期的中国注定要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来推动自身经济的崛起。因此,中国外交必须调整思路,加大商务外交的力度,智慧地来处理国际间经济合作问题,从而实现双边或多边合作共赢。
  
  四、外交更好地为“走出去”战略服务的对策建议
  
  (一)外交部应切实加强与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及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建立科学的国家风险预警机制。[2]
  所谓国家风险预警,是指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对因遭受国家风险可能导致的企业损失进行分析、预报,为跨国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提供对策和建议。对此,一般国际上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设计、分析来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以报告的形式发布,以此指导企业投资、控制海外投资风险。如美国中央情报局对全球各国的研究,免费公开发行的电子版《世界知识手册》已成为所有外国事务研究者的首选网站和必备工具。2005年和2006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了两份《国家风险分析报告》,这标志着我国的风险分析报告工作已经起步,该报告收集的信息不够全面,对国家风险的分析、预测还不是很完善、很准确。因此,外交部门应建议政府加大对国家风险分析预测方面的投入,同时与商务部共同牵头组织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机构参与,对全球主要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同时,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积极鼓励和扶持国家风险评估向职业化发展,如国际上就有一些很著名的国家风险咨询服务公司,像政治风险服务集团(即PRS集团)、机构投资者、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标准普尔信用评级集团等等,都对国家风险进行测量,其中有些公司关于国家风险的测量已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促进这样一些国家风险咨询服务公司的发展,能够更好地提高我们对于国家风险预测的水平,并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海外投资的咨询服务,提高我国企业抵预国家风险的能力。
  (二)外交部门应大力加强经济外交,强化商务外交在我整体外交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拓展外交资源为企业服务的途径,继续改善对外经济合作环境。同时,要不断提高认识,尽快改变中国外交传统上重政轻商的习惯,提高驻外使馆经商处的人员配备和素质,加大外事部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和保障力度,为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
  1. 充分利用驻外机构及其官员等外交资源帮助 “走出去” 企业降低和化解风险。我各驻外使领馆、外交官员、华商社团等外交资源,一方面熟悉各国情况,发挥其前沿信息优势,收集国外投资的重点国家和城市的经济发展信息,如政策法律环境、经济收入水平、产业投资信息及优惠政策,市场需求及文化背景等,为中国企业编制“走出去”的国别指南,使我“走出去”企业能够获得较准确、全面的信息,从而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还可凭借其良好的人脉关系为“走出去”企业化解风险,并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充分其发挥“四两拔千斤”的作用。由此,外交部应尽快完善外交资源为企业“走出去”的服务机制,大力发展推动相关中介组织的建设,以此促进外交资源向商务资源的转化和利用。
  2. 通过外交谈判为企业争取投资利益和保护。各国外交部门与其他国家进行相关谈判时,往往通过签订一些双边或多边协议来保护本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利益,如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缔约双方一旦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就必须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承担保护外资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本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够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安全保障。此外,还有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以及我国参与的一些国际性多边组织,也可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投资和利益保护。为此,我们的外交部门应加快此类协定的签订,并在谈判中积极为我国企业争取利益保护,以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截至2006年1月1日,我国已与11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生效的95个;与8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其中生效的80个[3]。但实践中,我国企业对于这些投资保护协议地利用并不充分,相当多的企业甚至不知道有这样一些协议,不知道该如何利用这些协议来保护其利益。因此,我外交机构不仅要加快这些协议的签订,同时还要就此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和引导,促进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好地利用这些协议保护自身利益。
  3. 外交系统应主动建立中国各类企业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的直接联系,及时获取所在国的商务信息,切实加强落实“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同时,建立我外交官定期访问和调研企业的制度。在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及日本均设立了其外交官每年定期访问和企业调研的制度,甚至在重点出口地区为企业进行路演,介绍商务外交的服务功能和项目,加强外交官对企业的了解,更好地为所在国企业服务,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外交部门及地方外事部门借鉴。
  4. 外交部门应大力加强与我各行业协会的协调工作,加强破除非关税壁垒的水平和能力,帮助企业在国外建立华商会,帮助中国企业拿到更多的市场份额。驻外使领馆要重视为中国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所在地区的信息导向作用。此项措施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新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盛行的趋势下,凸显其重要性及迫切性。
  5. 外交部门应协助各省市建立企业“走出去”服务中心。除中央政府在外交层面上加强扶持海外企业的力度外,外交部门也应协助地方政府,像在全国各省市设立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一样,在中国各大城市,特别是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中国企业“走出去”或出口服务中心,以此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三)外交部门和相关法律部门应大力加强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研究工作。[4]中国被许多国家列为未来主要的外资来源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去经商、投资、务工、旅游、求学。然而,中国在实践着自己“走出去”战略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从伊拉克到以色列,从巴基斯坦到阿富汗,中国公民遭遇不测的事件接连发生。随着海外中国人一次次发生不幸和受到袭击,对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保护问题,成为中国政府面临的严峻课题。歧视和欺负中国公民在境外的基本人权和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外交保护力度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损害了我国作为担任国际重要角色的大国尊严,这事实上是一种外交执政能力缺失的表现。因此,外交部应大力加强与研究外交保护法律制度,切实维护我公民在海外的公平合法权益。
  (四)外交部门应充分认识目前我国领事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不断完善领事保护制度,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合法利益。
  第一,应进一步加强国内立法及国际司法合作。领事保护案件一般都具有突发性特征,它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具备完善的应急及快速反应机制,而这种机制的建设就需要各相关部门理顺关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所有这些均需要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条例,以此进一步规范领事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此外,双边互助协定的缺乏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我外交部门对我海外公民国进行领事保护的障碍,为此,我们还应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条件成熟的国家签署更多的双边协定,从而为领事保护行动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第二,应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最大程度地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和侨民的利益。一是直接从事领事保护行动的外交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外交协调能力。领事保护工作说到底是一项外交工作,毕竟它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而外交协调能力的强弱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领事保护行动的成败。此外,保护侨民利益还应标本兼治。领事保护不能一直处于被动保护的状态,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尽可能减少需要保护的事件发生。比如,加强对“走出去”企业人员的指导,告诫他们出国后也要首先学法、懂法。“走出去”的企业和海外侨民也为此作出相应努力,积极融入东道国社会,尽量减少麻烦,加强内部团结等。
  当代的中国正急速地融入外部世界。未来的年代,在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交往中,还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与新挑战。我们需要适应这一变化。就此而言,中国海外领事制度的完善,正是当代中国融入世界并进步的一个重大标志,“尽管我们中国有13亿人口,但我们珍惜每一个同胞的生命!”[5]虽然我们无法杜绝我国公民在海外遇险事件的发生,但切实有效的领事保护措施将有助于降低风险发生的机率,提升海外华人对祖国的情感认同。
  
