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克中:论剥削
发布时间:2020-06-10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什么是剥削?究竟有没有剥削存在?如果有,它存在于什么地方?如果没有,为什么没有?我想,从前被我们整天挂在嘴边上的这个政治词汇,对今天许多人来讲肯定迷惑了。
我们祖、父辈那两代人曾怀揣崇高理想,投身于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希图从人世间彻底铲除剥削,建立一个理想的公平、正义的社会。那时的革命对象即剥削者,被人为设定得非常清楚:在农村,就是地主、富农;
在城市就是资本家、业主、买办和食利者阶层。但是,人世难料,世界,也包括中国,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革命风雨洗礼之后,获得的新社会完全出乎了当先年人们的美妙想象,于是又一场变革或叫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场革命,无论是采取激进的还是温和的方式,却有一个相同的指向,这就是恢复财产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从前被认为是培育剥削的那个社会土壤又被耕耘了起来。
于是现在我们不得不重新面对社会的贫富分化和新的不公平。剥削真的又回来了吗?我们该怎么办呢?是呼唤一次新的革命,还是按这条道路继续走下去?无疑这是当前困惑中国的最大问题。如果理论上不能正确地认识和解决它,对国家而言,无论哪一条道路的选择可能都是祸,而不是福。
一 定义剥削
什么是剥削?若给剥削下一个定义,恐怕不是很难。我的理解就是:非经他人同意或允许,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劳务和各种有形或无形利益的行为,或者简单地说就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剥削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一种无偿占有,但不是所有的无偿占有都是剥削。所以,其次,剥削应是指那种未经他人同意或允许,利用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获取社会或他人财物、劳物或利益的行为。如果已经他人同意或许可而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劳物等就不是剥削,比如接受馈赠、捐献、救济、帮助等。当然,用暴力实现无偿占有,那也不是剥削,而是抢劫了。所以剥削是有特定含义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是指在社会“正常秩序”范围内,实现对他人财物或利益的无偿占有。
剥削是一个历史概念。由于财产私有观念和私有权的逐步确立,人的财产、平等意识的增长,随之而来的就是作为个人或社会阶层,争取、捍卫自身应得或保有的物质利益的意识也普遍增强了。这时人们对社会旧有的物质财富的生产、分配格局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关系进行新的思考,剥削观念也就由此产生了。比如,在三千年前的中国古代文献《诗经》中的《伐檀》和《 硕鼠》篇里对剥削现象就有了最早的文字反映。所以剥削概念是在个人所有权意识愈加明晰条件下,对人与人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一种考量和界定。伴随着人性的不断觉醒,从平等人的观念出发,人们以为,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关系也应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但以往的现实却大谬不然,广泛存在着的社会现象是,一部分人总是可以在正常的社会秩序下,利用强制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对另一部分人的的财产或劳务实现无偿占有。比如,最早是人把人变为奴隶,像会说话的牲畜那样驱使;
后来则有利用国家权力,向居民横征暴敛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而聚敛起来的这些财富,并不是全部都用之于社会和公共福利,而是用于个人、家族或一个阶级的奢侈享受;
到了现代,则有对公共财产的贪污、盗窃和挪用。在公有制条件下,利用职权多吃多占、损公肥私、偷懒取巧、消极怠工也应该被视为剥削。另外,身为公务员,行贿受贿,谋求个人利益,或者官商勾结,操纵市场,垄断经营,强买强卖等等,都应属于剥削。
读者可能看出来了,我在上面列举了各种剥削现象,从中可以知道,社会形态不同,剥削所表现的形式也不同。但是我偏偏遗漏了现代社会中最为人所熟知的剥削现象——雇佣劳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内容。他正是从这里出发,才构造出来一系列改造社会的构想,然后才有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世界范围的社会主义运动。这么重要内容避而不谈,是何用意?
好吧,就让我来阐述我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结果。我认为,一般来讲,奠定在自由基础上的交换行为并不产生剥削。只有在非自由交换关系下或交换制度不完善才产生剥削现象,比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制度不良或缺失出现的剥削现象就是如此。规范的雇佣劳动不产生剥削,这是因为它是建筑在自由交换的基础之上的。用历史发展的眼光看,自由交换是对在此之前所有无偿占有的人际交往关系的彻底否定。所以自由交换和建筑在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不但不产生剥削,而且是社会消除剥削的必由之路。历史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就其对解放人和人性而言可以与建筑于自由交换基础上的制度相媲美。这是我们历史发展到现在为止所产生出来的最进步、最人性的制度。这样说来,刻意论证所谓的雇工剥削实际是对自由交换的否定,是把代表社会先进的物质交往关系当作落后的关系来批判,从而把历史车轮拉向倒退,妄图使其恢复到从前那种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奴隶或封建社会中去。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所有进行社会主义实验的国家最终都无一例外地发生了制度上的倒退——用集权取代了民主,用专制取代了自由。
二 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谈起
马克思对经济学的最大理论贡献就是发现了剩余价值理论,也就是发现了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秘密。马克思认为,当把劳动作为价值的源泉,把等量劳动相交换作为交换的前提或基础的时候,古典经济学就遇到了一个解决不了的矛盾,这就是资本(指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报酬即工资)与工人的劳动(被马克思称之为活劳动)相交换,是一个等量还是不是等量劳动(或等价)相交换的问题。如果是,资本家雇佣工人劳动无偿获得的利润是从哪里来的;
