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市委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 对照材料 点击:

 相关印发《团市委信访工作

 实施方案》通知

 团市委机关各部室、青少年宫:

 为深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团市委在新形势下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措施》相关要求,特制订《xx 团市委信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在以后信访工作中落实实施。

 附:《xx 团市委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共青团 xx 市委办公室

  6 月 13 日

 专题词:共青团工作

 信访工作

 方案

 共青团 xx 市委办公室

 6 月 13 日 印发

  xx 团市委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本方案所称信访,是指团员、青少年或其它公民、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团组织反应情况,提出提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团组织处理活动。反应情况,提出提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团员、青少年或其它公民、法人、组织为信访人。

 )

 (二)信访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标准,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信访人提出多种问题,能够处理问题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要耐心解释,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结果。信访人反应情况,提出提议、意见,有利于团组织改善工作,愈加好地团结、教育和服务广大团员、青少年,相关团组织应该认真研究论证并主动采纳。

 (三)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常常研究和处理信访工作中问题,自觉接收群众监督,努力为广大群众服务。办公室应该通畅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取本措施要求形式反应情况,提出提议、

 意见或投诉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各级团组织和团干部办理信访事项,应该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立即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团干部和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对收到信访事项应该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要求登记、转送、交办,或应该推行督办职责而未推行,团市委有权责令更正;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处分。

 二、组织机构

 信访工作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理机制。设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子仪,负责主管信访工作,办公室为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信访工作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三、具体方法

 (一)办公室负责接待多种形式来信来访,关键职责是: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2、协调处理关键信访事项; 3、督促检验信访事项处理; 4、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立即提出加强和改善团工作提议;

 5、承接上级单位交由处理信访事项; 6、对团市委所属各部门、直属单位和下级团组织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二)办公室发觉团市委所属各部门、直属单位和下级团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立即督办,并提出改善提议:

 1、无正当理由未办结信访事项; 2、未按要求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3、未按要求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 5、不实施信访处理意见。

  (三)各部门、直属单位全部有按业务分工承接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职责,对办公室转办信访事项,应该认真、立即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四)收到信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登记。收到信访事项,要具体统计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通知。应该将决定是否受理口头或书面通知信访人; 3、交办。属于共青团工作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应该依据其内容交相关所属部门、直属单位或下级团组织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汇报;

 4、转送。包含党政相关部门或其它相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应将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党政相关部门或其它相关单位; 5、通报。应依据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时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

  (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团组织办理信访事项,必需时能够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深入核实相关情况,能够依法向其它组织和人员调查。

 (六)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经调查核实,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团章相关要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回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正当律、法规和团章相关要求,给予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团章相关要求依据,应该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正当律、法规和团章相关要求,不予支持。

 )

 (七)各级团组织应该就以下事项向团市委定时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汇报:

 1、受理信访事项数据统计、信访事项包含领域和被投诉较多部门和单位;

 2、转送、督办情况和各部门和单位采纳改善提议情况; 3、提出政策性提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八)信访人对下列团工作和团干部职务行为反应情况,提出提议、意见,能够提出信访事项:

 1、团纪申诉; 2、反应、控告侵犯青少年权益行为; 3、检举、揭发团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4、对团工作提出提议、意见和批评; 5、需要团组织解答、办理、帮助相关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该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她人。

 (九)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该遵遵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团组织、团干部和她人正当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欺侮、殴打、威胁团干部,或非法限制团干部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她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其它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依法推行信访工作职责,或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群众个人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据本要求追究其对应责任。

 (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法:

 1、责令做出书面检验;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党纪、政纪处分; 5、行政处罚; 6、评选优异一票否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相关领导追究其责任:

 1、对发生在基层群众信访问题,因相关领导不出面接待,不立即协调处理,造成群众到市以上机关上访; 2、对发生在基层信访问题,相关领导出面接待处理后,明知群众对回复意见不服将越级集体上访,没有采取主动方法或未

 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信息、沟通情况,造成群众到市以上机关上访; 3、因相关领导渎职、渎职引发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到市以上机关集体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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