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G-41-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05 来源: 读后感 点击: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 起重吊装作业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9、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 以下的距离≥1.5m;10KV 的距离应≥2m;35KV 的距离≥4m。

 10、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1、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二、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下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 3 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三、电动吊篮作业安作操作规程

 1 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2 安装后进行下列各项检查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交付使用。

 1)检查屋面机构的安装,应配合良好,锚固可靠;悬臂长度及连接方式均正确; 2)钢丝绳无扭结、挤伤、松散;磨损、断丝不超限,悬挂、绕绳方式及悬重均正确; 3)防坠落及外旋转机构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4)电机无异响、过热,启动正常、制动可靠;

 5)吊篮应做额定起重量 125%的静超载试验和 110%的动超载试验,要求升降正常,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3 作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屋面机构、悬重及钢丝绳符合要求; 2)电源电压应正常,接地(接零)保护良好; 3)机械设备正常,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4)吊篮内无杂物,严禁超载。

 4 启动后,进行升降吊篮动转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 作业中,发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经专业人员检验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6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7 作业后,吊篮应清扫干净,悬挂离地面 3 米处,切断电源,撤去梯

  四、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吊装作业负责人须制定现场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作业人和监护人员,并与起重吊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审查起重吊装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书。

 2、作业负责人填写《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将上述资料附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3、如果作业场所非作业部门为责任主体,还须向作业场所的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报批。审批人可根据需要指派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4、许可证办理后,作业负责人须在作业前向作业人和监护人进行安全作业方案交底。

 5、一份作业许可证只能许可一处作业,最长许可作业时长不超过 8 小时。超时作业须重新申办许可证。

 6、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确认现场无遗留隐患后,于 3 日内报批准人注销许可证。

 7、许可证及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五、承包商作业管理

 承包商在自己负责的作业现场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单位内部相关安全管理程序。承包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附则

 1、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

 2、本规定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修订并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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