如果不是,就违反了等价交换的规律——据说这规律是一个铁则,是不能违反的。
马克思把这个问题完美地解决了。他是怎么解决的呢?他说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全部的秘密就在于不是资本与劳动的交换,而是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是:劳动力是人,就是工人本身,而劳动只不过是工人劳动力的一种能力表现。劳动力发挥功能、作用,或者说劳动力被使用、被消费就是劳动。资本家从市场上购买回来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他让劳动力(工人)工作(劳动),创造价值,这个价值大于他付给工人的工资的价值,于是他就无偿地占有了工人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就被称之为剩余价值。
让我们举例来说。资本家用棉花生产棉纱,他在市场上用10先令购买10磅棉花,用2先令购买纱锭(代表纺纱的所有消耗),3先令购买一名使用一天的劳动力,一共花费15先令,就可生产出10 磅棉纱。每磅棉纱拿到市场上出售价是1先令6便士(1先令等于12便士)。大家注意,3先令是工人的一天的工资,但其实工人只需6 小时就可以完成上述纺纱工作,但是资本家给工人规定的一个工作日是12小时。也就是说,工人在完成了6小时的工作量后资本家并没有让工人闲着,于是他又给工人买 10 先令的棉花,2先令的纱锭,以便消耗掉工人剩余的那6个小时劳动。这样工人在后来的6 小时的劳动中又为资本家生产了10磅棉纱。每磅棉纱的价值一如从前的6小时,共获得15先令:其中棉花价值10先令,纱锭价值2先令,工人6小时的劳动价值3先令。这样工人工作一天,为资本家纺出20磅的棉纱,价值30 先令。资本家把棉纱出售后补偿了原来消耗掉的20先令的棉花价值,4先令纱锭的价值,3先令的工资,还剩3先令。这3先令本来是应该付给工人后6小时的劳动工资,结果资本家没有给工人,而是被他无偿占有了。他用3先令购买了工人的12个小时的劳动,而真实的情况是3先令只能买6小时的劳动。于是工人3先令的劳动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就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一个掀动了整个世界的理论。
马克思认为,他的这一个发现使古典经济学破产的理论获得了圆满的解决。他说:“货币所有者(指资本家——郑)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6小时——郑),而劳动力却能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1]
这样,马克思就满意地宣布说:“问题的一切条件都履行了,商品交换的各个规律也丝毫没有违反。等价物交换等价物。作为买者,资本家对每一种商品——棉花、纱锭、劳动力——都按其价值支付。然后他做了任何别的商品购买者所做的事情。他消费它们的使用价值。劳动力的消耗过程(同时是商品的生产过程)提供的产品是20磅棉纱,价值30 先令。资本家在购买商品以后,现在又回到市场上来出售商品。他卖棉纱是1先令6便士1磅。既不比它的价值贵,也不比它的价值贱。然而他从流通中取得的货币比原先投入的货币多3先令。他的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这个过程,既在流通领域中进行,又不在流通领域中进行。它是以流通为媒介,因为它以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为条件。它不在流通中进行,因为流通只是为价值增殖过程作准备,而这个过程是在生产领域中进行的。所以,‘在这个最美好的世界上,一切都十全十美 ’。”[2]
恩格斯对这个理论给予的评价之高无与伦比,认为是世界上,有史以来只有那么两三个顶尖人物才能做到。他说,马克思不但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而且“还发现了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运动规律。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研究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3]于是一个人为彻底改造社会的计划和宣言也就由此诞生了。
三 子虚乌有的等价交换规律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百多年过去了,人类被马克思鼓动起来的激情也正在平静下来。今天面对剩余价值理论和他的改造社会的设想,无论亲历过这个过程和没有亲历过这个过程的人,我想在绝大多数人的心目中都应该有了一个明白的答案。这就是现实世界对这个理论的彻底否定。但是奇怪的是至今还没有人令人信服地指出这个理论体系从根本上说就是错误的,是作者坐在书斋中编造出来的 。
马克思把劳动与劳动力加以区分,以为这样就解决了古典经济学陷入的困境。其实关于古典经济学的所谓等价交换规律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是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东西。这个问题产生的根由是因为人们误解了交换公式。单说理论太深奥,还是让我举例来说明吧。
比如有一个实物交换:1匹布=2只羊。在古典经济学家们和马克思的眼中这就是等价交换。一个等号,两边分别有1匹布和2只羊,他们就认为,这就是1匹布的价值等于2只羊的价值。其实这种看法完全是错误的。这不是一个等价交换,而是一个价值表现形式。物有价值,怎么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呢?自身不能表现,只有通过交换,用另一个有用的物来表现。在这里就是羊用布来表现,或布用羊来表现。通过交换,于是我们就知道了,1匹布(价值)=2只羊/匹;
或者1只羊(价值)=0.5匹布/羊。分别表述为:1匹布价值2只羊,或1只羊价值0.5匹布。根据通常人的一般理解,就会说,1只羊等于0.5匹布,和1匹布等于2只羊,不是一样的吗?怎么说不是等价交换呢?是的,这不是等价交换,只是一个价值表现。当羊或布充当价值表现材料的时候,它们只是别的物的价值表现,而不能表现自己。也就是说,无论羊或布一旦充当对方的价值表现材料的时候,人们只能把它看成是对方的价值,并不表现它自身的价值。明白地说,1匹布=2只羊,这个等式是一个相互表明价值的等式(从左向右看,或者从右向左看都可以),但却不是表明两者价值相等的等式。要想证明羊或布价值是否相等,还必须引入第三个物。如果它们与第三者交换获得相同的结果,那样我们才能说羊和布是价值相等,是等价物。比如,如果我们再让羊和布与货币交换,1匹布=1000元,2只羊=1000元,这时我们就可以说2只羊和1匹布是等价物(1匹布的价值与1只羊的价值也不等)。单从一个等式1匹布=2只羊出发,就说什么是等价交换,是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犯下的巨大错误之一。他们误把价值表现的等式当成了价值相等。他们没有弄清,物首先要有价值,即首先要用其他物把自己的价值表现出来,然后才能谈到价值比较,某一物的价值还没有确立,你到哪里去比较价值的大小去呀?
