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偶然防卫与犯罪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 要:偶然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两大学派。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构成犯罪,要么成立犯罪既遂,要么成立犯罪未遂;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成立犯罪未遂,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99-01
  作者简介:张燕飞(1978-),女,汉族,山东聊城人,法学本科,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研究方向:刑法学总论。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例如:甲看到自己的仇人乙就在自己前方的山坡上趴着,举起枪打死了乙,事后查明,甲在打乙的时候,乙趴在山坡上正准备向丙开枪。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权,却在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阻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保护了丙的生命权。
  对于偶然防卫,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①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②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③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④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1]。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针对偶然防卫,理论界存在着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大学派,这两大学派之争,已经成为了当今中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这两大主流的代表人分别为:行为无价值论者——周光权;结果无价值论者——张明楷,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结果无价值论。
  偶然防卫虽然在实践中极少出现,但是其背后的原理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却是值得深究的,针对两大学派的学说,笔者不同意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赞同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本文针对行为无价值的未遂说与结果无价值的无罪说展开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行为无价值论者主张将偶然防卫作为未遂论处理,是因为其将故意、过失认定为是主观上的违法要素,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者的观点,成立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因为不是以防卫意识实施的反击行为,具备行为无价值。但是,由于偶然防卫在客观上产生了正当的结果,结果是合法的,因此,要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只能在未遂的限度内肯定违法性。[2]
  对于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笔者认为不可取。对于我们上面提到的例子,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因为甲主观上是要杀乙的,采取了杀人行为,行为是违法的,只是在结果上保护了丙的生命,结果是合法的,不能以既遂论,就以未遂论。这样做就等于是以丙的生命来换取乙的生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不是惩罚犯罪,我们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违法,采取了违法行为,而全然不顾结果是否合法,一概对其定罪,这样总让人感觉有主观归罪的嫌疑。
  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论是笔者所采纳的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在理论上又分为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
  采取防卫意识必要说的观点的是黎宏教授,他认为,《刑法》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的阐述,要正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3]黎宏教授采取了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偶然防卫在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黎宏教授也指出,虽然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也不成立犯罪。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与前提是矛盾的,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行为等。那么如果把偶然防卫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其也不属于其他的违法阻却事由,那么偶然防卫又怎么是无罪的呢?
  综上,笔者采纳了张明楷教授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的防卫意识不要说,既:一个行为之所以有阻却违法性,是因为它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至少同等的法益,或者是因为被害人放弃了法益的保护(如被害人承诺)。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一样,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而阻却违法[4]所以,笔者的观点是: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我们认为,一个行为,只有具有了现实的、紧迫危险性,才值得去归罪。如果我们盲目地片面地认为,只要一个行为,主观上违法了,客观上也违法了,不管其结果是否挽回了另一个值得保护的法益,而一概认定为构成犯罪,那么,刑罚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主观归罪的案例将大量涌入,这将严重损害更多的值得保护的法益,更是与罪刑相一致原则背道而驰。
  在我们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犯罪,我们保障人权,是要更好的保护更多的值得保护的法益,只要是一个行为在客观上保护了值得保护的法益,那么,我们就不能片面地将其纳入犯罪的范畴,而是在主客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 参 考 文 献 ]
  [1]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54.
  [2][日]井田良.讲义刑法学.总论[M].日本:成文堂,2008:260.
  [3]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24-325.
  [4]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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