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建设对地方高等教育系统的影响:以H省为例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 大学中的学科是高等教育系统的学术组织,学科发展是学科自身连续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学科建设是不同主体特别是政府采取一定手段措施推动学科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重点学科建设是社会建构模式的重要体现,具有行政性、封闭性、荣誉性等特征,我国采用社会建构的学科建设模式。地方高等教育系统中的重点学科建设经历了初始期、发展期和转型期三个阶段,形成了国家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重点学科建设一方面加剧了地方高等教育系统的非均衡性,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地方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学科发展的趋同性。由于三种机制的交叉作用,这一趋同性不断加剧,势必影响地方高等教育系统的多样化发展。因此,政府需要从学科发展的内在逻辑出发,减少行政干预,引入市场和社会机制,推动高校尤其是地方一般高校学科发展不断走向正规。
  关键词:学科发展;重点学科建设;非均衡性;组织趋同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7)05-0021-09
  一、重点学科建设:学科的一种社会建构
  学科一方面是科学知识的分类体系,也是一种社会建制。大学中的学科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学术组织,构成了大学各种功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的具体承担者[1]。伯顿·克拉克指出,“无论哪里,高等教育的工作都按学科和院校组成两个基本的纵横交叉的模式。各学科穿过地方院校的界线,各院校又反过来收拾各学科的亚群体在地方集合起来。”[2]这种院校和学科纵横交叉的矩阵结构,即马奇等人所言的“有组织的无序状态”,是一种松散耦合的组织形式,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有利于大学中的学科组织发挥大学的教学、科研等多重功能。
  学科自身连续不断进步变化的过程即学科发展,它既有量的变化也有质的变化,既包括科学知识体系的不断分化整合也包括学科组织的功能复杂和结构变形的过程。大学中的学科发展有其客观的运行规律和发展机制,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影响学科发展的内部力量,也是衡量学科发展的根本标准。“大学中的学科是一个处在张力影响下不断发展变化的学术组织,有其自身的系统结构和运行机制。组织的自适应行为、分叉、正反馈机制,各自的作用不同组合在一起,形成了学科发展的动态平衡机制。”[1]
  学科建设则是不同主体(特别是政府)根据学科发展规律,结合社会需要和自身实际,采取一定的手段或措施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水平提高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的基础性建设,学科建设有两种形态,即学科知识形态的建设和学科组织形态的建设,其基本内容“包括调整学科布局、完善学科组织、确定学科方向、组建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基地、确立学科项目、建立学科制度、营造学科环境等。”[3]从结构要素上看,学科建设包括内在性要素和外显性要素。内在性要素包括学科研究方向、师资队伍、研究基地。研究方向是学科建设过程中长期形成的稳定的研究领域。师资队伍是从事教学和研究活动工作人员的集合,包括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其他教学科研人员,师资队伍是学科建设发展的核心要素。研究基地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基地,如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等。外显性要素是学科作为一个子系统在社会系统中外现的功能性要素,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根据学科建设的主体和生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学科建设模式分为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学校主导型、知识内生型等。在西方,大学中的学科建设主要以科学知识发展为内在标准,大学中学术知识的创新性、优势性和学术地位直接影响了大学学科知识建构和组织建构。而学科发展受到社会需求、政府的力量的影响。这种模式可以称为学术自组织模式。我国学科发展走了一条与西方大学不同的模式,它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建构模式。重点学科建设正是我国行政主导型的学科建设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高等教育是后发外生型的,在学科建设上,主要采用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建构模式。具体而言就是采用重点建设的方式,由政府主导,运用国家政策,通过评选、资助某些高校的重点学科,达到引导和推动高等教育系统的学科发展。所谓重点学科,“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部级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在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安排重点建设的学科。”[4]
  二、我国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特征
  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制度安排,重点学科建设是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大学中择优确定一批优先发展的学科并进行重点投入重点建设[3]。它已经成为大学学科发展的重要制度,它与重点大学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样,是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5]。从学科建设层级上看,有国家重点学科、省、部、市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从学科建设类型上看,有特色学科、优势学科、重点学科等。重点学科建设是包括重点学科的准入机制、重点学科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等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学科运行制度。其基本特征有:
  第一,从政策主体看,重点学科建设具有行政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运行30余年来,政府在政策启动、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估等方面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首先,国家对重点学科建设始终进行政策驱动和引导。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三次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下发政策文件,在全国高校范围内评选国家重点学科。如1987年由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2001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开展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通知》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办法》;2006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在三次政策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重点学科遴选的原则、范围、条件、方法和资助形式,并对重点学科管理的主体和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次,政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采用自上而下的执行模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规定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建设目标、建设原则、建设条件和建设规划,对全国国家重点学科进行整体布局等等,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宏觀管理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是本区域的学科建设的主体,其教育工作部门(主要是各省学位委员会)结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落实执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政策、组织申报和管理本区域国家重点学科,并通过学科建设标准、学科布局、学科服务经济的能力等多个方面对本区域重点学科规划和结构布局,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实施和评估,对各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进行指导,这是重点学科建设的中观管理部门。各高校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申报重点学科,并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划和建设原则、方法对本校学科进行规划、组织和建设,组织本校重点学科的评选、管理和评估,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微观管理和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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