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试行办法_党代表室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读后感 点击:
管理制度试行办法_ _ 党代表室
第 1 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规范实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办法(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推动党代表工作室建设的指点意见》,完善党代表工作室运行机制,进 1 步加强党代表与党员大众的联系,拓宽社情民意搜集反应渠道,切实发挥党代表的常常性作用,推动党代表履职常态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党代表工作室是党代表听民声、传民意、解民忧,联系服务党员大众的平台,在县委组织部的指点下展开工作。
第 2 章 党代表工作室的设置和职能第 3 条 党代表工作室的设置分为县、部门(单位)代表团、镇(街道)、村(社区)、两新组织、个人和网络党代表工作室。
县级党代表工作室。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相干部门配合,组建 1个县级党代表工作室。
部门(单位)代表团党代表工作室。1 般以代表团团长所在单位或代表团内的窗口服务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配合,依托服务大厅或选取适合的地方组建党代表工作室。每一个代表团 1 般设立 1 个党代表工作室。
镇(街道)党代表工作室。各镇(街道)依托便民服务中心或党群服务中心等设立党代表工作室,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每一个镇(街道)1 般组建 1 个相应级别的党代表工作室,镇域较大的可视情建立片区党代表工作室。
村(社区)党代表工作室。村(社区)党代表工作室可视情单独或联合组建,1 般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组建。
两新组织党代表工作室。1 般结合网格化党建工作,依托网格中心企业的党员活动中心组建。可视情 1 个网格单独或几个网格联合组建。
个人党代表工作室。部门(单位)代表团和镇(街道)根据工作实际,选择若干名有深厚大众基础和广泛影响力的党代表为领衔代表,结合本身工作岗位,并请同 1 区域或行业的党代表共同参与,建立个人党代表工作室。
网络党代表工作室。县委组织部结合工作实际,选择若干名与民生联系紧密和履职能力较强的党代表,在 xx 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站上设立网络党代表工作室,开设专用邮箱。部门(单位)代表团和镇(街道)可根据实际,设立网络党代表工作室,鼓励党代表个人在网上建立个人网络工作室。
第 4 条 党代表工作室建设经费由承建单位给予保障。
第 5 条 党代表工作室做到规范管理,统 1 使用名称和标牌标识,党代表形象照、联系方式、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党代表履职许诺和年度工作计划上墙或上网。
第 6 条 依托党代表工作室组织展开党代表活动,主要发挥以下职能作用:
(1)积极宣扬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县(镇街道)党代会及县委或本单位重要决策部署; ?
(2)接受并反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大众的意见建议; ?
(3)根据工作实际,展开接待访问、恳谈约谈、调研视察等活动; ?
(4)定期对党员大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讨论分析,积极建言献策,适时提出提案、提议,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
(5)积极其基层党员大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
题和困难; ?
(6)通过参加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和民主评议等活动,参与党内监督; ?
(7)展开党代表学习研讨等活动,交换党代表工作。
第 3 章 党代表工作室的运行第 7 条 党代表工作室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围绕基层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员大众关心的热门难点问题展开活动。
第 8 条 党代表工作室结合实际,常态化展开接待党员大众、访问党员大众、党内民主恳谈、民情约谈、调研视察、商讨提案提议、组团惠民服务、学习研讨、参与党内监督等活动。
各级党代表根据编排,到相应的党代表工作室参与各类活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其它党代表工作室的约请参加活动。党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对代表到党代表工作室展开工作应给予支持和时间保障。
展开活动需最少提早 3 日公布时间、地点和党代表的相干信息。
第 9 条 部门(单位)代表团党代表工作室由代表团联系员根据县委的要求或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意见,负责安排有关活动。
第 10 条 党代表工作室展开活动的频次很多于县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代表工作室建设的意见》(x 委组〔20xx〕xx 号)所规定的次数。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党代表工作室商党代表肯定。
网络党代表工作室的党代表最少要每周 1 次与发帖的网民进行交换和沟通,答复和落实相干问题。
个人党代表工作室的党代表结合本身岗位实际,适时展开各类特点活动。
第 101 条 党代表活动时需佩戴《代表活动证》,并在“党代表工作室工作手册”上做好活动记录。
第 102 条 党代表在展开活动中,对触及以下内容的意见建议可以不予登记,并做好解释工作:
(1)属党和国家秘密的; ?
(2)处于司法程序的案件; ?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 ?
(4)其它不宜登记的。
第 4 章 意见建议的处理第 103 条 党代表在接待访问、恳谈约谈等活动进程中,要主动聆听民声,搜集社情民意。对党员大众反应的意见建议,可以答复的,应予当场解答;不能即时答复的,由所在镇(街道)或县级部门(单位)负责调和处理,触及到其他单位的,由县党代表联系工作办公室统 1 做好移交办理工作;对 1 时难以办妥的,要向反应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 104 条 有关单位接到交办件后,应依照《县党代表提议制度(试行)》等的相干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办理和答复。对没法办理的,及时予以解释。办理进程中应加强与党代表和反应人的联系,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第 105 条 县党代表联系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办理答复情况的跟踪、催促,确保获得实效。
第 5 章 考核第 106 条 党代表工作室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组织工作和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党代表在党代表工作室参加活动的情况作为党代表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党代表的重要根据。
第 107 条本制度由中共 xx 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 108 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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