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科高校考试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08 来源: 感恩亲情 点击:


  【摘要】法科高校教育制度改革一直是全国众多法学院校长期致力于研究的课题,其中,考试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和地位尤为突出。考试制度的改革是教育体制改革与人才培养系统的先导,如何有效地进行法科高校考试制度改革将成为推进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综合型法科人才的关键。
  【关键词】法科高校;考试制度;改革
  面对我国30多万法学在校本科生,如何从中培养出创新型的高素质精英化法学人才将成为考验我国数百所法科院校一大难题。教育是培养人才的方式,而考试是选拔人才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针对我国法科高校普遍存在的“以考试为核心”的教育方式,进行考试制度改革自然成为推进法学教育、培养法学人才的重点。如何变革僵化的法科人才选拔考察方式,转而发展出适应中国当前国情的灵活有效的法科高校考试制度,笔者做了一些思考。
  一、我国法科高校考试制度的问题和反思
  伴随着法科高校不断扩招的现状,法学教育逐渐面向大众化,法学教育体系良莠不齐,同时,由于受到我国科举制根深蒂固的影响,传统的考试制度和考试方法仍然在教学领域保持着轨道惯性,由此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生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难以与社会需求相协调,导致连续数年我国法学本科生平均就业率低于全国本科生平均就业率。就目前各法科高校考试制度的情况,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一)考试目的“功利化”“突击化”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为考试评价体系单一,学生学习压力大
  就目前各法科高校的现实情况而言,过于强调考试制度本身的刺激作用,记分方式多采用百分制,又将分数的高低直接与评优、奖学金、入党、毕业、学位、就业、升学挂钩[1],为了取得较高的分数,法科学生多围绕着“教材”“老师”转,“考试突击”现象严重,注重结果而不注重过程,注重分数而不注重全面素质的培养,加剧了学生的功利化倾向,形成了学生为分数而学,为分数而考的局面,最终的结果就是学生背负着沉重的“分数包袱”,却又无法实现综合素质的培养。著名学者布鲁贝克认为,从最理想的角度说,分数不应被仅仅看作动力,而应被看作衡量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真正尺度。如何在法科高校考试制度中“去功利化”,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开拓法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当前各法科高校面临的重大难题。
  (二)考试形式单一化、僵硬化,无法全面反映学生的全面水平
  就目前全国各法科高校的考试方式而言,存在着“四多四少”的现象:闭卷多,开卷少;笔试多,口试、答辩方式少;理论考试多,实践能力考察少;一次考试定结论多,数次考试综合评价少[2]。虽然众多法科高校已经意识到了考试形式单一的问题,并积极寻求多样化考试形式的改变,但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多在于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原有的考试形式仍占据主导地位。单一僵化的考试形式忽略了对于法科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使得记忆力成为法学考试中成功与否的决定要素,造成了“平时松、考前紧、考后忘”的现象,难以全面反映学生的全面水平。
  (三)考试内容重复机械,制约了法科学生的创新性思维
  在法科高校的考试内容中,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考试内容多以理论知识为主,采取知识再现的方式,一般均围绕教材甚至教材中老师划定的重点或范围而考,过于重视书本知识的机械记忆和理解,在学校常常听到看到“上课记笔记,课后背笔记,考试默笔记,考完全忘记”的现象[3]。这样的考试内容严重制约了法科学生学习主动性、能动性及个性的培养,缺乏对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评价,与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内容应全面覆盖识、能力、潜质,有利于对学生素质的综合评价,体现教育使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背道而驰[4]。
  二、我国法科高校考试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分年级、分学科进行考试改革,结合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学科特点,实现考试形式、模式的多样化
  在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中,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结构有较大差异,不同法学学科之间也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如果采取统一的考试方式不免脱离实际,难以充分反映学科的特点,考察学生的能力。笔者认为,我国法科高校应当借鉴美国高校的考试方式,针对不同的年级与学科应当采取多样化的考试模式与方法,注重多方面能力的考察。如对于大一、大二的法科学生,考试模式应当侧重思维方式的训练,采用“口试+问题情境考试+论文考试+基础知识考察”等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大三、大四的法科学生,可以侧重于知识的运用,采用“案例分析评价+课程论文+实践考核+闭卷笔试”等相结合的方式。在学科上,对于一些注重理解和应用但实践中接触相对较少的法学课程,如证券法、海关法、金融法等可以采取半开卷、论文答辩、研究报告等方式,而对于一些基础学科,如民法、刑法等可以继续沿用闭卷的方式,但不应以闭卷考试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形式应当多样化。
  笔者认为,对于需要采取开卷的学科,可以采用“一页纸开卷”制,即学校允许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自主携带一页A4大小的纸张进入考场,学生可事先在这页纸的正反面手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以备在考试答卷时使用[5]。这种的考试模式表面是让学生自己做“小抄”,但“小抄”的过程就是认真分析和复习的过程,要“择优”填满那“宝贵”的一页纸,就必须系统地复习整理所学内容,对书本知识的重点、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它不仅可以改变死记硬背的现象,提高学生捕捉学科有效信息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更能督促学生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查阅资料,自主学习,来强化自身素质的培养。除此之外,各法科高校应当加强“期首制”模式的使用。“期首制”是指将当学期学习的课程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考试,其已经为我国部分法科高校所采纳,但应用面并不广。笔者不认为所有的课程都应采用“期首制”,但对于一些重要的基础课程应当采用“期首制”的方式,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一则防止出现学生大量考前突击而导致基础知识不扎实,再则,促进后续法学课程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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