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三个标准文本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 读后感 点击:
Q/HZQG 杭 州 临 安 制 钳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ZQG 17.01-2006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规定
2006-09-01 发布
2006-09-01 实施
杭州临安制钳有限公司
发布
Q/HZQG
17.01-2006
前
言
为了有效地评价企业标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符合性、有效性,不断研究、改进、完善企业标准体系,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杭州临安制钳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国俊。
本标准审核人:叶承荣。
本标准批准人:申卫康。
Q/HZQG 17.01-2006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规定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职责、工作程序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控制。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96-2003 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GB/T 15497-2003 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2003 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 OHSP/HZQG
013-2006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3 3
职责
3.1
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年度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
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组成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小组,任命组长、评价员并规定其职责。
3.3
各职能部门接受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并制订、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3.4
被委派的评价员按本标准准备实施评价,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3.5
被委派的评价组长除了履行评价员职责外,还负责组织包括评价所有阶段的评价工作和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4
工作程序
4.1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依据:
a)
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b)
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c)
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d)
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 e)
企业标准; f)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4.2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 4.2.1
每年年初,标准化办公室根据本公司企业标准体系的现状和重要程度,并考虑前次评价所发现的问题来编制“年度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计划可安排分散或集中评价。分散评价,每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或标准)进行一次评价,逐月展开,使一年内能把所有部门(或标准)至少覆盖一次。集中评价,对所有部门(或标准)进行一次全面评价。两次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时间间隔不得大于 12 个月。
4.2.2
当有下述情况发生,可以追加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
a)
企业标准体系将要外部评价时;
Q/HZQG 17.01-2006 b)
企业标准体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如组织结构、职责调整或标准修改较多等; c)
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d)
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相关方有重大投诉时; e)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f)
法律法规发生较大改变时。
4.2.3
年度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4.3
评价准备 4.3.1
标准化领导小组组长在具有资格认可的评价员中任命一名评价组长和若干名评价员组成评价组,必要时,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外部专家参加评价。
4.3.2
评价组长根据评价任务,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日程表”,并把任务分配到与被评价部门无直接责任的评价员,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3.3
评价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有关文件(新系列标准、企业标准、法律法规等),根据所分配的任务编制“企业标准体系检查记录表”,经评价组长审批后实施。
4.3.4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日程表”确认后,应在评价前一周通知受评价部门,受评价部门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评价的准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评价,应及时向标准化领导小组报告,申诉理由,经批准后,另选日期。
4.4
实施评价 4.4.1
首次会议 4.4.1.1
履行分散评价,首次会议可适当简化,只简单介绍实施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4.4.1.2
集中评价或特殊追加评价,应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由评价组长主持,评价组全体成员、公司领导、标准化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人员等参加。首次会议的内容包括:
