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飞:舍弃劳动合同法还是完善社保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0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国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建议近20万件。2007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罕见的高得票率,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

  为什么这样一件集中民意、体现民主与公平正义精神的立法,时至今日不是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而是遭遇一轮又一轮的激烈争议?一般的意见都是将焦点集中到劳动合同法确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制度上,认为这一制度将导致企业用工僵化。

  实际上,根据笔者调查,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使对企业有影响的话,也还有一定的时差,一时不可能太大。真正对企业产生严重威胁的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从而使与旧劳动力市场体系互为共生的某些制度的负面影响,大大突出出来。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社会保险缴费制度。

  

  1、现行的社保缴费制度极不合理。

  

  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基本原理,企业雇用员工劳动,为员工交纳社保费用是理所当然的法定义务,企业没有理由加以抵制。但是,这一义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社保制度的标准应当比较合理,不能超越企业与员工的承受能力。而我国目前的社保缴费制度明显存在这一问题。

  根据相关研究成果,目前世界各国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一般为职工月工资的1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国际警戒线为职工月工资的20%。而我国目前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高于国际警戒线3个百分点。以上海为例,上海2007年养老保险集体统筹部分标准为22%,个人部分养老金为8%,合计达到30%。这还仅仅是养老保险一项。如果加上医疗、失业、公积金等,据相关专家统计,上海市社保费用的征收比率已经达到职工工资收入的60%以上。即使与实行福利经济的欧洲国家相比,也明显偏高。

  有人可能要说了,我国的社保体系亏空太多,长期的计划经济年代根本没有交费积累,而那个年代工作的人现在正逐步进入退休,需要支付养老金,现在设置高缴费标准,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实际上,这种理由不能成立。记得吴敬琏先生等人早就提出建议,划拨一部分国有资产补充社保体系,而不应该把几十年的亏空一股脑儿压到当今的企业,特别是好不容易生长起来的中小民营企业身上。如果非要强制这样做,怎能不对企业的竞争乃至基本生存能力,对整个社会的就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2、劳动合同法使社保缴费对企业的影响显性化。

  

  虽然社保缴费负担很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社保缴费对企业的压力并不太大,这背后的秘密在于,企业常常能够逃避掉不少社保缴费义务。例如,劳动部年度统计报告告诉我们,在城市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人数上亿,但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有1千多万,这中间的巨大差额就是一个明证。

  企业逃避义务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尽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这种逃避社保义务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就很难查出。而企业的这种逃避行为也常常能得到员工的默契和配合,这与就业机会不多以及社保制度设计有一定关系。比如,时至今日,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社保账户仍然不能转移,这就意味着,对于外来务工者来说,即使企业给他们缴了费,他们自己也很难说今后能否真正享受得到。

  但是,这一现状,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难以继续。为什么呢?翻一翻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就知道了。与1995年劳动法不一样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制度,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例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以上不签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以上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再加上即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今后提起劳动仲裁将实行免费制度,大大降低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保障自身权益的成本。

  在这样的法律规定面前,对企业来说,今后再想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来逃避社保缴费责任的做法,已经很难行得通了,这也就是说,沉重的社保负担恐怕就要显性化了!显性化的结果就是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大增加,特别是在过渡时期,企业可能感觉这种负担更为沉重。一些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本优势尚可抵挡,而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的业主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畏之如虎,甚至准备关门歇业,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了。

  

  3、舍弃劳动合同法还是完善社保制度?

  

  近期以来,国内关于劳动合同法有种种争论,有人说它是一部善意的恶法,有人公开提出要废止这部法律,有人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对中小企业网开一面等。

  由前文分析可知,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的社保负担将大幅度增加,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确增大了成本。不过,这种沉重负担的真正原因,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而是现行社保缴费等不合理的制度。实际上,在没有劳动合同法之前,这种成本问题早已存在,只不过因为劳动力市场以一种非规范化状态生存,暂时掩盖了这一问题。

  当前,我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遵照上述几种说法,全部或部分舍弃劳动合同法,让我们的劳动力市场继续在不规范的状态下生存,得过且过;
另一种就是坚持劳动合同法,让劳动力市场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同时对各种不适应企业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例如社保制度,企业税费制度等等,进行改革和完善。

  笔者的建议当然是后者。如果按照后一种选择去做,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起点,及时推动实施相应的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市场管理等改革,进而把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推向规范化、可持续的发展道路,那么,劳动合同法就绝不是一场危机,而是一个我国劳动力市场规范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和谐与发展的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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