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逊的原旨主义
发布时间:2018-06-28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麥迪逊的《制宪笔记》是对美国一七八七年联邦制宪会议最完整和最详细的记录。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William Jackson)的官方记录和其他制宪代表的私人笔记都没有像麦迪逊的记录那样,覆盖从五月十四日至九月十七日的制宪会议全过程,并细致记述那幕“夹杂着引人入胜的人物描写、有关政治理论的长篇大论、透顶的失望情绪和堪称奇迹的成功”的“政治剧”。麦迪逊的笔记手稿被美国国会图书馆列入“顶级珍藏”,《一七八七年联邦制宪会议记录汇编》编者马克斯·法兰德(Max Farrand)说它提供了“标准和权威叙事”,中国法官何帆也称它的历史文献价值“无法被替代和超越”,是“国内研究美国制宪史无法绕过的关键文献”。《制宪笔记》无疑成为后世解锁制宪会议原貌和《联邦宪法》“原旨”的第一把钥匙。
但美国法律史学者玛丽·比尔德(Mary Sarah Bilder)《麦迪逊之手:伪造制宪会议记录》(下称《麦迪逊之手》,下引此书只注页码)一书却提出:《制宪笔记》不是对一七八七年联邦制宪会议的忠实记录。麦迪逊不仅在会议期间没有客观记录制宪过程,他事后在补充和编辑笔记手稿时还做了许多不诚实的修改。事实上,麦迪逊修改过他的笔记手稿,早已众所周知。一八四0年,他的遗孀多莉·麦迪逊(Dolley Madison)在出版《制宪笔记》时即坦言,麦迪逊“亲自誊写、修改过笔记”。而且,自一八四一年约翰·汉密尔顿(John C.Hamilton)公开质疑麦迪逊对他父亲汉密尔顿的记述时起,学者和公众“对麦迪逊笔记可靠性的潜在怀疑便始终挥之不去”。但之前却无人像比尔德这样通过新兴的数码技术和传统的文本方法,全面呈现麦迪逊伪造制宪会议记录的数量之多、程度之大,更无人像她这样通过专门性与批判性的研究,系统解释麦迪逊伪造制宪会议记录的技术原因和政治目的。二0一六年,比尔德凭借《麦迪逊之手》获得美国史学界最高奖——“班克罗夫特奖”,成为自一九四八年该奖项设立后第四位获此殊荣的法律史学者。
《麦迪逊之手》主要讲述《制宪笔记》写作、编辑、修改和出版的全过程。历史学者杰克·雷克夫(Jack Rakove)称本书是“《(制宪笔记)传》”,而它“必然也是笔记作者麦迪逊的传记”(6页)。比尔德一方面是要通过考察《制宪笔记》成书过程,说明笔记与真实制宪会议之问的惊人出入,另一方面是要通过解释麦迪逊写作、修改笔记意图的变化,展示麦迪逊宪法与政治思想的“成长历程”。比尔德为此先后回答了这样两个问题,即“麦迪逊最初如何写作他的笔记以及这说明了什么”,“麦迪逊后来为何以及如何修改他的笔记”(4页)。
《制宪笔记》最初的写作目的和写作方式表明,它自始就不是对一七八七年联邦制宪会议的客观记录,而是麦迪逊对此进行创造性思考、过滤和加工的结果。比尔德回顾麦迪逊在一七八二至一七八三年任职邦联国会期间“写作‘立法日记’和与友人互通信息”的做法后指出:“《制宪笔记》从一开始就不是为留存后世写的,而是为和杰斐逊分享信息之用。”(19页)记笔记不仅方便了麦迪逊日后与杰斐逊分享信息、交换看法,“写作本身对他而言也是一种思考的方式”(19页)。麦迪逊先在制宪会议上记下粗略草稿,之后再每两周一次将其转录、扩充为详细笔记,并在每一个发言之前按自己的理解附以概括说明;他详细记述弗吉尼亚代表提出的建构有效联邦政府的方案及其引起的争议,而“将弗吉尼亚代表想象为会议议程设定者,将其他制宪代表降格为响应者或反对者”的写作安排正是他本人中央集权政治偏好的投射(49页);他的笔记不仅充斥着对其他代表发言的价值评判,还表现出“绞尽脑汁的修改和创造性思考”(74页),且经常“将其他代表的想法置于自己名下”(117页)。总之,麦迪逊“没有像中立的第三方那样客观记录会议过程”(28页),反而常常在笔记中掺杂其作为会议参与者的利益和理念。
而且,比尔德基于笔记手稿八月二十一日与二十二日之问的明显断裂指出,麦迪逊在制宪会议期间因为身体不适和起草宪法草案工作繁重,只完成了八月二十一日之前的笔记。他迟至一七八九年秋季杰斐逊返国前夕,才开始着手补充余下部分。其结果是,由于两年多的时间跨度,“麦迪逊对制宪会议的记忆已经消退”(155页),八月二十一日之后的笔记尤其不可靠。特别是,制宪会议结束后的两年,麦迪逊在异常激烈的宪法批准运动和史无前例的宪法原初实践中,“一次又一次为了新的目的、向新的听众解释宪法”(154页),这无疑深刻改变了他对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的理解,也使得他于一七八九年秋季之后补充的笔记与制宪会议原貌相去甚远。
一七八七至一七八九年的新形势与新问题催生了麦迪逊的新思想。一是政治主张。为了推动各州批准宪法,麦迪逊的中央集权倾向开始变得温和。他在制宪会议后期即认识到,“自己的笔记无法捕捉到制宪会议的复杂性”,也“无法完全掌握宪法草案中不断浮现问题的范围和尺度”(141—142页)。他后来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与弗吉尼亚宪法会议上,努力给制宪会议充满矛盾的决定“寻找逻辑依据,建构单一意图”(154页),从而将自己从制宪会议上的极端主张和欲求未满的失落情绪中解放出来。一七八七年五月,麦迪逊怀揣着彻底革除“邦联体制诸弊病”的计划出席制宪会议。他主张建立中央集权体制:“宽泛的国会否决权是新体制的关键要素”,联邦政府应当被授予否决各州议会立法的权力(77页);在联邦和各州权力之间划分“明确界限”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完全不可行的”(76页);“联邦政府吞并各邦政府的趋势……不会产生致命后果”(99页)。但提议的失败和政治的发展促使麦迪逊重新思考各州的宪法地位。在宪法批准运动中,他转而主张建立联邦与各州分享主权的二元联邦体制。他不但详细列举联邦有限权力,也绝口不提减损各州剩余权力。二是解释方法。为了保证宪法顺利实施,麦迪逊在解释宪法时没有拘泥于其在制宪会议上的立场。他在担任第一届联邦国会众议员期间,“综合运用精神、原则、结构和文本等宪法解释方法,以实现联邦政府运转的实用目的”。对麦迪逊而言,即使援引宪法原旨,他在制宪会议上的主张也无“必然约束力”(176页)。十八世纪九十年代,麦迪逊的新思想在杰斐逊政治理念和日益激化的党争催化下持续发酵。这种新思想也使得麦迪逊在补充、编辑笔记手稿时想要且也能够掩饰和修改他在制宪会议上的立场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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