a)向受评价方领导介绍评价组成员; b)确认评价范围和目的; c)介绍评价的依据; d)简要介绍评价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 e)落实评价组需要的资源和设施; f)澄清评价计划日程表中不明确的内容; g)说明评价是一个抽样过程,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评价将尽可能取得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使得评价结论合理正确,并说明相互配合的重要性,提出记录不合格的方法和要求,受评价方确认不合格事实及提出纠正措施等。
4.4.2
检查 a)
收集客观证据; ①、收集客观证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或其他文件的规定为准绳来收集客观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②、评价员根据批准的检查表有意识地通过面谈,查阅文件和记录、观察有关方面的工作和现状来收集证据,如发现重要的可能导致不合格的线索,即使不在检查表之列,也应记录并进行调查,对于面谈获得的信息通过实际观察、测量和记录等其他渠道予以验证。
b)
评价观察结果 ①、评价员对所有的评价观察结果应做好检查记录; ②、评价组会议上对所有的观察结果的检查记录进行评审,确定不合格项目,然后在“不合格报告”上填写不合格事实、不符合条款等内容,如有异议,由评价组长裁决。
③、对开列的不合格报告应确保清晰、准确,并且要引用标准或其他有关文件中相应的条款。
4.4.3
末次会议 在评价结束时,评价组应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与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相同。在会上,评价员报告评价观察结果,宣读不合格报告,评价组长提出评价组的结论和建议,并请受评价部门负责人确
Q/HZQG 17.01-2006
认不合格事实、确定纠正措施完成日期,以及商谈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
4.5
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复印发给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受评价部门和有关部门。
4.6
纠正措施的实施和跟踪验证 4.7.1
受评价部门根据“不合格报告”制订纠正措施,具体按 OHSP/HZQG
013-2006 的规定执行。
4.7.2
评价员对纠正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标准化领导小组反映,对重大的纠正 和预防措施的跟踪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应提交管理评审。
4.7.3
纠正措施完成后,评价员要对纠正措施完成情况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
a) 纠正措施是否按计划实施; b) 实施时有无记录可查,记录是否按规定管理; c) 各项纠正措施是否都已按计划完成及其有效性如何; d) 涉及文件更改,是否已按文件控制的规定执行。
4.7.4
经验证,确认纠正措施已完成,并取得效果,评价员在“不合格报告”验证栏中签字。
4.7.5
所有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记录均由办公室按记录控制的规定进行管理。
5 5
记录
5.1
BR—01 年度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 5.2
BR—02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计划日程表 5.3
BR—03 企业标准体系检查记录表 5.4
BR—04 不合格报告 5.5
BR—05 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5.6
BR—06 企业自我评价评分表 5.7
BR—07 不合格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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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QG 18.01-2006
企业标准编号和格式规定
2006-09-01 发布
2006-09-01 实施
杭州临安制钳有限公司
发布
Q/HZQG 18.01-2006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临安制钳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国俊。
本标准审核人:叶承荣。
本标准批准人:申卫康。
Q/HZQG 18.01-2006 企业标准编号和格式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编号的原则、编号的构成及表达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企业标准编号。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6—2003
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GB/T 15497—2003
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LG-CX-01-2005 文件控制程序 OHSP/HZQG 005-2006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功能标准
在技术、管理、工作标准中,为实现相同或相近的管理功能,而制订的系列标准的总称,如产品标准、生产管理标准、通用工作标准等。
3.2 特性标准
在各功能标准中,为实现各种技术、管理工作的功能,而制订的各个特性标准。
3.3 其余术语和定义按GB/T 15496—2003、GB/T 15497—2003、GB/T 15498—2003的规定。
4
标准编号原则
4.1 企业标准必须建立本企业的编号,无企业编号的标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生效。
4.2 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不编企业标准编号,但应列入企业标准明细表内,统一管理和使用。
5
企业标准编号的构成及表达形式
5.1 企业标准代号:用字母“Q”表示。
5.2 分类标准代号:
a)技术标准代号:用字母“J”表示; b)管理标准代号:用字母“G”表示; c)工作标准代号:用字母“Z”表示; d) 产品标准不用代号,内控产品标准代号:用字母“L”表示。
5.3 企业名称代号:本企业“杭州临安制钳有限公司”代号为“HZQ”,代号之间以斜线“/”分开。
Q/ HZQG 18.01-2006 5.4 功能标准及展开的特性标准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在功能标准编号与特性标准编号之间用小圆点 “.”分开,圆点位于功能标准编号右下方。
5.5 编号的末位为批准年代号,用短横线“—”与特性标准编号分开。
5.6 完整的企业标准编号格式
5.6.1 技术标准编号格式 5.6.1.1
产品标准编号 Q
/HZQ
X
XXX ——XXXX
批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分类标准代号,不标表示外控标准,“L”表示内控标准;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5.6.1.2 其余技术标准编号格式 Q
/HZQ
J
XX .
XX——XXXX
批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功能标准代号;
分类标准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5.6.2 管理标准编号格式 Q
/HZQ
G
XX .