他们的这一错误,直接断送了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的科学性。直至今天,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经济工作者,还在那里动不动就说什么“等价交换规律”。仿佛所有的交换都是价值相等的交换一样。人们也不动一动脑子,看一看现实,如果交换都是等价的,谁还去交换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那样的交换还有什么意义?除非是傻瓜,或者是拿交换当闹着玩的:说,我的这只羊价值100元,你的那匹布也价值100元,咱们两个人交换吧!否则咱们是不能交换的!世界上大概从来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或许有人就要说,照你这样说,所有的交换都是不等价的,那么交换的公平性又在哪里里呢?如果交换都是不公平的,人们为什么还那么推崇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不就成了坑人、骗人经济了吗?问得有道理。
这里,我请读者注意,“不等价”与“不公平”是两回事,千万不要以为,交换的公平就是等价的公平,或者说是从等价中来体现的。其实人们的每一次交换,从根本上说都是物的价值确立的过程,而不是寻求等价交换的过程。1匹布=2只羊,从有布人的角度看,这是确立布的价值,说它值2只羊;
1只羊=0.5匹布,从有羊人的角度看,这是在确立羊的价值,说它值0.5匹布。至于布与羊是不是等价,从都作为消费者的角度看,不是卖布的人所关心的,也不是卖羊的人所关心的。对他们来讲这是个没有意义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根本不关心布或者羊再与其他什么东西交换,得出了它们的价值相等或者不相等的结果。他们所关心的是:有布的人会想,自己的布能不能多换一些羊;
有羊的人也会想,怎么样才能多换一些布。所以交换等价或者不等价是一个伪问题,是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问题。在人类社会实物相交换的阶段,就像1匹布=2只羊那样,交换物虽然都可以成为另一物的价值表现,但这种表现的价值含义并没有发挥出像后来那么大的作用,因为交换之后,交换物都直接被消费掉了。布与羊交换,交换之后,各自回去都把它们都消费掉了,根本无从比较它们的价值是否相等的问题。等到人类社会产生了商人和货币,所有的物的价值都可以用货币来表现。这时才真正产生出价值的比较问题。有了价值的比较,才有了价值的大小或相等概念。但这样出现的价值大小的概念,与追求什么等价交换没有任何关系。除非是傻瓜才去把两个价值相等的东西拿来交换。
用货币表现的价值的产生为商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为商业的生命就在于比较价值的大小。
那么这样一说,是不是所有的交换都是不等价的呢?我想,肯定还有人会从另一个角度去琢磨问题。坦白地说,如果明白了我在上边所说的话,就不会再提这样的问题了。我再重复一遍:任何交换都只是物的价值确立的过程,而不是价值比较的过程,价值比较是在交换之外进行的。1匹布=2只羊,这是价值确立过程,当有另一个交换出现,比如,1匹布=3只羊,这时,如果愿意的话,就可以比较了,说,后1匹布的价值大于前1匹布的价值。
既然1匹布=2只羊这样一个公式不包含等价或不等价的内容,那么它包含什么内容呢?我可以告诉读者。它包含的信息是:一、交换物的相对效用是相等的,就是说,1匹布的效用与2只羊的效用是相等的。物有效用,效用可以度量。物的效用又有两种,绝对效用和相对效用。绝对效用是永远不变的,而相对效用是可变的。交换是对物的相对效用的度量。关于这方面的论述,读者可以去看我的《客观效用价值论》(共三册),这里不再赘述;
二、交换是平等的人站在平等的地位上,用和平的手段,通过相互让渡效用物,来争取自身最大利益的一种人类物质交往方式。
商品交换和建筑于其上的商品经济,是人类发展进化历史最杰出的事件之一。我说过,交换是对无偿占有的否定,特别是对那些使用暴力实现的无偿占有的否定,而人类社会的进步,或者说文明的进展程度就是以交换取代无偿占有发展到一个什么程度来度量的。所以交换的意义非同小可,那种幻想用什么直接分配来取代交换,从而还要建立什么公平社会的人实在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了。
四 自由交换不存在剥削
依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了,自由交换(历史地看,这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没有特殊注明的情况下,我们就设定其为理想状态),是人站在平等的地位上,用和平的手段,通过相互让渡效用物,满足自身需要的一种人类物质交往方式。这种交往方式是人类对在此之前的以暴力抢夺为主要手段的交往方式的取代。人类社会是从动物群进化而来的。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动物们所具有的杀戮、争夺等动物性,我们人类也同样具有。文明的发展其实就是人类不断克服自身动物性,增进人性的一个过程。
上面还谈到,单就一个交换过程来看,这是价值确立的过程,而不是价值比较的过程。价值比较,即等价或者是不等价,是在交换之外进行的,与交换无关。因为不是价值比较,所以也就无法知道1匹布=2只羊是不是等价交换了。要想知道,这是不是等价交换,需要引进第三者进行判断,当把布和羊再与第三者相交换,比如与货币或者其他什么物交换,依据交换的结果,才能判断布和羊是不是等价的了。
