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 要:随着网购、电视购物的流行,新型购物模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与此同时,不断产生的消费纠纷也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反悔权合法化,确定了消费者的权利。本文在分析我国反悔权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完善反悔权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净化交易环境。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公平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29-01
  作者简介:李腾,男,福建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一、反悔权的特征
  (一)法定性
  在网购、电视购物等新型购物模式中,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理解完全依靠经营者的单方面介绍,因此,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消法》以法条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了反悔权,使反悔权具有法定性。反悔权的内容和适用条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经营者不能以合同未约定反悔权条款等抗辩理由规避法律。
  (二)限定性
  根据《消法》的规定,反悔权的限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采用网购、电视购物、电话推销、邮购等方式出售的商品才适用反悔权,传统的销售模式不适用反悔权制度。另一方面,某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同样不适用反悔权制度。
  (三)无理由性
  反悔权的无理由性是指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不需要和经营者说明退换货的理由,直接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这也是反悔权与“三包”制度的最大不同。后者是指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消费者申请“三包”的前提是购买的商品具有质量问题,而反悔权的行使不需要任何条件,退货的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
  二、反悔权存在的问题
  (一)销售方式不明确
  一方面,《消法》确定了适用反悔权的几种销售方式,即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推销和邮购等。然而,第二十五条中使用了“等”字的措辞,导致反悔权适用的销售方式不明确。另一方面,《消法》第二条将本法调整的“商品”定性为“满足人们生活消费需要的商品”,但是哪类商品属于“必需品”,哪类商品属于“非必需品”,法律没有做出确切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的难题。
  (二)消费退货商品缺乏标准规定
  《消法》规定了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退货标准,即“商品应当完好”,要求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保管义务。然而,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对“商品完好”的理解不同,导致消费纠纷频发。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只要商品不影响经营者进行二次销售即达到“完好”的标准,而很多经营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以某网为例,某网要求可以退货的商品必须满足“未使用、原包装未拆封”的条件,该规定遭到很多消费者的质疑,不拆封怎么检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该规定形如虚设,消费者的反悔权无法正常行使。《消法》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说明,也是导致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三)对滥用反悔权行为的规制不足
  实践中往往存在这一类人:在某网店购买了一件应季衣服,收到商品后试穿了几天,待新鲜感褪去即申请退货。这种消费者恶意行使反悔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屡禁不止。消费者只需要支付运费即可免费试用商品。滥用反悔权的成本极低,扰乱交易秩序。如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减少、杜绝消费者滥用反悔权的现象,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我国反悔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反悔权适用的销售方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者普遍将上门推销列入适用冷静期制度的销售方式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销售方式进行扩大解释,除了上门推销,预付款等销售方式也应当适用反悔权制度,如美容院、美发店的预付款会员卡等。
  另外,房产和车辆等大额商品是否可以适用反悔权,也是学界一直争论的问题。支持适用反悔权的学者认为,房产和车辆属于人们的生活必需品,这两类商品达到《消法》中“满足生活需要”的标准。反对适用反悔权的学者认为,虽然房产和车辆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刚需”,但是这两类商品数额较大,即使经营者在介绍产品时使用了煽动性的词语,消费者在正常情况下依然可以做到谨慎考虑商品的性能、价格,消费者在付款前往往享有充分的考虑时间,很少出现冲动消费的情况。此时如果依然适用反悔权制度,极易造成扰乱市场秩序,投机行为横行的后果。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二)参照交易习惯规定消费退货商品标准
  笔者认为,根据交易习惯,商品完好不等于包装完好,商品完好应当以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为准,而退回的商品是否可以进行二次销售,应当根据各行业的标准来权衡。举个例子,消费者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件裙子,试穿后将吊牌剪掉。虽然不影响裙子的使用,但是吊牌也是裙子的一部分,剪掉后已经无法进行二次销售,此时消费者丧失了对这件裙子的反悔权,消费者无权以非质量问题退货。
  (三)规范滥用反悔权的行为
  针对消费者滥用反悔权的情况,立法者应当出台相应的惩罚性条款,即对恶意滥用反悔权的消费者,经营者可以拒绝退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公平,从而净化交易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张军.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探析[J].商业时代,2010(10).
  [2]慕晓琛.论反悔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14).
  [3]孙世伟.冷静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吉林农业,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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