XX.——XXXX
批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功能标准代号;
分类标准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5.6.3 工作标准编号格式 Q
/HZQ
Z
XX.XX. XX——XXXX
批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功能标准代号;
分类标准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5.7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号按LG-CX-01-2005、OHSP/HZQG 005-2006的规定。
6
功能标准编号
Q/ HZQG 18.01-2006
6.1 企业技术标准(J)的功能标准编号见表1。
表 1 技术标准(J J )的功能标 准编号
功能标准名称 编 号 功能标准名称 编 号 技术基础标准 01 包装、搬运、贮存、标志技术标准 10 设计技术标准 02 安装交付技术标准 11 产品标准 03 服务技术标准 12 采购技术标准 04 能源技术标准 13 工艺技术标准(操作、运行、维修规程)
05 安全技术标准 14 半成品技术标准 06 职业健康技术标准 15 设备、基础设施和工艺装备技术标准 07 环境技术标准 16 检验、验收和试验方法技术标准 08 信息技术标准 17 测量、检验和试验设备技术标准 09
5.2 企业管理标准(QG)的功能标准编号见表2。
表 2 管理标准 (G) 的功能标准编号
功能标准名称 编 号 功能标准名称 编 号 管理基础标准 01 安装、交付管理标准 10 经营综合管理标准 02 服务管理标准 11 设计、开发与创新管理标准 03 能源管理标准 12 采购管理标准 04 安全管理标准 13 生产管理标准 05 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14 质量管理标准 06 环境管理标准 15 设备与基础设施管理标准 07 信息管理标准 16 测量、检验、试验管理标准 08 体系评价管理标准 17 包装、搬运、贮存管理标准 09 标准化管理标准 18 5.3 企业工作标准(QZ)的功能标准编号表3。
表 3 工作标准 (Z) 的功能标准编号
功能标准名称 编 号 功能标准名称 编 号 决策层工作标准 01 操作人员工作标准 03 最高决策者工作标准 01.01 操作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03.01 决策人员工作标准 01.02 特殊过程操作人员工作标准 03.02 管理层工作标准 02 一般岗位人员(岗位)工作标准 03.03 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02.01
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标准 02.02
一般管理人员工作标准 02.03
Q/ HZQG 18.01-2006
6 特性标准编号
6.1 特性标准编号自01开始,按自然顺序号编到99为止。
7 企业标准编号管理的有关规定
7.1 企业标准编号由标准化员统一编号,其它部门不得自行编号。
7.2 标准经复审后需要修改时,其编号只修改年份,其余代号及编号不变,在原标准编号位置上写新编号,下边写被代替标准编号。
7.3 标准需要废止时,在标准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写明废止日期。
8 标准编写格式
8.1 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写格式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编写。
8.2 其余标准和文件按GB/T 1.1—2000的规定进行编写。
Q/ HZQG 18.01-200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格式
杭州临安制钳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第
版 主题 文件名称 第
次修改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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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QG 杭 州 临 安 制 钳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ZQG 18.02-2006
标准化管理标准
2006-09-01 发布
2006-09-01 实施 杭州临安制钳有限公司
发布
Q/HZQG 18.02-2006
前
言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杭州临安制钳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国俊。
本标准审核人:叶承荣。
本标准批准人:申卫康。
Q/HZQG 18.02-2006
标准化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化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任务、职责、工作方法与要求、标准化管理原则、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标准化审查、标准化培训、标准化信息管理、标准化规划和计划、标准化成果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Q/HZQG 18.01-2006 企业标准编号标准 Q/HZQG 18.03-2006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3 标准化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任务、职责、工作方法与要求
3.1 标准化管理体制 本公司实行总经理任组长的标准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标准化办公室专职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3.2 标准化组织机构
本公司的标准化组织机构见图 1,标准化办公室设专职标准化员,其余各部门设兼职标准化员,形成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管理网络。
3.3 标准化工作任务 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a)编制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到有关部门,并检查执行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b)对企业的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c)与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活动,组织提供有关的标准化资料,提出标准化审查意见。
d)组织标准化资料的订购、收集、整理、发放、推荐和归档工作。
e)负责制订或组织制订企业标准。
f)对图样的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g)及时地解释标准、修改标准和定期修订标准。
h)进行新产品开发正式投产鉴定全过程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3.4 职责 3.4.1 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应确保以下标准化事项得到落实:
a)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b) 确定与本公司方针、目标相适应的标准化方针、目标和工作任务; c) 确定标准化机构、人员和职责; d) 审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化活动经费; e) 组织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审批企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体系;
Q/HZQG 18.02-2006
f) 鼓励、表彰为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进行惩诫。
图 1 组 织 机 构 图 Q/HZQG 18.02-2006 3.4.2 标准化办公室及其专职标准化人员的职责 办公室标准化负责人 财务部标准化负责人 品管部标准化负责人 生产部标准化负责人 销售部标准化负责人 物控部标准化负责人 技术工艺科标准化负责人 设备科标准化负责人 统计科标准化负责人 物流控制标供应部标准化负责人 成品仓库标准化负责人 原材料仓库标准化负责人 挤塑车间标准化负责人 编织车间标准化负责人 护套车间标准化负责人 标准化领导小组 标准化办公室 五金仓库标准化负责人
