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等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近年来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等现象就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发挥不够的一个重要表征。现行的个人所税法中的费用扣除制度已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本文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来探讨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可能路径。
  關健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现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社会各界要求进一步对费用扣除进行调整,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真实考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较大程度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的目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是各项收入分类扣除,即不同的收人采用不同的扣除方法,主要有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征收项目分成11种类别,每一类的扣除方式都有具体的规定方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对纳税人工资薪金的生计扣除,以及其他所得如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消耗支出,对一些保障居民收入的基本生活支出几乎没有覆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费用扣除标准以个人为单位,易导致税收横向不公平
  家庭综合因素对个人实际税负的影响是很重要的,考虑到赡养因素后更贴近实际情况的一点是,即使两个纳税人一年内发生的各项收入完全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或者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或者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有差异,那么这两个人的纳税能力实际是不一样的。
  另外,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给家庭带来的成本到底有多大,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结论,但不影响我们根据现有材料数据做出一些合理估计与判断。如果第二个孩子的出生给家庭带来切实的开支负担而不被我们的扣除制度考虑,那么不论这是否会影响到二孩政策的普及,单从费用扣除理论上看都是税制设计的一种缺失。
  (二)费用扣除标准涉及内容较窄,不能充分保障民生需求
  费用扣除标准应当是在不同时期都考虑到当期一般物价消费水平,或者能反映家庭涵盖了家庭成员的实际基本生活支出。截止到目前,工资薪金项下,自2011年以来一直实行3500元的扣除标准,此项扣除标准已多年无增减变动,导致和物价水平以及居民不停变化的消费支出结构没有衔接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品的价格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费用扣除额固定不变,相当于降低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水平,增加了税基,导致纳税人“隐性增税”,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住房、医疗、教育生活成本日益增加,越来越成为数万中国家庭的沉重负担。
  (三)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难度大
  在高收入人群中有一类特殊的人就是外籍个人,他们往往担任外资企业中的高管,月薪很高一般都能达到2万-3万人民币甚至更高,因为外籍个人的工资收入有可能包含境内工资和境外工资,这两个工资要合并申报,但是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款只申报境内工资,
  由于外籍个人的清算模式是等到离职时对所有收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检查,对他们境外这部分工资没有办法去核实,这部分税款大量流失。
  (四)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忽视区域多元化
  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城市间的经济发展速度悬殊,相应带来了生活成本支出的巨大差异。如果对不同区域的纳税人采取个人所得税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对发达地区中低收入人群以及不发达地区居民是有失公允的,这样会导致不发达区域的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不利于税收公平,同时无法起到平衡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作用。相同收入的纳税人负担不同税负,导致横向公平缺失。在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下,应税所得项目分散、综合收入多的纳税人可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集中、所得税项目相对单一的纳税人则可能会缴纳更多的税。这也造成了我国不同收入阶层税负差异不断加剧的问题,导致税负的纵向公平缺失。
  (五)内外有别的扣除标准,不利于调动纳税人积极性
  在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上,对于内地公民每月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而对于其他非内地公民(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和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扣除标准是4800元。目前的“内低外高”的双重标准费用设计缺乏公平性,会导致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结果会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交纳不同的税款,而部分人也可以利用身份的变化合理避税,这不利于税收中性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
  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我们可以以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为目标,将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部分收入项目,实行按年汇总纳税,同时适当增加二孩家庭教育支出等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另一方面,财产转让等方面的收入所得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具体来说,就是先将目前这11个小类分成大类,比如将个人劳务性质的收入分为一类,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将财产性的收入分为一类,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最后,将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分为一类,采取“大分类、小综合”改革模式。
  (二)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和扣除模式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我国正在从421家庭模式逐渐演变为422家庭模式。以一般家庭为例,每个家庭夫.妻双方一般共同负担一到两个孩子,四个老人。老人由于获得退休养老金、退休工资等情况,子女对上一代的实际负担应该是低于下一代,所以老年人的赡养压力需要有个系数调整。同样一家三口,如果夫妻都就业,每人收入3500元,就不用交个税,而如果只有一人就业收入7000元就要缴纳个税,显然是不公平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个体,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以家庭为单位。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都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一征收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确实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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