这道理很明显,如果你从市场上买回一样东西,你没有和别人买回同样的东西做比较,那么你是不会知道自己买的东西是贵了还是便宜了,只有与其他人购买的同样东西做比较,才能知道。这就是说,根据一次交换就判定该交换本身是不是等价的,是十分荒谬的。可这竟然成为了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铁则,还有人竟然以成功解决这个铁则而功垂千秋!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交换与剥削的问题。
我们假设,在独立、自愿交换条件下,有A、B二人用布和羊进行了交换。1匹布=2只羊。如果二人交换后,各自回去消费了布和羊。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这都是一桩公平的交换。所谓公平,用我们所说的理由就是:首先是效用(物所具有的对人有用的功能、属性)相等。就是说,在有布和有羊人的眼睛里,一匹布的效用与2只羊的效用是一样的,否则他们是不会交换的;
其次是因为没有价值比较。虽然在有布和有羊人的眼睛里,自己的羊与自己的布都有了以对方为表现物(还有数量)的价值,但他们不知道,这个交换是不是价值相等的交换,因为交换之后,他们就把它们消费掉了,获得了效用满足。
现在我们再假设,如果A用1匹布换了2只羊,1匹布=2只羊,但他并没有把羊牵回去,消费掉,而是用2只羊在另外的场合又换得了2匹布,2只羊=2匹布。这时如果按通常人们所理解的那样,把两个交换做比较,人们就会认为A从事了不等价交换。A从交换中赢了利,他平白无故把1匹布变成了2匹布。显然,这就是欺骗,这就是剥削,这就是非常不道德的。但是,且慢!我们必须弄清楚,A在这里欺骗了谁?剥削了谁呢?是不是剥削了B?没有!因为我们知道,A和B在交换的时候,都是在自愿条件下进行的。并且,在该交换时空条件下,不仅仅是A和B按照1匹布=2只羊的比例来进行,而是所有的人都按照这个比例来交换,可不能说所有有布的人都对有羊的人进行了剥削吧?同样道理,当A把换得的2只羊带到了另一个市场,也就是说带到了另一个时空条件下,他又与C进行了交换,用 2只羊换得了2匹布,2只羊=2匹布。我们看到,在另一个市场上,或者说在另一个时空条件下,A也没有欺骗任何人,或者说剥削任何人。他和在那个市场交易的所有的人一样,是按照那个市场上大家共同形成的、公认的交换比例进行了交换。
但不管怎么说,A的手里还是由1匹布变成了2匹布。本来他手里只有1匹布,经过交换,现在变成了2匹布。A既没有去种桑麻,也没有去纺织,凭什么他把1匹布凭空变成了2匹布?布不会自己产生出来,是别人生产出来的,只不过被A用了一个手段,从别人手里“神不知鬼不觉”地弄到了自己的手中,这个手段就叫做交换。所以A的行为是不正义的,不道德的,近似于欺骗和盗窃。——这就是自从商业诞生以来,开始几乎所有古老民族主流认识都把它当成坏事情,而大加贬斥的原因,中国尤以为甚。历史证明,哪个民族能从这个认识的误区中越早地挣脱出来,那个民族就能越快地走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
A真的没有剥削任何人。看得出来,所谓交换产生剥削的偏见是人们把不同时空条件下进行的交换做对比后得出的结论。这是不科学的,也是错误的。人不可能去追求超越时空的公平,那样的话,公平本身也就成为了不公平。A与B交换,谁也没有吃亏;
A与C交换,仍旧是谁也没有吃亏,这就够了。这是在两个时空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往关系。它们之间没有可以比较的公平与否的关系存在。举个例子。比如30 年前你曾经托人走后门,花6000元人民币买了一台电视机,而现在,买一台同样型号的电视机,你只是花了不到1000元。你可能有许多感慨,但你无法比较两次购买,哪一次对你来讲更公平。
明白地说,如果A知道,在另外的一个地方,或在另一个时间里,有1匹布=1只羊的交换存在,那么当他现在与B交换的时候,也不应该或没有理由按照1匹布=1只羊比例来交换,而应该按照现实的1匹布=2只羊的比例来进行。因为如果那样做,显然对有布者A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整个市场都是1匹布=2只羊,凭什么偏偏叫A按1匹布=1只羊的比例去交换?同理,A到另一个市场与C交换,也必须按照那个市场价格来进行,就是1匹布=1只羊,而不能有其他比例。如果有了其他比例,并且出于A与C的非自愿本意,那么这里就真正出现了不公平。所以交换的公平只能在同一个时空条件下才能比较,而不能超越时空去比较。交换的公平,就是看交换是否建立在独立、自愿的基础上的。如果是,就是公平的;
如果不是,就是不公平的。
于是,我们就明白了,一般的商品交换,或自由的商品交换不会产生剥削。
但是商人确实是在没有生产的情况下,只是通过交换,就把自己的财富增加了起来。当然,连小孩子也知道,社会财富必须经过生产才能产生,你不生产,就获得了财富,1匹布变成了2匹布,这财富当然是别人生产的。别人生产的财富,你通过交换,弄到自己的手里,可见这个交换绝不是个好东西。因此社会必须打击、压制它,才能维护公理和正义。否则人人都去经商(搞交换),不去生产,社会还不得穷死,饿死——我们的前人就是这样思考问题的,这也正是中国社会的悲剧所在。
任何一种新型社会产业的诞生,都是社会自身发展、进化的产物,商业也是如此。商业自身不生产财富,但商业却是社会财富生产的调节器、推进器或杠杆。有了这个调节器、推进器或杠杆,社会财富的生产就会被加速地生产出来,从而惠及整个社会。还是让我用最简单的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如有A、B两地都生产茶杯。A地一只茶杯价值1元,成本是0.5元。B地一只茶杯价值2元,成本是1元。有一位商人看到了差价,也就是看到了有利可图,他就从A地运茶杯到B地去出售,每出售一只,便获利1.5元(运费、损耗等不计)。但随着他不断地将茶杯从A地运到B地,B地的茶杯价格就从2元降到1.5元一只。这时该商人从每只茶杯中只能赢利1元。B地的消费者也就比原来节省了0.5元。B地的生产者赢利水平下降了0.5元。所以商人的活动,不仅是商人获利,同时也使消费者获利。