a) 确定并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中与企业相关的要求; b) 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指标,编制企业标准化规划、计划; c) 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表; d) 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e) 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f) 对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g) 对本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企业标准复审; h) 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管理标准或管理制度; i) 组织标准化培训; j) 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标准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使用部门; k) 承担或参加国家、行业和地方委托的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审定工作,参加国内、国际各类标准化活动。
3.4.3 各职能部门及兼职标准化人员的职责 a) 组织实施标准化领导小组和标准化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标准化工作任务; b) 组织实施与本部门有关的标准 c) 组织检查本部门标准实施情况,按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检查和奖惩。
3.5 标准化工作方法和要求
本公司的标准化工作采用标准化过程方法,运用P(策划)—D(实施)—C(检查)—A(处置)模式,实现持续改进。
a) 识别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所需要的过程,包括各项管理职能、资源提供、标准的制修订、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和信息反馈控制、评价和持续改进等有关过程,确定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b) 确定每个过程为获取所期望结果所必须解决的关键活动,并明确为了管理这些关键活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保证提供必要的资源。
c) 确定每个过程的运行程序和实施有效控制的准则和方法,并对过程的运行进行监视和测量,包括满足关键和特殊过程实现的能力。
d) 对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的结果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改进和提高的机会,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供足够的资源,实现企业标准体系的持续改进,提高企业标准化的有效性和效率。
4 4
标准化管理原则
企业标准化管理原则应达到四个标准,即简化、统一、协调和最优化。
4.1 简化原则,是指对具有同种功能和标准化对象,通过化繁为简,去劣存优,保持构成的精炼、合理,使总体功能达到最佳目的。
4.2 统一原则,是指把一些分散的,具有多样性、相关性和重复性转换的事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归并,使其具有一致性。
4.3 协调原则,是指针对标准系统内的,以系统的观点处理标准内部和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
4.4 最优化原则,是指标准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在一窍不通的限制条件下,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5 5
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5.1 标准的制定范围
a) 产品标准; b) 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活动所需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c) 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以及服务的技术标准; Q/HZQG 18.02-2006
d)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5.2 标准的制定、修订原则
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应遵守以下原则:
a)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b) 充分考虑顾客和市场需求,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 c)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d) 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 e) 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f) 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5.3 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 5.3.1 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根据标准化工作计划要求,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调查研究并收集以下资料:
a) 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及本公司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b) 有关最新科技成果; c) 顾客的要求和期望; d) 生产和服务过程及市场统计资料、技术数据等; e)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及国内相关标准等。
5.3.2 起草标准草案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比、优选,必要时应进行试验对比和验证,然后编写标准草案。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标准草案初稿经本单位领导或审查人初审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5.3.3 形成标准送审稿 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连同编制说明送交有关标准化人员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返回意见分析研究,编写出标准送审稿。
5.3.4 审查标准
采用会审或函送,组织有关标准化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审查。标准审查的重点:
a) 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 b) 与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一致; c) 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先进、安全、可行,各项规定是否合理、完整和协调; d) 与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否协调; e) 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是否符合GB/T 1.2的规定; f) 标准编写格式是否符合GB/T 1.1的规定。
5.3.5 编制标准报批稿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文件“标准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
5.3.6
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5.3.7.1 起草单位将报批稿送交标准化员,按Q/HZQG 18.01-2006的规定进行统一编号,报总经理批准发布。