  五、小结
  
  在“金融危机”和“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范围内新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今天,阻碍全球经济复苏与增长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众多,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和平与发展依旧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经济全球化依旧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际金融危机虽然对我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但我们也应更清醒地意识到当前我国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在此背景下,大力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新兴市场和新兴经济体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助于规避各种非关税壁垒,从而使我国企业“另辟蹊径”将其产品打入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更有助于帮助新兴市场国家摆脱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发达国家对其投资净流出而陷入的经济发展困境,从而深化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为构建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坚实基础。
  中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必须充分利用外交资源。在国际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有效利用外交资源,可以减少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交易成本。外交资源可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障服务。由于国与国之间经济基础、文化传统各异,在普遍弘扬双赢共赢理念的今天,通过利用外交资源,利用外交途径寻求友好协商解决方案,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最佳路径选择。外交资源可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个信息充分的平台。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可及时获得关于东道国法律、市场制度、投资措施等各方面的准确信息。这种资源优势是任何一个商业机构所无法比拟的。外交资源可以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中国驻外外交官可以凭借其常年在国外建立起来的政界、商界关系网,为中国企业寻找理想的海外合作伙伴。外交资源可以帮助企业“走出去”提高办事效率。实际上,利用外交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利用外交的整体协调优势和政府信用优势,在中国对外开放进入资本输出新阶段的今天,这两大优势无疑将会为资本的顺利流动提供难得的机遇。
  
  注释:
  [1] 陈卓武:“论商务外交在中国‘走出去’的功能和意义”,载《商场现代化》2008年8月(上旬期)。
  [2] 吕雅琴:“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国家风险问题及其规避”,载《西安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省略/.
  [4] 殷敏:“中国应大力加强与研究外交保护法律制度”,载《特区经济》2008年2月刊。
  [5] 沈国放:“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事保护”,载《求是》2004年第22期,第58-59页。
  (作者简介: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金华,321004)
  收稿日期: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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