我们看到,由于A地的商人把茶杯运到B地出售,使B地的茶杯数量增加,消费者受益,而生产者感到了压力。这时他就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放弃茶杯的生产,要么引进科学管理,改进工艺设备,把茶杯的生产成本降下来。如果他放弃了茶杯的生产,A地的茶杯就会大量涌进B地,占领B地的整个市场。而茶杯的生产就都集中到了A地。这就是专业化生产格局的形成和区域分工的产生,社会资源得到节约和优化利用。如果B地的生产者不放弃茶杯的生产,那么他就必须采取各种办法,把生产成本降下来,才能与A地的生产者竞争。比如说,他也将生产成本降到0.5元一只。因为他在当地生产、销售,省去了许多运输、保管、销售等费用。他还可以把茶杯的价格降低销售,以便挤走A地商人这一“入侵者”。我们假设,他又把茶杯的价格降到1元一只。这样一来,B地的消费者更加大获其益了。他们由从前的要花2元钱买一只茶杯,到现在只需花1元钱就可以了。
反过来再看A地的生产者。他原来在B地出售一只茶杯可以赚取1.5元的利润,后来赚取1元,再到现在茶杯的价格已经与A地相同。如果他在A地还能赚取0.5元,那么他要是把茶杯运到B地,肯定什么也赚不到了,因为他还要搭上运输损耗等各种费用。于是他也面临两种选择,这两种选择与B当初遇到的是一样的。不管他采取哪一种选择,最后的结果都是:社会财富增加了,社会资源得到节约和优化利用,百姓的福利也增加了。请看,交换本身不生产财富,但交换却给社会财富的生产安装上了动力强大的推进器!
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一直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经济学尤其为甚,没有人深入地研究过交换,人们只看到了商人从交换中获利,(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没有看到整个社会和全体消费者群体也从商人的交换行为中获了利,因而也就不知道这就是商品经济不可取代的根本原因!
五 雇佣劳动的本质
有了上面的知识,现在再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的关于雇佣劳动被剥削的论点是否成立。按照马克思的说法,问题的关键就存在于,资本家从市场上购买的不是工人的劳动,而是工人本身,即劳动力。劳动力的消费才是劳动,因此所谓的剩余价值就是资本家购买劳动力的价值,小于劳动被消费或被使用创造的价值。在前边的例子中,就是资本家花了3先令购买了工人一个工作日——6小时的劳动,但他却让工人工作了12个小时,后6小时劳动创造的价值,比如也是3先令,就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资本家剥削了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
真实的情况绝不是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他在这里给世界虚构了一个完全是想象的故事。
首先,所谓的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就是一个虚构,一个天大的虚构。价值是交换的产物,没有交换,世界上就不会有价值一词。人为什么要交换呢?这个问题说起来相当复杂(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我的《商品经济与产权制度原理》),简单地说就是因为交换可以满足人的不同需要。人用自己所拥有的物,去换取别人所拥有的不同的物,从而就可以满足自己的不同的需要。所以,交换就是为获取有用物的人类之间的一种物质交往关系。物只有对人有用即有效用,才能被人所需要;
被人所需要,才能拿去交换;
能拿去交换,才有价值。就是说,人类交换的目的,不是要去衡量什么别人的劳动与自己的劳动有什么大小比较关系,而是要获取不同的效用物或效用。在所有权关系被确立的条件下,倘若选择物的和平有偿让渡,交换是人类发现的最好的方式,不管效用物是不是劳动创造的,有用就行。所以,真实的事实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全都不是劳动所能创造的。阳光、水、空气、森林、河流、草原、山脉、矿藏、海洋、土地等等,以及在它们之中生长、蕴藏的各类物产都不是劳动创造出来的。劳动不能创造这些物本身所固有的效用,劳动只能把这些物的效用或者是简单地开发、搬运、提供给人类,或者是在这些效用物的基础上再加工、分解、组合,形成新的效用物。举例说,海洋里的鱼虾对人的效用是大自然的恩赐,人的劳动只不过是把它们打捞上来,并送上餐桌。引起人们交换的原因是鱼虾的效用,而不是打捞和加工的劳动。如果你出海10天,什么也没有打捞上来,那么你的所有劳动不值一文钱;
如果你出海一天,打捞上一吨,那么人们就会根据需要程度付给你一吨的价钱。这就是事情的本来面貌。
既然劳动与价值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那么所谓工人劳动创造价值一说,也就成了子虚乌有。
其次,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即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马克思说他由于清楚地界定了“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别,就发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事实真是这样的吗?
