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探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 要:作者基于各地刑事和解案件司法经验的分析基础之上,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保持谨慎的态度,诸多法律条件的设立并不具备实用性,不利于刑事和解的进行。作者的意见是刑事和解的法律成立条件应当坚持适度原则,并保持灵活性,在司法实践后不断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案件;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72-01
  作者简介:刘新娟(1987-),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本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检察业务。
  一、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
  (一)涉及陌生人间的刑事案件
  陌生人之间的盗窃、诈骗、抢夺案件发案率最高,案情明确,争议小,如果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有助于减少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近几年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众多的刑事案件超过公安机关正常工作量,难以应对。当情节较轻的案件发生时,往往得不到公安机关的重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需集中人力、物力等资源,公安机关的工作能力不能辐射所有的案件。因此,陌生人之间的盗窃、诈骗等案件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对所有案件都采用“一把抓”的方式势必会使其工作陷入困境,工作积压越来越多。所以,司法机关可以鼓励朋友之间、邻里间因财产和人生纠纷引发的案件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对刑事和解的使用条件没有必要做出法律规定。
  (二)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
  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视情节大小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可以采取刑事和解。如挪用公款,准确的说该案件性质并不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不适用于刑事和解。但是基于案件设立本身的目的是帮助受害者追回资金,尽最大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的交代资金去向,未免不是最佳的解决方式。此时采取刑事和解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
  二、故意的重罪案件
  (一)重罪适用和解并非是“花钱买刑”
  不理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重罪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可能在表面上会使人认为此制度是“花钱买刑”,这是民众对司法不理解产生的误区。司法审判考虑的因素众多,刑事和解中民事赔偿的行为是司法机关审判时从宽处理的因素之一。刑事和解反映加害人的主观意志是否恶劣,其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也当作为案件审判的重要条件。加害人的相关行为真正的表现出其悔改的主观意志,公安司法机关才可以采取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案件。二是被害人的损失大多通过钱财弥补,因此赔偿被害人损失是达成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条件。当前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社会弱势群体对富人或者官员本身存在一定反抗心理,当制度对富人产生便利时,“花钱脱罪”的概念则会加重。作者认为,司法机关要考虑司法行为实施结果需保持平等。加害人的贫富差距是先天条件,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做好刑罚的处理工作,比如增加富有的被害人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赔偿金额难以提供的可以采用分期赔偿的方式。
  (二)重罪适用并不违背刑事理念
  一方面,重罪适用刑事和解没有突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刑法定罪原则、刑罚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某些刑事和解可能超出法则理论,但是其内涵并未真实发生变化。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加快,现代刑法的理解已经有所改变,并不再坚持绝对的、形式的刑法原则,二是通过采用相对的、具有实用性的刑法处理模式阐释刑法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重罪适用刑事和解不会损害司法权威。重罪案件的定罪处罚的空间较大,审判结果与民众的期望存在差距。一般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能完全参与,由于当事人不懂法,无法认同法院的审判结果。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认可彼此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参与到法律执行过程中,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认同案件处理的方式与结果,那么纠缠诉讼行为就会减少很多,民意安抚工作也会取得较大的成效。如果能够刑事和解的,法院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人的选择。
  三、涉及公共法益的案件
  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首先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但是更深层次的考虑,该罪名也涉及部分个人和单位的法益,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是不可忽视的。个人权益和国家权益之间并非是不可调和的,他们可以通过灵活的运用法律规则而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证。行为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对被害人表达歉意以及赔偿损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以及损失的财产,还可以安抚受到惊吓的群众。从社会层面的角度来看,和解行为有助于恢复司法秩序,安抚民心所以,司法部门在处理各种犯罪事件中,应当考虑到其危害的公共法益和个人法益两种情况,能够采取刑事和解的当灵活应对,以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
  [ 参 考 文 献 ]
  [1]陈光中.刑事和解再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02).
  [2]石磊.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J].法商研究,2006(05).
  [3]孙吉祥.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尚需明确的三项内容[J].人民检察,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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