5.3.7.2 经批准后的标准,由标准化员复制,并草拟贯彻实施通知,正式下发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5.3.7.3 一经发布的标准各部门均应在计划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原因不予实施。
5.3.8 企业标准的备案
Q/HZQG 18.02-2006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报临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具体备案要求按临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办理。
5.4 标准的复审 5.4.1 正式发布的企业标准,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经复审后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写出复审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
5.4.2 复审后处理 5.4.3.1 确认的标准,在标准最后页附加说明的标准发布日期后写出“(20XX-XX-XX确认)”字样。
5.4.3.2 需修订的标准,由标准原起草单位进行修订,其原则与程序按4.2、4.3规定进行,修订标准的编号,只改变标准的年代号,其它代号不变,如在发布标准年内修订的标准,在标准年代号的一个小圆点再写出月份,以区别发布的还是修订的标准。
5.4.3.3 废止的标准,由标准化员发布废止标准的通知,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使用,并及时收回,作销毁处理。
6 6
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6.1 标准的实施 6.1.1 标准的实施原则
标准实施的基本原则:
a) 实施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b)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c)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d) 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都应严格执行; e)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6.1.2 实施标准的程序 6.1.3.1 制定实施标准计划 应将实施标准的工作列入企业计划,规定有关部门应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时间。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标准计划,明确实施标准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员、起止时间、应达到的要求等内容
6.1.3.2 实施标准的准备 实施标准的应做好以下准备:
a) 标准化办公室明确相应的实施标准机构,并负责实施标准的协调; b) 向有关人员宣传、讲解标准; c) 进行技术准备,必要时进行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 d) 进行物资准备,为实施标准提供必要的资源,如工装、材料、表格、量具、仪器等。
6.1.3.3 实施标准 依据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在做好实施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有关标准。从标准生效之日起,公司各部门应严格实施标准,并做好记录。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在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标准批准发布部门或标准起草单位沟通。
6.2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6.2.1 总则
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是指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通过监督检查,可促进标准的有效执行,并发现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以采取改进措施。
6.2.2 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司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 已实施标准的执行情况; Q/HZQG 18.02-2006
b) 公司内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c) 公司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6.2.3 监督检查的方式 6.2.3.1 公司内标准实施监督检查采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由标准化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考核,各有关部门按专业分工对有关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3.2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a)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实施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产品标准的实施情况由品控部门按相关标准、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b) 管理部门工作标准实施情况,由公司管理层组织检查考核; c) 各类岗位人员工作标准由所属部门负责组织考核; d) 公司在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时应对其符合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应在科研、设计、生产以及技术引进、设备引进的各个阶段由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对有关部门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6.2.4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6.2.4.1 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应确保监督检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以作为改进的依据。
6.2.4.2 各部门应对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地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加以改进。
6.2.4.3 负责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应负责对各部门所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6.2.4.4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应作为标准化成果奖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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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审查
7.1 审查范围
标准化审查的范围为新产品研制、老产品更新改进、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等。
7.2 审查内容和要求 7.3.1 新产品和老产品更新改进的标准化审查,按Q/HZQG 01.03-2006的规定进行,并符合Q/HZQG 01.03-2006的规定。