人类交换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一个,这就是效用,就是为了获得效用而相互去让渡不同的物。随着交换的发展,交换本身就衍生了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租赁交换”的新形式。因为交换的本意是获取不同的效用物,说得更准确一点就是获取物的效用。人们买衣服,是因为那衣服能够保暖、遮羞、饰美。这些就是衣服的效用。一般来说,衣服和衣服的效用是不能分开的。为了取得衣服的效用,就得先获得衣服。但是有没有一种办法,可以不“买”衣服,而获得衣服的效用呢?有。在交换过程中,人类发现了这个办法。这就是租赁交换。一般交换,所有权都要转移,比如布与羊的交换,有布的人让出布的所有权,才能获得羊的所有权;
有羊的人让出羊的所有权,才能获得布的所有权。布和羊的效用也在这交换中随着布和羊获得了转移。租赁就是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效用却被转让的一种交换方式。比如,有人想获得衣服的效用,但却不想获得或无能力获得衣服的所有权,于是他就支付给有衣服的人一定效用物,假设是货币吧,于是他就可以获得在一定时间内穿这件衣服的许可。他享受了或消费了衣服的效用,但却没有获得衣服的所有权,衣服还是别人的。年轻的已婚朋友租过婚纱吗?说的就是这个。
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换,其实就是一种租赁交换。劳动是一种功能、效用,劳动力是人,即工人。劳动的效用依附在劳动者即工人的身上,就像衣服的效用依附于衣服上一样。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人身买卖已经成为了历史,于是资本家就用租赁的办法来消费依附于工人身上的劳动效用。工人作为“人”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工人自身,而他拥有的劳动效用(能力)却可以转让即出售。所以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恰恰是对工人劳动的支付,而绝不是是对工人这个“人”的价格的支付。因为在交换中,双方面的契约条件是明确的:比如工作多少小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在契约之外,工人是自由人,资本家无权干涉,也干涉不了,同时在双方订立契约时,地位是平等的。工人从来没有把“人”卖给资本家,要是那样的话,工人就不是工人,而是奴隶或农奴了。工人出售的就是自己的劳动!
于是我们看到,与马克思所说的恰恰相反,事情的真相是工人出卖的(出租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资本家购买的(租来的使用的)也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 。马克思所谓的最伟大的发现其实只是一个颠倒了事实真相的虚构故事。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雇佣劳动究竟有没有剥削。我已经说过,一般的交换没有剥削,雇佣劳动也是一种正常的一般交换,所以雇佣劳动也没有剥削。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雇佣劳动交换一定是建筑在独立、自由、自愿的基础之上的,而不能有任何外部的胁迫和强制的力量存在,比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更不能像中国山西黑砖窑事件那样[4]。凡是基于独立、自由、自愿基础上的所有交换都是公平的交换,不管你是用一根针换到一头牛,还是用一只羊换到了一块价值连城的宝石,这里都没有剥削。所以如果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换是建筑在独立、自由、自愿的基础上的,那么当然也不存在着剥削。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面必须严格遵守交换的契约规定。如果契约规定工人应当工作6小时,而资本家却强迫工人工作12小时,那么这里肯定出现了剥削;
同样道理,如果契约规定工人必须工作6小时,而工人在劳动场所怠工,损失了3 个小时的劳动时间,那么这里也出现了剥削,但不是资本家剥削了工人,而是工人剥削了资本家。
租赁交换是属于信用交换的范畴,与一般交换的区别是,信用交换的交换过程是可以超越时空的,而一般交换是在同一个时空下完成的。
六 剥削例举
至此,我们总算是知道了,规范的商品交换不存在剥削,规范的雇佣劳动也不存在剥削。所以,在商品社会,剥削只发生在那些违反自由、自愿交换原则和违犯交易契约规定的行为中。当然,交换规则在人类社会中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也是因为人类对公平、正义不断追求的结果。比如垄断,无论是卖方垄断,还是买方垄断(行政垄断除外),虽然交易本身没有破坏自由、自愿的原则,但是却使结果发生了有利于某一方面的倾斜,这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阶段或局部市场范围内,以及非紧要商品交换中是难以避免的,起码还无须提出政府的行政干预问题,但是,到了现代社会,大凡商品经济发达国家几乎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这是对卖方垄断的行政干预;
还有就业法、最低工资法等,——这是对买方垄断的行政干预。这些行政干预,可以看成是政府为进一步维护社会交易公平所做的努力。
既然交换,或者从宏观上来看的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不存在剥削,马克思所认定的剥削只不过是他的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理念的杜撰,那么当今社会上是不是还存在有剥削现象呢?如果存在,它们都表现在哪些方面?
