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家属向国家申请的,1200万“精神赔偿”多不多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12月14日下午,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向河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共计索赔1391万余元。当日,河北高院决定立案受理。其中,聂家申请精神抚慰金一项高达1200万,对此,聂家人说:“为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
  1200万精神赔偿金使聂树斌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为何申请精神抚慰金高达1200万
  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被扶养人应当支付的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因此在聂树斌案国家赔偿中,除去已有明确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等,在金额上有弹性空间的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前多位专家学者也表示,根据案件的性质、造成的影响程度、持续的时间等不同,每一个案件中作出的精神赔偿会有所不同;聂树斌案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或可开辟提高精神抚慰赔偿金的先河。
  过往的国家赔偿案例显示,1996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决并执行死刑、2014年被改判无罪的呼格吉勒图,其父母最后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被羁押14年后无罪释放的钱仁风此前获得精神抚慰金50万元;入狱近10年的浙江张氏叔侄拿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万元。
  聂树斌案申请国家赔偿代理人此前也表示,聂案较为特殊,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按相关规定会比较低,但是这些年聂树斌家属受到的精神伤害又特别大。从聂树斌案《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看到,申请人就申请12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共列出了4条说明,其中提到“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剥夺了受害人无辜的生命,在请求人心中留下了永远无法消弭的精神伤痕,留下了永远无法抚平的痛楚,请求12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
  河北高院将如何开展赔偿工作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涉及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中,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聂树斌案件中,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判处15年,合并执行死刑。正因如此,聂树斌家属昨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按照赔偿程序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其中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按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金由哪个部门“埋单”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张新年律师介绍,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安排资金。(文|中国审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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