7.3.2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标准化审查内容和要求 7.3.3.1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标准化审查内容 a) 制造技术、检验技术和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的技术改造; b) 引进的国内外产品制造技术和检验技术、经营管理技术; c) 进口成套设备、生产线或单项关键设备; d) 与国外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 e) 委托国外咨询公司或科研单位提供咨询或其他方式的技术服务。
7.3.3.2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标准化审查内容
a) 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应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b) 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采用的标准应有利于改善本公司的标准体系;
c) 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应有利于提高本公司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能够充分利用本公司的资源,节约能源;
d)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作为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标准化审查的重要依据,引进技术的标准应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应采用我国标准;
Q/HZQG 18.02-2006
e) 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中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用及计算机的输入、输出接口,环境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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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培训
8.1 标准化培训的任务与目标
培养一批能胜任本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提高全体人员的标准化知识,确保本公司的标准体系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
8.2 标准化培训范围 8.2.1 专职和兼职标准化员的业务培训; 8.2.2 技术人员的标准化知识业务培训,包括新标准及技术培训等; 8.2.3 领导干部和其他职工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知识、新标准的培训等。
8.3 标准化培训方法 8.3.1 采取多层次的开办学习班形式; 8.3.2 送上级有关部门参加标准化会议、学习班等; 8.3.3 组织向外单位参观、学习; 8.3.4 通过自学、张贴等。
8.4
标准化培训要求 8.4.1 新配备的专职标准化员,在公司内部培训的基础上,还要送上级标准化机关组织的标准化学习班,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8.4.2 兼职标准化员,要经过公司内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标准化工作。
8.4.3 公司级和中层干部,要定期培训,公司级干部一般每二至三年培训一次,中层干部每年轮训一次。
8.5 培训程序 8.5.1 标准化办公室每年 12 月份,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基本培训需求及公司的发展方向,制定下年度的标准化培训计划。一年中,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培训申请,标准化办公室应编制适时培训计划。培训计 划应包括培训组织部门、培训对象、时间、地点、老师、教材、培训考核方式等内容,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给各培训组织部门,标准化办公室应及时督促各部门按计划进行培训。
8.5.2 各培训组织应根据培训计划充分做好培训场地、设施、教师、教材、通知参加人员等准备工作,使培训及时正常进行。
8.5.3
教师接到培训授课通知后应认真备课,参加培训的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培训。上课时,教师应生动、详细讲解,学员应认真听讲,作好笔记。
8.5.4 培训结束后应择时做好考核。标准化办公室负责适时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培训老师(外聘老师除外)等相关人员评估培训的有效性,征求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改进措施,以便更好地开展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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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信息管理
9.1 标准化信息范围
a) 生产、经营、科技、贸易等方面有效的各种标准文本; b) 国内外有关标准化期刊、出版物、专著等; c) 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d) 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区域标准、技术法规的中外文本; e) 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标准化信息。
9.2 企业标准化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
Q/HZQG 18.02-2006
本公司应以下要求搜集、整理、保管和使用标准化信息:
a) 建立广泛而稳定的信息搜集渠道,如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情报部门、报刊、杂志、网络等; b) 及时地了解并收集有关的标准发布、修订、更改和废止的信息; c) 对收集到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分类、登记、编目和借阅,及时传递到使用部门,各使用部门和各使用人员对各自使用的标准,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更改。; d) 收藏的标准信息应及时更替、更改,保持良好的时效性; e) 建立标准电子文档信息库; f) 开通标准的网络服务系统。
9.3 标准化信息管理的职责和程序详见有关信息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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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规划和计划
10.1 本公司根据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标准活动。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应包括制定、修订企业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标准化科研、实施标准、标准化培训、标准文本有效性检查等内容。
10.2 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各部门应积极参与。
10.3 标准化工作规划一般为3~5的规划,标准化计划一般为当年的计划,计划应规划一致。
10.4 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应经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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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成果奖励 公司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到经济考核中,与每个员工的经济利益挂钩。每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必要时,可增加考核的频次。对标准化工作作出成绩的应给予奖励,对未完成标准化工作任务的应给予处罚。奖励和处罚的办法按有关经济考核办法或总经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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