肯定地说,有,不但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十分严重。为了判定当今社会是否还存在剥削,还是让我们回顾一下本文一开始关于剥削所给出的定义:非经他人同意或允许,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劳务和各种有形或无形利益的行为,或者简单地说就是:侵犯他人(包括社会)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要想判定有没有剥削,首先要判定财产的所有权,只有知道了财产的所有权,才能知道,这个所有权是否被别人无偿占有了。其次要判定是怎么被他人无偿占有的。属于个人的财产权,我想,应该包括两大部分。第一,人的能力部分,像知识、技能等(知识、技能的表现形式就是劳动);
第二,就是各类以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怎么知道自己的财产权被他人无偿占有了呢?衡量标准就是自己对自己财产的让渡是否出于独立、自由、自愿的原则。如果是,就没有剥削,如果不是,就有剥削。
我们看到,剥削与非剥削的界限非常清楚,实际判断起来,也应该很简单。但这里却凸现了一个社会的核心问题,这就是人的自由问题。我们判断是否存在剥削,是以人是否是自由的人为前提的,如果人不是自由的,独立的,如果你本人还是别人的财产,还不是一个有自己独立人格或财产的人,那么这里已经不仅仅是是否存在剥削问题了,而是存在地道的人身依附和豢养关系问题了。人身依附和豢养关系是完全的无偿占有,而剥削只是对人身以外财产的无偿占有。只有奴隶、封建社会才应存在着属于被完全无偿占有的现象。
在现代社会,毫无疑问,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人,但很不幸的是,在改革前30 年,我们曾经历过一段近似于非自由人的生活。那时实行的是所谓计划经济。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是一种政府完全操控的经济制度,各经济实体或经济人并不掌握自身产品定价权,所以在交换形式掩盖下的是政府的完全无偿占有。政府把全国的人、财、物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由它来进行统一的生产和分配。人在这种条件下,不但失去了维护自身财产的权力,同时也失去了人身自由。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历史倒退,即从本应走上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轨道,而倒退到奴隶和封建社会的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自然经济时代。在这个经济制度下,人是以官职为标准划分成等级的,一级听命于一级,既没有经济的自由,也没有政治的自由,所以从本质上来讲,所有人都是权力者的奴隶,——不用说财产,人的生命和尊严也随时可能被他人践踏。这种倒退了的制度使我们国家在长达三十年的一段历史时间内,处于极度的贫困状态,甚至发生饿死三千多万人的悲剧——而这一切竟然发生在世界科技和文明已经十分发达的20世纪中叶以后!不能不令人感叹唏嘘。
不可理解的是,我们至今还不断看到,还有为实行这个制度的辩护者们,常常以“国家底子薄”和“实现国家工业化必须要做出的不可避免的牺牲”等说辞来为之辩护。这说明我们所谓的理论家们是多么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同时也不了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他们不了解,交换是人类物质交往关系的最伟大的发现和进步,只有建筑于交换关系之上的商品或市场经济才是最先进的经济制度,才能使社会最终摆脱贫困!
经历过计划经济,再回归到市场经济上来,今天我们社会遇到的根本问题仍然出在我们对市场经济本质的认识上。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小试便取得很大成绩,于是人们便以为,只要向西方学习、模仿市场经济的所有做法就足够了,忽视了或尚未认识到政治制度或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市场经济必须同步进行的道理。其实即使根据马克思的教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改革发展到今天了,也必须改变政治制度——这个上层建筑了,否则就会形成对经济发展的桎梏。
从我们的交换理论出发,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交换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本身就是非常脆弱的一株幼苗,必须要有人类社会进步的政治阳光、雨露来滋润,才能茁壮生长,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不断进步的政治制度保障,才能使得交换健康发展,所以市场经济发育的程度其实也是制度进步程度的指标。仔细观察一下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就可以发现,民主制度其实就是市场原则在政治方面的运用而已。民主社会的政治结构和运作原理,其实就是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放大。不同之处,只在于政治选民每人只有一张选票,而股东是根据股份多少来决定选票多少的。
由于我们至今在很大程度上还坚持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体制,权力(行政)高度集中、垄断,势必造成的人的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前面我已经说过,交换的公平体现在:一,交换者地位的平等,二,交换是交换者自由意志的体现。由于交换者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交换结果的不公平。在中国,国家垄断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销售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计划经济又把这种现象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直至现在国家在许多重要领域的垄断仍然是造成社会不公平和产生剥削现象的根本原因。(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比如国家对金融、保险、石化、电信、电力、自来水、煤气、烟草等行业实行垄断经营,使这些企业与消费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给定的价格,而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这些企业职工高工资、高福利待遇以及高管阶层自定的天价年薪,都含有对消费者剥削的因素。
——还比如,政府垄断土地资源,贱价强行征用农民土地,然后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取巨额利润(十几倍至几十倍)。这毫无疑问是对农民的掠夺和剥削。
——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然后就把它们乔装打扮,强行推向市场,向百姓圈钱,不计成后果地给国营企业输血。说透了,这是政府公开的售假行为;
还有,股票发行,划定什么“内部股”、“外部股”,“流通股”、“非流通股”,同股不同价(有十几倍或几十倍的差价),然后又进行什么“股权分置改革”,先后都上市流通了起来,于是国内外的大股东们纷纷套现,大发不义之财。这是对国内一般投资者进行的最赤裸的掠夺——已经不是用剥削可以概括得了的了。但是这一切都是在股市上进行的,符合自由交换的原则,那些自愿来上当的投资者,只能是打掉牙齿往肚里吞了。
这样的股市还在继续着:
前几天有报道说,宁波银行内部职工股上市再演造富神话。以1元多购买的股票,将获得十多倍的增值,这样的职工股超过3亿股,合计超过40亿市值,将由988位自然人分享,占到宁波银行员工总数的7成,以7月15日收盘价11.62元计算,将诞生91个千万富翁和896个百万富翁,其中董事长陆华裕持有700万股,行长俞凤英600万股,绝大部分员工持20——100万股。
于是有网民问:上市这么容易发财,我开了一家小商店,有点开不下去了,我想申请上证交所上市,请证交所批准行吗?
