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作风效能日常督查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对照材料 点击:
XX 局作风效能日常督查 考核细则
为加强住建系统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高质量高效率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工作目标落实,根据《XX 市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办法(试行)》《XX 市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XX 市作风效能日常督查考核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住建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作风效能日常督查考核实行“查实扣分制”。
第二条 作风效能日常督查方式主要包括电话督查、书面督查、现场督查、蹲点督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
第三条 作风效能日常督查内容:
(一)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督查推进情况; (二)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和综合科室转办、协办事项办理情况; (三)行政服务效能督查情况; (四)督办事项及社情民意办理情况; (五)局效能建设综合考核工作情况; (六)其他督查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局综合考核中扣减相关科室(单位)“督促检查”考核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按单项最高分进行扣分。累计扣完 5 分为止。
(一)
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督查推进方面 1.未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局党组决策部署、领导批示(指示)、阶段性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或推进迟缓的,每件(次)扣 0.5 分。
2.重点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出现隐患问题的,每件(次)扣 0.5 分。
3.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重要网络舆情不及时报告,或处置不力、处置失当,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次)扣 0.5 分。
(二)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和综合科室转办、协办事项办理方面 1.未及时收领批示件、交办件的单位,每次扣 0.1 分;经提醒仍未及时收领的,每次扣 0.2 分;应接受但拒不接受批办、交办任务的,每次扣 1 分。
2.未按时报送(且未申请延期)办理结果或未按规定周期报进展进度的,每次扣 0.1 分,经提醒催促仍未及时报送的,每次扣 0.2 分。
3.因反馈材料事实不清楚、内容不完整、数据不准确、针对性不强、格式不规范等原因,被退回重查、重报的,每退回 1 件(次)扣 0.2 分。
4.未按时间、质量要求进行办理,导致工作未落实的,每件(次)扣 0.5 分。
5.办理情况弄虚作假的,每次扣 0.5 分。
6.多个科室(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科室(单位)之间相互掣肘、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所涉科室(单位)每件(次)各扣 0.5 分。
(三)行政服务效能督查方面 1.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或推销物品、索要钱物、领取资金福利或报销费用的,每次扣 1 分; 2.利用职权,接受相关单位和办事对象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贵重物品的,每次扣 1 分; 3.利用职权,接受相关单位和办事对象的宴请、旅游、钓鱼、娱乐、健身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每人次扣 1 分; 4.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占用手机、相机、车辆等贵重物品,或进行投资的,每次扣 1 分; 5.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无法律依据却授权、委托他人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方式办理的,每次扣 1分; 6.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离职守、擅自脱岗的,每人(次)扣 0.1 分; 7.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炒股、游戏、聊天、购物,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每人(次)扣 0.1 分; 8.以有病、有事、进修等为由长期请假、脱岗的,或在外搞经济实体及其他营利活动的,每人(次)扣 0.5 分;
9.参会单位或指定人员无故缺会、找人替会,会场打瞌睡、手机上网、交头接耳,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 0.1 分;
10.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每人(次)扣 0.5 分; 11.用公款相互宴请或组织人员旅游、公车私用或不按规定停放的,每件(次)扣 0.5 分; 12.在明查暗访活动中,不配合或阻挠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每次扣 0.2 分; 13.被国家、省、XX 市、XX 市级媒体或者效能建设机构曝光并被查实的,每次分别扣 2 分、1.5 分、1 分、0.5 分。
14.科室(单位)及内设股室(含下属机构)被认定“XX奖”(XX 及 XX,下同)的,每次扣 2 分;工作人员被认定“XX奖”的,每次扣 1 分。
15.被认定“XX 奖”的科室(单位)未及时整改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每次扣 0.5 分。
(四)督办事项及社情民意办理方面 1.未按时办结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每件(次)扣0.5 分; 2.未按时办结作风效能投诉件(督办件)的,每件(次)扣 0.2 分; 3.未按时办结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审计结果整改的,每件(次)扣 0.2 分。
4.办理结果未按时反馈举报人或报送上级部门的,每件(次)扣 0.1 分。
5.对办理工作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 0.2 分。
6.办理报告内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每件(次)扣0.5 分。
(五)局效能建设综合考核工作方面 1.未按时或未按规范格式报送综合考核工作资料的,每项(次)扣 0.1 分。
2.未按规定标准要求制定综合考核工作目标的,每项(次)扣 0.2 分。
3.在综合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每项(次)扣 0.5 分。
4.共性目标牵头考核科室未按差别化要求进行考核的,每项目标扣减牵头考核科室 0.2 分。
5.在 XX 市(区)综合考核中,所承担的个性目标季度考核失分的每项(次)扣 0.5 分,年度考核失分的每项(次)扣 1 分;所承担的共性目标按照 XX 考核排名,每下降一名扣 0.1 分,连续两年位列最后一名的扣 0.2 分。
6.在我市综合考核中,所承担的个性目标半年考核失分的每项(次)扣 0.2 分,年度考核失分的每项(次)扣 0.5分;共性目标对照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每减少 1 分扣 0.1 分。
(六)其他督查事项。按局党组要求落实。
第五条 影响作风和效能的行为,在予以扣分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所涉个人或单位进行问责处理;涉及违犯党纪政规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律检查机关处置。
科室单位(含所属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三次(含)以上作风和效能问责的,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问责事项还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六条 市住建局作风效能日常督查考核工作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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