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下学生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诉求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高等教育质量问题是21世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尤为重要的,同时,也对高等教育质量提出了诉求。一是从学生群体方面提高产出服务。二是从学生个体方面优化产出产品。不论是从群体,抑或是个体,都是从学生视角出发,阐释高等教育质量衡量依据,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足发展,利于提高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
[关键词]委托代理理论 高等教育质量 诉求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086-02
一、高等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1]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中对“质量”一词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述:(1)质量是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2)质量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把教育质量定义为:“教育质量是教育系统中输入、过程和输出中基本要素组的特征,这些教育系统通过满足学校内外支撑人物明确和含蓄的期望来提供完全使他们满意的服务”。[2]
综上所述,高等教育质量指的是通过在高等教育中输入、过程和输出基本要素特征,提供专门教育服务,来满足社会、政府、家长、学生的期望。
二、委托代理理论[3]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产生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
三、高等教育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正是因为不同发展时期,高等教育的“内外支撑人物”不同,而导致人们对高等教育质量不同的关注。一直以来,政府以其庞大的财政支出维持高等教育运营,而成为高等学校最重要的外部支撑人物。9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各国政府苦于庞大的经费支出,而纷纷出台“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并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创收”。此时,作为支付学费的学生(及其家长)又成为高等学校的另一“支撑人物”。这样,以经费支出为媒介,政府与高等学校以及学生(及其家长)与高校便建立了两种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这样的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它,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即为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代理人。还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只要一个人依赖另一个人的行动,那么委托—代理关系便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一方即代理人,受影响的一方即委托人。[4]由此可见,在政府、高等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着两种显明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是在政府与高校之间;二是在学生(及其家长)与高校之间。在政府与高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要求高校为所有学生(即学生群体)提供教育服务;在学生(及其家长)与高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家长要求高校为学生个人的发展及就业提供帮助,让学生成为社会的“合格产品”。由此,我们认为,对于学生群体来说,高等教育质量=产出服务,对于学生个体来说,高等教育质量=产出产品。
四、委托代理理论下学生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诉求
(一)对学生群体而言,提高高等教育产出服务
按照社会学关于社会群体的定义,(社会群体也称为社会团体,是指二人以上,通过持续的社会互动或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人类集合体。[5])也许所有的就读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算不得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群体。但他们具有这样的特征:1.年满18—22周岁;2.在不同的高等学校中接受教育;3.遵守并履行我国对大学生的各种法律法规;为了与后面即将要谈到的“学生个体”区别开来,笔者将具有上述特征的人群暂称为学生群體。或者更严格来说,应该叫做“社会类属”。对国家来说,他们是“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家庭来讲,他们是需要得到保护的重要成员;对于高等学校来讲,他们则成了匆匆过客。
在我国,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理,在政府与学生群体(也就是社会的一部分公众)之间有一种契约关系。按照这种契约,学生群体是委托人,是最终的利益主体,政府是代理人,它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组织、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来执行并最大化实现人们的意志和利益。政府有责任提供适龄人口(学生群体)所需要的公共事务、服务和利益。高等教育出现的原因就在于学生群体有接受高等教育服务的需要,这种要求诉诸政府,使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学生群体提供相关教育服务,但由于政府本身不具备承担委托任务的信息,于是,政府利用手中的资源、权力,将学生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委托给高等学校。这样,在学生群体和政府之间,在政府和高等学校之间分别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对于高等学校而言,学生群体是初始委托人,对于学生群体而言,高等学校则是最终代理人。
如果把学生群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称为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把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称为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那么显然,与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相比,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则更为直接与明显。如果说,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国家为学生群体提供教育服务,那么,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则要求高等学校为国家提供教育服务,从而间接为学生群体提供教育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等教育就在于提供一种服务,高等教育质量就意味着学生群体对服务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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