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美国宪政的地方根源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1620年,一群不满英国教会、追求宗教自由的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帆船,漂洋过海来到新大陆。为了在上岸之后能够实现自治的目标,41名男性成员在船上自愿同意签订了一份公约,史称《“五月花号”公约》。该公约是北美殖民地最早的以民众同意为基础的宪法性文件,为在新大陆建立一个自治和法治的社会打下了基础。

  不久,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奔向新大陆,仿效先辈清教徒订立宪法规约,践行乡镇自治。1639年,来到康涅狄格殖民地的移民制定了《康涅狄格基本法》。《康涅狄格基本法》被认为是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成文宪法。一些学者甚至据这部宪法文件认为,康涅狄格系殖民地美国的第一个民主政体。《康涅狄格基本法》确立了一个联邦式的政体,由温莎、哈特福德、韦泽尔斯菲尔德三个乡镇组成。它的“序言”指出,为了维护和平和保障自由,建立一个优良的政体,自主治理公共事务,三个乡镇的人们自愿结成盟邦。在十一个条文里,《康涅狄格基本法》规定了官员应当选举产生,并规定了选举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对选举中不法行为的处罚;
要求官员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和捍卫正义;
规定了每个乡镇平等参与联邦议事机构和决定税收的权力。历史学家认为,这是自由人第一次为他们自己创立的自治政府。

  1641年,马萨诸塞的移民者为了保护来之不易的自由和权利,制定了《马萨诸塞自由宪章》。这一文件被认为是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权利法案”,对后世影响甚大。这个由九十八个条文构成的“宪章”规定:所有人的生命都不可剥夺,所有人都不可被随意逮捕,所有人的财产都不可被随意侵夺;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除非依据法律并且给予合理补偿,不得征用任何人的物品;
所有人均有权参加乡镇会议,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动议或者请愿等;
在法律对一个人作出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应当受到人身限制或者被拘禁;
不得因为欠债而逮捕任何人;
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同一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处罚;
任何人都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除非有两个或者三个证人作证,任何人都不得被判死刑;
每一个结婚的妇女,都有权不受其丈夫的人身侵犯;
每一个教堂都可以自由选举神职人员;
等等。这些先进的规定甚至令今天很多国家的宪法都相形见绌。

  当然,美国殖民地时代的宪法文件和“权利法案”还有很多。比如,1638年的《民众自由法案》,1647年的《马萨诸塞法律与自由》,1649年的《马里兰宗教宽容法》,1683年的《纽约自由与权利宪章》,1701年的《宾西法尼亚自由宪章》等。人们根据这些文件参与治理公共事务,建立有限政府,践行法治和民主。

  殖民地时代的立宪实践和宪政经验对美国独立后的宪法制定和宪政选择贡献甚巨。美国宪政的确立和巩固,离不开早期移民的地方立宪试验和地方自治努力。难怪托克维尔在1830年代考察美国时,令他惊诧不已的不是联邦的强大和权威,而是乡镇的自治和自由。他发现,美国宪政民主的根基是乡镇自治和地方自由,感慨地说:“乡镇集会之于自由,就如小学之于学问一样。它们将自由带到了人们的身边,并教他们如何享用。一个国家也许可以确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是,没有地方自治制度,它不可能具有自由的精神。”他强调,没有乡镇自治和地方自由,只能产生“温顺的臣民”,不会产生“积极的公民”。

  美国的经验表明,宪政和民主的根基在地方。欲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宪政和民主,应当从推行地方自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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