看得出,中国股市全部的设计、操作,只是为了一个目的,维持、保护、拯救国有企业。据说国有企业代表了公有制的存在,公有制又象征着社会公平。这全都是计划经济的思维。市场经济,谁来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主要通过什么手段维护社会公平?首先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秩序,这个秩序的核心就是所有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政府为所有的人创建一个能施展自己才能的平等竞争环境——这是根本制度保障的公平,然后再通过税收、财政再分配或其他手段,给“那些因上帝发牌时就拿到了一手坏牌的人”以进一步的补偿和援助——这是行政干预保障的社会公平。除此之外,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哪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主要是通过大办国有企业来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的。如果国有企业能保证社会公平,我们也用不着改革了,三十年前我们就是最最公平的社会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那时不但没有公平(等级制、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干群差别、政治迫害等),还有贫穷和刻骨铭心的饥饿。
其次,权力垄断,导致官员腐败化已经成为对社会大众普遍的经济剥削。我们的公务员始终是以“官员”的身份自居的。从理论上说,公务员与官员的区别就是,公务员是民众公选的,拿百姓的税收,为百姓服务的,因此他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他们不得胡作非为;
官员是皇帝派来的,拿的是皇上给的俸禄,当然也就是代表皇帝家族统治一方,来给皇帝催粮收租、维持地方治安的。官员的去留,不由百姓说了算,由皇上说了算。因此官员也用不着去“为人民服务”,他的全部心思就是用在如何讨好上级,瞒住皇上,在作奸犯科的同时,能保住职位,或者还能高升最好。
几乎人人都能体会到,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由于政治改革的滞后,使得各级干部名义上“公务员化”了,实际上“封建官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多少。不是没有好人,但像今天这样的普遍性的贪腐,已经显现了中国从前历史周期性的先兆。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官商勾结、内外勾结,巧取豪夺,、监守自盗、鲸吞国有资产和百姓财产,范围之广,数额之巨大,前所未有。
——权威机关公布,2006年全国检查机关侦察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32369件,38457人,其中大案(5万元以上)17449件,涉案县处级以上干部2632人。其中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中就办案8593件,涉案金额10.4亿元。
全国目前有2862个县、区级单位,也就是说,平均每个县有职务犯罪案11件,涉案人员13人,倒台县长1人;
下面让我们随便举几个让人瞠目结舌的贪腐案例:
——2000年揭露厦门远华走私案。主角赖昌星贿赂了上至公安部、总参情报部,下至厦门市委、市府、海关、商检、公安、边防等部门700多官员,多人被处以极刑。赖到底走私了多少货物(据说有800多亿),获多少赃款,又行贿了多少,至今没有人能说清,因为赖还逍遥法外于加拿大,未能归案。
——2006年的大案要数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社保基金案了,波及上海政要、国企高管、民营富豪30多人,涉案金额200多亿元。陈良宇帮助他弟弟倒卖600亩土地,一次获利1.18亿元——这还不能算合伙贪污,而是属于他的“渎职”。
——原海南文昌市委书记谢明中受贿被查处,从家里搜出19个密码箱,内藏人民币1791.63万元,港币627.2万元,美元16.56万元,新加坡元1.5万元,折合人民币2500余万元。谢的赃款主要是卖官所得。
——济南轻骑集团公司董事长张家岭,把一个曾有三家上市公司,位居全国摩托车行业老大的企业搞成资产不足5亿,负债60亿,拖欠职工工资28个月的烂摊子。张等高管20多人罪状是信用证诈骗、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涉案金额10.9亿。
每天打开报纸、网络等媒体,这类案件,层出不穷。这还没有说到那些“官匪勾结”、“官黑勾结”,欺行霸市,盗采盗卖公共资源、矿产,以及政府不作为,或者纵容不法分子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事。
看得出,当今社会不是已经消灭了剥削,而是剥削依然存在着。社会剥削现象存在的条件似乎都与政治体制有关。多年来中央政府在反贪、反腐上面也确实花费了很大力气,寄希望于道德教育和成立各种反腐、预防机构,但是效果有限。腐败呈现“前腐后继”之势。为什么会这样?道理很明白,权力缺少制约和监督。
权力首先要有制度的制约,这种制约不是什么民主集中制,必须有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构架和制度的保证,个人任何时候都不能享有绝对的权力;
其次权力必须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媒体来实现的 ,因此必须把权力人与媒体分离开来。如果权力人可以控制媒体,那么所谓监督就是空话。
结语
几年前一位网友建议我写这样一篇文章,从理论上回答人们关心的这样一个问题。回答这个问题,主要是想告诉人们,从前教科书灌输给我们的、至今仍被绝大多数人信奉的剥削观念是错误的。那是一个反商品经济,企图把社会拉向后退的理论。我们从前所遭受的灾难,就是这个理论付诸实践时不可避免的结果。剥削现象,自古有之(从人还处于动物时代就存在着了)。人类其实从一开始就是以牺牲一部分人而成全另一部分人的发展而获得进步的。当然,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物质财富的增加,人,也就从野蛮走向文明。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关系,也在不停地发展和变化(朝着人的独立、解放方向)。商品经济实现了人与人的平等、自由和独立的愿望(其实就是人的自由发展,当然,这仍然是一个很长和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所以这是到现在为止人类经过的和正在经历的最少剥削的社会。商品社会初级阶段发生的剥削现象,主要来自于新旧社会交替时旧政治势力(既得利益者集团),还在顽强发挥作用的结果。所以我们当前要做的就是政治制度的改革,使之适应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完成于2008.9.5)
注释:
[1]《资本论》第1卷,第219页。
[2]《资本论》第1卷,220-22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
[4]2007年6月报刊揭露山西运城多处私人砖窑,用骇人听闻的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做苦工,类似于古代的奴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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