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铭葆:和谐是一种双方满意的状态

发布时间:2020-06-09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哲学视野中的和谐,可以给出不同的定义。从宏观的意义上说,和谐是一种理想,一种目标。从微观的意义上说,和谐是一种关系,一种状态。和谐哲学是以承认矛盾的存在为基础的。所谓“和而不同”,就是承认差异,而差异就是一种矛盾。在社会领域,当矛盾着的双方均处于满意状态时,就构成了一种现实的和谐。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和谐一词最初是用来描述夫妇关系的。汉代郑玄在解释《诗经》中“关关雎鸠”的诗句时,指出是“后妃说乐君子之德,无不和谐”。明代高明《琵琶记.寺中遗像》:“敢天教我夫妇再和谐,都因这佛会。”《现代汉语词典》对“琴瑟”一词的解释是:琴和瑟两种乐器一起合奏,声音和谐,用来比喻融洽的感情(多用于夫妇)。在一个家庭中,面对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家务劳动,子女教育,亲朋往来等等诸多问题,夫妇之间出现矛盾是正常现象。要避免冲突,达成和谐,就需要互谅互让,尽可能在每一件事情上使双方都满意。不然的话,若丈夫秉持大男子主义,压制以至虐待妻子,或者妻子得理不饶人,常发河东狮吼,那就没有和谐可言。

  与家庭中的夫妇关系相比,社会中的人际关系面临着更多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达成和谐的难度相对增大。要使利益对立的双方达成和谐,必要的让步是唯一选择。在安徽桐城,流传着一个“六尺巷”的故事。据《桐城县志》记载,清代康熙年间,桐城人张英任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家乡亲属与邻居吴家在宅基地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于是飞书京城,让张英打招呼“摆平”吴家。而张英的回信则是一首诗:“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见书,主动在争执线上退让了三尺,下垒建墙。而邻居吴家也深受感动,退地三尺,建宅置院。于是两家的院墙之间有了一条六尺宽的巷子。这个故事启示我们,作为强势一方的主动让步,是化解冲突的关键。张英作为当朝宰相,有权有势,如果张家凭借权势逼吴家屈服让步,那就只会是张家满意,吴家不满意,慑于权势而敢怒不敢言,没有和谐可言。然而,张英终归是一个聪明人,他不想给乡邻留下一个仗势欺人的恶名,主动作出让步,轻松化解了冲突。同时,作为弱势的一方,做到适可而止,也是化解冲突的必要条件。与张家相比,吴家处于弱势,按照常理,不可能无理侵占张家的宅基地,他只不过是维护自家的正当权益而已。在得悉张家作出让步之后,主动退让三尺,尽管有可能吃了亏,但仍然不失为明智之举,因为让出的宅基地并没有为张家所占,而是成了公共通道。试想,如果吴家不为所动,寸步不让,表面上看来,吴家满意了,张家却给人以理亏的印象,肯定不会满意。双方让步的结果,带来了双赢,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和谐状态。

  和谐状态下的满意,是一种相对的满意,而不是最大化的满意。双方满意的程度,与最初的期望值有关。大喜过望,是超过了原先的期望值。差强人意,是低于期望值,但勉强可以接受。矛盾着的双方,要达成妥协、均衡、一致,就有必要确定一个适当的期望值。如果期望值过高,以至追求满意度的最大化,那就很难为对方所接受。

  中国古人很早就提出了和谐思想,但这仅仅是思想的闪光,并没有成为主流文化,指导人们行动的依然是斗争哲学。突出表现在处于强势地位的统治阶级,总是追求自身满意度的最大化,以至发展到不顾老百姓死活的地步。处于弱势一方的老百姓,一再压低自己的期望值,能忍则忍,很少据理力争,只有到了忍无可忍的时候,才不得不揭竿而起。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历史上有的是改朝换代的革命,而少有成功的改革,根本原因就在于统治阶级总是不肯让步,不愿改革,总是用压的手段对付老百姓,结果总是压而不服,最终导致革命。日本、英国的皇室可以接受君主立宪,而中国的慈禧太后却残酷镇压了“戊戌变法”。实行君主立宪,既维护了皇室的面子,保留了皇室的待遇,又推进了民主改革,无疑是双赢的结局。而不准变法的结局,则是逼出了一个辛亥革命,老百姓用武力推翻了清王朝。人们看到的是皇室的流离失所,多年的军阀混战,对统治者和老百姓双方都是一场灾难。可见,革命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统治者的政权被推翻,不仅失去权力,失去荣华富贵,甚至失去生命。革命者更是需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同时,战争导致生产力遭到破坏,城乡建筑设施被毁,加重了人民的苦难,要恢复到战前水平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国的落后,与战争的频繁有很大关系,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财富,一场战火顷刻间化为乌有。新的朝代建立,仍然沿用老的套路,形成新的一轮恶性循环。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一定要切实记取历史教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要以双方满意这个标准为指导,不断深化各项改革。既得利益集团也好,强势群体也好,都要认识到单方面追求满意度最大化的危险性,自觉和老百姓同甘苦,共患难,支持改革,为国分忧。在官民关系上,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扩大民主,接受监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总之,作为矛盾的主导方面,应当主动改革,从而在维护整体利益的同时,使自己的正当利益也得到维护,在和谐中实现双赢。

  

  (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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